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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學校學生證、胸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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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學校學生證、胸牌管理辦法

  一、學生證的管理

  1.新生入校注冊后,由學校發給學生證,作為學生的身份證明。

  2.學生證僅供學生證明身份之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項內容應如實填寫清楚,方可加蓋學校印章,應妥善保管。

  3.每學期開學時,學生證應按規定時間到學生處辦理注冊手續,方為有效,凡無故不注冊的學生證一律無效。

  4.學生證在使用中破損,憑原學生證方予更換;學生證因故遺失,憑本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簽字證明,到財務處交費后,到學生處辦理補辦手續。

  5.不得私自涂改學生證,不得借給他人使用,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學生證,違者給予紀律處分。

  6.學生退學、轉學、畢業或其他原因取消學籍離校者,必須將學生證退還學校,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二、胸牌的管理

  1.全體學生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

  2.學生出入校門、圖書館、食堂、教學樓、學生公寓等地,必須佩戴胸牌,否則要接受登記和審查,對不佩戴胸牌的學生,學校保衛人員要嚴加盤查,不讓其進出公寓和學校大門。

  3.學生遺失胸牌,應提出出面申請經班主任簽字,到財務處交費后及時到學生科進行補辦。

  4.無照片或照片模糊的,視為無效胸牌。

  5.胸牌不得私自涂改,不得借給他人使用,不得借用、冒用他人胸牌,違者給予警告處分。

篇2:貿易學校學生證、胸牌管理辦法

  貿易學校學生證、胸牌管理辦法

  一、學生證的管理

  1.新生入校注冊后,由學校發給學生證,作為學生的身份證明。

  2.學生證僅供學生證明身份之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項內容應如實填寫清楚,方可加蓋學校印章,應妥善保管。

  3.每學期開學時,學生證應按規定時間到學生處辦理注冊手續,方為有效,凡無故不注冊的學生證一律無效。

  4.學生證在使用中破損,憑原學生證方予更換;學生證因故遺失,憑本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簽字證明,到財務處交費后,到學生處辦理補辦手續。

  5.不得私自涂改學生證,不得借給他人使用,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學生證,違者給予紀律處分。

  6.學生退學、轉學、畢業或其他原因取消學籍離校者,必須將學生證退還學校,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二、胸牌的管理

  1.全體學生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

  2.學生出入校門、圖書館、食堂、教學樓、學生公寓等地,必須佩戴胸牌,否則要接受登記和審查,對不佩戴胸牌的學生,學校保衛人員要嚴加盤查,不讓其進出公寓和學校大門。

  3.學生遺失胸牌,應提出出面申請經班主任簽字,到財務處交費后及時到學生科進行補辦。

  4.無照片或照片模糊的,視為無效胸牌。

  5.胸牌不得私自涂改,不得借給他人使用,不得借用、冒用他人胸牌,違者給予警告處分。

篇3:科大學生證管理辦法

  科大學生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證是學生表明身份、參加學習和其他活動的重要憑證,學生入學取得正式學籍后由學校統一發給學生證。為了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加強證件的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生證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生證的印制與發放

  第二條 學生證由學生工作處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三條 新生入校報到辦理注冊手續后,以院系為單位統一辦理和發放學生證。

  第三章 學生證的使用

  第四條 學生證是我校學生身份的證明,只限本人規范使用,學生應珍惜、愛護和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擅自涂改,不準作抵押,不準轉借他人。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后一周內,學生應以班為單位到所在院系辦理本學期注冊手續(在注冊欄內蓋章),未辦理注冊手續的學生,其學生證無效。

  第六條 根據鐵道部門的有關規定,學生可持學生證購買學校至家庭居住地的半價火車票。如父母家庭居住地有變更,需要改變乘車區間者,應持家庭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有效的證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學生畢業、退學或因其他原因離校時,應將學生證交回學生工作處注銷,方可離校。

  第四章 學生證的補(換)發

  第八條 學生證遺失需補發的,須在公開發行的報刊登報聲明作廢,憑掛失證明、院系證明及本人有效證件,在規定時間到學生工作處補辦。

  第九條 學生證必須自然破壞到無法使用時才能更換,換發學生證時須持舊證才能換發。

  第十條 補辦(換發)學生證及乘車磁卡,須按規定交納工本費。

  第十一條 補辦時間為每學期第十六周,其他時間不予辦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學生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轉借或重領。凡涂改、轉借、冒用或持有兩個及以上學生證者,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并給予紀律處分。因此造成的不良影響和損失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十三條 學生丟失學生證,補發后又找到的,應將找回的學生證交回學生工作處注銷。

  第十四條 凡拾到學生證,應立即交學生工作處或保衛處。謹防他人利用學生證進行不法活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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