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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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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

  黔食藥監辦〔2009〕120號

  關于印發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為加強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別構成,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下發《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請轉轄區內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州省衛生廳

  貴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貴州省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別構成,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終止妊娠藥品的購銷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終止妊娠藥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終止妊娠藥品是指用于懷孕婦女提前終止妊娠所用的藥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種: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隱);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饋);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劑(商品名:利凡諾、雷弗諾爾);

  (四)催產素注射液(商品名:縮宮素);

  (五)卡前列甲酯(商品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獲準生產和銷售的其他人工終止妊娠藥品。如天花粉蛋白(商品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商品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環氧司坦(商品名:愛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商品名:芫花酯甲)等。

  第五條

  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第六條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第七條

  終止妊娠藥品僅限于在依法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

  禁止不具有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經核準開展產科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正常使用催產素藥物除外。

  第八條

  終止妊娠藥品的生產、批發企業應嚴格審查購買和使用者的資質,對終止妊娠藥品的購銷要建立完整的銷售檔案,并保存3年以上。

  第九條

  開展終止妊娠手術服務的機構,應制定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購買和使用的記錄,并保存3年以上。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發現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違反規定非法銷售和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5日起執行。

篇2:高級中學衛生站藥品管理規定

  高級中學衛生站藥品管理規定

  用藥安全制度

  學校衛生站藥品管理制度,依照上級規定,以切實保證師生用藥安全有效。

  一、衛生站應當嚴格執行藥品的質量管理與采購驗收制度,衛生站不得擅自采購醫療機構的醫院制劑,衛生站要堅持對購進的藥品做到根據原始憑證逐批驗收。

  二、衛生站應當嚴格使用規定藥品目錄范圍內的藥品。對師生的用藥情況,必須及時記錄于藥品登記本。

  三、對于破損、過期、失效的藥品報損銷毀,應當詳細記錄造列清單,及時交報有關部門處理。

  四、經常保持藥柜的清潔,注意采取有效地防潮、防霉措施,嚴格防止人為的污染藥品。

  五、藥品存放必須分類定位: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串味藥與不串味藥要注意分開放至不同藥柜,并以標簽注明。

  六、對藥品實行有效期管理,做到"先進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則,堅持定期對藥品進行質量的檢查,禁止使用過期、變質、變霉的藥品。

  藥品采購、管理制度

  1、學校衛生站內藥品必須專人負責保管,購入或使用手續齊全,帳目要清楚、準確無誤。

  2、定期做好藥品的盤點工作,統計上報財會,以便進行測算藥費,進行收費。

  3、對藥品不同劑型應分別存放,口服藥和外用藥以及消毒藥必須分開存放。

  4、衛生站的藥品要妥善保管,教師及學生取藥要及時登記。隨時檢查藥品的有效期及安全性。對過期藥品要嚴格銷毀處理。

  5、嚴格遵守無菌操作規程,醫療器械按期常規消毒。

篇3:藥房(店)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規定

  藥房(店)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規定

  (1)為促進合理用藥,提高藥品質量和藥物治療水平。根據《藥品管理法》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試行)》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2)藥品不良反應。(又稱ADR):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或意外的有害反應。

  (3)藥品不良反應主要包括藥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應及過敏反應等。

  副作用:是治療劑量的藥物所產生的某些與防治目的無關的作用。

  毒性反應的臨床表現主要有:

 ?、僦袠猩窠浵到y反應:如頭痛、眩暈、失眠、耳鳴、耳聾等;

 ?、谠煅到y反應:如再生障礙性貧血、顆粒血細胞減少等;

 ?、鄹文I損害:如肝腫大、肝痛、肝腎功能減退、黃疸、血尿、蛋白尿等:

 ?、苄难芟到y反應:如血壓下降、心動過速、心律失常。

  過敏反應與藥物劑量無關,具有特異體質的病人才會出現,臨床表現主要有:全身性反應,皮膚反應,藥物依賴性、致突變、致畸、致癌等。

  (4)駐店執業藥師(藥師)負責收集、分析、整理、上報企業藥品不良反應信息。

  (5)凡經本企業銷售的藥品,如有不良反應情況出現時,核實后立即向領導匯報,并逐級上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6)營業員對于自行購藥、用藥患者應詢問有無藥品不良反應史,講清必須嚴格按藥品說明書服用,如用藥后有異常反應,要及時停止用藥并向醫生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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