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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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醫院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為維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減少醫療糾紛,便于有關責任人員及科室吸取教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醫療糾紛責任的認定

  醫院每一季度的首月召開一次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并認定上一季度各案醫療糾紛的性質與程度,最后認定其性質與程度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成員票決(責任人及責任科室成員應回避),以簡單多數票為準,相同票數按輕處罰(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有認定的性質、程度案件不參加投票,以該認定為準)。

  (一)醫療糾紛性質的認定

  醫療糾紛性質認定按情節及后果分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不可避免三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裴t學會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司法鑒定屬于有過錯且醫院承擔責任的)。

 ?、漆t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認定醫護人員違反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及醫院的規章制度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旁谠\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漆t學會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但在分析意見中有提出醫方存在不足或缺陷。

 ?、谴嬖卺t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

  3.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拧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三種免責情形,即: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是a.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b.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c.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測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d.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e.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f.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三種免責情形是a.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b.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c.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漆t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因難以預見或雖在預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范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二)醫療糾紛責任人、責任科室的認定

  1.直接實施者本人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發生的為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但若為執行上級醫師(護師)醫囑、指示的,視情節承擔責任;過錯行為中,崗位職務(或職稱)最高者為主要責任人。

  2.主要責任人事發時所在的科室為主要責任科室,次要責任人事發時所在的科室為次要責任科室。

  3.責任科室的科主任、護士長對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區分醫療過錯與護理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三)醫療糾紛責任程度的認定

  1.責任認定權限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室質控小組、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縣醫療糾紛調委會、醫學會、醫療司法鑒定、法院判決。

  2.醫療糾紛經院外權威機構鑒定的,根據該鑒定機構意見確定責任程度。

  3.醫療糾紛未經院外權威機構鑒定的,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損害后果中的作用來判定醫療糾紛的責任程度。

  責任程度分為:

 ?、磐耆熑?100%):指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

 ?、浦饕熑?75%):指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菍Φ蓉熑?50%):指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因素造成損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對等。

 ?、却我熑?30%):指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奢p微責任(15%):指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二、醫療糾紛責任的處罰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1.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

  2.年度考核

  3.延遲晉升

  4.降低職稱聘用

  5.調離工作崗位

  6.撤銷行政職務

  7.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8.吊銷執業證書

  上述7-8項行政處罰措施須報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醫療糾紛責任處罰

  1.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5千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萬元。

  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

  2.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5萬元。

  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延遲晉升1年。

  3.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三、四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1.5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萬元。

  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延遲晉升2年。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4.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二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1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5萬元。

  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降低職稱聘用1年,降低行政職務。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5.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一級的醫療事故

  主要責任人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0%×責任程度(%),最高承擔2.5萬元;責任科室應承擔醫院賠償費用的25%×責任程度(%),最高承擔3萬元。

  主要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通報批評,當年不評先,降低職稱聘用2年,撤銷行政職務,調離工作崗位。責任科室當年不評先。

  6.若出現次要責任人或次要責任科室,其處罰分別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科室承擔賠償費用的30%。

  7.對科室負責人的處罰

 ?。横t院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含1萬)5萬元以下(含5萬)、5萬元以上(不含5萬)10萬元以下(含10萬)、1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分別扣發科主任或護士長1個月、2個月、3個月職務津貼(科副主任或副護士長應為其承擔30%),若醫療與護理均有過錯的,兩者均處罰。

  三、責任人、責任科室的申訴權

  1.對經由科室或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分析確定意見不服的,責任人及責任科室有權向醫院要求提起醫療事故鑒定。但經醫院復議,認為結論成立,提起醫療事故鑒定會導致醫療事故處理復雜化,醫院有權決定不再提起醫療事故鑒定。

  2.對市級醫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不服的,責任人及責任科室可以向醫院要求提起上一級鑒定。但經醫院復議,認為鑒定結論成立,提起上一級鑒定會導致醫療事故處理復雜化的,醫院有權決定不再提起上一級醫療事故鑒定。

  3.責任人、責任科室在行使申訴權時,若導致不良影響擴大、矛盾激化、后果加重的從嚴處罰。

  4、在此之前醫院發文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5、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實行。

篇2: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追究辦法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追究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強化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民間矛盾糾紛激化,造成群眾越級*,甚至使一般矛盾糾紛轉化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經研究,決定制定如下責任追究辦法。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矛盾糾紛不斷轉化升級的過錯責任是指: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責任的科室、單位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對所本科室、單位發生的各種矛盾糾紛、信訪熱點、治安隱患、群體性事件苗頭,未能及時排查、及時調處、及時上報,調處工作不力或調處中有失公正,致使矛盾糾紛激化引發越級訪、集體訪,嚴重影響局正常辦公秩序或轉化成刑事案件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各種民間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由各科室、單位黨組織統一領導,由一名分管領導主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人員職責明確。

  2、各級科室、單位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負有領導、組織、督查、協調責任。

  3、黨總支成員和各科室單位主管領導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員對基層各類矛盾糾紛負有直接排查調處的責任。

  三、責任追究內容及辦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

  1、矛盾糾紛排查不到位、不及時或對于排查出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未能及時書面上報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委員會,錯過矛盾糾紛解決最佳時機,造成越級*的。

  2、矛盾糾紛調不依法依政策調處,導致調解協議推翻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3、經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又未按規定上報、轉辦,造成越級*、集體*的,調處科室、單位沒依法拿出具體書面意見的。

  4、糾紛當事人按程序*要持有調處部門的意見書,調處部門未出具意見書的,接待單位通知原調處單位,接回當事人進行調處,不能按此規定執行的。

  5、調處單位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不能認真履行調處職責,未直接參與或協調不力,影響黨政機關正常辦公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黃牌警告:

  1、因排查調處不及時、調處不力,轉化為刑事案件的。

  2、重大矛盾糾紛、信訪熱點、排查調處不力,造成群體性事件、集體*或影響黨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年內發生兩次以上的。

  3、因過錯一案導致一人以上死亡或經濟損失3~10萬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一票否決”:

  1、未按規定上報移交的矛盾糾紛一案導致二人以上死亡,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因排查調處不及時、調處不力導致矛盾激化,引發重大刑事案件或群體性事件的;

  3、因排查調處不及時、調處不力,導致矛盾激化,引發到市、省或進京集體*的;

  4、對*組織打擊排查不力,到市、省或進京出丑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責任追究程序

  1、通報批評、黃牌警告,由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實施。

  2、一票否決由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委員會辦公室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報調委會研究實施。

  五、本辦法解釋權歸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委員會。

  六、矛盾糾紛排查委員會人員組成

  主任由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局領導班子全體成員組成,各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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