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江越江設施招商項目監管暫行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適應市政工程設施投資體制的改革,加強本市黃浦江越江設施招商項目的監管,維護國家利益和項目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道路橋梁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黃浦江越江設施招商項目的建設、運營、移交的全過程。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黃浦江越江設施是指跨越或者穿越黃浦江的大橋、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本規定所稱的黃浦江越江設施范圍是指招商項目合同確定的越江設施土地使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的招商項目是指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通過招商確定的經濟組織所投資、建設、運營的黃浦江越江設施。
本規定所稱的項目公司是指通過招商取得黃浦江越江設施經營權,并承擔該項目投資、建設、運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本規定所稱的項目監管是指市市政局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標準和合同條款,對項目公司的建設、運營、移交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和服務。
第四條(管理部門與機構)
市市政局是本市黃浦江越江設施招商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市管處)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監管登記)
項目公司應當在招商合同文件簽訂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市市管處辦理項目監管登記手續。
第六條(指導與協調)
市市管處應當認真作好監管工作,并向項目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務。
市市管處應當對項目的建設管理、施工管理、施工情況(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進度等)和運營管理進行檢查與指導。
對項目公司需要幫助解決的問題,市市政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第七條(設計報批)
項目公司應當根據市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組織編制工程設計文件,并履行有關報批手續。項目設計應當執行國家及本市橋涵、隧道工程設計規范和技術標準。
(一)項目公司應當根據批準的工程可行性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在征求市市管處意見后按規定程序報批。初步設計批準后,送市市管處作為監管資料;
(二)項目公司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圖設計,完成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在10個工作日內送市市管處作為監管資料。
由于工程特殊需要,項目公司組織編制的設計原則應當征求市管處意見后履行有關報批手續。
第八條(設計變更)
任何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初步設計批復中確定的技術標準,并避免對重大設計原則的變更。確需變更的,項目公司應當征求市市管處意見后報原設計文件批準部門審批,審批同意后送市市管處作為監管資料。
第九條(重大技術問題)
項目公司對招商項目在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運營等方面就重大技術問題進行研究時,應當通知市市管處派員參加。
第十條(招標投標)
項目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招標投標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設計單位的選擇應當通過方案征集或者設計招標方式確定,符合相應的資質,并實行設計監理制度;
(二)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具備橋梁、隧道工程資質的施工、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招標方案及評價辦法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
(三)設計、施工、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文件應
當報有關部門批準。
項目公司應當將招標文件和批復文件及定標結果送市市管處作為監管資料。
第十一條(辦證)
招商項目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公司應當配合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和房屋拆遷許可證等有關事項。
項目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有關部門申領建設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并辦妥環境保護、勞動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工程組織設計)
項目公司應當將工程建設大綱、施工組織設計等資料在開工前送市市管處作為項目監管依據。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
項目公司必須依法接受政府對質量管理的監督。項目公司應當按規定在開工前到上海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站辦妥質量報監手續,并實行社會建立制度。
市市管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招商項目質量管理狀況檢查,必要時將項目工程質量檢查結果上報市市政局和市有關主管部門。
施工期間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時,項目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市市管處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工程安全)
項目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在開工前到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監督站辦妥安全報監手續,并實行社會建立制度。
項目公司應當接受市市管處對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限期整改安全隱患。
施工期間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時,項目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市市管處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文明施工)
項目公司應當按照本市文明施工的規定進行施工管理,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創建文明工地,并接受市市管處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工程進度)
項目公司必須按照招商合同文件中規定的期限完成項目的建設。
工程項目年度建設進度計劃和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應當經市市管處審核后報市市政局。市市管處可以根據需要監督、檢查工程進度計劃的實施。
第十七條(驗收)
招商項目必須實行工程驗收制度。工程完工后,項目公司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驗收規定進行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
招商項目具備交工驗收條件時,項目公司應當組織交工驗收。在項目公司提出交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對工程質量作全面驗收。交工驗收由市市政局、市市管處及有關單位參加。項目公司應當在交工驗收報告經市市政局核準后10日內送市市管處作為招商項目監管依據。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試運行。
招商項目投入運營一年后由市市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需要國家驗收的招商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驗收規定的要求組織進行。
項目公司有義務協助做好竣工驗收和國家驗收工作。
第十八條(竣工檔案)
招商項目的竣工檔案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編制規定,實行檔案驗收制度。
竣工檔案必須在竣工驗收前經市檔案管理部門驗收合格。項目公司應當在收到竣工檔案驗收報告后將竣工檔案送市市管處作為監管依據。
第十九條(運營監管)
市市管處按照黃浦江越江設施運營管理的有關規程和標準對項目公司的運行、保障、養護、維修等行為進行監管;定期(年中、年末各一次)及不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抽查,將檢查或者抽查的評價意見通報市市政局和項目公司。
第二十條(設施維修與養護)
項目建成投入運營后,項目公司必須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養護單位,確保黃浦江越江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項目公司的設計養護、維修年度計劃應當報市市管處批準后實施。市市管處應當對項目公司的養護、維修計劃實施情況作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意見及時通報市市政局和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應當根據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整改。
因養護、維修確需封閉車道時,項目公司應當按規定辦妥報批手續。項目公司應當按照封路期限完成養護、維修任務。
第二十一條(統計報表)
項目公司應當按照統計規定和要求向市市管處上報各類工程、財務(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運營、養護、維修等統計報表。統計報表的項目、時限、程序由市市管處同志項目公司。
第二十二條(路政管理)
黃浦江越江設施的路政管理由市市管處依法實施。項目公司有責任和義務配合市市管處實施路政管理。
(一)項目公司在黃浦江越江設施范圍內施工、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和交通安全標志;建筑材料必須堆放規范。作業完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二)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在黃浦江越江設施范圍內設置廣告牌、招貼牌;
(三)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在黃浦江越江設施范圍內構筑建筑物、構筑物和永久性工程設計;
(四)項目公司不得受理有關大橋或者隧道路政管理的批準事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黃浦江越江設施,需要臨時占路、掘路或者進行管線施工時,必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五)項目公司發現黃浦江越江設施因外來侵害造成損壞時,應當及時報告市市管處,并協助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六)項目公司應當加強對重車、超重車輛通過黃浦江越江設施的管理。重車、超重車輛通過黃浦江越江設施時須持有市市管處批準核發的《重車、超重車過橋(隧)審批表》,并承擔為此所采取的技術保護和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具體加固方案由項目公司組織實施;
(七)項目公司發現黃浦江越江設施遭受損壞時,應當采取應急措施,設置臨時警告標志,并及時修復;
(八)項目公司負責黃浦江越江設施范圍內的故障車輛牽引、障礙物清除。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應急措施)
項目公司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經市市管處初審后,報市市政局批準。
因惡劣氣候、自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緊急狀態致使黃浦江越江設施交通受到嚴重影響時,項目公司應當服從公安機關和市市管處的指揮,按照批準的應急預案實施。
第二十四條(移交前設施維修)
項目公司應當在移交前一年內對黃浦江越江設施作全面維修,并接受市市管處的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核驗。
第二十五條(移交)
項目公司經營期滿,應當按照招商合同的約定,按時按照下列規定向市市管處辦理移交:
(一)處于良好運營狀態的黃浦江越江設施,并符合城市道路、橋梁養護技術規范、規程和安全與技術標準;
(二)運營及養護、維修檔案資料、移交說明。
(三)為使招商項目能順利進行,市市管處合理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移交程序)
項目移交程序如下:
(一)在項目公司經營期滿前6個月,市市政局、市市管處、項目公司以及有關方面商議就項目移交達成一致意見,共同做好移交準備工作;
(二)項目公司應當提前做好擬移交的設施、設備詳細清單、移交的技術環節、負責移交的代表名單,并通知市市管處;
(三)市市管處應當牽頭制定接收后確保設施運行的方案。市市管處應當將負責接收的代表名單通知項目公司。
第二十七條(違規處理)
項目公司違反本規定,市市管處可以要求項目公司限期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市管處可以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并提請市市政局按照招商合同的約定處理,直至終止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解釋)
本規定由市市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商城營運招商部合同簽署規程
營運招商部操作送簽的常規合同有:租賃合同、電話線轉讓協議、停車協議。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擬定合同;
原則:恪守格式合同。根據雙方洽談的租賃條件按照標準合同格式打印租賃合同樣本若租戶對合同條款有異議要求更改的,須得到相關部門的審核和確認。
二.準備正式合同;
打印正式合同,一般一式四份,送租戶簽署蓋章,同時要求租戶(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提供如下相關證明文件。
a)承租人是公司/公司代表處的,須由代表人簽署蓋公司章。
附:公司/代表處的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發的注冊登記證復印件。
b)承租人是境外公司或正處于(即將)申辦中的公司/代表處,須由代表人簽署
附:代表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公司授權代表人簽署合同的授權書
(若代表人為公司負責人只需提供其作為負責人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境外公司或代表處之母公司的注冊文件復印件
(即所屬國家簽發的注冊登記文件或稅務登記文件等有效法律文件)
c)承租人是個人的,須由承租人本人簽署
附:承租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三.收到租戶簽署的合同后,營運招商部經理在合同經辦人一欄中簽署,填寫《經濟合同審核表》,部門經理簽署后依次呈審計部、財務部、法務部、總辦審核;
四.總辦簽署下達,我方持有的二份由總辦分別交行政部和財務部,二份由租戶持有的由營運招商部交租戶。營運招商部自行復印一份存入檔案;
五.營運招商部副主管根據租賃合同以及相關的其他合同如停車協議、電話協議制作付款通知,經部門經理審核確認,財務部審核蓋章后送租戶簽收;
營運招商部經理助理制作租戶檔案,存儲租賃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的復印件。
篇3:房地產全程策劃招商代理工作內容
房地產全程策劃及招商代理工作內容
我公司全程策劃及招商代理工作由以下第一部分(全程營銷策劃)、第二部分(獨家銷售代理)和第三部分(獨家招商代理)組成,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全程營銷策劃
A、前期規劃產品策劃
?。?)市場分析
包括前期市場調研和推廣中的調研
?。?)競爭對手分析
*競爭樓盤掃描
*競爭對手的產品分析
*競爭對手營銷情報收集
?。?)客群分析
*經營客群定位及分析
*消費客群分析
?。?)規劃指導
*產品主題定位
*產品總體業態及功能定位
*產品總體業態及功能配比、布局
*產品物業形態、基本技術指標要求建議
*產品總體概念性規劃方案
B、全案營銷策劃報告(項目一期)
*市場定位(對象、區域、動機、時機)
*品牌形象及概念定位
*營銷推廣主題策劃
*招商策略制訂
*銷售策略制訂
*傳播、公關與宣傳策略
*各期主題策略
*一期產品銷售及經營分割圖
C、形象顧問(項目一期)
?。?)現場包裝系統
*工地環境包裝設計
*圍墻、廣告牌、橫幅、掛旗等
?。?)案名和LOGO設計
?。?)銷樓部的設計及布局建議,樣板房的裝修風格建議
D、廣告策劃顧問
?。?)各期營銷推廣策劃及廣告計劃
?。?)各期媒體總體策劃及階段性執行計劃
?。?)廣告創意
*主題制定
*文案撰寫
*創意設計
*售樓書的設計
*各期推案現場包裝設計
*各期案名及LOGO設計
*房展會的場地布置建議
?。?)各種媒體的創意方案
*報紙
*雜志
*廣播
*電視(構思)
*戶外廣告
*網絡等其他新媒體
?。?)招商道具的創意
*現場道具
*促銷道具
*各種印刷品的設計
第二部分獨家銷售代理
?。?)銷售策略
?。?)推盤策略
*各期推盤的組合策略
選擇時機
選擇鋪源
銷控計劃
去化組合
?。?)價格策略
*制定總體均價
*制定單體差價的要素指標與系數體系
*制定一鋪一價的價目表
*整期價格與鋪源總控平衡
?。?)銷售組織
*確定銷售模式、設計銷售組織的架構
*全權負責銷售招商隊伍的組建及管理
*銷售現場的管理及組織
*銷售文件及銷售表格
*客戶接待、分析、跟蹤及配合簽約
*負責客戶訂金、首期款的催繳
*協助甲方清盤與交房
第三部分獨家招商代理
?。?)招商策略及政策
?。?)招商計劃及步驟
*各時間段的產品組合策略及市場動線、品牌目標
*選擇時機
*選擇鋪源
?。?)價格策略
*制定總體租金水平
*單體差價的要素指標與系數體系
*制定一鋪一價的價目表
*制訂各項商家合作模式
?。?)招商組織
*確定招商模式、設計招商組織的架構
*招聘現場招商人員
*招商現場的管理及組織
*制定人員的考核獎懲制度
?。?)招商執行
*簽訂意向
*簽訂正式合同
*商家裝修配合
*商家駐場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