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校本部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豐富和活躍學生的課外文化生活,促進學生全面素質的提高,依據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指有共同興趣和愛好的學生自愿組織起來的群眾團體。
第三條 學生社團的宗旨及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有益于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條 學生社團實行登記成立,學年注冊和活動審批的管理辦法,學生社團由校團委直接管理,并接受學校其他部門的管理與指導。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簡單明了。
第六條 學生社團會員必須是我校正式登記注冊的在校學生。
第七條 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正確的指導思想、明確的活動方針。
2、有一個固定的社團名稱和健全的組織機構。
3、有健全的領導機構,有一批具有較高的思想素質、工作能力的骨干。
4、成立的學生社團必須承認并嚴格執行本管理條例及有關管理細則。
第八條 學生社團的申請:
1、成立社團必須由各社團籌備委員會向校團委學生會提出書面申請。
2、校團委對申請報告審核。審核予以批準的,方可正式成立并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審批不予以批準的,校團委可對申請報告提出修改意見。
第九條 學生社團的注冊:
1、由校團委批準建立的學生社團,自校團委簽署同意意見之日起,正式成為云大附中注冊社團。以后每學年初須例行注冊,未在校團委規定時間內注冊的學生社團視為自動解散。
2、校團委負責向全校宣布已注冊社團及主要負責人姓名。
3、社團負責人在注冊時需交納本學期的活動安排和工作計劃。
4、未經校團委審批注冊的均視為非法社團,校團委對該組織的行為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取締該組織的一切活動。
第十條 學生社團必須依據本條例和校團委的其他規定制定社團章程(社團名稱、性質和宗旨、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產生程序的取權范圍、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紀律要求等)。社團章程對社團、社團會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 各學生社團應有明確的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各學生社團的負責人是其社團內部組織機構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言人。
第十二條 獎懲:校團委每學期對各學生社團進行考評,給予優秀社團及個人一定的物質及精神獎勵。對有突出貢獻且為學校爭得榮譽者,報學校審批后另予獎勵。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校團委有權對各社團處以批評,中止其活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校團委有權予以撤銷其社團。并對該社團負責人及相關學生轉交學校德育處處理。
第十三條 監督:校團委對各學生社團運作具有合理監督權,各學生社團應該接受監督。各學生社團成員對各自社團也具有監督權。
第十四條 本管理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即告生效。
篇2: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一、總則
第一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愿組成,按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是學院實施成功素質教育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式。為加強學生社團管理,促進社團活動,根據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學院倡導成立學生社團,大力支持社團發展,吸引更多學生參加社團,要求全體學生每人都應該參加一個學生社團,通過社團活動培養自己的成功素質。
第三條 學生社團在校團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社團活動以成功素質教育為主線,以個性發展和興趣愛好為主題,以培養成功素質為目的,服務學院改革、發展、穩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必須經校團委登記批準。社團經費原則上自理,校團委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適當資助。
二、社團成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 成立社團應具備的條件:
?。ㄒ唬┯邢鄬Ψ€定的負責人(3-10人)和一定數量的會員。負責人應品學兼優,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ǘ┯忻鞔_的辦社宗旨,有符合國家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并反映社員共同需求的章程
?。ㄈ┯泻戏ǖ幕顒咏涃M來源。
?。ㄋ模┥鐖F的章程應說明以下事項:
1、社團名稱;
2、性質、宗旨,活動的內容、形式、范圍及任務、目的;
3、組織機構的設置情況;
4、其他必要事項。
第六條 申請成立社團的審批程序
申請成立社團的負責人,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以書面形式向校團委提出申請,包括社團章程、組織機構名單等,并填寫《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申報表》。校團委組織有關人員對該社團籌備情況進行考查,決定是否試運行。經同意試運行的社團在運行三個月后,遞交轉正申請書,經校團委審批,準予登記,宣布該社團正式成立。
三、社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七條 社團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學校團委委托學院社團聯合會負責。
第八條 社團活動必須依據章程,不得從事與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九條 社團成立后,應在一周之內把該社團負責人、社團成員名單、登記表和各種統計數據上交校社團聯合會,以備存檔。
第十條 未經批準成立的社團,一律不準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經批準成立的社團,經許可后,才能制作印章、會員證。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始,社團負責人應在兩周之內提交本學期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在社團活動計劃實施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須臨時更改,應向院社團聯合會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社團經費開支(包括校團委資助和自籌)要公開核算,帳目清楚,不定期向會員公布,遇重要活動可向校團委申請資助。
第十五條 社團創辦面向全院的刊物必須經校團委批準,同時在院黨組織(院綜合辦公室、黨群工作部)登記。學生社團不得創辦面向院外的刊物。
第十六條 凡社團所辦刊物在出版印刷前,必須先將稿件送交院社團聯合會審查,經校團委同意后方可付印。
第十七條 學院大力支持學生社團積極開展活動,對于優秀社團給予獎勵,資助活動經費。
四、社團獎懲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社團考核采取積分制,作為評選優秀社團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社團基本情況(總分20分)
?。ㄒ唬┥鐖F必須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ǘ┥鐖F負責人應有高度熱情和較強的組織能力,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
?。ㄈ┥鐖F成員必須在院社團聯合會登記注冊。
社團開展活動情況(總分50分)
?。ㄒ唬┟總€月開展1—2次活動;
?。ǘ┥鐖F活動原則上不得在教學時間內舉辦,更不得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ㄈ┟繉W期有比較詳盡的計劃、活動方案,期末要有工作總結;
?。ㄋ模┟看位顒右性敱M的活動計劃,活動參加人數應達到該社團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ㄎ澹┗顒舆^程中應搞好宣傳工作。
獎勵(總分30分)
1、社團活動有吸引力,生動活潑,有實際效果;
2、社團成員在學院、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
3、社團成員在全國、省、地(市)各類大賽中獲得優秀成績。
第二十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社團,應予撤消:
1、社團組織領導不力,且無法正常開展社團活動的;
2、社團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校紀、校規的。
第二十一條 對于社團負責人違反校紀、校規或不勝任工作的,校團委要及時指導,按其章程改選。
第二十二條 社團考核獎勵辦法
?。ㄒ唬┯尚F委、院社團聯合會和管理社團活動的各系、部及相應職能部門組織聯合考核,由團委團干事監督執行;
?。ǘ┰u比優秀社團一般在每學年六月份舉行,按照社團總數的10%評選;
?。ㄈ皟炐闵鐖F”的表彰與獎勵在每學年9月份進行,“優秀社團”學院將給予獎勵;
?。ㄋ模┛己税凑毡疽幎ǖ谑艞l之規定進行,“優秀社團”連續兩次考核得分應不低于80分;
?。ㄎ澹┰u選結果報校團委最后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于連續兩次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社團,經過院社團聯合會討論,校團委批準,宣布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條例經學院團代表大會通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共青團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委員會。
篇3:科大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科大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學生為增長知識,開拓視野,鍛煉能力,提高素質,豐富和活躍課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團體。為加強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指導,依據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此條例。
第二條 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同時社團活動應遵循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加強紀律;既要活躍氣氛,又要保證秩序的原則,保證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社團必須接受學校歸口單位的管理和指導。其歸口指導單位是校團委。各校(信息科技學院、成人教育學院)系分團委對由本校(系)學生擔任負責人的社團也應進行必要的指導。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在我校正式注冊登記的學生(不包括外籍學生和短期進修生)。
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
第五條 社團發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10名以上學生發起成立;
(二)有籌備組織專門負責籌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準備工作,章程應包括社團的名稱、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和范圍、組織機構、經費來源及物質條件和其它說明的事項;
第六條 社團成立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由籌備組主要負責人到校團委提交申請報告、章程草案和發起人名單。
(二)經校團委初步審核后,由籌備組到校團委領取并填寫《**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社團登記表》和《社團負責人情況登記表》一式兩份,履行正式審批手續。
(三)經校團委全面審查批準后,社團方可正式成立?!?*電科技大學學生社團登記表》和《社團負責人情況登記表》存校團委和社團各一份。
(四)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公開會議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條 社團組織方式和機構設置由各社團自行決定。社團組成人員情況(包括系別、班級、政治面貌、聯系電話等)須報校團委備案。
第八條 社團負責人從本社團中選舉并報校團委同意,并由校團委考核認可產生。
社團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冊的學生,由年級主任或校(系)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簽字同意;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gg開放,遵守校紀校規。熱心社會工作,樂于為同學服務;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成績優良,德智體全面發展,在班級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歸口指導單位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團中原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者;
(四)在本年度內有一門或一門以上功課不及格者;
(五)有其它違反校紀校規行為者。
第九條 社團名稱必須體現社團宗旨,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音及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名稱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稱。
第十條 社團可聘請若干政策水平較高、學術造詣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專長,關心學生社團活動的專家、學者或教師,擔任指導教師、顧問或名譽社長(或會長),但必須事先征得院團委同意。
第十一條 社團在征得校團委同意后,可自備各種形狀的藝術圖章或其它標志,以便開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團活動
第十二條 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出具廣告、公告等必須署名,任何社團不得盜用指導部門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社團在舉辦各種活動之前,須向校團委提交申請報告,經初步審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動經費預算報告,全部活動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活動。
未經批準,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社團活動。
活動結束后,社團負責人必須向校團委進行口頭或書面的總結匯報。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舉辦活動,必須事先向校團委提交社團聯合活動的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著手進行準備工作。在準備工作完成后,由主辦活動的社團負責人把聯合活動方案提交校團委審查批準后方可活動。
第十五條 社團舉辦與校內其他單位或校外團體、單位的聯合活動,須事先征得校團委同意后并上報合作單位的證明材料及活動方案,由校團委報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社團不得開展任何以盈利為目的商業性活動,也不得開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七條 社團舉辦講座、報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社團邀請社外人員在校內舉辦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須在三天前向校團委提出申請。申請時要說明被邀請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講座內容或報告內容、時間、地點、主要負責人等。
(二)校團委審核同意后,社團負責人持《社團活動登記表》(院團委蓋章、審批人簽名)到學校有關部門借用活動場所。
(三)講座、報告會的秩序由社團負責維護,講座、報告會的內容與申請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該社團及組織者負責。
(四)任何個人和未經批準的組織均不得以社團名義自行邀請校外人員舉辦講座、報告等。
第十八條 社團舉辦各類培訓班、學習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校團委批準后,可以在其活動范圍內,面向校內師生舉辦培訓班、學習班。
(二)辦班要以為學員服務為宗旨,必須對學員負責,收費標準必須符合學校有關規定。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以收回成本為確定收費的標準。
(三)辦班的社團需在兩周前向校團委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提交辦班的內容、人數、講授方式、次數、教學員和教材情況、收費辦法、招生方式等,經批準后方可張貼海報招生。
(四)辦班社團及組織者應負責辦班秩序的維護及其它有關事宜。
第十九條 社團舉辦群眾性*和活動(含各類沙龍、小型研討會等)、須提前五天向校團委提出申請,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方可舉行。
第二十條 社團張貼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社團公開張貼的各種布告、通知、海報、啟事、廣告和宣傳品等,應向校團委申報,經批準加蓋“**電子科技大學校內張貼許可章”后,張貼在校內指定的布告欄上,不得亂貼。
(二)張貼物須內容真實、字跡端正,紙張整潔且須署社團正式名稱,以示負責且便于聯系。
(三)嚴禁張貼未經批準的各種活動的通知、海報、廣告等,嚴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圖畫、標志。
第二十一條 社團出版刊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校團委對社團刊物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社團刊物僅指社團編印的、未經**市新聞出版局批準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刊物(包括小報)。
(二)社團出版物,應先向校團委提出申請并提交經費預算報告,申請時應申報刊物的名稱、宗旨、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經費來源、發行范圍及方式。
(三)社團刊物只限于校內宣傳和交流。須與校外單位和個人交流的須經校團委同意。
第四章 社團財務
第二十二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校團委對社團舉辦的具有一定水準和良好影響的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活動,酌情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社團舉辦活動可以尋求學校有關部門的經費支持。在報校團委批準后,也可以接受社會贊助。
第二十四條 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成立經費收支帳目,帳目由專人負責,以備校團委審查。
第二十五條 社團財產為社團集體所有,社團負責人或其它成員不得隨意處理占有。社團解散時,其財產歸屬由校團委負責處理。
第五章 社團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校團委為加強對社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每月定期召開社團負責例會。各社團負責人須按時參加,對無故不參加者,校團委有權進行批評,直至暫停其活動。
第二十七條 社團須在新學年開學后三周內到校團委履行注冊手續,并同時提交本學年工作計劃和上學年工作總結。
第二十八條 社團如需要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其它社團登記事項(名稱、宗旨等),必須到校團委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社團成員每學期變動狀況須上報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社團活動的責任由社團自行承擔。社團負責人及其主要成員在活動過程中有錯誤或重大失誤的,其個人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社團負責人或其主要成員以社團名義進行的活動視為社團活動。
第三十條 每學期末,校團委根據各社團活動的情況,評選出優秀社團,給予獎勵,獎勵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獎品或獎金,校團委給予重點扶持等。
第三十一條 在社團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社團負責人和社團成員,校團委定期(每年“五四”期間)予以獎勵,獎勵方式有:授予“優秀社團干部”、“社團工作積極分子”。
第三十二條 校團委對違反規定的社團,有權予以批評教育,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校團委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
(二)不接受學校各有關部門的各項規定和指導;
(三)活動范圍、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四)財務出現較大差錯和混亂;
(五)主要負責人有嚴重違反校紀國法的行為;
(六)成員盜用社團名義活動;
(七)出現其它應予停止活動,需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社團嚴重違反規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它負有責任的成員,由校團委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對有嚴重錯誤者,由校團委報請學生工作處予以校紀處分,
第三十四條 因在社團活動中違反規定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未經校團委同意,不得再參加任何社團活動。
第六章 社團解散
第三十五條 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院團委可以將其解散:
(一)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觸犯校規校紀,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背離社團活動宗旨,影響惡劣;
(三)連續兩個學期未進行正?;顒?,機構癱瘓;
(四)盜用歸口指導單位或其它組織名義,引起嚴重后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電子科技大學校內一切學生社團。
第三十七條 凡以前規定和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校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