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池(水箱)結構完整,加蓋、加鎖,出水口干凈,并申辦二次供水衛生合格證。
(2) 由專業公司定期做水池(水箱)的清潔工作,并提供水質化驗報告,經防疫站認可。
(3) 清洗水池(水箱)人員須持健康證等有關證件,并經防疫站認可。
(4) 水池(水箱)的入口和溢流口要有防蚊蟲、棄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5) 水池(水箱)清洗時如需停水應至少提前24小時通知受影響的用戶。
(6) 定期檢查水池(水箱)的狀況,防止溢漏、滲漏。
(7) 開啟水池(水箱)蓋須主管工程師同意。
篇2:水池、水箱管理規程
水池、水箱管理規程
1.0目的
保證中心正常供水、水源無污染;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z客戶服務中心
3.0管理職責
3.1工作負責人:給排水技工;
3.2關崗位員工負責水池、水箱的日常巡查工作;
4.0定義
無
5.0規程
5.1每天由值班人員通過BA系統察看各水箱水位,確保供水可靠,并填寫《水箱巡查記錄表》;
5.2每周應到現場查看水池、水箱最少一次(包括門鎖、浮球、水位、水質、通風口)并簽到;
5.3應保持各水池、水箱通風口防蟲網無銹壞、無堵塞;
5.4保證水池各閥門開閉靈活,無卡阻、關閉嚴密、內外無漏水,閥體、手柄完好,閥桿潤滑、外觀整潔。地下水池連通閥應保持常開;
5.5應保證各水池、水箱浮球關閥嚴密、無故障、門鎖完好;
5.6塔樓水箱噪音應達到相關規范要求,不應對客人引起干擾;
5.7每年清洗水池、水箱最少兩次,每次清洗完后應將各水池、水箱取水樣送至市衛生防疫站檢驗,如檢驗水質不合格,必須再次清洗直至取得水質合格證。合格證應由工程部統一保管,保存期限一年;
5.8水池清洗前給排水主管應檢查水池清洗人員是否持有健康證,工作場地通風設備是否齊全,用電設備是否合格(照明應用36V);
5.9地下水池清洗時應將1、2號兩個水池連通閥關閉,先清洗1號時應把1號水池進水閥關閉,開2號進水閥。1號水池抽到最低水位時,把所有水泵轉到2號水池保持正常供水,清洗2號水池時也一樣。給排水主管應檢查清洗后的水池有無污垢,瓷片有無脫落,水池內水管銹跡是否清洗干凈;
5.10清洗高、中區水箱時應先清洗高區后清洗中區,或同時進行;
6.0附則
按照程序定期實施保養檢修計劃,清理消毒外包單位,獲取衛生清洗證書;
7.0支持性文件
篇3: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2001修正)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20**修正)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03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年8月23日建設部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九月四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質量和應用的監督管理,節約用水,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刪除第二條中的“《通知》和《規定》的”。
三、將第四條中的“凡《通知》限定期限以前竣工的房屋”修改為“原有房屋”。
四、刪除第五條。
五、刪除第六條中的“第四條規定的”。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仍安裝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經主管部門認定屬于設計或者施工單位責任的,由責任方賠償房屋產權單位全部更換費用和相關的經濟損失?!?/p>
七、刪除第十條中的“或其授權的部門”;并在“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3-5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30-100元的罰款”后增加“最高不超過30000元”。
八、刪除第十二條。
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和節水管理部門對本辦法具體組織實施?!?/p>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20**修正本)
?。?992年4月 17日建設部令第17號發布,20**年9月4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質量和應用的監督管理,節約用水,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產品生產、銷售以及設計、施工、安裝、使用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新建房屋建筑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繼續安裝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簡稱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門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
第四條 原有房屋安裝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分期分批進行改造。
第五條 公有房屋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所需要的更新改造資金,由房屋產權單位和使用權單位共同負擔,并與房屋維修改造相結合,逐步推廣使用節水型水箱配件和克漏閥等節水型產品。
第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仍安裝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應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經主管部門認定屬于設計或者施工單位責任的,由責任方賠償房屋產權單位全部更換費用和相關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應當責令房屋產權單位限期維修或者更新。
第八條 房屋產權單位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出現質量問題,在質量保證期限內生產企業應當對產品質量負責。由于產品質量原因引起漏水的,生產企業應當包修或者更換,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3-5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30-100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ㄒ唬惭b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ǘ┪窗锤赂脑煊媱澑鼡Q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ㄈ┰谙薅ǖ钠谙迌任锤鼡Q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ㄋ模β┧畤乐氐姆课荼闫魉浜团浼窗雌谶M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第十條 按本辦法征收的加價水費按國家規定管理,專項用于推廣應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更新改造淘汰便器水箱,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和節水管理部門對本辦法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