物業經理人

寧夏回族自治區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2891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6.04.08
【實施日期】1996.04.08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名牌產品的管理,確保爭創名牌產品活動合法有序地進行,引導企業走向市場,提高產品質量和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爭創名牌產品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名牌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單位),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經貿委”)主管全區名牌產品,負責全區名牌產品爭創活動的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和指導協調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爭創自治區名牌產品的單位,在技術引進、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的立項及資金、能源、交通運輸安排上予以優先;在招商引資、出口貿易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條 自治區的名牌產品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進行評定,其他任何單位均不得進行名牌產品的評選活動。
第六條 禁止假冒名牌產品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名牌產品的義務和檢舉、揭發假冒名牌產品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申報
第七條 自治區名牌產品的申報,遵循單位自愿的原則。
第八條 凡生產符合下列條件產品的單位,均可申報自治區名牌產品。
(一)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內先進標準,質量達到或者接近同時代國際先進水平,在國內或者自治區同類產品中占有領先地位;
(二)產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市場占有率高,商標經核準注冊,已連續使用兩年以上;
(三)單位具有一定發展潛力和經營規模,且產品產量、銷售量大,品種規格齊全,屬于自治區主導產品或者重點產品;
(四)具有可靠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國家、自治區或者行業組織的抽查中,產品質量連續三年保持合格的。
符合前項條件,又具有下列條

篇2:甘肅省獲得名牌產品企業獎勵辦法(2007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發[20**]72號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工業強省”戰略,積極扶持名牌產品發展,表彰先進,鼓勵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促進全省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的對象是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和“甘肅名牌產品”稱號的本省區域內企業。

  第三條 獎勵標準及辦法:

  (一) 對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和“甘肅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由省人民政府通報表彰并獎勵;

  (二) 對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三) 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獎勵人民幣50萬元;

  (四) 對獲得“甘肅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獎勵人民幣5萬元;

  (五) 獲獎名牌產品期滿后重新確認的(即復評確認),只予表彰(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不再獎勵;

  (六) 同一產品同年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和“甘肅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只獎勵最高等次的名牌產品。

  第四條 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執行中據實核撥。

  第五條 獲獎企業應將獎金重點獎勵給為爭創名牌產品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六條 獲獎企業在名牌產品的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或其它原因被撤銷名牌產品稱號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銷。

  第七條 獲獎企業要繼續深入開展質量興企活動,進一步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不斷提升產品和企業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產品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占有率。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6.04.08
【實施日期】1996.04.08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名牌產品的管理,確保爭創名牌產品活動合法有序地進行,引導企業走向市場,提高產品質量和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爭創名牌產品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名牌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單位),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經貿委”)主管全區名牌產品,負責全區名牌產品爭創活動的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和指導協調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爭創自治區名牌產品的單位,在技術引進、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的立項及資金、能源、交通運輸安排上予以優先;在招商引資、出口貿易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條 自治區的名牌產品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進行評定,其他任何單位均不得進行名牌產品的評選活動。
第六條 禁止假冒名牌產品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名牌產品的義務和檢舉、揭發假冒名牌產品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申報
第七條 自治區名牌產品的申報,遵循單位自愿的原則。
第八條 凡生產符合下列條件產品的單位,均可申報自治區名牌產品。
(一)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內先進標準,質量達到或者接近同時代國際先進水平,在國內或者自治區同類產品中占有領先地位;
(二)產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市場占有率高,商標經核準注冊,已連續使用兩年以上;
(三)單位具有一定發展潛力和經營規模,且產品產量、銷售量大,品種規格齊全,屬于自治區主導產品或者重點產品;
(四)具有可靠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國家、自治區或者行業組織的抽查中,產品質量連續三年保持合格的。
符合前項條件,又具有下列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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