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中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生社團是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一個重要載體,在繁榮校園文化、推進學校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學生社團的管理體制,保障和促進學生社團積極健康的發展,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學生社團,是指縣TJ職中學生社團聯合會批準成立的,由TJ職中在籍學生按照自愿的原則組成,在遵守憲法、法律和校規、校紀的前提下,以成員共同興趣愛好為最終目的,按照其組織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TJ職中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
1、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2、以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弘揚校園主旋律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要求,利用課余時間開展活動。
第四條學生社團的社員有參加社團活動,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的權利;在社團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可以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投訴或申訴。
第五條TJ職中學生社團聯合會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承擔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一條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我校在籍學生5人以上聯合發起,發起人自愿遵守本條例的各項規定;
2、必須聘請一名以上的相對固定的專業教師擔任指導教師;
3、有規范的杜團章程;
4、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的發起人應當向TJ職中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下列文件:
1、籌備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發起人和擬任命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4、指導教師基本情況。
第三條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社團全稱、類別、宗旨、活動方式;
2、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3、社團組織機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4、社團的終止程序;
5、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申請及審批程序:
社團發起人到學生社團聯合會領取《社團登記表》,逐項填寫,履行正式審批手續。學生社團聯合會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報校團委批準后,并予以公告,社團方可正式成立。學生社團聯合會將《社團登記表》一式二份,分送校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社團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對未獲批準的成立申請,學生社團聯合會須提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意見。
第三章學生社團的管理
第一條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下列管理工作:
1、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2、學生社團工作的全面考核,
3、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4、其他應由學生杜團聯合會進行監督的事項。
第二條學生社團應在每學期將以下資料交學生社團聯合會考核、備案,
l、學期工作計劃和小結;
2、學期財務收支情況:
3、學期社團成員名冊、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三條學生社團可以制作本社團的標志,會員證卡等物品,并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監督其使用:社團的印章應在書面申請得到批準盾,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刻制,不得私刻。
第四條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的交流刊物和,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內部交流刊物的編印和發行、網站(主頁)的建立必須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查通.
過。
第五條學生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意見,經學生社團理事會討論后,將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1)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2)活動范圍及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3)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或不接受有關單位的指導:(4)財務出現重大差
錯和混亂等,
第六條對未經批準擅自成立或被取締后仍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且不聽勸阻者,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協同學校有關部門強行停止其活動,對組織者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一條社員全體大會是每個學生社團的的最高權力機構,杜團的重大事宜須開會商討決定。
第二條各學生社團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置組織機構,具體設置情況和重大變更應報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三條社團負責人的產生、任免與更換
1、各社團負責人應在該社團社員全體大會上經民主選舉產生。
2、各社團負責人任期原則上為一年,在任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嚴重損害社團利益的行為,學生杜團聯合會有權報請校團委暫?;蛎馊テ渎殑?。特殊情況,可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廣泛征求社團成員意見基礎上指定臨時負責人。
3、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有多門功課不及格者;在校期間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者;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的杜團負貴人: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團中原負責人或主要成員;有其他違反校紀行為者。
第五章學生社團的活動
第一條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利校紀校規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從事與本社團無關的活動;各社團活動應自覺接受學生社團聯合會及學生社團理事會的監督,服從學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條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圍繞學生綜合發展全面成才的目標和學校的中心工作開展;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積極向上,豐富多彩、富于開拓精神的校園科技、學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活動。
第三條學生社團開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動必須捉前一周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詳細的活動計劃及預算經費報告,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活動,學生社團聯合會將視其具體情況報送學校申請經費。社團活動應有;書面計劃、總結材料及音像資料(軟盤)交學生社團聯合會存檔,以上材料將作為社團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學生社團的經費
第一條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采取學校支持與自簿相結合的原則,學生社團的大型活動可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出經費申請,并附詳盡預算報告,經學生社團聯合會研究后向學校申請。第二條學生社團可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收取一定會費。對于會費和其它經費的管理,各社團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并制訂詳盡的財務管理制度。學生社團聯合會將不定期對其會費使用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問題,按學校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條學生杜團可以積極尋求社會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損害學校、社團的利益,不得在校內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四條學生社團經費的使用應本著節約的原則,只能用于該社團章程規定的活動。社團財產為社團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
第七章學生社團的考核
第一條學生社團聯合會每學年對在編的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表彰獎勵一批校級優秀學生社團、優秀社員、優秀學生社團負貴人和優秀社團指導教師。
第二條學生社團的考核辦法:
1、學生社團實行甲乙級社團掛牌制度。在開始實行這一制度的第一學年結束后,根據社團建設、社團實績等各項指標綜合評定,分數位于前60%且總分不少于額定分數的杜團獲得甲級社團稱號,其余社團獲得乙級杜團稱號。其中,甲級杜團頒發獎牌。
2、甲乙級杜團的稱號掛牌一學年。之后,按照學年考核分數,重新進行甲乙級社團考核掛牌,方式與1同。
3、甲級社團社員、社團負責人在評比先進時予以優先考慮。
4、社團指導教師的考核依照《縣TJ職中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工作條例》進行。
第八章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一條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書面向學生杜團聯合會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條學生社團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解散時,可以自行解散,并報送學生社團聯合會和校團委備案。
第三條學生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強行令其注銷:
1、成員人數不足十人,或連續兩個學期未進行正?;顒?,機構癱瘓;
2、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觸犯校規校紀,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并引起嚴重后果;
第四條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學生社團聯合會應當在報批后的以公告的形式宣布。學生社團注銷后的財產,由學生社團聯合會接收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條例在TJ職中社團代表大會上通過起執行。
第二條對本條例的修改,須由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TJ職中社團代表大會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過方可有效。
第三條本條例由TJ職中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制定并負責解釋,本條例的有關細則,另行規定。
篇2: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一、總則
第一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愿組成,按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是學院實施成功素質教育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式。為加強學生社團管理,促進社團活動,根據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學院倡導成立學生社團,大力支持社團發展,吸引更多學生參加社團,要求全體學生每人都應該參加一個學生社團,通過社團活動培養自己的成功素質。
第三條 學生社團在校團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社團活動以成功素質教育為主線,以個性發展和興趣愛好為主題,以培養成功素質為目的,服務學院改革、發展、穩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必須經校團委登記批準。社團經費原則上自理,校團委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適當資助。
二、社團成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 成立社團應具備的條件:
?。ㄒ唬┯邢鄬Ψ€定的負責人(3-10人)和一定數量的會員。負責人應品學兼優,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ǘ┯忻鞔_的辦社宗旨,有符合國家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并反映社員共同需求的章程
?。ㄈ┯泻戏ǖ幕顒咏涃M來源。
?。ㄋ模┥鐖F的章程應說明以下事項:
1、社團名稱;
2、性質、宗旨,活動的內容、形式、范圍及任務、目的;
3、組織機構的設置情況;
4、其他必要事項。
第六條 申請成立社團的審批程序
申請成立社團的負責人,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以書面形式向校團委提出申請,包括社團章程、組織機構名單等,并填寫《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申報表》。校團委組織有關人員對該社團籌備情況進行考查,決定是否試運行。經同意試運行的社團在運行三個月后,遞交轉正申請書,經校團委審批,準予登記,宣布該社團正式成立。
三、社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七條 社團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學校團委委托學院社團聯合會負責。
第八條 社團活動必須依據章程,不得從事與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九條 社團成立后,應在一周之內把該社團負責人、社團成員名單、登記表和各種統計數據上交校社團聯合會,以備存檔。
第十條 未經批準成立的社團,一律不準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經批準成立的社團,經許可后,才能制作印章、會員證。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始,社團負責人應在兩周之內提交本學期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在社團活動計劃實施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須臨時更改,應向院社團聯合會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社團經費開支(包括校團委資助和自籌)要公開核算,帳目清楚,不定期向會員公布,遇重要活動可向校團委申請資助。
第十五條 社團創辦面向全院的刊物必須經校團委批準,同時在院黨組織(院綜合辦公室、黨群工作部)登記。學生社團不得創辦面向院外的刊物。
第十六條 凡社團所辦刊物在出版印刷前,必須先將稿件送交院社團聯合會審查,經校團委同意后方可付印。
第十七條 學院大力支持學生社團積極開展活動,對于優秀社團給予獎勵,資助活動經費。
四、社團獎懲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社團考核采取積分制,作為評選優秀社團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社團基本情況(總分20分)
?。ㄒ唬┥鐖F必須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ǘ┥鐖F負責人應有高度熱情和較強的組織能力,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
?。ㄈ┥鐖F成員必須在院社團聯合會登記注冊。
社團開展活動情況(總分50分)
?。ㄒ唬┟總€月開展1—2次活動;
?。ǘ┥鐖F活動原則上不得在教學時間內舉辦,更不得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ㄈ┟繉W期有比較詳盡的計劃、活動方案,期末要有工作總結;
?。ㄋ模┟看位顒右性敱M的活動計劃,活動參加人數應達到該社團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ㄎ澹┗顒舆^程中應搞好宣傳工作。
獎勵(總分30分)
1、社團活動有吸引力,生動活潑,有實際效果;
2、社團成員在學院、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
3、社團成員在全國、省、地(市)各類大賽中獲得優秀成績。
第二十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社團,應予撤消:
1、社團組織領導不力,且無法正常開展社團活動的;
2、社團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校紀、校規的。
第二十一條 對于社團負責人違反校紀、校規或不勝任工作的,校團委要及時指導,按其章程改選。
第二十二條 社團考核獎勵辦法
?。ㄒ唬┯尚F委、院社團聯合會和管理社團活動的各系、部及相應職能部門組織聯合考核,由團委團干事監督執行;
?。ǘ┰u比優秀社團一般在每學年六月份舉行,按照社團總數的10%評選;
?。ㄈ皟炐闵鐖F”的表彰與獎勵在每學年9月份進行,“優秀社團”學院將給予獎勵;
?。ㄋ模┛己税凑毡疽幎ǖ谑艞l之規定進行,“優秀社團”連續兩次考核得分應不低于80分;
?。ㄎ澹┰u選結果報校團委最后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于連續兩次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社團,經過院社團聯合會討論,校團委批準,宣布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條例經學院團代表大會通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共青團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委員會。
篇3:科大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科大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學生為增長知識,開拓視野,鍛煉能力,提高素質,豐富和活躍課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團體。為加強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指導,依據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此條例。
第二條 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同時社團活動應遵循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加強紀律;既要活躍氣氛,又要保證秩序的原則,保證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社團必須接受學校歸口單位的管理和指導。其歸口指導單位是校團委。各校(信息科技學院、成人教育學院)系分團委對由本校(系)學生擔任負責人的社團也應進行必要的指導。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在我校正式注冊登記的學生(不包括外籍學生和短期進修生)。
第二章 社團的成立
第五條 社團發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10名以上學生發起成立;
(二)有籌備組織專門負責籌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準備工作,章程應包括社團的名稱、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和范圍、組織機構、經費來源及物質條件和其它說明的事項;
第六條 社團成立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由籌備組主要負責人到校團委提交申請報告、章程草案和發起人名單。
(二)經校團委初步審核后,由籌備組到校團委領取并填寫《**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社團登記表》和《社團負責人情況登記表》一式兩份,履行正式審批手續。
(三)經校團委全面審查批準后,社團方可正式成立?!?*電科技大學學生社團登記表》和《社團負責人情況登記表》存校團委和社團各一份。
(四)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公開會議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條 社團組織方式和機構設置由各社團自行決定。社團組成人員情況(包括系別、班級、政治面貌、聯系電話等)須報校團委備案。
第八條 社團負責人從本社團中選舉并報校團委同意,并由校團委考核認可產生。
社團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冊的學生,由年級主任或校(系)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簽字同意;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gg開放,遵守校紀校規。熱心社會工作,樂于為同學服務;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成績優良,德智體全面發展,在班級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歸口指導單位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團中原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者;
(四)在本年度內有一門或一門以上功課不及格者;
(五)有其它違反校紀校規行為者。
第九條 社團名稱必須體現社團宗旨,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音及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名稱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稱。
第十條 社團可聘請若干政策水平較高、學術造詣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專長,關心學生社團活動的專家、學者或教師,擔任指導教師、顧問或名譽社長(或會長),但必須事先征得院團委同意。
第十一條 社團在征得校團委同意后,可自備各種形狀的藝術圖章或其它標志,以便開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團活動
第十二條 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出具廣告、公告等必須署名,任何社團不得盜用指導部門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社團在舉辦各種活動之前,須向校團委提交申請報告,經初步審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動經費預算報告,全部活動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活動。
未經批準,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社團活動。
活動結束后,社團負責人必須向校團委進行口頭或書面的總結匯報。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舉辦活動,必須事先向校團委提交社團聯合活動的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著手進行準備工作。在準備工作完成后,由主辦活動的社團負責人把聯合活動方案提交校團委審查批準后方可活動。
第十五條 社團舉辦與校內其他單位或校外團體、單位的聯合活動,須事先征得校團委同意后并上報合作單位的證明材料及活動方案,由校團委報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社團不得開展任何以盈利為目的商業性活動,也不得開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七條 社團舉辦講座、報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社團邀請社外人員在校內舉辦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須在三天前向校團委提出申請。申請時要說明被邀請人員的姓名、所在單位、講座內容或報告內容、時間、地點、主要負責人等。
(二)校團委審核同意后,社團負責人持《社團活動登記表》(院團委蓋章、審批人簽名)到學校有關部門借用活動場所。
(三)講座、報告會的秩序由社團負責維護,講座、報告會的內容與申請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該社團及組織者負責。
(四)任何個人和未經批準的組織均不得以社團名義自行邀請校外人員舉辦講座、報告等。
第十八條 社團舉辦各類培訓班、學習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校團委批準后,可以在其活動范圍內,面向校內師生舉辦培訓班、學習班。
(二)辦班要以為學員服務為宗旨,必須對學員負責,收費標準必須符合學校有關規定。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以收回成本為確定收費的標準。
(三)辦班的社團需在兩周前向校團委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提交辦班的內容、人數、講授方式、次數、教學員和教材情況、收費辦法、招生方式等,經批準后方可張貼海報招生。
(四)辦班社團及組織者應負責辦班秩序的維護及其它有關事宜。
第十九條 社團舉辦群眾性*和活動(含各類沙龍、小型研討會等)、須提前五天向校團委提出申請,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方可舉行。
第二十條 社團張貼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社團公開張貼的各種布告、通知、海報、啟事、廣告和宣傳品等,應向校團委申報,經批準加蓋“**電子科技大學校內張貼許可章”后,張貼在校內指定的布告欄上,不得亂貼。
(二)張貼物須內容真實、字跡端正,紙張整潔且須署社團正式名稱,以示負責且便于聯系。
(三)嚴禁張貼未經批準的各種活動的通知、海報、廣告等,嚴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圖畫、標志。
第二十一條 社團出版刊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校團委對社團刊物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社團刊物僅指社團編印的、未經**市新聞出版局批準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刊物(包括小報)。
(二)社團出版物,應先向校團委提出申請并提交經費預算報告,申請時應申報刊物的名稱、宗旨、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經費來源、發行范圍及方式。
(三)社團刊物只限于校內宣傳和交流。須與校外單位和個人交流的須經校團委同意。
第四章 社團財務
第二十二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校團委對社團舉辦的具有一定水準和良好影響的科技、文化、體育、藝術等活動,酌情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社團舉辦活動可以尋求學校有關部門的經費支持。在報校團委批準后,也可以接受社會贊助。
第二十四條 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成立經費收支帳目,帳目由專人負責,以備校團委審查。
第二十五條 社團財產為社團集體所有,社團負責人或其它成員不得隨意處理占有。社團解散時,其財產歸屬由校團委負責處理。
第五章 社團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校團委為加強對社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每月定期召開社團負責例會。各社團負責人須按時參加,對無故不參加者,校團委有權進行批評,直至暫停其活動。
第二十七條 社團須在新學年開學后三周內到校團委履行注冊手續,并同時提交本學年工作計劃和上學年工作總結。
第二十八條 社團如需要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其它社團登記事項(名稱、宗旨等),必須到校團委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社團成員每學期變動狀況須上報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社團活動的責任由社團自行承擔。社團負責人及其主要成員在活動過程中有錯誤或重大失誤的,其個人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社團負責人或其主要成員以社團名義進行的活動視為社團活動。
第三十條 每學期末,校團委根據各社團活動的情況,評選出優秀社團,給予獎勵,獎勵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獎品或獎金,校團委給予重點扶持等。
第三十一條 在社團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社團負責人和社團成員,校團委定期(每年“五四”期間)予以獎勵,獎勵方式有:授予“優秀社團干部”、“社團工作積極分子”。
第三十二條 校團委對違反規定的社團,有權予以批評教育,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校團委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
(二)不接受學校各有關部門的各項規定和指導;
(三)活動范圍、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四)財務出現較大差錯和混亂;
(五)主要負責人有嚴重違反校紀國法的行為;
(六)成員盜用社團名義活動;
(七)出現其它應予停止活動,需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社團嚴重違反規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它負有責任的成員,由校團委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對有嚴重錯誤者,由校團委報請學生工作處予以校紀處分,
第三十四條 因在社團活動中違反規定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未經校團委同意,不得再參加任何社團活動。
第六章 社團解散
第三十五條 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院團委可以將其解散:
(一)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觸犯校規校紀,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背離社團活動宗旨,影響惡劣;
(三)連續兩個學期未進行正?;顒?,機構癱瘓;
(四)盜用歸口指導單位或其它組織名義,引起嚴重后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電子科技大學校內一切學生社團。
第三十七條 凡以前規定和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校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