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時限鑒定模板

5261

  ×××的三期評定

  ****司法鑒定中心

  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

  **司鑒中心[20××]×××臨鑒字第××號

  一、基本情況

  委托方:×××

  委托事項: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時限

  受理日期:20**年×月×日

  被鑒定人:×××

  性別:×

  年齡:×歲

  鑒定材料:1、×××身份證,號碼×××;

  2、×××住××醫院病歷資料1份×頁;

  3、×××住×××醫院病歷資料1份×頁。

  檢驗日期:20**年×月×日

  鑒定地點:****司法鑒定中心

  二、檢案摘要

  據被鑒定人×××自述:20**年11月05日,在××縣×××礦山做工時從4米高處掉下摔傷腰臀部。

  三、檢驗過程

  (一)檢驗標準:按(SF/Z

  JD0103003-20**)《法醫學臨床檢驗規范》進行檢驗,

  GA/T521-20**《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進行鑒定。

  儀器設備: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照相設備,比例尺(檢驗有效期至20**年11月5日),法醫活體檢驗箱BTFK-III型。

  (二)文審資料

  1、摘錄×××住××醫院病歷資料:住院號003649。

  入院日期:20**年11月5日,出院日期:20**年11月25日。

  入院后診療經過:1.外科護理常規,二級護理,絕對臥床休息,普食;2.擬行腰椎DR、血細胞分析、尿液分析等檢查,以助診治;3、給予止血、脫水消腫,改善骨代謝、補鈣等對癥支持治療;4、中醫給予活血化瘀,行氣止痛。

  西醫診斷:腰椎骨折L1。

  出院時情況:一般情況可,生命征平穩,雙下肢肌張力不高,肌力Ⅳ級。

  2、摘錄×××住×××醫院病歷資料:住院號723474。

  入院日期:20**年11月25日,出院日期:20**年12月19日。

  治療經過:患者20天前不慎從4米高處墜落,臀部著地,當即感腰臀部疼痛,雙下肢麻木,乏力。到××縣醫院就診,*線及CT檢查提示: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予保守治療(具體不詳),癥狀無明顯緩解。急診科以“脊髓損傷、腰椎骨折”收住我科。

  輔助檢查:CT示: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

  入院后予完善相關檢查,于20**年11月27日在全麻下行腰1椎體骨折切開復位,椎體探查減壓,脊髓、神經探查松解,釘棒系統內固定,植骨融合術。手術順利,麻醉滿意,術后康復良好,已穿減負背心下地康復鍛煉。

  出院診斷:1.

  脊髓損傷(胸12不完全性);2.

  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

  出院醫囑:1.腰部制動、固定,避免負重、受力及劇烈活動;穿減負背心積極康復鍛煉;2.定期復診,不適隨診,術后18個月返院復診,必要時行手術取出內固定器。

  (三)法醫臨床檢查

  被鑒定人自行步入檢查室,神清合作,對答切題。訴:腰部活動受限。查:腰背部正中見12cm長的瘢痕,腰部前屈、后伸活動受限。

  四、分析說明

  根據案情、醫院病史資料、法醫臨床檢查結果分析,被鑒定人×××因外傷致:1.

  脊髓損傷(胸12不完全性);2.

  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根據GA/T521-20**《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第9.1條之規定,誤工期評定為120日。參照人身損害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關醫學依據,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

  五、鑒定意見

  被鑒定人×××此次損傷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鑒定意見必須與鑒定人簽名在同一頁紙上)

  附:1、檢驗照片1張;

  2、司法鑒定協議書1份。

  鑒定人:×××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證號:

  鑒定人:×××

  《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證號:

  二〇一四年×月×日

  檢驗照片:(照片尺寸為89mm×127mm即5寸照片大小)

  被鑒定人×××

篇2:框架工程總包管理:時限費用管理

  框架工程總包管理:時限、費用管理

  ——時限管理

  (1)時限管理的目的:

  時限管理對于本工程,工程進度和質量是最重要的因素,為使本工程優質高效的完成,必須加強時限管理。時限管理包括:送審與審批的時限管理,施工計劃的時限管理,配套計劃的時限管理,施工條件時限管理等。

  (2)時限管理的要求

  時限管理要求現場各承包商必須嚴格按合同約定和現場各項制度的時限要求執行,對于業主為配合總承包商的工作,也應在時限上嚴格把握,以便快速有效的工作。

  (3)時限管理的責任

  時限管理在合同中加以約定,在時限規定范圍內未完成,應按違約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費用管理

  主要從合同前、施工中和施工完結算三個階段,協助業主作好分包工程的費用控制工作。施工前,用我們的經驗,對各分包報價進行初審,為業主提供參考意見;施工過程中,主要控制變更洽商費用。首先,從功能和使用角度審核變更的必要性。其次,商討變更方案的經濟性,使變更洽商給業主帶來的損失最小。

  最后,審核分包呈報的變更報價,確保費用合理;分包施工完結算階段,協助業主做好結算審核工作。

篇3:醫療管理:住院病歷環節質量與時限基本要求

  醫療管理-35 項三十、住院病歷環節質量與時限基本要求

  根據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規定,基本要求是

  1.病案首頁:準確地填寫首頁各個項目,對個人信息要核實、不能空項。

  2.入院記錄:

  2.1 要求入院二十四小時內由住院醫師完成入院記錄,。

  2.2 一般項目填寫齊全。

  2.3 主訴體現癥狀、部位、時間;能導出第一診斷。

  2.4 現病史必須與主訴相關、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變、診療過程;要求重點突出、層次分明、概念明確、運用術語準確,有鑒別診斷相關資料。

  2.5 既往史、個人史、月經生育史、 家族史齊全。

  2.6 體格檢查項目齊全;要求全面、系統地進行記錄。

  2.7 有??苹蛑攸c檢查:具有用于診斷、鑒別診斷的重點信息。

  3.病程記錄:

  3.1 首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八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病例特點、初步診斷、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初始診療計劃四部分。

  3.2 日常病程記錄要求:

  3.3 對病?;颊呙刻熘辽儆涗浺淮尾〕逃涗?。

  3.4 對病重患者至少二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3.5 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三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3.6 病程記錄內容要求要及時反映病情變化、分析判斷、處理措施、效果觀察。

  3.7 要記錄更改重要醫囑的原因。

  3.8 輔助檢查結果異常的處理措施。

  3.9 要記錄診治過程中需向患者及家屬交待的病情及診治情況及他們的意愿。

  3.10 要有出院前一天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病情現狀、出院標準是否達到、上級醫師是否同意出院等意見。

  3.11 會診及病例討論的內容記錄應在當日完成

  4.上級醫師首次查房記錄:主治醫師應當于患者入院48 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及依據、鑒別診斷分析、診療計劃等。

  5.上級醫師日常查房記錄要求:

  5.1 病?;颊呙刻?、病重病人至少三天內、病情穩定病人五天內必須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5.2 對診斷不清、治療不順利的疑難危重病人,必須有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的查房記錄。

  6.手術科室相關記錄(含介入診療)

  6.1 術前要有手術者、麻醉師查看病人的記錄

  6.2 術前一天病程記錄/術前小結

  6.3 中等以上的手術要有術前討論,應在手術醫囑下達之前完成

  6.4 手術記錄應當由手術者書寫,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應于術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6.5 術后首次病程記錄要及時完成;

  6.6 術后連續記錄三天病程記錄,此三天內要有手術者或主治醫師的查房記錄。

  7.輔助檢查:

  7.1 住院48 小時以上要有血尿常規化驗結果。

  7.2 輸血前要求查乙肝五項、轉氨酶、丙肝抗體、梅毒抗體、HIV。

  7.3 對輔助檢查陽性與重要陰性結果,應在收到報告后48 小時有分析記錄

  7.4 對屬醫院規定的檢驗“危急值報告”結果,收到后有分析記錄

  8.醫囑單的基本要求:

  8.1 字跡清晰、無錯別字自造字,不允許有任何涂改。

  8.2 打印病歷不能有重復拷貝,要符合有關規定。

  8.3 醫囑執行與停止均須有手簽全名及時間,要能辨認。

  8.4 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9.知情同意書:

  10.1 手術同意書應手術醫囑下達之日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10.2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應醫囑下達之日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10.出院記錄:

  10.1 內容包括: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康復指導與出院隨訪復診意見等的重點摘錄。

  10.2 與交出院患者聯/或進入門診病歷聯內容一致。

  10.3 住院病歷必須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所有項目的填寫,包括患者主管醫師(主治醫師)對病案首頁的簽字。

  11.討論記錄

  11.1 疑難病例討論會:對診斷與治療提出意見與建議。討論記錄應在討論當日完成,并經科主任、上級醫師簽字確認后納入病歷。

  11.2 死亡病例討論會:凡死亡病例,一般應在患者死后一周內召開,特殊病例應及時討論。尸檢病例,待病理報告做出后一周進行,要有完整的討論記錄,有死亡原因分析,并經科主任、上級醫師簽字確認后納入病歷。

  12.住院病歷的其它記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

  12.1 住院醫師變更交接,應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完成交班記錄,接班記錄應由接班醫師于接班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12.2 轉科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轉入記錄由轉入科醫師于患者轉入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12.3 搶救記錄應在搶救結束后六小時內完成;

  12.4 患者入院不足二十四小時出院的,應于患者出院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入出院記錄;

  12.5 患者入院不足二十四小時死亡的,應于患者死亡后二十四內完成死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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