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學院本科生輔修專業學士學位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跨學科專業人才的需求,培養基礎實、技術精、能力強,具有創新創業精神,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增強學生的適應能力與競爭能力,根據《XX省高等教育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和我校學分制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輔修專業學士學位(以下簡稱“輔修學位”)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主修一個學科門類專業學士學位的同時,輔修本校的另一個學科門類專業的學士學位。
舉辦資格
第三條 已經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本科專業和有三屆及以上本科畢業生,且教學資源充足的本科專業具備舉辦輔修學位教育資格。
第四條 學生不能輔修有行業職業資格準入要求的國家控制布點專業的學位。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申請輔修學位的必備條件為:
1.在校期間政治思想表現優秀,無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
2.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二年級學生;
3.修滿第一學年主修專業全部課程學分,平均成績75分及以上;
4.修讀與主修專業跨學科門類的其它學科門類專業學位;
第六條 輔修學位報名、審批具體程序如下:
1.各二級學院在上一學年第二學期第17周前提出開設輔修學位的專業申請,包括輔修學位的專業名稱、可以接受的學生人數及相關要求,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2.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各二級學院提出的開設輔修學位的專業申請,通過后在全校范圍內予以公布。
3.符合修讀條件的學生本人在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一周內填寫《輔修學位申請表》,交主修專業所在二級學院。每個學生只能申請一個專業輔修學位。
4.主修專業所在二級學院對申請參加輔修學位學習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通過后將學生名單提交學位辦審核。
5.學位辦對申請參加輔修學位學習的學生名單進行審批后,在網上公布各專業輔修學位最終學生名單,并將符合條件的學生名單反饋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如報名學生人數超過專業可接收學生人數,則按第一學年平均成績從高到低擇優確定輔修學生名單。
6.取得輔修學位修讀資格的學生按學校教學管理相關要求參加選課并從第三學期開始予以修讀。
第三章 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輔修學位采用學分制管理。獲得輔修學位證書者需修滿不少于15門學科基礎課和專業必修課程(含輔修學位所有的專業主干(核心)課程),最低完成50個學分(包括畢業論文、設計學分),具體課程和學分由各二級學院確定。同時完成主修和輔修兩個專業的畢業論文(設計),并且答辯成績在中等及以上。
第八條 輔修學位人數超過20人應單獨編班組織教學,報讀輔修學位的學生按所編入的班級(統稱輔修班級)聽課、考核。對輔修班級少于15人的,亦可采取隨班聽課和自修輔導等形式組織教學,具體教學方案由輔修學位的二級學院確定。每個輔修學位每學期開設3-4門課程,在第3-7學期內開完。為避免與主修課程沖突,單獨編班上課的輔修課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進行。
第九條 輔修學位所在二級學院應制定輔修學位的培養方案和具體要求,并負責相應教學環節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 當輔修學位課程與主修專業課程的地位、內容和要求一致時,學生可提出免修申請,經學校審核后確定。
第十一條 輔修學位學生的輔修課程學習(含實踐教學、畢業論文等)和考核標準應與開辦專業按相同標準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輔修專業課程考試原則上應與該專業課程考試同卷同堂進行。當不具備條件時,開辦專業應保持考試標準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 學校和各二級學院在安排教育教學資源時,應保證輔修學位學生教育教學需求。學校各有關部門要創造條件,為學生輔修學位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輔修學生應首先保證主修專業課程的學習。學生因某種原因導致主修專業出現課程不及格等情況,則由主修專業所在二級學院書面通知輔修學位所在二級學院和學生本人,視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參加輔修學位學習的學生,主修專業出現3門及以上不及格課程,將取消其繼續輔修學位資格。
第十五條 輔修學位所有課程不設補考。學生在輔修學位出現一門課程成績不及格,可以免費重修一次,重修仍不及格者,終止其修讀輔修學位;同一學期出現兩門或兩門以上課程成績不及格時,不得重修,終止輔修學位,并由輔修學位所在二級學院報告學生主修專業所在二級學院和學生本人,并報校學位辦備案。
第十六條 取得輔修學位修讀資格的學生,原則上不得中途退出。確因無法堅持學習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學習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輔修專業所在二級學院和校學位辦同意后,可終止修讀輔修學位。學校根據其修課情況,可出具修讀該專業課程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學生因故未修滿輔修學位學分即終止學業者,允許其將輔修學位所修課程的學分轉入主修專業作為公共選修課程學分。
第四章 學籍及成績管理
第十八條 修讀輔修學位學生的學籍關系保持在其主修專業不變,學生管理仍由主修專業所在二級學院負責。
第十九條 輔修學位的成績與主修專業課程成績同時在學籍檔案中記載。輔修學位所在二級學院按學期將學生的輔修課程成績登入《輔修成績登記冊》,并在輔修學位學習結束后,將輔修學位的學生所修全部課程(環節)的成績登記冊,一份以專業為單位交教務處存檔,一份以個人為單位交學生主修專業所在學院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條 學生輔修學位的課程成績不作為學生評優、評先和獎學金的依據。
第五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一條 學生修完輔修學位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核合格,取得規定學分,符合輔修學位授予條件,由學校統一頒發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 輔修學位的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可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
1.學生必須是本校在校生并取得主修專業畢業資格和主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2.按照所輔修學位專業的培養方案,繳費選課,修完規定課程,取得規定學分,達到輔修學位授予的學分條件;
3.輔修學位全部課程(含畢業論文(設計)環節)全部合格;
4.較好地掌握申請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三條 不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的幾種情形:
1.在學制要求期限內完成主修專業要求的全部學分,但未完成輔修學位要求的學分者,不頒發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證書;完成輔修學位全部學分,但未完成主修專業學分者,只頒發輔修專業學位學習證明,不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
2.在校輔修學位期間,因考試作弊等違反校規校紀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無論撤銷與否),不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
第二十四條 輔修學位學生主修專業的學士學位資格申報及審查工作由主修專業二級學院負責;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資格申報和審查工作由輔修學位所在的二級學院負責,學生所在主修專業的二級學院協助審查。
第二十五條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后授予的輔修專業學士學位,國家承認學位,納入學位信息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我校暫不接受外校申請來我校輔修學位的學生,也不與其他高?;フJ學分。學生如需申請在外校輔修學位,輔修學習期間執行所在學校相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輔修學位學習的學生,應按照輔修計劃規定的課程學分繳納輔修學位的學習費用,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收費在每學年第一學期學生注冊時由財務處統一辦理。參加輔修學位學習的學生因個人原因中途退出輔修學位學習,或未能完成所修學分,其所交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有關學籍、成績、重修、教學等方面的管理,均按學校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學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1日發布的《XX工學院本科生輔修專業學士學位實施辦法(試行)》(X工學位〔2016〕2號)同時廢止。
篇2:法學院學士學位論文指導管理規定
教學管理制度
法學院學士學位論文指導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法學學士學位論文的寫作與指導工作,提高學士論文寫作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學本科專業、法學第二學位學位論文的寫作與指導均適用本辦法。
由我院教師指導的法學專業成教、高職畢業論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士學位論文應當由畢業生本人獨立完成,主題鮮明,層次清楚,語言規范,行文流暢,不得抄襲、仿寫,不得出現論文題目同名的現象,做到一人一題。
學士學位論文應當符合學術規范,體例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條 學士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名單由院學術委員會確定。
第五條 學士學位論文寫作按照學生依本人學術興趣自愿選題與指導教師教學、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 學士學位論文的寫作與指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一)指導教師的確定:原則上與本科生導師導學的安排一致,在第四學年第一學期的第六個星期四前由學院統一公布指導名單;
(二)論文提綱:第四學年第一學期的第十四個星期四之前完成;
(三)初稿: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第三個星期四之前完成;
(四)二稿: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第八個星期四之前完成;
(五)三稿: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第十二個星期四之前完成;
(六)定稿: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第十四個星期四之前完成;
(七)答辯:答辯分兩次進行。第一次為正常答辯,安排在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第十五周完成;第二次答辯為補答辯,凡未參加第一次答辯或第一次答辯未通過者,必須參加補答辯,補答辯時間安排在第十七周完成。
凡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任務,或者論文經答辯不合格者,按照學校規定推遲畢業。
第七條 學生要求調整指導教師的,應事先取得指導教師的書面同意后,才能另行聯系并確定新的指導教師。每位教師指導的學士學位論文數不得超過10人/篇。
第八條 學士學位論文選題與指導教師名單由院學術委員會公布。
學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與指導教師一經選題,非經學術委員會同意,不得中途變換。
學士學位論文選題確定后,由學生按照學校要求填寫畢業論文(實習)計劃安排表,交院教學秘書統一管理。
第九條 指導教師評語、答辯小組評語及學術的委員會審定意見不能過于簡單,字數要在50字左右,評語標準如下:
序號 評審項目 指標 滿分
1 陳述內容 緊扣主題、概念清楚、方法科學、設計工藝可行、數據可靠;表述準確、思路清晰,論文(設計)有一定的應用價值。 35
2 報告過程 報告準備充分,能夠提供報告中所必需的、完整的影像資料,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完報告。 10
3 答辯 答辯過程中,基本概念清楚,能夠運用所獲得的知識,準確、全面的回答答辯小組提出的問題。 45
4 創新 對前人的工作有認識、改進或突破。 10
第十條 學士學位論文應當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一、學位論文各部分的順序要求。
論文封面、獨創性聲明、中英文摘要(包括關鍵詞)、中文目錄(標至三級目錄)、正文(含腳注)、參考文獻、后記(可有可無)。
(一)封面:采用教務處統一格式(教務處主頁下載)
中文題目:限20字,三號宋體加粗,題目一行排不下時可排兩行;
作者姓名、指導導師姓名等,小三號宋體加粗;
日期:小二宋體
(二)獨創性聲明(單設一頁,排在封面后)(可有可無)
(三)中文摘要:約300字左右。為了便于文獻檢索,應在本頁下方另起一行注明論文的關鍵詞(3-5個)。
(四)英文摘要:內容應與中文摘要相同。
(五)中文目錄:應是論文的提綱,也是論文組成部分的小標題。
【示例】:
引 言
一、......
(一)......
(二)......
......
1、......
2、......
......
二、......
......
二、注釋例:
注釋采用腳注,全文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排,即: 1、2、3......。具體注釋方式如下:
(一)論文注釋例:
【示例】
江平、龍衛球:《法人本質及其基本構造研究--為擬制說辯護》,《中國法學》1998年第3期。
(二)著作注釋例:
【示例】
[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頁。
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頁。
(三)古籍注釋例:
【示例】
《晉書•刑法志》
(四)網絡資源注釋例:
【示例】
何海波:《通過判決發展法律》,“**教育”網:http://*****。
三、文后參考文獻編排格式及方法如下:
參考文獻:引用的參考文獻統一列示于正文之后,直接引用的文字、數據、表格等應將參考文獻序號標注于正文;
參考文獻列示格式:
期刊格式: [編號]作者:文章題目,期刊名,年份及卷號(期數)。
【示例】
[1]江平、龍衛球:《法人本質及其基本構造研究--為擬制說辯護》,《中國法學》,1998年第3期。
書籍格式:[編號]作者:書名,出版社出版時間,版本。
【示例一】
[1]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示例二】
[2]孫憲忠:《物權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年版。
注意:論文必須至少有兩篇英文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的段后間距為30-36pt。參考文獻正文取固定行距17pt。
注意不要在一篇參考文獻段落的中間換頁。
四、后記(可有可無):致謝對象限于在學術方面對論文的完成有較重要幫助的團體和人士。
五、論文用紙及打印規格要求
紙張規格、尺寸
(mm) 每頁印刷版面尺寸(mm) 每行打印字數 每頁打印行數
含篇眉,頁碼 不含篇眉,頁碼
A4(210×297) 146×240 146×220 32-34 29-31
注:根據論文的薄厚程度,自由選擇單面或雙面打印。
[參考文獻注示例]
[1]魏后凱:《中國地區發展---經濟增長、制度變遷與地區差異》,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2]王紹光、胡鞍鋼:《中國:不平衡發展的政治經濟學》,中國計劃出版社1999年第2版。
[3]汪昌云、汪勇祥:《流動性溢價,抑或投資者心態? --來自中國股市異常交易量與預期收益關系的證據》,《中國證券市場》20**年第3期。
[4]申衛星:《論無權處分》,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年版。
••••••
[5] Allen,F .and D. Gale,,“Limited Market participation and Volatility of Asset pric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4.
[6] Barber,Brad M.and Odean,Terrance, “Boys will be boys: Gender, Overconfidence,and Common Stock Investment”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February,20**.
[7] Benos Ale*andros, “Aggressiveness and Survival of Overconfidence Traders.”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 1(3~4), 1998.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實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法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院務會決定。
篇3:人文學院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人文學院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為確保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質量,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我校按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六個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達到本科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
(三)其在校學習成績的平均績點大于或等于2.0;
(四)學生須參加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且成績達到425分(含),藝術類專業學生須參加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且成績達到320分,或學生通過學校認可的同水平測試;
(五)外國語言類專業的學生須通過各語種專業外語四級考試或學校認可的同水平測試。
第三條 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受行政拘留處罰或有刑事犯罪記錄者;
(二)學生因考試作弊或學術成果造假受到處分的,無論解除與否;
(三)受學校兩次以上(含兩次)處分者,無論解除與否。
第四條 授予學士學位程序
(一)由學生本人通過所在學院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并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
(二)由各學院根據上述條件對學士學位申請者進行初審,列出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并由學院院長簽署審核意見后報教務處;
(三)教務處對各學院報送的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簽署復核意見并按學院匯編清冊,連同學士學位申請者材料報送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四)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教務處上報的申請者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后授予學士學位;
(五)由教務處負責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并做好學士學位有關材料歸檔工作。
第五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原則上召開2-3次評審會。
第六條 已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如發現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情況,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后撤銷其學士學位。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或學位審核相關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將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條 未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可于畢業后2個月內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1次。復議申請應由學生本人書面遞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轉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八條 本細則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細則條文與本細則相悖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九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