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二00六年八月修訂)
院政發〔20**〕34號
為了優化考風、學風,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機制,促進學生積極主動學習,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河北省教育廳有關課程考核管理的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考核的目的及作用
第一條
考核是教學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對學生是一個再學習的過程。通過考核促使學生全面系統地復習、鞏固和加深理解所學知識,督促學生更加注意學習的質量,同時起到對教師的教學效果及學生知識、技能的掌握程度和運用能力的雙重檢查作用。
第二條
考核對學生的學習有導向性作用。教師通過考核內容和手段的改革以及科學的命題,可以引導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方法,拓寬知識面,提高學習質量,使學生更加注重學習方法和效果。
第三條
通過考核對學生學習方法、學習能力和學習效果做出鑒定,考核的結果是學生畢業和評定學位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通過考核,可以獲得更多的反饋信息,使教育及其管理部門總結經驗,改進教學,提高教育教學水平;為深化教育改革,特別是對教學內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提供科學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
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考核工作在主管院長領導下,教務處統一組織,各系(部、室)具體實施。
(一)教務處職責:
1、負責制定考核的有關管理規定,統籌安排全院考核工作計劃,審核協調各系(部、室)的考核安排;
2、對考前動員、命題和審題、考場管理、考試紀律、評卷、補考、成績登統等進行督促和檢查;
3、安排院級公共課程的考試時間和地點;
4、提出對在考試中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意見,報學生處處理;提出因學習成績造成的學籍異動的處理意見,報學生處處理;
5、匯總全院考核結果,評價考核質量。
(二)系(部、室)考核期間成立以主任為組長的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己斯ぷ黝I導小組的職責:
1、組建審題小組,組織考前動員;
2、確定考試課程、時間和地點、監考人員名單;
3、審查本單位所屬學生的考試資格:平時缺課達該課程總學時1/3及以上者,或欠交作業、實驗報告等次數達到或超過規定的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考核中有作弊行為或曠考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
4、負責考場管理、試卷的分裝和保管,成績登統,組織補考;
5、提出對考試中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意見并報教務處。
第三章
考核的科目、方法及時間
第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包括必修課、選修課、實驗課、實習、生產勞動與畢業論文等)的考核??己顺煽冚d入學籍表,并歸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
第七條
考核按課程性質、特點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荚嚭涂疾榈目颇堪唇虒W計劃確定??荚嚳颇恳话忝繉W期以3-5門為宜,考試科目外的其它課程列為考查課。
第八條
考試、考查科目一經確定,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得隨意變動。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應由教研室提出報告,經各系、部負責人批準,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第九條
考核方法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學生人數及設備條件,采取筆試(閉卷、開卷)、口試、論文、競賽、調查報告、技能鑒定、表演及實驗操作或相互結合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條
各課程要重視發揮考核對教學方法和學習方法的引導。為促進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質的培養,提倡考核形式多樣化,鼓勵對考核方法改革進行立項研究,并對改革的優秀成果予以推廣。
第十一條
閉卷考試一般為110分鐘;開卷考試不超過180分鐘,其它考核形式由各系、部自行制定相應辦法,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二條
考試課的考核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的一至二周內集中進行。公共課程由教務處會同各部、室確定并通知各系;專業課程由各系安排??疾檎n的考核一般在教學過程中結合教學環節進行。如有必要進行期末綜合考核,應在學期結課前完成。
第四章
命題和審題
第十三條
命題前要制定考試大綱??荚嚧缶V的制定和命題原則如下:
(一)
以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內容和本課程教學計劃為依據。命題的內容包括一學期教學的全部主要內容和與本課程有關的理論知識、技能和學科新知識、新成果,并要體現素質教育的要求,對于那些指定閱讀的書目中相關的考試內容應以教材為準。
(二)
遵循“大題量、廣覆蓋、類型多樣、難度適宜“的原則。
大題量:題量要適當增大,但要使大多數學生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廣覆蓋:
試題覆蓋面要寬,應涉及到該學期教學的全部內容,既要考核學生對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學生的創造力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還要考核學生對本課程相關的知識技能、新知識、新成果的掌握情況。
類型多樣:每套試卷試題類型一般以5-8種為宜,不應出現試題類型單一現象。
難度適宜:命題要難易適度,一般以5:3:2的比例確定試題由易到難的程度,既不出偏題、怪題,也不局限書本范圍,應做到能真實地檢驗出教與學的質量。
第十四條
各課程的考核應盡量做到集體命題,實行教考分離。同一課程統一命題。以試卷形式進行的考核,必須擬A、B兩套試卷,并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第十五條
實行抽考制度。將不定期進行抽考,其試題由教務處聘請院內外有關專家共同擬訂。抽考課程不提前通知。
第十六條
實行審題制度,確保試題、試卷的客觀性、全面性。
(一)每學期末應成立教研室審題小組和系、部審題組。教研室級審題小組由該室主任任組長,由同室3-4名教師為組員;系、部級審題組由主管教學的主任任組長,熟悉本專業、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3-4名教師為組員。
(二)
各級審題組的責任為:對各課程擬出的試題(包括試題的數量、質量、評分標準、評分細則、試卷設計等)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合格報上一級審題組。各級審題組對命題不合格課程的試卷有權退回修改或重擬,直至合格。
(三)
經各級審題組審查合格的試卷由系(部、室)主任指定正、副考卷(確定的正、副考卷不通知任課教師),并組織印卷,各系(部、室)教學秘書負責監制及印后的保管、封存、分發工作。
第十七條
加強題庫(卷庫)建設,逐步實現教考分離。
(一)
各系要高度重視題庫(卷庫)建設,逐步實現教考分離。
(二)
系(部、室)應從基礎課、重點課程抓起,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題庫(卷庫)建設工作。各門課程試題應按學期整理歸檔,首先建立課程卷庫,為題庫建設提供充足的題源。
(三)題庫(卷庫)的建設,應由教研室負責,以課程為單位進行,要求每門課程題庫不少于500道試題或20套以上試卷。
(四)題庫的建設,首先應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制訂考試大綱,并確定各種題型的比例和分值,然后由課題小組成員分工擬訂試題,并制訂出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確定難度和區分度等參數,經過試驗和教研室全體教師討論修改后保存。
(五)題庫建設要逐步建立計算機系統,實現微機管理,保證組卷的客觀性。
(六)使用題庫(卷庫)時,由系主任、教學秘書同教研室主任按考試設計要求隨機抽取各種類型的試題組成試卷,或從卷庫中隨機抽取試卷。
第十八條
試卷格式必須規范化,按統一格式印制。
第十九條
各課程要重視發揮考核內容對學習內容在廣度和深度上的指導作用。
第五章
試卷的管理
第二十條
審題組審查合格的試卷,堅決杜絕以任何方式跑題、泄題,一經發現此類現象,本門課程的考試視為無效,并按教學事故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教學秘書應對試卷嚴加保管,防止丟失或發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條
教學秘書要按教務處的要求監印試卷,兩頁以上的試卷必須裝訂;成品卷由教學秘書專柜密封存放保管,不得亂放;試卷底版應及時銷毀。
第二十二條
評定成績后的試卷由各系(部)教學秘書妥善保存,在學生畢業兩年后方可銷毀。
第六章
考前復習與輔導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考試前,應主要通過自己的努力對所學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復習,并加以歸納、整理,使之系統化,從而進一步掌握知識的規律性和內在聯系,達到融匯貫通。
第二十四條
任課教師和輔導教師應加強平時對學生的輔導,考前只能進行答疑。
第二十五條
任課教師及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場合,暗示、透露考試內容或指定、縮小復習范圍,更不得擬訂復習參考題。對暗示復習范圍或試題者,一經發現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泄露試題者,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
第七章
考核紀律
第二十六條
參加考核的學生必須憑學生本人考試證(或身份證、學生證)入場。無證件者不得參加考核。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號等信息的;
(八)交換試卷,傳、接與考試內容有關物品的;
(九)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巡視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相關學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考試成績無效: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下列行為認定為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一)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學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考場出現的違紀、作弊行為,由監考教師填寫《考場報告單》認定違紀、作弊事實,并由考生簽字;如考生拒絕簽字,需附違紀、作弊證據,并注明考生拒絕簽字;各教學單位于考試當天把《考場報告單》報教務處??记?、考后出現的違紀、作弊行為,由各教學單位報教務處認定。
第八章
考場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系、部在期末考核前三周將《考試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時間、考場、考核方式、監考人員等)報教務處,經協調后,各系、部于停課復習前兩周向學生公布。不經教務處同意,不得隨意改動。
第三十三條
考場管理要科學合理,防止學生舞弊現象的發生。按“誰用誰布置”的原則,由考生所在系按要求布置考場。
(一)考生必須做好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按規定時間和地點憑學生證(考試證)參加考試,考生遲到15分鐘后,取消考試資格。自考試開始,至少三十分鐘后方準交卷退場。在考試中,除因急病或特殊原因,并經監考人員同意外,不得離開考場。違反者,則按考試作弊論處。
(二)考場內應做到單人單桌,前、后、左、右拉開距離,一般要求實行考場座位編號,學生對號入座。也可采取不同年級不同課程考核混合編位方法。
(三)
一般情況下,每個考場派2名監考;超過80人的考場派3-4名監考,其中主監考一人。
(四)
主監考應在考前半小時向教學秘書領取試卷,并就試卷的份數、有無錯、漏印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
(五)
監考人員應在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組織學生入場,檢查考場地面、桌斗等處是否有雜物,確??紙銮鍧嵭l生。要保證學生座位整齊,對拒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甚至無理頂撞監考人員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六)
除考試必備用品外,學生不應帶其它物品入場,需要草稿紙的考試,應統一發放專用草稿紙。
(七)
監考教師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考試工作的各項規定,監考失職或有其它違紀行為(如擅離考場、聊天、讀書、看報等)視為教學事故,追究個人責任。
(八)
對考試期間出現的違紀、作弊等現象,依據《衡水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衡水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處理。監考教師應將違紀、作弊情況如實填寫《考場報告單》,報系主任簽署意見后,由教學秘書報送教務處,教務處查實后提出處理意見。
(九)
為加強考場管理,期末考試期間,組成考場巡視組對全院考場進行檢查,及時處理考核中出現的問題。
第九章
評
卷
第三十四條
為保證評定成績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評卷時一般應集體評閱、流水作業。評卷時一律使用紅色筆跡,記分要準確工整,用阿拉伯數字記分,只記得分,不記扣除分數。
第三十五條
評卷時依據預先擬好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實事求是地評定成績,不隨意變更原定分值,更不得出現人情分。評卷時不得接待學生的查詢和其他人員的說情;評卷人有權對那些擾亂評卷工作的學生給予降格評定成績,直至按違反考試紀律處理。對卷面分數的任何改動均須由改動者簽字。
第十章
考核成績的綜合評定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考試課一般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級分制或五級記分制記分(90-100分為優秀或A;80-89分為良好或B;70-79分為中等或C;60-69分為及格或D;60分以下為不及格或E)。百分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數;由等級分制或五級分制轉換到百分制時取中間值。
第三十七條
考試科目的期末總評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如聽課、提問、實驗、實習、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測驗、調研、創作、科研等)按適當比例計入學期總成績,一般為20%,期末考試占80%。對學生的平時考核細則由各系根據專業和課程性質制定。
一般應在考前一周將平時成績交教學秘書,并向學生公布。
第三十八條
考查課的期末總評成績一般以期末考試占60%,平時成績占40%評定。各系要根據課程性質確定具體比例,經系主任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學生的平時成績主要依據課堂表現、學習態度、完成作業等進行綜合評定。
實驗課成績考核包括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考核,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各按40%和60%記入總成績。平時考核可分為預習情況、提問、實驗操作和實驗報告完成情況等。期末考核可分為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理論考核可以以筆試或口試方式進行,也可以結合進行。
獨立設課的實驗課,應對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分別考核,并綜合評定成績,考核成績可按百分制或五級分制評定。
理論課程的實驗部分考核成績按百分制計分,并按一定比例計入課程的總成績。
各系應根據實驗課性質、課時數等具體情況制定實驗課考核實施細則,并報教務處備案。
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綜合實踐性課程,各按一門必修課考核,制定考核辦法,各系根據專業特點,制定實施細則,由指導教師或成績評定小組進行綜合評定,成績采用五級分制評定。
第三十九條
對本課程有所研究或有科研成果的,本課程綜合成績評定可以加分。根據具體情況,可加至滿分。加分時要集體評議,報系主管領導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條
任課教師應及時將學生平時成績記入《記分冊》。學生平時考核成績是任課教師對學生平時聽課、提問、作業、實驗、測驗、考勤、調研、創作、科研等內容的評定,對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課、擅自不參加實驗、不交作業累計達三次以上的學生,任課教師有權將該生平時考核成績評定為不及格直至零分。
第四十一條
各科期末考核評卷完畢,經復核成績無誤后,任課教師在課程考核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平時成績和期末考核成績按比例累計,以百分制或五級分制填入《記分冊》,與考卷一并交教學秘書保存。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成績的真實有效,公平合理,必須對學生成績實事求是地記載。教學秘書專人負責本系、部學生的成績管理。
第四十三條
教學秘書應將任課教師報送的《記分冊》進行檢查后,按要求錄入微機并填入《學生歷年成績登記表》?!秾W生歷年成績登記表》由教學秘書妥善保存,隨時備查。
第四十四條
教學秘書要把學生學期考核成績及時通知學生本人。
第四十五條
課程補考結束1個工作日內,任課教師應評定出成績并將成績和補考試卷交教學秘書。由教學秘書將成績錄入微機并填入《學生歷年成績登記表》。
第四十六條
《學生歷年成績表》是學生在校期間的學業情況記實表,是學生永久性檔案材料。
(一)各系(部、室)應嚴肅認真填寫,不得涂改,要妥善保管。學生畢業時,由各系(部、室)負責人審查簽字后一式兩份報教務處審查,合格后一份歸入學生檔案,另一份由教務處移交檔案室,長期保存備查。
(二)對于錄入微機進行管理的成績,教學秘書必須加密保護,并實行專機管理,不得作為它用。為防止意外,學生成績不得留到學生畢業時填寫、整理或錄入,必須按學期及時登錄,并要及時進行備份,加密保存。微機管理成績必須按要求,并保證錄入快捷準確。
第四十七條
對于《記分冊》和《學生歷年成績登記表》,教師和系、部應嚴加保管,不得丟失。
第四十八條
成績管理除要錄入微機存入磁盤外,還要留有書面數據,并保證《記分冊》與《學生歷年成績登記表》記載成績的一致性。
第四十九條
每學期開學后三周內,各系(部、室)向教務處報《學生補考成績表》。
第五十條
考試成績一經評定,任何個人不得更改。若有特殊情況(發現誤判、漏判、分數核算有誤等),必須由發現人向教學秘書提出書面申請,經系主任批準后,由教學秘書、閱卷教師和教研室主任共同查閱更改。
學生若對考核成績有異議,應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申明原因,經系、部主任批準后,方可由閱卷教師、教學秘書與教研室主任核對成績。學生核對成績一般應在成績公布后2周內提出。
第五十一條
對于音樂、美術、體育等專業術科科目的考核,應注意對學生平時成績的評定,結合期末考核成績,參考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適當提高平時成績所占比例,做出客觀的評定。期末實行評委評定學生成績的,期末考核可以代替綜合成績。技術加理論綜合評定成績的,首先應確定權重,然后按標準綜合評定成績。具體評分細則由相關系制定,報教務處備案。
第五十二條
為保證學生成績的真實性,教學秘書對學生成績管理要高度重視,以高度的責任感,按照《檔案法》要求進行管理,不能出現錯登、漏登甚至涂改。教務處將不定期對學生成績進行抽查,使之逐漸成為制度。檢查中如發現有失實之處,將按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各系(部、室)應建立健全學生考核監督渠道,對考核成績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鼓勵和保護教師及學生勇于向系領導、教務處、院紀委直至院領導揭露學生成績考核中的違紀、舞弊、包庇行為及不合理事宜,表彰和嘉獎學生成績管理中堅持原則,堅持正義的人和事。
第十一章
補考和緩考
第五十五條
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的考試成績不合格且≥40分者,在下學期開學前兩周內進行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該門課程按60分計記入補考欄內;考試成績<40分或經補考不及格者,必須重新學習,重新學習合格后均按60分計。公共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視為未選,不得重考,不在《歷年成績表》中顯示;學生可進行重新學習,也可另選其它的選修課,以取得規定的學分。重新學習仍不及格,必須另選。學生對已獲得學分課程的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重考一次,以重考成績為該課程成績。已取得學分的實踐性環節,不得重考。
由于課程教學內容、考核方式等因素的變化,導致出現重新學習課程的內容、考核方式等與原修讀課程不一致時,以最新的課程內容和考核方式進行重新學習和考核。如果原修讀課程不再開設,則可重考一次或由所在專業指定其他課程修讀,補足相應學分。
第五十六條
技術加理論綜合評定成績的課程應以總分記載成績,如總分出現不及格,應根據預定的權重確定是理論或技術不及格并進行相應補考。補考后的單項成績與原及格單項成績再次進行綜合評定,記入學期補考成績;如同一課程的理論和技術均不及格,以補考后的成績進行綜合評定并記為學期補考成績。不論哪種情況的補考均按一門補考計算。
第五十七條
學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考核,應事先向本系提出書面申請,并持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或特殊原因證明,填寫《緩考申請表》一式二份,經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可以緩考。否則,以曠考論。緩考與下一學期開學后的補考同時進行,緩考成績按正??己藢Υ?,但應注明“緩考“字樣。緩考不及格者,必須重新學習。
各系、部及教務處在批準學生緩考時,應從嚴掌握,因事緩考一般不予批準。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臨時不能參加考核,則必須在考核后三天內補辦緩考手續,否則視為曠考。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學生曠考時,對直接責任人按一級教學事故處理。
第五十八條
因公不能參加正??己说膶W生,由所在系將情況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成績正常記入。
第五十九條
因傷(病、殘)不能參加體育課考核者,經本人申請,持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體育系主管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加體育教師制訂的活動,或上體育保健課,由任課教師根據出勤情況和掌握課程內容的程度及達標測定和體質測定等測驗情況綜合評定成績。
第十二章
考務管理
第六十條
教務處于考前3周將考試時間排定下達到系(部、室)。
第六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后3天內,各系(部、室)將補考、緩考學生名單報教務處。
第六十二條
補考在開學后兩周內完成,公共課的補考時間由教務處統一協調,學生所在系根據教務處要求,具體落實考場和監考人員。各系專業課補考時間、地點、監考教師,由各系自行安排,但必須提前3天將安排情況報教務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課程”指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
第六十四條
未盡事宜,按《衡水學院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衡水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文件中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試行。
20**年9月1日
篇2:法學院本科生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辦法
教學管理制度
法學院本科生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法學院本科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根據《**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江財教務字[20**]40號)、《**財經大學學生平時成績評定辦法(試行)》(江財教務字[20**]78號)等教學管理與質量控制文件的規定,結合法學院本科教學管理工作的實際,就本科生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課程性質制定相應的課程平時成績考核評定辦法,并在上第一節課時向學生宣布該課程平時成績的評定規則,在該門課程結束前的最后一節課向學生公布平時成績。
第三條 任課教師應建立學生平時成績檔案,記錄學生的出勤、課堂表現、作業、單元測驗等情況,并注意保存學生的請假條、免聽申請表等原始資料,期末考試前,將平時成績評定依據及以上原始資料連同學生平時成績登記表一并交學院存檔。
第四條 理論課程的平時成績,原則上占所修課程總評成績的20%,期末考試占80%。
課程平時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的出勤、課堂表現、作業、單元測驗等情況確定:
(一)考勤實行任課教師負責制。凡遲到、早退二次者作曠課1個學時處理;累計缺課達到總學時四分之一者,平時成績不得超過滿分的一半。累計缺課達到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任課教師有權取消學生該門課程考試資格,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報學院及教務處備案。
(二)學生在課堂中的表現是評定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教師可根據學生是否認真聽講、主動提問,是否積極參與課堂討論等確定學生課堂表現的得分。
(三)任課教師可從學生是否能獨立完成作業、是否按時上交作業、作業的質量等方面評定作業的得分。
(四)任課教師可以自主決定單元測驗(期中考試)成績占平時成績的比例。
第五條 實踐性課程的成績評定,實行由學生、項目小組和任課教師共同參與的協商評定機制,并加大平時成績的考核力度。平時成績所占所修課程總評成績的比例可達30%-50%。
課程平時成績根據學生的出勤、實踐態度、實驗報告完成質量等情況評定。
實踐性課程的成績(包括平時成績)考核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
(一)原生態案例教學課程的考核方法:案例討論表現(40%)+案例分析報告(50%)+實踐態度(10%)。
(二)實驗課程的考核方法:平時成績(30%)+實踐報告(70%)。
(三)專業實訓考核方法:項目小組評分(20%) + 實習單位評分(30%)+實踐報告(50%)。
(四)法律模擬實習考核方法:①考勤成績20%,由指導老師和組長評定;②模擬法庭展示成績占30%,由在職法律碩士評定;③總結匯報成績占20%,由評委老師評定;④實習報告及實習資料整理占30%,由指導教師評定。其中①、④按個人評定成績;②、③按組評定成績,也稱“基礎分”,本組同學基礎分相同,基礎分最高的組為“模擬實習先進組”,學院給予表揚與獎勵。
(五)畢業設計評價方法:①指導教師建議成績(40%);②評閱教師評定成績30%;③答辯小組推薦成績30%。
(六)畢業實習的成績評定,由考核成績和平時表現兩部分組成:①考核成績依據實習報告或調研報告以及實習日記評定,占總成績的70%;②平時表現由實習指導老師評定,包括遵守紀律、學生自我評價和考核意見等,占總成績的30%。
第六條 任課教師應當于課程結束后一周內將平時成績錄入學校的教學信息系統。
第七條 本管理規定自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本管理規定由院務會解釋。未盡事宜,由院務會決定。
篇3:職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職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
課程考核是幫助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檢查教學效果,培養學生自學能力和創新精神,促進教學質量提高和樹立良好學風的重要手段。
課程考核包括期末考核、期中考核、階段(或單元)考核等。為了使課程考核盡可能做到公平公正、規范操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課程考核范圍
凡納入培養計劃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都要進行考核。
二、課程考核方式
課程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荚嚪珠]卷和開卷兩種,課程考核由系部和教務處共同組織,教務處每學期從系部抽出一至兩門課程進行統考。課程考核形式一般應嚴格執行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考試大綱。特殊情況需變更考核形式的,應由課程所屬教研室主任寫出報告,系部批準,教務處同意并備案后方可執行。
畢業設計、畢業論文、課程設計、教學實習、生產實習等環節一般采用評閱或答辯方式考核。
三、成績評定辦法
考試課程期末評定成績按考試大綱規定,根據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任課教師必須按照考試大綱和試卷評分標準公開、公正、公平的批閱學生試卷。并按比例合并計算學生的考試課程期末評定成績。
平時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課外作業、課內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出勤記錄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期中考、階段考或單元考)等綜合評定。
考試課程成績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成績實行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
制圖、繪圖、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程、教學實習、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學年論文、小課題科研訓練等按四級計分制(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評定。
不宜采用上述記分方法的課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制,但必須在記分時標明“兩級記分制”。
課程考試應認真制定和嚴格掌握評分標準,評分標準應與試題同時擬定,不得隨意改動。
四、命題
學院建設課程考試試題庫,實行考教分離,所有課程(含考查)試題庫由授課系(部)根據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統一擬定,由教務處隨機抽取一套試題作為期末考試試題。
命題應反映課程基本要求,引導學生把精力放在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上。試題應適合我院大部分學生的學習情況,適當提高要求,力求通過考試鑒別出學生的理解程度以及實際運用的能力。含有實驗的課程在命題時,實驗內容須占一定比例。
五、考試時間
課程考試既要按照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要求嚴格組織,同時要平衡各門課程的考試時間和考試形式,避免學生學習負擔過重。
由各系組織的期末考試一般安排為一周時間,學院統一安排的考試一般安排一至兩天。在考期內考試課程一般為四門,最多不超過五門,有些課程及選修課,可在平時或考期前進行。
中職(含五年制)班級一般應進行期中考試。
筆試時間一般不超過2小時。未經批準,教師不得自行延長考試時間。學生超過考試時間仍不交卷者,監考教師可以宣布答卷無效。
口試:口試試題應抽簽決定,每個學生只抽簽一次,抽簽和準備時間不超過40分鐘,口答時間由教師規定,但一般不宜超過30分鐘。
六、嚴格考試紀律
1、學院所有考試學生必須憑有效證件:考試證(由教務處統一制作)和身份證(或學生證)參加考試。
2、一學期內缺課(獲準免聽或部分免聽除外)或缺課程作業或實驗報告超過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
3、學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期參加考試者,必須事先持有關證明向系(部)申請,經系部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可以緩考。緩考學生可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
4、各系(部)要負責配齊監考人員,主考人員由任課教師擔任。學生30人以下安排2名監考人員,30人以上安排3名監考人員。
5、考試違紀者考卷以零分記,給予記過處分,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以及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荚囘`紀的學生不得評優評先,不得參評獎學金,不準報輔修專業、不準參加“專升本”考試。作弊行為嚴重的班級,當年不得參評先進班集體。
6、因考試違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者,經本人申請,所屬系(部)同意,教務處、學生處審批,主管院長批準,可以在畢業前對該課程給予一次補考機會。
七、免聽考試
經過自學,認為已掌握了某門課程(政治理論課、軍訓、體育、實驗課、實習、畢業設計、畢業論文除外)??梢栽谇耙粚W期末向所屬系(部)申請,經教務處批準、主管院長同意可申請該課程全部或部分免聽,并交自學筆記及作業,經有關教研室審查,主管院長批準參加免聽考試。
免聽考試由開課教研室負責組織,一般隨前一學期相同課程班級考試,也可以在開學后兩周內舉行,考題的難度和內容應與期末考試的要求相同??鐚W期的課程每個學期都作為一門課程分別進行免聽考試。
八、成績管理
課程考核結束后1周內,任課教師應及時批改試卷、統計課程成績、并將結果錄入成績系統(亦可由教學干事錄入),然后將成績單打印出來,簽字以示負責,并由教研室主任審核,系(部)簽字蓋章后送教務處教務科。成績單送交后,任課教師不得隨意更改成績??忌稍诳荚嚱Y束兩周后在校園網上查閱成績,有不及格科目的學生要做好補考準備。
試卷不發給學生,由教師匯總后交給所在系(部),保存在系(部)辦公室定期銷毀(一般保存四年)。學生如對評分有意見,可向系(部)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口頭報告不受理),由系(部)辦公室轉呈有關教研室代為查閱。學生本人不得直接找教師查閱。如確有錯誤,任課教師要有正式文字報告說明原因,并經系(部)、教務處同意后,方可更改。
九、補考
學生課程考核經期末評定為不合格的課程,應當補考,學院給予三次補考機會。第一次為下一學期開學初,第二次為學生畢業前,第三次為學生結業后一年內,具體時間由教務處確定,提前二周向全院公布。
補考均應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交納補考費。未交補考費參加補考的成績無效,不參加補考、成績未合格者一律不發放畢業證。
補考由學院統一組織。
十、未按照本管理辦法組織對培養計劃內的各類課程進行考核、且沒有報經批準變更考試方式方法,視為教學責任事故。
十一、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