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昆醫學院明昆醫學院信訪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學校與廣大教醫護職工和學生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教醫護職工、學生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學校及各二級單位、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權部門進行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教醫護職工、學生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學校和各二級單位、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預防和及時處理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問題。
第四條 信訪工作在學校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設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委辦公室;各二級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信訪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辦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配合上級處理重大信訪事項;
(四)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五)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六)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其他。
第六條 信訪工作機構組織相關人員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信訪工作機構和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活動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二)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部門;
(三)不得丟失、隱匿或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四) 信訪工作機構及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其他。
第七條 信訪工作機構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規定,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二章 信訪的提出、受理和辦理
第八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信訪工作機構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九條 學校建立校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信訪接待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信訪工作機構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逐級向信訪工作機構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3人,否則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第十三條 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單位、部門提出。
重大、緊急又不屬于學校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并及時報請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五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部門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單位、部門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學校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受理單位、部門。
第十六條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改進工作、促進學校發展的,學校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第十八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信訪機構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事項應當依法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政策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不予支持。
信訪工作機構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執行。
第二十條 信訪人應在信訪機構提出的書面答復意見書上簽署意見。信訪人不愿簽署意見或因為其他情況不能簽署意見的,信訪機構要備注說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信訪事項處理完畢,信訪機構應將《信訪案件登記表》、《信訪案件結案報告單》、信訪事項書面答復意見書、信訪辦理情況綜合報告及其他材料登記存檔。對于上級轉送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要求上報有關機構或部門。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信訪人對信訪工作機構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向有權機構請求復查、復核。
第三章 獎勵和懲處
第二十四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改進學校工作或促進學校發展以及保護學校利益有貢獻的,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學校及各二級單位、部門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部門安全穩定工作體系。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給予校內處分。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給予校內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未明確的事項,參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及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二級單位、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黨委辦公室和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以前的相關規定及做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篇2:(公司)職工信訪程序規定
> 企業(公司)職工信訪程序規定認真貫徹落實《信訪穩定工作責任追究制(試行)》的有關規定,根據總公司[20**]9號文的要求,緊緊圍繞分公司黨政提出的創建“平安zz”、“平安公司”的目標任務,努力從源頭上減少信訪問題發生,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運搬公司職工信訪程序規定,望各隊認真遵照執行。
一、信訪程序規定遵循的原則
1、堅持“依法*”、“違法追究”、“雙項責任”、“注意引導”的原則。
2、堅持“分級負責,層層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堅持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堅持職工有問題“逐級反映,層層落實”的原則。
二、運搬工區職工信訪程序規定
職工反映問題,先到職工本人所在的班組反映,屬于班組管轄范圍內的,工班長應予以積極做好解釋、答復等工作;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班組時,工班長應當主動協調,不得推諉;如果工班長對職工反映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不做答復或解決不了的,由工班長帶領職工本人,到職工所在隊的黨政領導處反映(如果職工所反映的問題是關于工班長的,可以直接到該隊黨政領導處反映),所在隊的黨政領導要根據情況,是屬于該隊管轄范圍內的,該隊黨政領導應予以積極做好解釋、答復等工作;涉及到兩個隊或兩個隊以上時,該隊黨政領導應當主動協調,不得推諉;如果該隊對職工反映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不做答復或解決不了的,由隊黨政領導帶領職工本人和工班長,到職工所在隊分管領導處反映(如果職工所反映的問題是關于隊黨政領導的,可以直接到分管領導處或分公司黨政領導處反映),分管領導處理不了的,由分管領導帶領職工所在隊的隊黨政領導,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及職工本人,到公司紀委或黨總支書記處反映,
紀委書記或黨總支書記將根據事實情況給職工一個答復,職工不滿意的,由分公司黨政領導出具證明,職工可以到礦信訪辦進行反映問題。
三、信訪程序規定保證措施
運搬工區信訪工作程序規定,嚴格執行責任聯帶,如有職工越級反映問題的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1、如各隊職工有不通過工班長、隊黨政領導和分管領導,直接到公司黨政領導處反映問題者,(職工反映工班長、隊黨政領導或分管領導的問題時除外)公司黨政領導有權對職工所反映的問題不與答復、解決,并追究該隊分管領導、隊黨政領導、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的責任;并對分管領導罰款50元,對該隊隊長、黨支部書記各罰款50元,對該隊的各黨小組長、工會小組長、團支部書記各罰款50元,對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各罰款50元,對本班其他職工各罰款50元,對職工本人罰款100元。
2、各隊職工有不通過工班長、隊黨政領導直接到分管領導處反映問題者,分管領導有權對職工所反映的問題不與答復、解決,并追究該職工所在隊的黨政領導,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的責任,并對該隊黨政領導罰款50元,對該隊的各黨小組長、工會小組長、團支部書記各罰款50元,對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罰款50元,對該職工所在班的其他職工各罰款50元,對職工本人罰款100元。
3、職工有問題,應由職工本人按上述程序到單位反映,不得讓家屬或其他親屬到單位進行反映、胡鬧,如有職工家屬或其他親屬到單位反映、胡鬧的,所反映的問題不作處理,并對職工本人罰款300元,對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罰款100元,對職工所在班的其他職工各罰款50元,對職工所在隊的隊黨政領導各罰款50元,對分管該隊的公司領導罰款50元,對包保該隊的人員各罰款50元,(如有重復罰款的,只罰一次,不重復罰款)。
4、職工如違犯此規定,出現分公司內部越級*行為,將與每月“五好班組”評選掛鉤,視情節給予該職工所在的班、隊進行扣分,
納入“五好班組”月考核,如出現越級到公司關部門*,將按照《zz公司信訪穩定工作責任追究制(試行)》的有關規定,除分公司處罰外,總公司將加倍處罰。
5、各隊職工如有問題可以按《zz公司信訪程序規定(試行)》去逐級反映,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并有利于工公司的穩定,分公司的穩定,車間的穩定,為實現“平安zz”“平安公司”,車間創建“平安車間”奠定堅實的基礎。
6、各隊要根據上述規定,制定出各隊的保證措施,齊心協力把穩定工作抓實、做好。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篇3:學院信訪工作規定
學院信訪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信訪監督的作用,提高信訪工作效率,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上級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本學院師生員工以及與學院師生員工有關聯的當事人或組織采取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學院或相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并由學院或相關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了解學院各項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聽取廣大師生員工和人民群眾批評、建議的窗口;是改進領導工作作風、促進勤政廉政建設、密切黨群關系的重要渠道;是維護學院穩定、促進學院改革與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學院黨政領導和各單位負責人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批閱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定期檢查指導學院和本單位的信訪工作。
第五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文明接待來訪人員,認真處理信訪材料,主動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全院信訪工作歸口院黨委(院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學院辦公室)管理,由分管學院辦公室工作的院領導主管。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一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并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第三章 信訪處理
第八條 信訪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學院各單位收到的信訪事項,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直接由本單位負責調查處理,各單位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答復信訪人。
(二)信訪內容不涉及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信訪件應當及時上交學院辦公室,并負責向信訪人員說明情況,由學院辦公室按領導批示批轉給有關單位處理。
(三)需多部門協同處理的信訪,由領導批示牽頭的單位擬訂方案,主動會同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回告來信來訪人,同時將處www.zonexcapitaltr.com理結果報學院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學院辦公室受理的信訪件,根據信訪內容,分別自辦、轉辦、立案轉辦。對學院辦公室交辦的信訪事項,學院各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學院辦公室;情況復雜的,不能按期辦結的,在征得學院辦公室同意后,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解決的信訪問題,應向來信來訪人說明情況和理由,作好解釋工作。學院辦公室認為對交辦的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條 對于內容涉及幾個單位、情況又較復雜的信訪問題,由有關院領導或學院辦公室協調處理。
第十一條 學院各單位在獲悉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后,應當果斷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擴大,同時立即報告學院辦公室和學院有關領導。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辦理群眾來信、來電、傳真及電子郵件。
(一)按照來信、來電、傳真及電子郵件的有關內容,由接訪單位填寫《接訪登記表》,書信形式應將信紙、信封及其附件一并裝訂;提出擬辦意見,呈送有關領導閱示。
(二)學院辦公室受理的屬于反映一般問題的來信、來電等,經學院辦公室負責人同意,轉有關單位辦理,不宜轉辦的由學院辦公室自辦。
(三)上級機關交辦的或反映重大問題的來信、來電等,學院辦公室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呈送主管院領導批示后,由學院辦公室自辦或交有關單位督辦。
(四)來訪者反映重大問題,接待者應及時向主管院領導匯報,經審批、立案后交有關單位查辦,查辦結果應及時報告學院辦公室。
第十三條 對轉辦、立案交辦的信訪件,承辦單位要按規定的時間要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學院辦公室審查存檔;上級機關立案交辦件經主管院領導審查后,回報交辦機關。
第十四條 結案報告要求事實清楚、結論明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五條 學院登記、受理的信訪,一律由學院辦公室回復信訪人;各單位直接受理的信訪件,由各承辦單位回復信訪人。
第十六條 凡經處理完結的信訪件,承辦單位應以信訪立戶,按時間順序排列編號,報綜合檔案室統一存檔。
第五章 信訪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 嚴禁把信訪人檢舉、揭發和批語信件、材料轉交或透露給被檢舉、揭發、批評的部門和個人。因此造成對檢舉、揭發、批評人進行打擊報復和信訪人提出的正當要求采取拖著不辦,輕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要嚴守黨和國家機密,遵守紀律,不得擴散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對于信訪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文件等要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對信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承辦單位或個人,學院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