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臨時施工用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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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施工用電管理制度

1.0 臨時用電管理目的

  為加強樓宇修繕、業戶室內裝修和物業管轄區域商業網點的臨時施工用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旨在確保電氣線路和電氣設施設備安全運行,預防電氣事故的發生。

2.0 臨時用電計劃申請流程

  施工前,負責施工單位或業戶需根據施工項目和用電量大小,向物業服務中心提交詳細的臨時用電計劃申報。

  申報內容應明確列明所使用電動設備的名稱、功率和數量,以便物業服務中心進行準確評估。

  物業服務中心將派專業人員對申報的機械電氣設備進行檢查核實,確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標準。

  申請人或單位必須提供專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證明,確保施工過程中的電氣安全。

3.0 臨時用電具體規定

  凡施工所使用的電動設備、工具及線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規定和安全要求,嚴禁使用劣質或不合格產品。

  應在物業服務中心專業人員指定的地點接線,并安裝所需保護裝置及電度表,確保用電安全且便于計量。

  電動工具、臨時照明線路應使用合格插頭插座,嚴禁私拉亂接或使用不合格電器配件。

  所有電氣操作必須由專業的持證人員上崗操作,確保施工過程中的電氣安全。

4.0 施工用電限制條件

  施工用電不得影響樓宇機電設備的正常運作,確保樓宇整體電氣系統的穩定。

  施工用電負荷不得超出物業服務中心規定的允許范圍,避免造成電氣過載或引發安全事故。

  對于噪音大的電動工具,須嚴格按照裝修管理規定的時間執行,不得影響業戶的正常休息。

5.0 物業服務中心禁止行為

  嚴禁亂拉亂接電線,確保電氣線路整潔有序,避免電氣火災的發生。

  嚴禁超出申請負荷的臨時用電和未經申請的用電行為,確保用電安全且便于管理。

  嚴禁直接將電線插入插座的行為,應使用合格的插頭插座進行連接。

6.0 物業服務中心管理權限

  物業服務中心有權勸阻或制止違章操作行為,確保施工過程中的電氣安全。

  物業服務中心有權對所使用電動設備隨時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標準。

  對于不聽勸阻的違章施工行為,物業服務中心可采取立即停電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隱患。

7.0 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前,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并仔細檢查各種工具,確保使用的工具絕緣性能良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絕緣手套使用前,必須進行仔細檢查和空氣試驗,如發現有裂紋或漏氣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同時,絕緣鞋不準裸足穿用,以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

  在作業場所檢修低壓線路和設備時,必須停電進行??傞l必須掛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志牌,或者拆除熔斷絲,以防止誤合閘引發安全事故。

  各供電回路的操作開關應有清楚明顯的標志牌,以便操作人員準確識別。停電時先拉負荷開關,后拉隔離開關;送電時先合隔離開關,后合負荷開關,切忌帶負荷拉、合閘。

  盡可能避免帶電作業。如必須帶電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設置專人監護等。

  在帶電檢修或操作電氣設備時,嚴禁用濕手或帶油、濕手套觸摸電氣設備,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在危險的場所或者危險的情況下,嚴禁帶電作業,確保操作人員的生命安全。

  嚴禁在倒閘操作和事故處理過程中交接班。若交接班過程中有事故發生,應立即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事故,接班人協助處理。

  電工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和人工呼吸的方法,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救治傷員。

篇2:安管部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安管部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在小區重點防火區域,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需向大廈物業管理處申請,在得到管理處批準并取到動火證后,才能在該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1.動火部門負責動火作業時的安全措施,包括作業前清除可燃物,作業后檢查有無燃燒隱患。

  2.動火作業者必須持有《上海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并需嚴格執行“十不準”的有關規定。

  3.動火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位進行動火作業。

  4.動火申請當日有效。應當日作業當日申請,隔天動火必須重新申請。

  5.動火部門必須委派動火現場監護人,由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全面消防安全檢查,以及配備專用的滅火器材。

  6.安保部應及時派員到場驗看動火證及特種作業證,檢查動火現場的安措施。動火作業者必須接受安保部的檢查。

  7.正在使用的電加熱器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8.電加熱設備在使用時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9.電加熱設備的導線絕緣損壞或無插頭,電路中未安裝熔斷器時,均不得使用。

  10.導線的安全載流量必須滿足電加熱設備的容量要求。

  11.易燃易爆的物料,嚴禁用電熱方式烘干。

  12.嚴格控制臨時線路負載量,熔斷裝置應按額定容量安裝,不得隨意加大。

  13.導線連接處應接合牢固,防止接觸電阻過大,臨時線路架空必須保持2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14.維修技術員應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度,按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操作。

篇3:大學分校區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管理辦法

  大學分校區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zz校區臨時用水、用電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是為了規范**大學(華東)zz校區水電收費的管理,節約水電資源,減少水電費的流失,降低學校辦學成本。具體辦法如下:

  二、臨時用水、用電管理及計量

  第二條 校區內基建施工、維修工程等需臨時用水用電必須裝表計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安裝計量表,無表不得用水用電。

  第三條 基建施工、維修工程等需臨時用水用電時,施工方應將其所需用水量、用電負荷等相關資料,報送規劃建設辦公室審查通過后,到后勤管理處辦理臨時用水用電手續,簽訂臨時用水用電協議,根據用水情況和用電設備的容量預繳2000-5000元的水電費(經規劃建設處批準的施工單位,可不預繳水電費,在工程撥款中予以扣除實際發生的水電費),自費安裝水電計量裝置,并按基建施工水電價格標準繳納水電費,否則不予供水供電。

  第四條 計量裝置的管理和能源費的收繳,統一由后勤管理處或后勤管理處授權的單位負責。其它任何單位和部門無權向用戶收繳能源費。

  第五條 水電計量裝置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后勤管理處報修。后勤管理處應及時予以維修或更換(維修、更換新表等設施的費用由其使用單位和個人自理),用戶不得擅自更換水電計量裝置。

  第六條 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的計量裝置,應安裝在單獨封閉的鐵箱內并加鎖,水、電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經規劃建設辦公室和總務辦公室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送水、送電。

  第七條 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線路、設備的安裝應符合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的施工規范要求。

  第八條 用水、用電單位和管理單位應設用水、用電管理機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設具有相關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

  三、水電費用繳納

  第九條 施工水電費,按施工企業的總水、電表計量的數量(變壓器損耗按用電量分攤),每月抄表一次,工程結束結清水電費后,方可予以撥付工程款。

  四、違章用水用電的制止與處理

  第十條 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合法用水用電,禁止違章使用水電和竊水、竊電的行為。竊水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管接線用水用電。

  2、繞越水電計量裝置用水用電。

  3、偽造或開啟水電計量裝置的封印用水用電。

  4、故意損壞水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水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竊水竊電。

  第十一條 對用電用水檢查中發現的竊水、竊電現象,規劃建設處和后勤管理處的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水供電。竊水竊電者應按所竊水電量補交水電費,并承擔補交水電費三倍的違約金。竊水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報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竊電量按以下方法確定:即在供電線路和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天數再乘以3倍計算確定。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實際竊用的天數再乘以3倍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天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動力用戶按16小時的計算,照明用戶按8小時計算。

  對竊水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水表口徑所對應流量的3倍收取水費。

  第十三條 非人為因素導致的計量裝置不準時,責任方應盡快查明原因,立即改正,計量表故障期間的計量按如下方法計算:取計量準確時前后十天的平均值乘以計量表故障的實際天數。

  第十四條因違章用水用電造成供水供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因違約用水用電或竊水竊電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責任者停止損害,并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因用水、用電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水、電系統及設備損壞,造成工程停水、停電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當事單位和個人負責,并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五、附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20**年5月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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