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醫學院保密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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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昆醫學院保密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學院的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中央關于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決定》和《云南省保守國家秘密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學院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理論、“***”重要思想和***為指導,堅持發展、創新、服務的工作思路,進一步探索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長效機制,圍繞學院中心工作,大力推進保密法制建設、宣傳教育、技術管理和督促檢查工作,不斷提高保密工作科學化、保密管理法制化、保密技術現代化和保密隊伍專業化水平,切實加強保密工作,確保黨和國家的秘密安全,更好地為學院的改革、建設與發展服務。

  第三條 學院保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技管并重,保障發展;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相結合。

  第四條 全院教醫護職工都要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和責任。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保密工作有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五條 學院各二級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受上級保密工作部門進行職權范圍內的保密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保密職責及義務

  第六條 學院成立保密委員會。保密委員會主任由學院黨委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包括學院相關涉密單位負責人。保密委員會在上級保密委的指導下,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密委員會負責全院保密工作,組織實施指導、檢查、規劃和總結,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工作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各二級單位、部門領導負責本單位保密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黨委辦公室,負責院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根據保密委員會的決定,建立健全各級保密組織;

  (二)制訂工作計劃和細則,建立健全會議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各二級單位、部門保密工作情況;

  (三)負責全院的保密宣傳教育、培訓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協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項目進行確定和調整密級;

  (五)負責保密文件的收發、傳閱、管理、歸檔和銷毀工作;

  (六)負責學院保密委員會印章和介紹信管理工作;

  (七)負責對失、泄密現象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國家秘密采取補救措施;

  (八)完成上級有關部門布置和交辦的工作任務,承辦保密委員會交辦的保密工作事項。

  第八條 學院各二級單位、部門設立一名專職或兼職保密員,分管保密工作的負責人對本部門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建立起學院與各二級單位、部門間的二級組織網絡。

  第九條 各二級單位、部門保密工作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及學院保密委員會的決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對所屬單位、部門的保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三)對本單位、部門專兼職保密人員進行任用;

  (四)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和保密檢查工作,協助調查失、泄密事件;

  (五)完成上級有關部門布置和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條 涉及保密工作的人員應加強保密意識,嚴格遵守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

  (三)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

  (四)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六)不在普通電話、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居、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九)不攜帶秘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第十一條 全院教醫護職工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二)不準將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作為廢品出售;

  (三)不準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參觀、游覽、探親訪友或者參加外事活動;

  (四)不準在公共場所或者向家屬、子女、親友及其他不應知悉者談論國家秘密;

  (五)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六)不準使用無任何保密措施的電話、電報、傳真、計算機網絡等手段傳輸國家秘密;

  (七)不準向境外和國內公開發行的報紙雜志及電臺、電視臺投寄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論文、稿件、圖文聲像制品;

  (八)未經批準不得引帶境外人員到軍事禁區、國家規定不對外開放區域或者保密部位參觀活動;

  (九)不準隱瞞泄密事件。

  第三章 文件保密

  第十二條 發至各二級單位、部門的文件,必須有專人管理。對上級文件及內部保密資料,要及時進行登記,建立傳閱、借閱手續。

  第十三條 各二級單位、部門每年第一季度要將上年度收到的黨內涉密文件分別清退給發文單位,如有短缺、遺失,要認真追查。對絕密、機密、秘密文件,每學期要清理清查一次,確保秘密的安全。

  第十四條 絕密、機密、秘密文件和密碼電報不得翻印、復印和摘錄。閱看文件,不得橫傳,不得將文件私自帶出。

  第十五條 凡從上級開會帶回或領回的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傳真,應及時交機要人員登記保管,不得私自保管。

  第十六條 涉密人員調離本部門時,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嚴格清查,全部移交。

  第十七條 文件和內部資料一律不得出售。處理廢舊報紙、雜志時,要認真清理,防止夾帶文件和內部資料。

  第十八條 凡銷毀的保密文件、資料要逐件登記、造冊,由專人監督檢查,送往指定場所銷毀,個人不得銷毀秘密文件。

  第四章 科技保密

  第十九條 每個科研課題的密級,由科研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準確界定,并按照不同的密級進行管理,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和《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第二十條 凡有密級的科技檔案、資料、圖紙等,應嚴格按規定范圍借閱或使用。必須提供其他人員利用或借用時,要經科研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我院有密級的科研課題及科研狀況的學術論文,通訊報道等,對外發表或交流之前,必須經科研管理部門審查。

  第二十二條 對實驗室有保密價值的部位、環節,要有保密措施,并應加強監管。

  第五章 考務保密

  第二十三條 學院考務部門全面負責學院考務的安全保密工作。各二級學院、各專業具體負責各項考務安全保密措施的組織落實工作??紕杖藛T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程序和規定,依法正確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各級各類考試試卷的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試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命題和審題教師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身份、工作內容、命題方式和地點,各門課程開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與試題相關的內容,不經安排不得參與考生的考前輔導班或接待考生的咨詢。

  第二十六條 試卷印制、封裝應選派保密意識強、責任心強、政治素質好的人員參與。所有參與印制、封裝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保密紀律。除專職人員外,嚴禁他人進入印制考卷的場所。試卷印制過程中,報廢試卷必須當即用碎紙機銷毀。

  第二十七條 考試時,主考、監考人員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規則;參與閱卷的所有人員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的成績,應將成績歸口報教務管理部門;評閱后的試卷屬于機要檔案,應按試卷保管規定保存,并在保存期滿后按規定銷毀。

  第二十八條 學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為研究生招生考試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院研究生入學考試的保密工作;研究生部負責人作為直接主管負責人,承擔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的責任;研究生招生辦工作人員和有關學科命題人員為招生考試安全保密直接責任人。各有關人員要嚴格執行招考保密程序和規定,依法正確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院紀檢、監審和保衛部門應加強對研究生招生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支持配合,確保招考工作安全有序。

  第三十條 研究生部和各二級學院要加強對研究生招生考試自命題工作的領導,對參加命題和審題教師及相關涉密的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宣傳和教育,并與每名參與命題、審題和考務工作的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部負責全院研究生入學初試自命題的考務工作,包括命題、形式審查、試題的印刷、分裝、保管、寄發、回收、整理和評卷組織工作。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部負責制定我院復試的基本要求,各二級學院或碩士點具體負責研究生入學復試的考務和保密工作,包括命題、審題、印刷、保管和評卷工作。

  第六章 外事保密

  第三十三條 學院任何單位、團體或個人所從事的涉及國外、外國駐華機構、團體、個人的活動、交往或聯系,必須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外事紀律。

  第三十四條 學院任何單位、團體或個人組織或參與涉外活動,須以書面形式報學院國際合作交流處審批?;顒觾热莶坏蒙婕皣颐孛?、危害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不得向客人泄露秘密事項。不得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參與外事活動。

  第三十五條 出國的我院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在冊學生,應在出國前學習、了解有關保密法規,接受保密教育及國家安全教育。國際合作交流處和保衛處對我院出國人員進行外出前的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出國人員不得擅自攜帶記載有秘密內容的資料。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帶出的,須經過院保密委員會批準。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出境,按照外交部有關規定和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制定的《關于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二級單位、部門因工作需要向境外機構、外國記者或非政府組織提供資料、信息、召開有關會議或接受采訪前,必須報國際合作交流處,并由院保密委員會對所提供的資料、信息和會議內容進行保密審查。確需提供涉密資料、信息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局《對外經濟合作提供資料保密暫行規定》的要求,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章 計算機及網絡信息保密

  第三十七條 學院各單位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單機或系統應由專人負責管理,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接入國際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第三十八條 涉密計算機信息存儲介質(軟盤、光盤等)應標明密級,并由專人保管,并按相應密級文件進行分類管理,不得與其他存儲非秘密信息的介質混用。未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同意,不得外借。

  第三十九條 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保密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預算、同步建設。

  第四十條 凡涉及國家、學院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校園網終端或服務器上處理、保存。

  第四十一條 堅持“誰上網、誰負責”和“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的原則,加強上網信息的事前審批工作。各二級單位、部門要對上網信息嚴格審查,嚴格審批程序,在校園網上公布的信息,由各單位、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院領導審閱、簽發。

  第四十二條 不得利用校園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竊取或泄露國家機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校園穩定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不得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其他數據資料。

  第八章 檔案保密

  第四十三條 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庫房。需要查閱非涉密檔案的人員,只能在檔案室指定場所閱看。

  第四十四條 查閱黨委會議記錄、院長辦公會議記錄等核心機密材料,必須經學院黨委書記或院長批準,但不得復印、借出。

  第四十五條 如需復印保密范圍檔案或將檔案借出,需經檔案所屬部門負責人和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并限制借出時間。

  第四十六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明昆醫學院檔案工作安全保密制度》,既要積極提供利用,又要注意保密。

  第九章 其它保密

  第四十七條 在日常通話、通訊輔助工具、手機信息中不能涉及國家秘密,各單位用以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通信設施,必須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條 召開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主辦單位必須報學院保密委員會同意。

  召開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必須執行有關保密規定,會議的保密要求應當明確告知與會人員和會議工作人員,未經會議主辦單位批準,任何新聞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錄音、錄像。禁止使用無線話筒傳達國家秘密事項。

  具有屬于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文件、資料,與會人員在會后應當及時如數交所在工作單位保密機構保管,個人不得保存。

  第四十九條 學院院報、學報的工作人員、記者、編輯,因工作關系接觸到的或者非正式渠道獲悉的國家秘密事項尚未公開的,不得報道刊發;難以判斷稿件內容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征詢有關單位的意見,不得擅自發表。

  學院各二級單位、部門和個人接受校外新聞媒體采訪或提供公開發表的消息、稿件,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十章 獎勵和懲處

  第五十條 保密工作要作為部門和干部考核的一項內容。要認真落實失、泄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保密工作的執行情況,由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納入領導干部考核、檢查和監督的內容,對保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或集體,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失、泄密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五十一條 凡發生失、泄密情況,各單位要及時向院保密委員會報告,不得遲報或隱瞞不報。

  第五十二條 調查泄密事件應當查明以下情況:

  (一)被泄露的國家秘密的內容和密級;

  (二)泄密事件過程、主要情節和事件的性質;

  (三)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四)有關責任者及其應負的責任。

  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對泄密事件開展調查后,與紀委、組織或者人事部門協商后,提出初步意見,經保密委員會同意后,報學院黨委會決定,給予涉密人員黨紀、政紀處理或者免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保密法規,構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學院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處級以上干部除遵守本保密規程外,還必須模范遵守《*中央保密委員會關于黨政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商業管理公司員工手冊:保密管理

  商業管理公司員工手冊-保密管理

  保密管理

  5.1 保密

  員工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入職時需簽訂《保密協議》,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經公司書面授權,不允許擅自披露、使用、處置或授權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處置保密信息,如泄密,員工須承擔相應責任與處罰。

  5.2 公司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項目部所有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紙、技術參數、產品構造等任何未公布的技術信息;

  6.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商場或尚未公布的各類信息、調查結果等;

  7.公司員工人事檔案,勞務性薪資收入等資料;

  8.各類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

  5.3 員工應知悉,公司不允許員工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得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禁止以盜竊、利誘、威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公司秘密。禁止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不正當手段獲取公司秘密。如員工發現公司秘密已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上報。

  5.4 詳細規定請參考《保密管理制度》

篇3:裝飾設計工程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裝飾設計工程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1 本公司的保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分公司、公司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 為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

  2 公司的保密工作貫穿于公司的各個工作環節,涉及到各部門。公司的每一名員工 都必須遵守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度。

  3 公司所有資料都應明確密級和保密期限、保密范圍。凡屬已確定密級的資料應在 規定的載體上予以注明。非密級資料可不加注明。

  4 公司所有資料包括文件、協議、合同、圖紙、證件、報表、信息等均應確定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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