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管理辦法
為規范對學生社團的管理,加強對學生社團運行及活動的監督和指導,充分利用學校相關部門、單位在學生社團工作中的專業、師資、資金等優勢資源,保證各學生社團健康有序地發展,充分發揮學生社團在校園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社團掛靠的含義
第一條 社團掛靠是根據學生社團性質將各類社團掛靠到與其專業相近、活動相關的學院或是學校相關部門,并在掛靠單位聘請指導老師從社團管理、活動上給予直接指導。掛靠后的學生社團仍由坊濰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校社團聯)進行監督、管理與服務,但在日常管理和活動上同時接受掛靠單位及所聘任指導老師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條 掛靠社團指掛靠到相關單位的我校在冊學生社團,掛靠單位指學生社團所掛靠的具有管理職能或學術研究的我校正式機構,例如各學院、學校相關單位等。
第三條 校社團聯統一協調全校的社團活動、統一安排納新工作等,具體實施由各社團按自身情況進行,校社團聯負責社團的注冊登記、社團等級評定、社團評優、社團掛靠資格與財務狀況的審查,并在社團運行與活動開展等方面行使監督權。校社團聯在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掛靠原則及方式
第四條 掛靠社團性質上仍屬校級學生社團,對外可稱“某某學院(部門)某某社團”,仍享受校級學生社團一切權利和義務,并接受校團委的管理以及校社團聯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掛靠在各學院(書院)的學生社團成員不應有學院的限制,所有會員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學生社團應本著有利于自身發展和有利于活動開展的原則自主尋求掛靠相應單位,在此過程中可委托校團委、校社團聯與相關單位協商掛靠事宜。
第七條 學生社團與擬掛靠單位本著雙方自愿原則,經協商后簽訂《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協議書》(有效期一年),報校社團聯批準,并報校團委備案,并于每年9月初上交協議書。
第八條 簽訂《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協議書》后,學生社團應加強與掛靠單位的溝通、聯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掛靠單位的資源優勢,接受掛靠單位的監督管理,更好地發展社團。
第九條 在掛靠協議期內,掛靠條件不能滿足時,學生社團可申請解除,原掛靠社團由校社團聯統一規劃。
第十條 暫無掛靠單位的學生社團由校社團聯統一規劃掛靠在校團委下。
第三章 掛靠社團的管理
第十一條 掛靠單位的義務
(一)校社團聯和掛靠單位對掛靠社團實行雙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動指導以掛靠單位為主。
(二)掛靠單位應為掛靠社團開展活動提供一定的經費、活動場地、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支持。
(三)掛靠單位應對掛靠社團的日?;顒舆M行追蹤,若掛靠社團出現重大問題時,掛靠單位為第一責任單位。
(四)掛靠單位應安排專職團干部、輔導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擔任掛靠社團專門的指導老師,對社團活動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并對其發展運行及一切活動開展全權負責。
第十二條 掛靠單位的權利
(一)掛靠單位具有對掛靠社團開展常規活動進行審批和監督的權力。
(二)掛靠單位對所掛靠社團的各項評優評獎工作具有優先審核權。
(三)掛靠單位為學院(書院)團總支的可根據考評細則享受校團委考評加分。
(四)掛靠社團所得成績或所獲榮譽,可作為掛靠單位的工作業績,以學院(書院)為掛靠單位的,社團所得成績或所獲榮譽作為該學院(書院)團總支考評加分依據。
(五)學生社團換屆時,掛靠單位按照《坊濰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掛靠社團的主要負責人提出建議人選,經社團會員會議選舉產生新的社團負責人。
(六)社團負責人出現違紀情況或其它不適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情況,掛靠單位和校社團聯均可免除該負責人職務,特殊情況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團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本條例未盡事宜,由校團委和校社團聯負責解釋?!蛾P于印發<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濰院團字〔20**〕5號)即日起廢止。
篇2:工商局直屬事業單位和掛靠社團財務管理辦法
工商局直屬事業單位和掛靠社團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關掛靠社會團體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加強內部會計控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 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財務部門代理記賬的社團事業單位:市民營經濟協會、市工商學會、工商局信息中心、市12315申訴舉報受理中心、市消費者協會、消費報社。
第三條 各社團事業單位應配備專(兼)職報賬員,各項收支、往來款項和票據、發票,由報賬員向財務部門結算。財務部門會計人員依法實施會計監督。社團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實際負責人對單位的所有收支工作負責。
第四條 社團事業單位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不得開設其他結算賬戶。
第五條 社團事業單位各項收支經濟業務和代辦事項發生的往來款,必須全額納入本單位法定賬目核算,嚴禁多頭開戶、公款私存、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
第六條 社團事業單位各項收支實行預算管理。
各社團事業單位,參照財政預算管理的做法實行內部預算管理。經費收支預算要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根據單位業務開展情況,于每年12月份由事業社團單位研究提出下一個年度的收支預算草案,財務部門審核報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以主管局的名義下達。
第七條 根據資金管理與工作需要,局機關可在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集中社團事業單位資金。所集中資金的收支,按財政非稅收入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不得違規在社團事業單位直接列支費用。
第八條 社團單位向會員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在一周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會費收取應當遵循自愿原則;社團事業單位接受社會贊助、捐贈應當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接受贊助、捐贈的社團事業單位必須與贊助、捐贈人訂立合同。社團事業單位收取各項費用應向交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
第九條 社團事業單位須按規定使用票據,不得私自印制票據。使用稅務發票應指定專人到稅務部門購領,并按照稅務部門發票管理規定管理,設置發票使用登記簿。
第十條 社團事業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開票、收款,收取的款項必須在收款當日(遇特殊情況自收款之日起兩日內)交財務部門或存入銀行指定賬戶并辦理票款結算手續,不得坐支現金,不得自設其他賬戶存放資金或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 社團事業單位各項支出應根據預算安排,按以下分類及權限進行審批。
(一)人員支出:直接用于單位職工(含聘用人員)個人部分的支出。具體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其他工資、各類津補貼、獎金福利等。
人員支出除執行市相關規定外,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將考核結果與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獎金掛鉤,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人員支出需由單位負責人確認,經財務部門審核,報分管局長審批。
(二)常規性日常公用支出:每月發生的水電費、電話費、郵寄費、印刷費等,無需事前審批,實際發生時由單位負責人確認,經財務部門審核,報分管局長審批。
(三)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除人員經費、常規性日常公用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由經辦人簽名,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審批,3000元以上(含)的支出需事前報批,填寫《事業社團單位經費使用報批單》,經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局長同意后辦理,實際費用發生后履行審批手續。超過5萬元(含)的支出報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實施。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的支出,分管局長審批時在支出憑證上標注“已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
第十二條 超出預算和入不敷出的開支一般不予列支,若確為工作需要應事前報告分管局長,經局長審批同意后先辦理預算調整手續。
第十三條 各項費用報銷細則:
各項經費的支出應執行中華人民銀行制定的現金使用規定,1000元以上支出須從銀行劃轉到服務單位進行轉帳支付結算。
(一)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二)購買實物的支出除提交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外,必須附有驗收或領用證明。
(三)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支出除附相關票據外,還應附參加政府采購的相關材料。
(四)公務接待費支出:在報銷時需提供派出單位公函(介紹信)、公務接待清單及合法有效的結算發票。接待清單應注明具體的接待對象、公務活動項目、陪同人員。
(五)會議費報銷時應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會期、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六)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七)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相關交費證明等憑證。
(八)固定資產報廢、調撥和變賣,提供按規定程序報經審批后的材料。
(九)設備購置費用支出報銷時需提供政府采購合同,資產驗收入庫單、領用單(數量種類較多可加附詳細清單),合法有效的結算發票等附件材料。
(十)房屋維修、裝飾工程費用支出報銷時,需要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規定提交材料外,需附批準文件、經費預算報告和施工單位建設、維修(裝飾)預算書,工程結束驗收單和項目結算審計報告。
(十一)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有規定列入政府采購除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外,報銷時要提供維修單位出具的車輛維修項目費用清單,以及合法有效結算發票;車輛燃油要使用油卡結算,實行一車一卡,報銷時提供油卡充值清單及發票。
(十二)其它商品和服務類支出在報銷憑證摘要中說明支出的相關事由,除按規定審批外,還應當將開展工作的材料(上級文件,通知、工作小結、合同以及此項經費支出所保障工作的其它資料)作為支出附件。
提交材料規定的未盡事項的,有規定在支出報銷時需要提供相關附件材料的應按規定提交材料。
第十四條 在各單位兼任領導或工作人員的公務員,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工資或享受其他獎勵、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社團事業單位應加強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財務和實物賬,定期進行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盤點,并將固定資產實物清單報局辦公室備案。局辦公室應加強對社團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社團事業單位對損失報廢的固定資產應建立審批制度。屬人為毀損、遺失的應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十六條 社團事業單位的收支應及時入賬,收支內容應符合社團事業單位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費用報銷必須手續齊全,并按相關經費支出的規定提交附件或證明材料。對摘要不明、手續不清、材料不全、票據不符、填寫錯誤、票面不潔、化整為零以及內容涂改等不符符合相關規定和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票據會計人員有權拒絕支付、要求糾正或補正,必要時請求上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