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酬金制”和“承包制”
對于酬金制,我談談我自己的看法:
1.首先表明立場:物業管理收費的酬金制是發展方向,與目前普遍采用的承包制相比更具合理性;
2.目前我國的物業管理市場尚不完全具備商業化特征。商業化機制是一個更加市場化的機制,只有在商業化相對發達的階段,才有可能推行物業管理的酬金制,但是在目前我們國家的現狀下,并不完全適合。
目前的中國特色尚不足以完全支撐物業管理收費的酬金制機制,原因有三:
首先,目前的物業管理體制,并不是一個完全開放的市場化體制。它更多的體現出計劃經濟的巨大影響。
1、由于政府將部分政府職能賦予了物業管理,這就使得物業管理帶有了部分強制特性,這種強制性也很大程度的影響了其它非強制項目的運作,導致了糾紛的不可避免。
2、由于物業管理承擔了過多的非物業職責,使得物業管理的目的偏離了物業的范疇,它對區域甚至是社會的穩定發生影響。這是由于全社會的基本保障力的不足造成的,政府的公共安全機關并不能有力的為全社會提供安全保障,使得民眾只能以社區為單位各自為戰。保安已經不是資本社區的奢侈品而成為了社區安全的基本需要。
3、物業公司的準入制度是建立在計劃模式下的。并不是商業化的,不是標準式的,而是計劃式的。物業公司準入機制的循環證明體制使得政府甚至是政府官員的權力無限擴大,導致目前“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物業公司準入標準,個人權力進一步加大。
4、物業管理被政府定義為一個概念,而不是具體的一項或多項事物。物業管理是由眾多商業化水平非常高的行業交織而成,如果能充分運用這些完善的市場化資源,物業管理本來可以是非常商業化的市場行為。但是由于物業管理這個概念的提出,使得并不需要真正從事任何物業管理事物的概念化的物業公司應運而生,這樣做無非就是為了便于政府向物業管理中添加一些非物業管理職責。試想如果單從物業管理的事物上來說,業主們可以做到需要什幺買什幺,不需要就不買??墒侨绻麡I主只能接受所謂的概念化的物業公司的服務,那幺就只能物業公司賣什幺業主就買什幺,而物業事物和政府職能的捆綁銷售使得業主別無選擇。
5.物業公司和管委會的關系尚未理順。物業公司并不是來接受業主(委員會)委托協助業主(委員會)實施物業管理的。相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卻是為了“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工作”的。這種本末倒置的錯誤并不是一時的筆誤,而是整個社會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的直接反映。
其次,目前業主的身份轉變還未能完成。
由于受到幾十甚至上千年的傳統影響,業主并不都能很快的完成從社會化、國家化向市場化、商業化的轉變。即便是形式上成為了業主,但是靈魂深處還是無法擺脫計劃的影子。有相當部分的業主們還沒有真正認識到對公共物業的義務和責任,僅僅是出于對權力的本能追逐而關注物業管理。從內心深處而言,關起門來才是自己的家,外面的世界與己無關。他們可以為了自己家的維護和裝修毫不猶豫的一擲千金,但是對待與自己家同時同樣買入的物業公共區域,卻吝嗇之至。他們可以用上一二十萬甚至更多對被認為是自己的家進行超豪華的裝修,但是卻不愿意為了同樣買來的公共區域花上哪怕是一半的代價。對于這部分人而言,裝修是主動的、必需的,但是物業管理卻是被動的、必須的(此“必須”非彼“必需”-舒可心注)。從咱們的論壇而言,大量的業主關心的問題是哪兒哪兒哪兒的物業費收的高了或低了,而不是物業管理費的真正使用情況。他們不關心或者說也沒有能力關心物業管理的經費使用情況。這就說明,目前中國的物業管理,尚處于集市階段,雖然已經有了某些商業化的萌芽,但是尚不具備完全商業化的條件。
第三,物業管理的酬金制需要社會信用和監管體系的保障。
現有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由于其人員組成的特殊性(兼職等)和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性,根本無法滿足物業管理的要求,也談不上有力的監管物業管理公司的活動,從而只能“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工作”。
因此,對于業主的雇員---物業公司而言,由于物業管理委員會并不能真正有效的起到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因此物業管理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管工作便只能更多的交給政府來完成。而政府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針對性的對各個小區的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財務標準和酬金,這也就決定了目前的物業管理還只能以承包制為主。
酬金制只有在類似于某某園(掩蓋其社區名稱-舒可心)這樣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真正具有監管能力和水平的小區實施。而如果不具備這樣的條件,那幺酬金制的推行只不過是在物業公司原有的利潤水平上再加上幾十甚至上百萬的“酬金”,沒有現實的實際意義,而且極有可能為業主特別是中小社區的業主帶來更大的負擔
所以,我認為目前歷史條件下,在中國推行物業管理酬金制尚不具備條件。但是,就象我第1點表明的觀點一樣,較之于物業管理的承包制,物業管理的酬金制更加合理,它無疑是商品化社區的發展方向。但是我覺得這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如果某個小區具備了這種能力,他自然也就會表達這種要求。只有當我們大部分甚至所有的小區都具備這種能力和要求的時候,酬金制自然水到渠成。
那時候,不單單業主會這樣要求,物業公司更是求之不得。試想,如果在一個強有力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之下,如果物業公司還大肆標榜其“微利”甚至是“無利”,那幺,物業公司可能真的掙不到錢了。
酬金制在前頭,可是路得從這兒走!
路漫漫其修遠兮
篇2:物業管理酬金制計提基數與計提比例的研究
物業管理酬金制計提基數與計提比例的研究
物業管理酬金制是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物管服務和其它服務獲得報酬的一種分配方式。由于它明確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和利益尺度,既維護了業主利益,也可以保障物業管理企業的利益,因此,在實踐中被業主和規范的物業管理企業普遍認可。然而如何確定物業管理酬金的計算基數,以多大比例計提基金比較合理,一直是一個比較模糊的問題,同時也是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比較關心的問題。本文就物業管理酬金的計提基金和比例作一探討。
酬金計提基數與比例的現狀
(一)實行酬金制的代表性行業的特點
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業分工的不斷細化催生了很多以代理為主要特征的服務性行業。有些行業的某些職能開始由專業公司經營。比如,旅游業中,出現了專門為組團社介紹業主并收取酬金的代理社;保險業中,出現了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物業管理業也在房地產行業中逐漸分離成一個代業主管理私有財產的服務性行業。為了適應市場,這種代理性的服務行業自然引入最直觀、最簡單的交易和報酬方式。酬金制也稱為傭金制就是這種交易和報酬的主要方式。為全面了解和認識酬金制,現選取常見的采用不同形式的酬金制的行業,就其實行酬金制的具體情況進行比較分析(詳見下表)。
分析此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酬金制適用于專業化分工較細的、存在明顯代理行為的行業;酬金的計算基數一般為實際的交易金額,即全部業務收入,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規定上限并可向下浮動是制定酬金比例的一般做法,其在市場競爭中會自然達到平衡,政府只對與消費者根本利益相關的項目規定了酬金計提上限,除此之外,政府鼓勵交易雙方自由約定。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有的行業制定的酬金比例不盡合理,就會出現突破規定比例的情況。
事實上,在酬金制的好似機運行過程中,酬金制還表現出其他一些特點。比如,在酬金的計提方式上,有的采取比例酬金,有的采取固定酬金;在酬金的收取方向下,有的采用單向收取,有的采用雙向收取。
物業管理行業,同上述行業相比,也具備了實行酬金制的條件。首先,物業管理的主要行為是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通過合同確立的一種帶有明顯代理性質的活動,大量的代理行為的存在是其采用酬金制的客觀基礎。其次,以交易金額為計提酬金的基數是最容易被交易雙方接受的方法;再次,物業管理行業是關系到千家萬戶的、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酬金計提的比例不應放任失常主體之間自由約定,應由政府給出指導性標準,即計提比例的上限,并允許向下浮動。
(二)酬金比例市場化是趨勢
在政府主導且競爭激烈的市場條件下,當規定的酬金比例上限過底時,往往會遏制產業的發展甚至消滅這個產業;而規定的酬金比例上限過高時,酬金折讓(Commission Discount)的情況就會發生。以證券業為例,以往證券交易酬金按固定比例收取,由于各證券商紛紛采用新技術,導致成本迅速下降,市場上,證券商給客戶酬金折讓即“返傭”。于是,規定的酬金標準也就名存實亡了。所以,市場最終會在競爭中達到均衡,而酬金比例的市場化是必然趨勢。
物業管理酬金計提的確定,也應考慮市場因素。有人擔心標準訂高了會對業主的利益造成影響。事實上,這種擔心是多余的。物業管理酬金比例的確定,應結合行業的實際情況,具體來講應看行業的單位收入總額和利潤空間的關系,并應滿足彌補物業管理企業經營運作所需成本和獲取合理利潤的需要。
通過對上表所列行業的分析,可以看出:若規定的酬金比例指導性標準過高時,酬金折讓的情況就必然會發生,最終會在市場競爭中達到平衡。因此,在制定物業管理酬金計提標準時,防止其過高是應該的,但更應防止其過低。
物業管理酬金計提的計提基數及其合理性
(一)計提基數的確定
物業管理酬金應以代收代支的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收入的和為計提基數。在實際管理服務過程中,其它收入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利用屬于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和場地所取得的經營收入和成本費用列支在物業管理項目的其它(如特約服務)收入。
具體操作中,由于物業管理公司的努力,在充分利用屬于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和場地場所的經營過程中,也應按上述方法計提酬金。但有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所開展經營項目利潤率低于管理酬金的比率,會導致侵占業主權益的現象發生;二是所開展的經營項目取得的利潤較高,其主要原因又是靠物業管理企業的努力或利用了物業管理企業自身的資源,僅按收入提取酬金對物業管理企業就不公平。所以,對這兩種經營情況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具體的利潤分配比例,而不必采用計提管理酬金的方式。
這種計提發放反映出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物業管理企業代全體業主理財,理財的行為必須以全體業主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二是保護業主權益的同時,不能偏廢物業管理企業的利益。
以代收代支的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收入的和為計提基數計提酬金,有利于物業管理企業加強服務成本控制,進行科學合理的成本預算,以降低需列成本、轉嫁成本和侵占業主利益的傾向。因此,這種方法更科學。
(二)以代收代支的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收入的和為計提基數的合理性分析
首先,從物業管理特殊性的角度看,物業管理是一種具有代理性質的活動,同時決大部分資金都用回到業主身上。這樣的性質決定了物業管理活動是先付費后服務,所付費用涵蓋了全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就應當獲取相應的報酬。因此,物業管理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物業服務收入和物業管理酬金是相對應的。
其次,從物業管理企業能動性的角度看,以代收代支的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收入的和為基數計提物業管理酬金,可以促進物業管理企業積極開通多種經營,既拓寬了全體業主增加收入的渠道,又通過提取管理酬金的方式,增加了物業管理企業的經濟來源。同時,將酬金的提取和收入掛鉤,還可以提高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積極性和主動性,使物業管理企業真正代表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真正把全體業主的利益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
再次,從管理和監督的角度看,以代收代支的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收入的和為基數計提酬金符合簡單、直觀和便于操作的原則。這種方法具有較高的透明度,便于業主的監督和行業的監管,可以促使物業管理企業提取酬金的行為更加規范。
物業管理酬金計提比例的確定
物業管理酬金比例的確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有的地方規定的計提計提比例過低并按管理成本計提酬金,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計提酬金的行為監督的力度也不夠,使得物業管理企業為了多提酬金,人為地增加成本開支,甚至將公司的成本費用轉嫁到物業管理項目上。所以,對于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項目,為了保證物業管理企業能夠提質價相符的服務,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限制物業管理企業虛增成本,同時尊重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自主選擇,就應確定和選擇適合的酬金計提比例。
(一)政府指導價和市場選擇相結合
由于物業管理在國內的發展不平衡,很多地方還落后,酬金制尚屬于新事物,其性質和特點也未被業主普遍認識。同時,業主的自我保護能力還不強。也就不能形成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定價和確定酬金比例的能力。所以,從市場發育角度看,政府還有必要通過制定指導標準向市場性的協商定價過渡。
政府在制定物業服務指導價格的同時,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傭金計提的上限比例,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參照執行。在此基礎上,也可以按照服務內容和程度協商確定。
(二)科學地制定管理酬金的計提比例
為了物業管理行業能夠健康發展,合理的酬金比例必須能讓物業管理企業獲得合理的利潤。目前,有的地方不考慮物業規模、類型和素質,一律按不超過管理成本的10%計提酬金,是不合適的。筆者曾了解了若干家深圳的不同類型的甲級公司的實際情況,發現這些公司當年按10%計提的酬金總額,平均只能覆蓋這些公司本部管理費用總額的71%,若要達到保本點,則酬金比例應為14.1%。另外,物業管理企業的交易方式和規模與旅行社較類似,所以,物業管理行業的酬金計提比例上限應不低與15%。
(三)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是,目前仍有一種錯誤的認識,把管理酬金的計提比例當成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率。實際上,管理酬金比例只是物業管理企業的毛利率。二是,物業管理的運行具有明顯的規模效益的特點,規模越大,單位運行成本就越低。同理,物業管理項目的面積越大,其酬金的計提比例就可以降低。三是,從業主角度講,企業信譽、服務質量和服務承諾也是確定酬金計提比例的重要因素。這體現了市場性質原則。
物業管理酬金的計算方法
以代收代支的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收入的和為基數計提酬金,應扣除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收入中所包含的應提的酬金部分。一般來說,管理酬金是以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收入的和為基數按一定的百分比計提,由于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收入中已包含了酬金,如果計算方法不正確,酬金本身也會被計提酬金。
錯誤的計算方法是這樣的:
含酬價=凈價+酬金
酬金=含酬價×酬金率
凈價=含酬價×(1-酬金率)
按照上述公式,酬金額的計算方法可演化為:
酬金=(凈價+酬金)×酬金率
=凈價×酬金率+酬金×酬金率
此公式表明:酬金本身也被提取了酬金。
為了真正顯示計提酬金的合理性,物業管理酬金應該采用價外計提的方法,即按物業服務資金和其它收入的和扣除管理酬金以后的凈價提取的方法,避免酬金本身計提酬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含酬價=凈價+酬金
酬金=凈價×酬金率
含酬價=凈價×(1+酬金率)
假如已知含酬價,則酬金的計算方法為:
酬金=含酬價/(1+酬金率)×酬金率
下面,舉例說明物業管理酬金計提的方法:
ABC物業管理公司20**年11月收到業主交來的物業服務費115萬元,按15%計提物業管理酬金,則該月份可計提管理酬金的金額為15萬元,計算公式如下:
115÷(1+15%)×15%=15萬元
如果按錯誤的方法計算公式為:115×15%=17.25萬元,則多提酬金2.25萬元。
(作者單位:深圳物業管理進修學院深圳物業管理研究所)
(摘自《住宅與房地產》20**年第4期)
曹陽 劉雙樂 左剴 陳智勇
篇3:物業服務收費包干制與酬金制的比較研究
物業服務收費包干制與酬金制的比較研究
一、物業服務的兩種計費方式
《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和酬金制是兩種不同的計費方式,下面簡要介紹兩種計費方式:
1、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實行包干制時,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利潤。
包干制是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和業主雙方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來收費,不論管理的好壞,經營的虧盈,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而與業主無關。實行包干制的前提是對物業服務費標準雙方事先要有約定和承諾,即包干的具體額度。通常,對有政府指導價的物業類型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包干制,但是當業主方對物業服務收費的測算和市場行情不甚明了時,往往對包干的額度把握不定,此時不宜實行包干制。
2、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撮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時,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如果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酬金制實質是實報實銷制,物業服務企業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預算預收基本費用,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進行決算并向業主多退少補。在這種模式下,物業服務企業只拿與業主事先約定好的酬金部分(酬金可事先約定提取比例或固定額度)。由于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是代管性質,所以采取酬金制物業服務支出不應交納營業稅等相關稅金。
二、包干制和酬金制的優、缺點分析
1、包干制的優點
首先,包干制執行起來較為簡單,有利于小型的物業服務公司采用。
其次,在業主委員會成員專業水平有限,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實行包干制避免了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賬目監督和審計等工作,簡便易行。
第三,由于包干制中節省的開支可能成為物業公司的利潤,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方式創新,節約成本。
2、包干制的缺點
首先,在包干制中,物業服務質量的好壞主要靠企業自律,為了獲取更高的利潤,物業服務企業可能會收到錢不花或者少花,往往會導致物業服務企業為了降低管理成本而對工作草率了事的行為;
其次,包干制的成本限制,使得物業服務企業對需要進行及時維修的工作,往往產生拖延或小修小補,不做徹底解決,對物業的使用壽命和價值都會產生一定影響;
第三,實行包干制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費用不足時,只有依靠多元化經營維持企業的利潤,不利于物業服務專業化。
3、酬金制的優點
首先,酬金制費用更加透明,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費用支出可以監控,更加體現了業主的自主管理;
其次,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支出的多少對企業利潤沒有直接影響,有了固定的酬金,則企業不必考慮多元化經營,有得于企業管理的專業化;
第三,酬金制體現了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管家”式的服務關系,減少了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在物業收費方面的矛盾了。
4、酬金制的缺點
首先,酬金制需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賬目監督和審計,要求業主對物業服務有較高的認識水平和專業水平。
其次,物業服務企業出于利潤的驅動,可能會提高酬金支付的基數,即物業服務支出。由于業主在專業知識方面處于相對劣勢地位,所以很難找到有理、有利、有效的壓縮開支的根據,由此可能帶來物業服務費用的攀升。
三、兩種收費方式的比較分析
1、兩種收費方式各有利弊
從上述分析可看出,包干制簡便易行,對業主的要求不高,節省了業主的管理成本,但是會存在更多的非市場行為,不利于業主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和諒解。對物業服務企業提高管理技能和專業化發展有一定的阻礙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一個物業服務行業的發展。
酬金制更體現了市場經濟的要求,更透明化,有助于企業自我管理,有利于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化水平的提高,但是酬金制對業主的要求較高。從目前我國物業服務發展的階段來看,兩種收費方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
2、酬金制是物業收費方式的發展方向
物業服務目的之一是提升物業價值,實現其穩定持續的收益、保值、增值,所以從兩種收費方式的特點來看,酬金制是日后物業服務收費的發展方向。在物業服務發展成熟的國外和港澳地區,物業服務收費普遍采用酬金制,他們實行酬金制的前提是物業服務企業會對業主進行定期培訓,讓廣大業主更多了解物業服務知識,即便于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溝通,也有利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由于我國內地物業服務行業發展還未完全成熟,專業培訓僅限于行業內部,而針對業主的幾乎沒有,所以很多業主對物業服務的認識較為表面化。觀念停留在“服務--滿意”這一層面上。業主對物業服務認識的不足使得普通的居民很難實現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正確溝通,以及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有效監督,所以目前在國內全面推選酬金制并不現實。
3、包干制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雖然包干制相對來說存在更多的非市場因素,從服務的周到到有效,到對物業的保值、增值等方面都不如酬金制具有優勢,但我國大部分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目前仍然采用包干制。這種收費方式存在較大市場的原因是,我國居民對物業服務消費的承受能力不高,在業主專業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包干制的收費方式省去了賬目審計等監督工作,尤其對于中低檔物業來說,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知識水平的限制以及包干制收費的相對低廉更加具有吸引力。
四、我國推選酬金制仍然需要完善的方面
雖然酬金制更加透明、合理、市場化。但是,在我國推選酬金制從理論到實踐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必須注意通過明確和完善實施細則,解決好關鍵環節的操作規范問題,否則就很容易背離初衷,引發新的矛盾??偟目磥?,仍然需要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對物業服務成本支出的抑制辦法
酬金制的企業利潤直接取決于物業服務支出,所以采用酬金制收費,應該給物業服務公司注入控制和降低成本的內在驅動力??梢杂蓸I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雙方協商制定獎懲措施,在物業服務企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減少管理成本的內在驅動力下,給予物業服務企業一定比例的獎勵,這樣,即體現了公平與公正,同時又有利于管理方法的不斷改進,能夠實現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利益的雙贏。
2、物業服務企業納稅基數的核定問題
由于酬金制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所以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中,除了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部分,其余都不是物業服務企業的收入,不應該納營業稅等相應稅金。如果硬性要其以物業服務費總額為基數繳納,稅費勢必會被列入直接支出,最終轉嫁到業主頭上。對業主的集體消費征收營業稅即不合情也不合理。隨意推行酬金制,應從法規上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納稅基數的確定細則。
3、對業主物業服務知識的培訓
酬金制的推廣仍然有賴于業主對物業服務知識的認知,提高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管理能力,這樣才能做到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有效監督。如果業主完全依賴每年一度的外部審計工作,則會減少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效力。同時,業主對物業服務知識的匱乏,容易讓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之間產生不必要的分歧,形成溝通和理解上的障礙??梢詫W習香港模式,建立物業服務公司對業主的培訓機制,這樣對物業服務行業的發展也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4、政府主管部門監控機制的建立問題
物業收費問題一直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最主要的矛盾,業主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問題時有發生,如果推選酬金制,則拒絕交納費用就不再是業主和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而是單個業主和所有業主之間的利益關系。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受“雇傭”一方,無權干涉業主之間的利益問題,但是如果這類問題嚴重,勢必會影響到對整個物業的健康、有序管理,所以需要出現第三方(政府主管部門或社會監督機構)來解決這些矛盾糾紛。我們可以通過法規,推選協商、仲裁、訴訟等一系列的方法來解決類似問題。
除此之外,要保證物業服務酬金制的良性運行,還要解決其他一些層面的問題。比如物業服務企業的商業信用問題,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行業的協調配合問題等等。盡管這些問題的解決都不是輕而易舉的,但只要整個社會各個方面都能夠站在全局的角度去努力,我們還是可以相信,物業服務酬金制會逐步得到完善,并成為物業服務經濟運行的主流模式。
《潤物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