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區勞務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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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區勞務工管理辦法

  為深化項目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建立項目內部勞務隊伍,健全勞動用工激勵機制,促進勞動力資源的有效利用。在勞動力不足時,使用社會資源,擴大生產規模,滿足施工需要,完成生產任務。根據隧一人(20**)161號文件精神,結合工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錄用

  1、因生產任務需要使用勞務人員時,需報處批準。人力部根據其生產任務實際需要,在減少勞動合同制職工,并安置內部下崗職工或“非在崗人員”控制在5%以內的前提下,處勞務公司將根據用工單位的勞務申請,批準招收勞務工。

  招錄條件:勞務工除了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身高160cm以上;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經本單位員工介紹,自愿到本單位出勞務,且熱愛本企業;

  (4)、出據本人居民身份證、地方務工證明,以及其它有效證件;

  (5)、身體健康,品德優良;

  (6)、本單位認為應具備的其它條件(如: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等)。

  (7)、有項目固定員工擔保。

  招錄程序:

  (1)、工區根據生產情況確定招用勞務工的工種和數量,并通知人事室;

  (2)、人事室通過各種形式發布招工信息;

  (3)、應招勞務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地方務工證、學歷證明、職業資格證明或其它有效證件到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

  (4)、招收的人員有必要的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經理室;

  (5)、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對應招人員進行面試或筆試考核;

  (6)、經考核和體檢合格人員,在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勞動合同(和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書),同時其經濟擔保人(介紹人)也須在場并簽訂擔保協議;

  (7)、人事室按規定將勞務工的勞動合同、勞務工需求表、勞務工花名冊上報處勞務公司。

  (8)、人事室下發通知安排勞務工上崗。

  2、思想品質表現好,有一定技術特長的勞務工。經職業培訓,從事本職工作有豐富工作經驗的,實作考核合格,可擇優錄取。

  3、勞務工到單位往返車旅費自負。工作期間食宿、床、房水電由單位提供,并執行總務部門的管理規定。離開工地前將床和鋪板及其他物品,交工區總務部門。如有損壞或丟失,按規定賠償。辦清手續后方可離開單位。

  4、項目所屬各各部門確需補充勞動力時,須提前十天向項目提出用工計劃,經領導同意,并確定招收勞務工的工種、職務、數量,由辦公室統一辦理招錄事宜,經崗前培訓方可安排工作。

  5、未經項目領導同意,部門不準擅自招用勞務工,否則項目將追究經辦人的責任,對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要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條、務工勞務協議的簽訂

  6、勞務工與處簽訂勞務合同書后開始正式錄用。勞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但因工程施工的需要,可簽定以某項工作結束為止的勞務合同。勞務合同試用期為一個月,從其他工地調轉的員工不在試用。

  7、勞務工在簽定合同時每人應繳納100元保險費,人力室收繳上交處人事辦理。

  第三條、崗前培訓

  8、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勞務工崗前培訓。工區領導負責生產形勢、生產任務、政治思想等教育。

  9、部門負責施工技術、施工規范、施工工藝的培訓。

  10、安質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法規、法律知識培訓,并學習集團公司、處各項安全生產制度以及項目的安全生產措施。

  11、部門負責程序文件、勞動法、規章制度、職工獎懲辦法以及特殊工種的培訓。

  12、經過上述培訓后,方可安排勞務工的工作。勞務工要自覺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如有違規違紀的,按照項目《職工獎懲辦法》進行處理,嚴重予以辭退。

  第四條、勞務工的權利、義務

  13、勞務工與協議工享受同等的勞動工作、社會活動、業務學習及享受教育等權利。

  14、勞務工應嚴格遵守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規。勞務工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有消極怠工的,完不成生產工作任務的,違章違紀的,教育幫助不改者,報處解除勞動合同,停發當月的所有工費。

  15、勞務工應積極遵守項目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組織紀律,積極參加班組的學習。勞務工要嚴格執行上級命令,服從分配,聽從指揮,愛崗敬業,工作要認真負責,團結協作,做一名優秀的勞務工,為企業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五條、勞務工的工資、待遇、福利

  16、根據隧一人(20**)161號文件,結合項目實際。勞務工工資待遇由固定工資和生產獎金兩部分組成。固定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施工津貼、隧道津貼、營養補貼、中夜班等費用。勞務工在不同崗位的固定工資和生產獎金標準不一樣。

  17、工資標準定在1000至1500元內,在承包范圍內的勞務工按內部承包辦法核算工資。

  18、生產獎金的發放以生產效益為標準,當月責任成本虧損,沒有生產獎金。勞務工在試用期間不享受生產獎金。

  19、勞務工因病、非因工負傷,所發生的醫療、車旅等費用自理。醫療期不超過三個月,醫療期內停止支付工資,改按8元/天標準支付生活補助費。

  20、勞務工工作期間,因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內,醫療費、車旅費,由項目負責檢據報銷,并按勞務工的固定工資的日平均標準(節假日天數除外)支付生活補助費。

  21、勞務工因工致殘、死亡待遇,按處機關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處有關規定執行。

  22、勞務工工作期間,比照協議工發放勞保用品,項目配置好工作服。25%費用由項目承擔,75%由本人承擔,安全帽等工具按15%正負抵扣押金,勞務工原則上不準領用材料,離開項目時交回安全帽等工具,項目退還押金。

  23、勞務工在工作期間,個人每年購買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保險金由工區人事室在簽定合同的同時扣繳,將保險金及名單轉處人力資源部,由處統一在新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事室負責將投保復印件交本人,2個月不能交保單于本人,辦公室2倍退還現金。

  第六條、勞務工違約責任和擔保人責任

  24、勞務工在勞務期間,如提出辭職,必須工作滿三個月,且必須提前30日向項目書面申請,經領導同意方可報處人力資源部。未解除勞務合同、擅自離開項目的處罰擔保人經濟賠償金300元,勞務工未結算的工費不予支付,同時解除勞務合同。

  25、勞務工在勞務期間,工作不認真或消極怠工以及因其他情況,被項目辭退者,勞務工未結算的工費不予支付,處罰擔保人經濟賠償金300元,同時解除其勞務合同。

  26、勞務工工作滿三個月因有事可以請事假,一年內假期不超過30天,并執行項目請銷假制度。勞務工有事需續假不能超過15天。經項目同意請假暫時離開工地,在假期內不按時回單位,且假滿不及時給辦公室來信來電續假,無故超假15天以內返回單位者,項目按勞務工超假天數25元/天進行罰款。無故超假超出15天,未結算的工費不予支付,處罰擔保人經濟賠償金300元,同時項目報處人力資源部解除其勞務合同,并由辦公室通知勞務工本人。

  27、勞務期間,因個人原因損壞公私財產,按損壞的經濟損失加倍賠償,如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訴陪償。

  28、勞務工在勞務期間,發現有偷竊行為,除移交公安處理外,按項目《員工管理制度》規定處罰,并報處解除勞務合同。

  29、勞務工在勞務期間,擔保人有責任和義務協助項目加強對勞務工的學習和教育。勞務工無能力償還罰款和經濟損失的,由擔保人負責償還。

  第七條解除勞務合同

  30、勞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項目可以報處解除勞務合同:

  (1)、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項目規章制度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安全質量事故及以上的;

  (5)因工作需要調整勞動崗位或調動,拒不服從調整或派遣的;

  (6)自費長學或應征入伍的;

  (7)有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收容戒毒的;因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執行收容教育的;

  (8)曠工累計15天的;

  (9)有偷竊行為的或參與賭博的;聚眾打架斗毆,酗酒鬧事的。

  (10)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治安處罰的。

  31、勞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報處解除勞務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本人: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因調整生產結構或生產任務不飽滿人員嚴重富余的。

  32、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工可以隨時書面通知項目解除勞務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違反國家法規,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3)不能按照協議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經政府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心健康的。

  第八條、勞動爭議處理及法律責任

  33、勞務工與項目發生的勞動爭議,應以項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為主。項目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項目上一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向處機關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獎懲

  34、勞務工在勞務期間應服從工區管理,有關立功或違章違紀情況的獎罰,參照《員工管理制度》處理。

  第十條、其他

  35、本辦法自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執行,本辦法如與處勞務公司相關文件相抵觸的,按處勞務公司的文件執行。

篇2: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2012)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20 號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已經20**年5月16日國務院第20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國外雇主)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國外的企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依法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提高對外勞務合作水平,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勞務合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勞務合作服務體系以及風險防范和處置機制。

  第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外交、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漁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與勞務人員

  第五條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經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第六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掀髽I法人條件;

 ?。ǘ嵗U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ㄈ┯?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

 ?。ㄋ模┯薪∪膬炔抗芾碇贫?/a>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ㄎ澹┓ǘù砣藳]有故意犯罪記錄。

  第七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并辦理登記的企業(以下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名單報至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中國駐外使館、領館。

  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并辦理登記,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

  第八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九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繳存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備用金也可以通過向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等額銀行保函的方式繳存。

  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繳存備用金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備用金用于支付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下列費用:

 ?。ㄒ唬ν鈩趧蘸献髌髽I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應當退還給勞務人員的服務費;

 ?。ǘ┮婪ɑ蛘甙凑占s定應當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

 ?。ㄈ┮婪ㄙr償勞務人員的損失所需費用;

 ?。ㄋ模┮虬l生突發事件,勞務人員回國或者接受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備用金使用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使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足到原有數額。

  備用金繳存、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從事與賭博、色情活動相關的工作。

  第十二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安排勞務人員接受赴國外工作所需的職業技能、安全防范知識、外語以及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法律、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知識的培訓;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勞務人員應當接受培訓,掌握赴國外工作所需的相關技能和知識,提高適應國外工作崗位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的能力。

  第十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國外雇主約定由國外雇主為勞務人員購買的除外。

  第十四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勞務人員辦理出境手續,并協助辦理勞務人員在國外的居留、工作許可等手續。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組織勞務人員出境后,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

  第十五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人員應當遵守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

  第十六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跟蹤了解勞務人員在國外的工作、生活情況,協助解決勞務人員工作、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國外雇主反映勞務人員的合理要求。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派出的勞務人員數量超過100人的,應當安排隨行管理人員,并將隨行管理人員名單報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備案。

  第十七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國外發生突發事件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戰爭、暴亂、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中國政府作出相應避險安排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應當服從安排,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應當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安排方案報至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

  第二十條 勞務人員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或者其他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接受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向投訴人反饋。

  第三章 與對外勞務合作有關的合同

  第二十一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國外雇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未與國外雇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勞務合作合同應當載明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下列事項:

 ?。ㄒ唬﹦趧杖藛T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ǘ┖贤谙?;

 ?。ㄈ﹦趧杖藛T的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ㄋ模﹦趧杖藛T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ㄎ澹﹦趧杖藛T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和職業危害防護;

 ?。﹦趧杖藛T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條件;

 ?。ㄆ撸﹦趧杖藛T在國外居留、工作許可等手續的辦理;

 ?。ò耍﹦趧杖藛T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購買;

 ?。ň牛┮驀夤椭髟蚪獬c勞務人員的合同對勞務人員的經濟補償;

 ?。ㄊ┌l生突發事件對勞務人員的協助、救助;

 ?。ㄊ唬┻`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應當事先了解國外雇主和用工項目的情況以及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

  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企業或者機構使用外籍勞務人員需經批準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只能與經批準的企業或者機構訂立勞務合作合同。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

  第二十三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勞務人員訂立書面服務合同;未與勞務人員訂立書面服務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服務合同應當載明勞務合作合同中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以及服務項目、服務費及其收取方式、違約責任。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組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與勞務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勞務合作合同中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未與勞務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勞務合作合同中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以及勞務人員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如實告知勞務人員,并向勞務人員明確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風險在內的赴國外工作的風險,不得向勞務人員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權了解勞務人員與訂立服務合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個人基本情況,勞務人員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五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與其訂立服務合同的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向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勞務人員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勞務人員提供財產擔保。

  第二十六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用工項目、國外雇主的有關信息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至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主管部門發現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載明必備事項的,應當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補正。

  第二十七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負責協助勞務人員與國外雇主訂立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并保證合同中有關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的條款與勞務合作合同相應條款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八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人員應當信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協助勞務人員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國外雇主履行約定義務、賠償損失;勞務人員未得到應有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協助勞務人員向國外雇主要求賠償的,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要求賠償。

  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協助勞務人員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國外雇主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賠償損失。

  因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因,導致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政府的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信息收集、通報制度,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無償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及時發布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做好安全風險防范;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安全狀況難以保障勞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上述國家或者地區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統計制度,及時掌握并匯總、分析對外勞務合作發展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國家財政對勞務人員培訓給予必要的支持。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勞務人員培訓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建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無償提供相關服務,鼓勵、引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通過服務平臺招收勞務人員。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平臺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中國駐外使館、領館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了解國外雇主和用工項目的情況以及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協助,依據職責維護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在國外的正當權益,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及時通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勞務人員可以合法、有序地向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反映相關訴求,不得干擾使館、領館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由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協助處置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和公告制度,公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國外雇主不履行合同約定、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查處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ㄒ唬┮陨虅?、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ǘ┰试S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ㄈ┙M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從事與賭博、色情活動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繳存或者補足備用金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才艅趧杖藛T接受培訓,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ǘ┪匆勒毡緱l例規定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ㄈ┪匆勒毡緱l例規定安排隨行管理人員。

  第四十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ㄒ唬┪磁c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ǘ┪匆勒毡緱l例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ㄈ┻`反本條例規定,與未經批準的國外雇主或者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ㄋ模┡c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ㄎ澹┰趪獍l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

 ?。┩V归_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項規定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與其訂立服務合同的勞務人員收取服務費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向勞務人員收取押金、要求勞務人員提供財產擔保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務人員收取費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磳⒎蘸贤蛘邉趧雍贤?、勞務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ǘ┙M織勞務人員出境后,未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隨行管理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ㄈ┪粗贫ㄍ话l事件應急預案;

 ?。ㄋ模┩V归_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將其對勞務人員的安排方案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不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且合同未載明本條例規定的必備事項,或者在合同備案后拒不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補正合同必備事項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條例行為的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外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媳緱l例規定條件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申請予以批準;

 ?。ǘν鈩趧蘸献髌髽I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

 ?。ㄈ`反本條例規定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

 ?。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有關對外勞務合作的商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為成員提供服務,發揮自律作用。

  第四十九條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人員赴國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外派海員類(不含漁業船員)對外勞務合作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組織勞務人員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工作的,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外交等有關部門確定的特定國家或者地區工作的,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逾期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得繼續從事對外勞務合作。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某勞務輸出公司網站管理規定

  勞務輸出公司網站管理規定

  為規范公司網站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司網站由辦公室管理。

  二、公司設網站專職管理員1名。負責企業文化、新聞動態、政策法規、論壇等信息資料的管理、錄入與發布。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隨意發布信息或更改網站頁面、版式及內容。

  三、公司網站管理員對網站各欄目要及時更新,新聞動態保證5日內更新,其余欄目根據情況隨時更新。

  四、網站論壇實行版主輪流值班制度。

  1、論壇各版塊設版主1名。公司機關負責公告版塊,徐波為版主;其他單位版塊,各單位負責人為版主。

  2、版主負責組織人員搜集、整理本單位(包括業務合作方)新聞動態、招工、內部建設等相關信息報網站管理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積極發帖、跟帖,審查發帖內容,及時刪除問題帖。各單位每月至少提報1篇新聞動態,每發布1篇稿費20元;完不成任務者,對單位負責人罰款20元。

  3、每周確定1名值班版主,負責監督審查公司論壇發帖情況,每天晚9時前發帖對全天論壇運行情況進行總結,每周推薦好帖子3篇。

  4、每月根據各值班版主履職情況,評選出1名優秀版主,獎勵100元。

  5、每月根據值班版主推薦的好帖,評選出精華帖3篇,每篇獎勵50元。

  6、各單位每日發帖最少數量為:辦公室、財務部2帖,駐青島港辦事處3帖,駐煙臺港辦事處、駐龍口港辦事處2帖,綜合業務部、駐蓬萊港辦事處、臨港特力公司1帖,歡迎多發。各單位負責人每天至少發帖1篇。沒有完成最低發帖任務的版主,每少1篇罰款10元。

  7、陳萬峰同志對版主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版主值班表由徐波同志確定并發布。

  五、開設讀書專欄,交流讀書心得。根據讀書筆記、心得體會的數量和質量,確定優秀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讀書會。

  六、開設業務研討專欄,進行業務交流。根據業務研討中發帖數量和質量,確定優秀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業務研討會。

  七、公司機關、各駐外辦事處每周召開一次例會,總結安排近期工作,組織集體學習。例會時間報辦公室備案,內容在會后2小時內報公司辦公室,由網站管理員發布到網上。

  八、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不得在公司網站論壇上發布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有損國家利益、*、淫穢、暴力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公司網站發布虛假信息或違反公司規定、影響公司形象、泄露公司機密的信息。公司網站管理員、值班版主一經發現有違規內容的信息,必須立即刪除,刪除時間不能遲于信息發布后24小時,并將情況及時報公司分管領導。公司每位員工要隨時留意公司網站有無違規信息,如發現,及時通知公司網站管理員刪除。值班版主和網站管理員負責論壇內容健康、安全,若不能按規定刪帖,公司視情況進行處罰。對于一般違規人員,公司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對于嚴重違規人員,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公司網站管理員要及時對公司網站進行維護,發現公司網站被病毒、黑客襲擊或網站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和網站制作公司聯系并處理。

  十、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網站管理規定(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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