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的通知
新政〔20**〕4號 ?。ǘ﨩O三年二月十二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新鄉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新鄉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深度凈化處理供水。
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
提供用水。
本規定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
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規定所稱深度凈化處理供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滲透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其他原水做進一步處
理后,通過管道直接供給用戶的飲用水。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 新鄉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衛生、規劃、水利、質量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門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社會發展需要和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會同規劃、水利等部門編
制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城市供水工作應當堅持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
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供水事業科技進步的政策、鼓勵供水和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
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八條 對執行本規定和在保護城市供水水源、維護供水設施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供水
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條
篇2: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07)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已于20**年12月26日經建設部第1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七年三月一日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供水活動,對城市供水水質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水質,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凈化處理水)的水質。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規定所稱深度凈化處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后,通過管道形式直接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深度凈化處理供水)的企業和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主管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五條 對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城市供水水質監測體系由國家和地方兩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組成。
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由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和直轄市、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等經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國家站)組成,業務上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為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中心站,承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由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的國家站和其他城市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地方站)組成,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指導。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點、水質檢測機構的能力和水質監測任務的需要,確定地方網中心站。
第七條 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應的水的質量負責,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 城市供水原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環境保護和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選用獲證企業的產品。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 、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幹乒┧踩媱澆笏诘刂陛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ǘ┌凑沼嘘P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
?。ㄈ┙⒔∪|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ㄋ模┌凑諊乙幎ǖ臋z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
?。ㄎ澹┳龊酶黜棛z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丛孪蛩诘刂陛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供水水質檢測數據;
?。ㄆ撸┌凑账诘刂陛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布有關水質信息;
?。ò耍┙邮芄婈P于城市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單位上報的水質檢測數據,應當是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的數據。水質檢測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水質檢測數據按以下程序報送:
?。ㄒ唬┏鞘泄┧畣挝粚⑺|檢測數據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地方網中心站匯總;
?。ǘ┑胤骄W中心站將匯總、分析后的報表和報告送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
?。ㄈ┙ㄔO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匯總、分析地方網中心站上報的報表和報告,形成水質報告,報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單位從事生產和水質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但是,僅向本單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除外。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并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制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M入現場實施檢查;
?。ǘ┧|進行抽樣檢測;
?。ㄈ┎殚?、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ㄋ模┮蟊粰z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ㄎ澹┘m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實施監督檢查 , 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并在取得抽檢水樣檢測報告十五日內,向被檢查單位出具檢查意見書。
發現供水水質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委托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監測站或者其他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督檢查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檢查的機關申請復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 檢查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報上一級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據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话l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
?。ǘ┩话l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ㄈ┩话l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ㄋ模┩话l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ㄎ澹┩话l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话l事件預防與處理措施;
?。ㄆ撸惫┧O施、設備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ò耍┩话l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后,應當立即向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知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 發生或者擴大,并保障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水;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搶險搶修。
城市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發生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調查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阻撓、妨礙事故原因的調查和取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ㄒ唬┕┧|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ǘ┏鞘泄┧畣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ㄈτ趯嵤┥a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ㄋ模┏鞘泄┧畣挝皇褂梦唇洐z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ㄎ澹┏鞘泄┧畣挝皇褂梦唇洐z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
?。┒喂┧芾韱挝?,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ㄆ撸┏鞘泄┧畣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ò耍┻`反本規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鞘泄┧畣挝晃粗贫ǔ鞘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ǘ┏鞘泄┧畣挝晃窗匆幎ㄉ蠄笏|報表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規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城市供水單位原因導致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冻鞘泄┧|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7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建設部令第132號令)同時廢止。
篇3:供水公司工作服發放及著裝管理規定
供水公司員工工作服發放及著裝管理規定(4)
為進一步規范員工工作服的發放及著裝管理,樹立企業形象,提升優質服務水平,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服類別
公司員工工作服分為標準工作服、專業工作服(包括營業生產工作服、施工工作服、監察制服)。
二、適用對象
員工標準工作服配發到公司所有在崗人員,專業工作服僅配發到特定崗位工作人員。
三、工作服的配發標準及換發時間
1、標準工作服
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在崗工作人員。
標準工作服使用期限為4年。夏裝長袖每人2套,短袖每人2套,春秋套裝每人1套。
2、專業工作服
(1)營業生產工作服
適用范圍:廠站運行工、供水調度工、收費員、抄表員一線工作人員。
營業生產工作服使用期限為2年。春秋夏季一套,冬季只發上裝一件。
(2)施工工作服
適用范圍:廠站維修工、電工、安裝施工人員、供水管道工、供水維修工、水表檢定、拆裝一線工作人員。
施工工作服裝使用期限為一年。春秋夏裝每年一套,冬季只發上裝一件。
(3)監察制服
適用范圍:供水管網巡檢工作人員。
監察制服使用期限夏裝兩年一套,春秋裝三年一套,冬裝上裝四年一套。
四、工作服著裝及儀表要求
1、機關工作人員及分公司、廠、站管理人員每個星期一統一著裝,大型*或有關活動按通知要求著裝。
2、基層一線員工工作時間必須統一穿專業工作服。
3、工作時間著裝應注意儀容儀表,穿著整潔、得體、大方,以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樹立良好公司形象。
4、著標準工作服時,必須在左胸前佩戴公司統一發放的工作牌,并搭配與工作服顏色、款式得當的襯衣、領帶、襪子和鞋類,不得挽袖或不系袖扣;鞋面應保持清潔光亮,無破損,在工作場所不得赤腳、不得穿拖鞋、拖鞋式涼鞋等。
5、勞務外聘人員只發專業工作服,用人單位根據外聘員工人數上報黨群辦統一購買,費用自理,由勞務派遣公司統一領用發放。公司范圍內的外聘人員服裝樣式顏色一致,并與公司正式人員服裝顏色有所區別。
五、工作服配制說明
1、新進員工,試用期內發放工作牌;試用期滿后可發放工作服。
2、截止工作服發放之日,工作滿兩年以上者,不收取服裝費用。
3、截止工作服發放之日,工作滿一年以上兩年以下者,收取50%服裝費用;工作不滿一年者,收取80%服裝費用。
六、著裝管理
1、各單位部門負責人要嚴格督促員工遵守本規定,黨群辦定期抽查。
2、工作時間不著工作服者,視為當天缺崗,并扣罰當日工資,一個月連續違反3次以上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
3、工作時間未佩戴胸牌者,一次罰款20元,一個月連續違反5次以上者,扣除當月績效工資。調出人員需上交工作胸牌。
4、各單位部門在一個月內員工違反本規定累計超過3人次的扣罰該單位部門當班負責人100元,罰款直接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5、員工損壞工作服的,公司予以補發,但費用自行承擔。
七、本規定由黨群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