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獎勵管理體系實施細則
SDFD-09Z-07
1管理目的
為了規范店塔發電公司及下屬各A、B廠科技創新成果的申報、評審和獎勵程序,明確職責權限,鼓勵廣大員工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和技術攻關活動,促進科技創新企業的形成,特制定本細則。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店塔發電公司及下屬A、B廠對科技創新成果的申報、評審和獎勵管理工作。
3執行程序與管理規范
針對現有的設備、系統存在的缺陷,店塔發電公司下屬A、B廠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恢復和擴展現有功能,提高經濟效益,降低設備風險。經上報店塔發電公司審核,由公司審批對列入系統內或單位內部科技創新、技術攻關的項目根據成果給予獎勵。
3.1
申報范圍和內容
申報電力科技成果獎的范圍和內容:
3.1.1
由國家、行業標準要求強制性實施的項目,由店塔發電公司科技領導小組提出或A、B廠上報經店塔發電公司批準后下發執行的科技項目。
3.1.2
針對A、B廠生產、建設和經營情況,對涉及安全、經濟、環保、健康和勞動生產率等內容,為改善企業的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的科技創新、技術攻關、技術改造并列入A、B廠科技成果計劃的項目。
3.1.3
在解決電力基建、生產、經營關鍵性課題中,取得的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新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計、計算機軟件)和理論應用、科學研究與試驗探索成果。
3.1.4
引進、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或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并且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1.5
為解決基建、生產和經營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節約了資金,避免了重大經濟損失而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實施方案。
3.1.6
上報項目已完成、正式驗收并投產一年以上。
(已經獲得國家、部委(省部級及以上)獎勵的項目,不在評獎之列)。
3.2
申報材料
3.2.1
申報單位A、B廠應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一份):
3.2.1.1
科技進步獎申報表(含電子版);
3.2.1.2
電力科技查新檢索報告。
3.2.2
店塔發電公司要求各申報項目應進行科技查新,目的是:
3.2.2.2
通過查新,證明在所查范圍內國內外有無相同或者類似研究;
3.2.2.3
通過查新,對查新項目分別或者綜合進行國內外對比分析;
3.2.2.4
由查新機構根據分析對查新項目的新穎性做出判斷;
本報告應由網省電力公司、科研院所、高校確定的查新單位或國家電力公司二級及以上查新機構出具。查新檢索時,電力科技庫為必查庫,查新報告中提及的“相關文獻”、“密切相關文獻”應附文摘,查新報告的有效期是2年。
3.2.3
技術評價證明(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科技創新、技術攻關項目驗收報告、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明、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
對于已組織鑒定的科技創新項目,應提交《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證書》。
對未組織鑒定的科技成果應提交如下文件:
3.2.3.1
列入國家計劃、國家電力公司計劃、公司、店塔發電公司計劃的項目,應提供驗收證明;
3.2.3.2
標準類成果(包括標準、規程、規范)應提交:標準頒發實施一年以上的證明材料;
3.2.3.3
委托開發或自行開發項目,應提交符合公司科技管理部門要求或由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技術創新評價證明(項目驗收報告、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明、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項目總結、評價評估結論、完成的技術指標);
3.2.3.4
已獲發明專利的成果,應提交發明專利授權證書和權利要求書的復印件。
3.2.4
成果應用證明。
3.2.5
有關的研究報告及資料如:研究(或研制)報告、技術報告、測試(或試驗)報告。
研究報告應說明立項背景、重點工作、技術突破、投資回報分析;技術報告應說明技術原理、技術路線、實施方案。測試報告應以數據指標說明成果水平。
報告及資料應簡明扼要,篇幅控制在6000字以內。
所有申報材料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加蓋本單位公章。
3.3
申報程序
3.3.1
A、B廠將符合要求的優秀科技成果項目向店塔發電公司安全技術部,一年上報一次,申報時間為每年6月15-7月15日。
3.3.2
申報項目不受數量限制。各廠應根據項目的創新性、技術水平和推廣應用情況等認真進行初評,擇優申報。獨立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本廠直接申報;單位間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單位申報。
3.3.3
在申報前,各廠應做好資料審查、項目推薦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3.3.3.1
是否重復報獎或多方報獎;
3.3.3.2
是否符合獎勵規定條件;
3.3.3.3
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和效益計算是否真實、合理,是否存在產權糾紛;
3.3.3.4
應用證明是否合格、真實;
3.3.3.5
查新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3.3.3.6
申報項目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齊全、合格,裝定打印是否符合要求;
3.3.3.7
單位推薦意見和獎勵等級建議。
3.4
評審程序和內容
評審按初評、復評和終評的步驟進行。
3.4.1
各廠推薦上報優秀的科技成果項目給店塔發電公司。店塔發電公司初審后進一步上報公司科技領導小組。由公司科技領導小組確定成立神東電力公司科技成果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采用聘任制,任期兩年)。其職責為:
3.4.1.1
全面負責公司科技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3.4.1.2
對公司科技成果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解決;
3.4.1.3
對所屬各發電單位科技成果獎的內部評審工作進行指導;
3.4.1.4
負責向神華集團和行業單位推薦本公司科學技術項目成果;
3.4.1.5
聘請外部有關專家、公司內部專家組成公司科技成果獎專業評審組。
3.4.2
評委會收齊材料整理后,確定入圍評審名單。根據入圍情況,劃分汽機、鍋爐、電氣、發電集控、熱工、信息管理、化學、環保、土建、基建工程、風險管理、綜合管理等十三個專業類別小組。成立公司科技成果評審專業小組(以下簡稱專業組)。其職責是:
3.4.2.1
對科技成果進行初評,擇優向評委會推薦特等、一、二、三等獎項目;
3.4.2.2向評委會建議申報集團公司和有關行業單位科技成果項目。
3.4.3
評委會將各專業類別的申報資料(或電子版)分發給各專業組組長。各專業組組長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公司內部專家(專業組人員不夠時由公司安排外聘的專家評委補充)對相關的項目進行初評審。初評審采用填寫《初評記分表》的記分評審辦法。具體參見附件:《優秀科技成果評審計分辦法》。
3.4.4
各專業組組長將《初評記分表》反饋至評委會。
3.4.5
評委會將初評的結果整理成《初評匯總表》。
3.4.6
評委會將《初評匯總表》分發給評委會委員(含外聘的專家評委)進行復評,填寫《復評意見表》。
3.4.7
評委會匯總《復評意見表》后,根據情況組織評委無記名投票、打分,最后決定科技成果特等、一、二、三等獎。特等獎必須全體委員通過,一等獎和二等獎必須三分之二委員通過,三等獎必須二分之一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3.4.8
評委會將投票結果匯總成為終評意見,向各評委公示。
3.4.9
評委會收集公示意見,形成最終結果報公司科技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公司電力科技成果獎每年(9月15日-10月15日)評審一次。
參加初評、復評的人員當本人參加的成果被評審時應回避。
評審內容:
申報項目的技術創新、工藝創新、管理創新程度;項目的技術難度、實效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安全性。
3.5
評獎標準
科技成果獎評定標準如下:
3.5.1
特等獎
在技術上有特大創新,技術難度大、整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的領先水平或電力工業的領先水平,文化程度高,取得了特別大的經濟效益(創造直接經濟價值300萬元/年及以上,或投入產出比在1:15及以上)和社會效益,對促進科技進步有特別大作用。獎金5萬元。
3.5.2
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整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公司的領先水平或電力工業的先進及以上水平,轉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創造直接經濟價值200--300萬元/年及以上,或投入產出比在1:10及以上)和社會效益,對促進科技進步有重大作用。獎金3萬元。
3.5.3
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大、整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公司的先進及以上水平,轉化程度高,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創造直接經濟價值100-200萬元/年,或投入產出比在1:7及以上)和社會效益,對促進科技進步有較大作用。獎金2萬元。
3.5.4
三等獎
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或復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公司的先進水平,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創造直接經濟價值50-100萬元/年,或投入產出比在1:3及以上)和社會效益,可以進一步推廣應用,對促進科技進步有提高作用。獎金1萬元。
3.5.5
推廣類成果
對于推廣類成果的評審,要求要有新的創新,并且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對于標準類成果,在參照本評審標準的基礎上,還要求突出所進行的試驗研究及取得的技術創新成果已經開展應用。
3.6
候選人條件和限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作為公司電力科技成果獎候選人:
3.6.1
在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3.6.2
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3.6.3
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3.6.4
項目主要工作的承擔者或主要參與者。
主要完成人的創造性貢獻應該具體、屬實、相對獨立,并且與項目創新相對應,無關人員不得掛名。
公司對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實行限額申報:特等獎人數不超過11人/項;
一等獎人數不超過9人/項;二等獎人數不超過7人/項;三等獎人數不超過5人/項,單位不超過2個。
公司電力科技成果獎實行限額評審,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特等獎項目不超過1個/年;一等獎項目不超過1個/年;二等獎項目不超過3個/年;三等獎項目不超過5個/年。
3.7
發布
對獲獎的成果公司將在網上發布并授獎。
3.8
異議
公司科技成果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接受各方面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獎過程、結果持有異議,可在三個月內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交店塔發電公司,發電公司審定后報公司評委會,并且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提供工作單位和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由本單位加蓋公章,提供聯系人、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對提出異議的所涉項目單位,公司評委會將進行調查、核實,若與事實相符,公司評委會將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科技領導小組批準。
3.9
罰則
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公司將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向公司系統內通報。
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由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參與公司科技成果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也將給予行政處分。
4責任體系
4.1
本細則的執行主體為店塔發電公司安全技術部。
4.2
本細則的相關單位為店塔發電公司下屬A、B廠。
4.3
店塔發電公司分管領導
4.3.1負責審批本制度在單位的實施細則
4.3.2擔任店塔發電公司科技領導小組和科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負責人;
4.3.3負責批準不影響科技成果獎勵管理組織結構和管理框架的更改。
4.4
店塔發電公司安全技術部經理
4.4.1
負責全面督促、檢查、指導所屬設備主管推進本細則在所屬發電單位的實施;
4.4.2
搜集本細則在所屬各廠執行中的反饋意見,向分管領導匯報;
4.4.3
組織全面完成公司科技領導小組和科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交辦的有關日常事務等工作。
4.5店塔發電公司安全技術部主管
4.5.1
擔任本細則的負責人;
4.5.2
管理本細則的文件;
4.5.3
督促所屬各廠依據本要求的實施細則,并嚴格落實;
4.5.4
收集本細則執行中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分析、評估本細則管理狀況,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反饋;
4.5.5
指導發電公司下屬各廠對本細則的培訓工作;
4.5.6
全面完成部門經理依據公司科技領導小組和科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交辦的有關日常事務等工作。
4.6
店塔發電公司下屬A、B廠分管生產的領導
4.6.1
負責對本細則在本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4.6.3
審定向店塔發電公司申報的本廠科技成果獎勵項目。
4.7
店塔發電公司下屬A、B廠生產技術部經理
4.7.1
擔任本細則的執行人;
4.7.2
依據本細則組織制定和完善適合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并負責貫徹實施;
4.7.3
收集本細則在執行過程中的信息,并及時檢查、分析、評估和反饋于店塔發電公司;
4.7.4
組織本細則所需的培訓工作,確保員工有足夠的技能理解和運用這些程序;
4.7.5
向店塔發電公司組織申報本廠的科技成果獎勵項目。
5檢查與評價
5.1
店塔發電公司下屬各廠生產技術部專業主管對公司細則在單位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與評價。
5.2
A、B廠生產技術部經理組織對本細則在廠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綜合性的檢查和評價,每季度一次。
5.3
店塔發電公司下屬各廠分管領導對本細則的合理性與完整性進行檢查與評價,每季度一次。
5.4
店塔發電公司經理組織對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每半年一次。
5.5
檢查與評價參照下表進行。
5.6
檢查和評價記錄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3年。
附錄:本細則有2個附錄
附錄1:優秀科技成果評審計分辦法;
附錄2:成果初評計分表。
附錄1:
優秀科技成果評審計分辦法
1項目成果的技術水平
1.1
成果在技術上有特別大創新,技術難度大,整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的領先水平或電力工業的領先水平(9--10分)。
1.2
成果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整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神東電力的領先水平或電力工業的先進及以上水平(7—9分)。
1.3
成果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大,整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神東電力的先進及以上水平(4--7分)。
1.4
成果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或復雜程度,整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神東電力的先進水平(2—4分)。
2成果應用的經濟效益
2.1
創造直接經濟價值300萬元/年及以上,或投入產出比在1:15及以上(9—10分)。
2.2
創造直接經濟價值200-300萬元/年及以上,或投入產出比在1:10及以上(7—9分)。
2.3
創造直接經濟價值100-200萬元/年,或投入產出比在1:7及以上(4--7分)。
2.4
創造直接經濟價值50-100萬元/年,或投入產出比在1:3及以上(2--4分)。
注
?。?、計分公式Y=∑*n×Rn
其中Y:成果項目得分
*n:對應1、2項,每項得分。
Rn:加權系數,對應1、2項為4、6。
2、每項成果至少應有三位評委分別評審打分。
評審計分表格另附。
附錄2:
成果初評計分表
成果項目:
項目單位:
序號
評審分項名稱
評分*n
加權系數Rn
分項得分
Yn=Rn×*n
成果的技術水平
成果的經濟效益
得分
Y=∑Yn=Rn×*n=
評語
備注
評審人簽名:*年*月*日
篇2:集團企業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集團公司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科研開發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充分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創造性,根據有關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二條 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科技進步獎的。
第三條 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技術創新獎的。
第四條 利用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獲得有關基金的。
第五條 對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進行改良革新并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
第六條 對公司經營發展有影響并給公司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或者獲得發明獎的。
第七條 通過國家或省、市級產品技術鑒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省、市重點新產品認證的。
第九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或省、市立項的。
第十條 圍繞科技成果,給公司帶來經營性或管理性資質的。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獲得國家級科技創新獎,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省部級科技創新獎,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省各項基金的,獲得基金數額扣除相關費用后按10%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對圍繞與公司經營發展有關的科技成果或技術進行改良或革新,給公司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的,給予1000元獎勵。
第十五條 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并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發明創造給予3000—5000元獎勵;獲國家發明獎的給予10000元獎勵;獲省、市級發明獎的給予5000元獎勵。
第十六條 獲得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5000元獎勵;獲得省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3000元獎勵,獲得市級重點新產品認證的給予1000元獎勵,
第十七條 通過國家技術鑒定的給予10000元獎勵,通過省部級技術鑒定的給予5000元獎勵。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立項的給予3000元獎勵;獲得省立項的給予1000元獎勵,獲得市級立項的給予500元獎勵。
第十九條 獲得國家級經營性資質給予10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5000元獎勵;省部級經營性資質給予5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2000元獎勵;市級經營性資質給予1000元獎勵,管理性資質給予500元獎勵。
第四章 獎勵申報程序
第二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集體或個人須填寫《科技成果獎勵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五章 獎勵分配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個人,獎勵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條件的集體,獎勵給集體,由該項目主要負責人決定獎勵分配比例并予以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管理性資質,為能夠提高企業知名度或企業形象,有利于工作開展,能夠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以成為企業無形資產的榮譽性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經營性資質為直接用于經營或生產的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資質。
第二十五條 有關獎勵或資質中區分一、二、三等級的,上述獎勵金額為最高級別獎勵,每差一級,國家級差別1000元,省部級差別500元,市級差別200元。
第二十六條 同種科技成果或技術同時獲得多種不同級別榮譽(各項獎勵、基金、資質)按其中最高金額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
篇3: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1998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已經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繁榮和發展我省社會科學事業,獎勵在社會科學方面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名稱定為“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下列三類社會科學作品,每類均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一)專著類;
(二)譯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書、科普讀物類;
(三)論文、調研報告、決策咨詢研究報告類。
第三條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義頒發。評獎活動每三年舉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負責評獎活動的管理、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 在當屆評獎年度內正式出版或發表的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科學作品,符合下列標準的,其作者可以個人或者集體名義申請“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符合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gg開放的方針;
(二)在學術上有科學創新、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三)體現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精神。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申報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復印件;
(三)有關單位或組織推薦意見書。
第六條 凡已在相當或高于本獎勵的評獎中獲獎的成果不再申報參評。
第七條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當屆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委會)評審。
省評委會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設立,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評委會成員,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專家、學者和有關主管部門領導擔任,其中具有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條 社會科學各類作品優秀成果獎具體標準是:
(一)專著:在研究現實和歷史的重大問題上有創見;
(二)譯著:譯文準確暢達,譯作內容對研究和解決理論問題或實際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教材:在內容上有新意,結構上有突破,對科研、教學有重要應用價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釋準確(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對歷史考證有所發現或有重要價值;
(五)科普讀物:適應時代需要,并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在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書:體例科學,資料可靠,知識性強,能反映國內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實用價值或學術價值;
(七)論文:在學術上有創見,或能正確闡明重大理論問題或有助于解決實際問題;
(八)調查報告、咨詢報告:緊密聯系gg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進行研究,具有較高應用價值和明顯的社會效益,或具有較高的決策參考價值。
第九條 福建省社會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科學、民主、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標準,注重質量的原則;
(三)在同等條件下,青年作者作品優先入選原則。
第十條 省評委會的評審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評:組織學科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負責成果的初評、初選工作;
(二)復評:組建若干復評組,對初評結果進行復評,按評審標準和所下達的入選成果比例(或數量)向省評委會推薦各等級獲獎候選項目;
(三)終評:省評委會對各復評組所推薦的各項候選成果進行最后評定。
第十一條 省評委會的評審結果應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為異議期。
第十二條 經公布無異議的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對獲獎人授予獎勵證書和資金。
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各類各等級獎金數額和評獎工作費用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與自然科學優秀成果獲獎者享受同等待遇,其獲獎結果記入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津貼的依據。
第十四條 參加評選的作品有弄虛作假或抄襲剽竊他人成果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獎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獎勵,并追回獎金和獎勵證書;有關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侵權行為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評審成員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取消評審資格,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