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科技學院科研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我校廣大教職工的科研積極性和創造性,堅持重立項、更重實效和推廣應用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對高質量、重大科研成果的獎勵力度,特制定《南湖科技學院科研成果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獎勵的科研成果應是下列科研成果并且是以南湖科技學院為第一署名單位的科研成果:
(一)已公開發表的高水平學術論文;
(二)已出版的學術著作、規劃教材;
(三)已公開發表的美術、書法、攝影和小說等作品;
(四)合法專利;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獲獎者是本校教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和兼職教師)或在校學生。獲獎成果不論獨立完成還是合作完成,除本辦法另有規定以外只獎勵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其他人員的獎勵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與合作者協商分配。
第四條 在讀本科生或碩士生的科研成果有通訊作者的,并且通訊作者為我校在崗教職工(包括兼職教師),其獎勵金額由通訊作者與合作者協商分配。
第五條 本辦法的科研成果,不重復獎勵。如果同一成果多次獲得獎勵,獲獎人可選擇最高檔次獎勵。
第六條 科研成果獎勵經費由學校專項劃撥。
第二章 獎勵種類和標準
第七條 凡獲得政府部門頒發的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成果獎、“五個一工程”獎和教學成果獎,學校按下列標準給予配套獎勵:
(一)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項獎500萬元;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科學進步獎、國家發明獎一、二、三等獎每項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獲國家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二、三等獎,每項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特、一、二等獎,按獎金額1:1.5獎勵;
(二)獲得省科技杰出貢獻獎獎勵50萬元;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10萬元、7萬元、3萬元;獲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獎和“五個一工程”獎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獲省級教學成果獎一、二、三等獎,按獎金額1:1獎勵;
(三)地市級獎按獎金額1:0.5配套給予獎勵。
第八條 獲得學??萍歼M步獎、教學成果獎,按以下標準獎勵:
(一)一等獎3000元;
(二)二等獎2000元;
(三)三等獎1000元。
第九條 以學校名義申報、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的國家專利,學校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發明專利:每項獎勵3萬元;
(二)實用新型專利:每項獎勵1萬元;
(三)外觀設計專利:每項獎勵5000元。
第十條 科研論文按以下標準獎勵(科研論文要求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不足字數按50%計算):
(一)在Nature和Science上發表的論文,每篇獎勵10萬元;
(二)在SCI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按不同影響因子(IF)分別給予獎勵:
1.IF ≥ 2每篇獎勵2萬元;
2.2 >IF ≥ 1每篇獎勵1萬元;
3. IF < 1每篇獎勵8000元。
(三)被SSCI、 EI、A&HCI和ISTP收錄的論文,每篇分別獎勵10000元、6000元、6000元和5000元;
(四)在《中國科學》、《中國社會科學》、《科學通報(中、英文版)》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和《新華文摘》詳摘的論文和《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文轉載的論文,每篇獎勵1萬元;
(五)在《求是》、《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發表的理論文章和《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文詳摘論文,每篇獎勵8000元;
(六)《新華文摘》和《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論點摘編的論文每篇獎勵5000元;
(七)CSCD源刊與CSSCI來源期刊發表的論文、中國教育報和中國青年報(理論版)發表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3000元;CSSCI來源集刊發表的學術論文每篇獎勵2000元;
(八)在國家一級學會的專業刊物發表的論文每篇獎勵3000元;
(九)國家級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學、北京圖書館版本)、CSSCI擴展版來源期刊、CSCD擴展庫來源期刊、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論文、985工程大學和211工程大學及重點大學學報上發表的論文,每篇獎勵1000元;
(十)中級及中級以下職稱的在職員工在省級刊物發表學術論文,每篇獎勵200元。
除上述10種獎勵外,其它刊物的論文,不再獎勵。同一篇論文被多處收錄或轉載,則取最高的一次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教材著作獎勵
(一)教材類獎勵
1.國家級規劃教材(須有正式文件,下同)獎勵3萬元;
2.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或省級規劃教材獎勵1.5萬元;
3.其它經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定并使用的教材,獎勵5000元。
(二)著作類獎勵
1.在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人民出版社、三聯書店、科學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學術著作,字數達20萬字以上獎勵3萬元;字數在10-20萬之間,獎勵1.5萬元。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學術著作,字數達20萬字及以上獎勵1.2萬元;字數在10-20萬之間,獎勵6000元。
(三)各類再版(含修訂)圖書僅列入本院科技成果統計而不予獎勵。
第十二條 藝術類成果和作品獎勵
(一)藝術類作品參加政府部門主辦的展覽獲獎成果按以下標準獎勵:
1.參加文化部和中國美協聯合主辦的全國綜合性大展(五年一度),作品獲金獎獎勵10萬元,銀獎獎勵5萬元,銅獎獎勵2萬元,獲提名獎獎勵7000元,入選參展作品獎勵5000元;
2.參加文化部主辦的全國性藝術活動,獲金獎獎勵2萬元,銀獎獎勵1萬元,銅獎獎勵5000元,入選獎勵2000元;
3.參加省文化廳主辦的全省的藝術活動,獲金獎獎勵3000元,銀獎獎勵2000元,銅獎獎勵1000元。
(二)音樂、美術、書法和攝影創作作品,在相應的專業刊物上發表,其作品按刊物級別獎勵條款執行;若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物上發表多件作品,則另增加50%的獎勵。音樂作品的獎勵標準指作詞和作曲為同一人的情況,當作詞與作曲者不為同一人時,則作詞和作曲按上述標準的50%予以獎勵(下同);
(三)公開出版的長篇小說(15萬字以上)每部獎勵3000元;中篇小說(5萬字以上),每部獎勵1000元;
(四)公開出版的個人音樂、美術、書法和攝影作品集(30幅以上),獎勵6000元/部;
除本款所列作品獎勵外,其它不再獎勵。
第十三條 校級先進科研工作者每兩年評選一次。獲得校級先進科研工作者的:一等獎獎勵3000元,二等獎獎勵2000元,三等獎獎勵1000元。
第十四條 我校教師創造的應用性成果被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采用,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按《南湖科技學院科研成果轉化實施暫行辦法》執行。軟科學研究成果獎勵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參照應用成果獎勵相關原則進行獎勵。
第三章 成果申報、受理、審核與異議處理
第十五條 申報者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科研成果的法律和法規,恪守學術道德,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報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獲得的科研成果,由申報者所在系、部和處統一按時、按要求進行申報,申報者應當提交成果原件和有關附件,如獲獎證書、著作、論文原件、索引或轉載原件或有效查詢證明件、專利證書、鑒定證書和復印件等。給予獎勵的成果獲獎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原件或其它文件的,不予登記,不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 學??蒲刑幱诿磕昴甑准惺芾砜蒲谐晒陥?,具體時間以通知為準,逾期不再受理。因故未申報當年成果可于次年開學一周內再申報一次,如申報者外出學習而造成當年度未能及時申報,可在下個年度補報,但是不得跨兩個年度。
第十七條 學??蒲刑庁撠煂徍松陥蟮目蒲谐晒?,并登記和建立成果檔案,于每年四月份公布上年度獎勵成果及獎勵情況,半月內無異議即認可,報學校審發;有異議的成果,停發獎勵,待本人澄清后再發。如發現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取消獎勵,收回所發獎金,并按其所獲獎金金額收取銀行同期利息,同時依據有關規定報學校紀委和監察處給予當事人相應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學??蒲刑?。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開始生效,以前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集團企業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集團公司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科研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充分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創造性,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二條 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科技進步獎的。
第三條 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技術創新獎的。
第四條 利用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有關基金的。
第五條 對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進行改良革新并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
第六條 對公司經營發展有影響并給公司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或者獲得發明獎的。
第七條 通過國家或省、市級產品技術鑒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省、市重點新產品認證的。
第九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或省、市立項的。
第十條 圍繞科技成果,給公司帶來經營性或管理性資質的。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獲得國家級科技創新獎,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省部級科技創新獎,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省各項基金的,獲得基金數額扣除相關費用后按10%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對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進行改良或革新,給公司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的,給予1000元獎勵。
第十五條 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并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給予3000—5000元獎勵;獲國家發明獎的給予10000元獎勵;獲省、市級發明獎的給予5000元獎勵。
第十六條 獲得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5000元獎勵;獲得省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3000元獎勵,獲得市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1000元獎勵,
第十七條 通過國家技術鑒定的給予10000元獎勵,通過省部級技術鑒定的給予5000元獎勵。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立項的給予3000元獎勵;獲得省立項的給予1000元獎勵,獲得市級立項的給予500元獎勵。
第十九條 獲得國家級經營性資質給予10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5000元獎勵;省部級經營性資質給予5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2000元獎勵;市級經營性資質給予1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500元獎勵。
第四章 獎勵申報程序
第二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集體或個人須填寫《科技成果獎勵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五章 獎勵分配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個人,獎勵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集體,獎勵給集體,由該項目主要負責人決定獎勵分配比例并予以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管理性資質,為能夠提高企業知名度或企業形象,有利于工作開展,能夠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以成為企業無形資產的榮譽性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經營性資質為直接用于經營或生產的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資質。
第二十五條 有關獎勵或資質中區分一、二、三等級的,上述獎勵金額為最高級別獎勵,每差一級,國家級差別1000元,省部級差別500元,市級差別200元。
第二十六條 同種科技成果或技術同時獲得多種不同級別榮譽(各項獎勵、基金、資質)按其中最高金額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篇3: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1998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已經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繁榮和發展我省社會科學事業,獎勵在社會科學方面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名稱定為“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下列三類社會科學作品,每類均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一)專著類;
(二)譯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書、科普讀物類;
(三)論文、調研報告、決策咨詢研究報告類。
第三條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義頒發。評獎活動每三年舉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評獎活動的管理、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 在當屆評獎年度內正式出版或發表的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科學作品,符合下列標準的,其作者可以個人或者集體名義申請“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符合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gg開放的方針;
(二)在學術上有科學創新、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三)體現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精神。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申報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有關單位或組織推薦意見書。
第六條 凡已在相當或高于本獎勵的評獎中獲獎的成果不再申報參評。
第七條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當屆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委會)評審。
省評委會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設立,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評委會成員,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專家、學者和有關主管部門領導擔任,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條 社會科學各類作品優秀成果獎具體標準是:
(一)專著:在研究現實和歷史的重大問題上有創見;
(二)譯著:譯文準確暢達,譯作內容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或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教材:在內容上有新意,結構上有突破,對科研、教學有重要應用價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釋準確(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對歷史考證有所發現或有重要價值;
(五)科普讀物:適應時代需要,并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在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書: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實用價值或學術價值;
(七)論文:在學術上有創見,或能正確闡明重大理論問題或有助于解決實際問題;
(八)調查報告、咨詢報告:緊密聯系gg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進行研究,具有較高應用價值和明顯的社會效益,或具有較高的決策參考價值。
第九條 福建省社會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科學、民主、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標準,注重質量的原則;
(三)在同等條件下,青年作者作品優先入選原則。
第十條 省評委會的評審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評:組織學科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負責成果的初評、初選工作;
(二)復評:組建若干復評組,對初評結果進行復評,按評審標準和所下達的入選成果比例(或數量)向省評委會推薦各等級獲獎候選項目;
(三)終評:省評委會對各復評組所推薦的各項候選成果進行最后評定。
第十一條 省評委會的評審結果應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為異議期。
第十二條 經公布無異議的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對獲獎人授予獎勵證書和資金。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各類各等級獎金數額和評獎工作費用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與自然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享受同等待遇,其獲獎結果記入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津貼的依據。
第十四條 參加評選的作品有弄虛作假或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獎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獎勵,并追回獎金和獎勵證書;有關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侵權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評審成員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評審資格,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