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分公司行李查詢倉庫管理規定
1.嚴格出入庫制度,進出庫行李登記清楚,認真填寫進出庫登記表。
2.倉庫鑰匙由值班主任保管,閑雜人員不得進入倉庫,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3.進庫行李一律貼上封條,任何人不得私自打開旅客行李。
4.倉庫里行李堆放整齊,紙箱放在鐵架上,皮箱放鐵架下格,做到大不壓小,重不壓輕,將貼有明顯標簽的一面向外擺設,以便查找。
5.逾期無人領取行李,三個月之后,上報領導后進行處理。
6.鮮活易腐或其他保管有困難的特別物品,二十四小夜時以后無人認領,則上報領導批準,定價處理或者廢棄。
7.行李存放時間超過七天,為盡快確認行李歸屬,必須由值班主任會同其他2人一起,打開行李,并詳細對行李中的物品進行登記上報。行李中如有旅客聯系電話、地址等,及時通知旅客本人。
8.行李中如有現金、貴重物品、首飾等,須及時報告值班科長,經清點登記后,現金存入銀行,物品鎖入保險柜。
接線員工作檢查單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責任人 檢查結果
工作前
準備 是否打掃衛生
電腦工作號進入與否
交接手續是否按規定辦理
電話接聽 是否在鈴響三聲內接聽
是否按規定報工作號
回答旅客問題是否有耐心
回答問題是否語言簡練、語速適中、語氣柔和
是否向旅客介紹辦理乘機手續和航空保險單
是否按規定講結束語
訂座單 訂座單是否按規定填寫,字跡是否工整規范
送票地址是否詳細、準確、易找
訂座單填寫內容是否與旅客進行二次核對確認
是否在訂座單上注明出票時限
訂座 旅客所訂座位是否按要求生成PNR
交接 訂票信息是否在訂座記錄本上進行登記
訂座單是否及時與柜臺辦理交接手續
交接簽名是否完整
投訴 接到投訴電話,是否按規定予以處理
檢查人: 檢查日期:
送票車輛調度工作檢查單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責任人 檢查結果
上班前
準備 到崗時間
打掃衛生
是否及時打開電腦、電臺并調試
是否對前一天車輛停放情況進行總結
是否記錄公里數
車輛
安排 送票時是否認真登記各項內容
是否及時了解送票情況
安排車輛是否合理
安排車輛是否堅持就近送票原則
異常情況是否上報
是否如實登記回車時間
就近送票登記是否正確齊全
是否按時制作就近送票統計表
旅客信
息采集 是否認真復核出票人聯訂座單
是否按要求準確輸入旅客信息
訂座單和出票人聯是否妥善封存
大客戶 是否核對A本和出票人聯
出票人聯保存是否完整
所出票是否及時登記
大客戶出票統計表和出票人聯
是否及時上交
MZ卡 是否及時領取空白申請表
領取和收回時是否簽字
是否登記已填寫申請表上的旅客信息
是否及時上交
下班
準備 是否登記公里數
是否關閉電臺和電腦,收好電話,
手持對講機交夜班人員
是否保持衛生清潔
是否按規定時間下班
檢查人: 檢查日期:
送票工作檢查單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責任人 檢查結果
送票前 是否認真檢查票袋,確認內容是否齊全
是否在送票記錄本上簽字
對于不詳地址,是否進行核對
是否向調度報出車時間
送票過程 是否按地址快速、準確將機票送到旅客手中
是否做到微笑服務和使用禮貌用語
時否查驗旅客證件并登記證件號碼
遇到地址不詳情況時,是否積極與調度聯系查詢
返回后 是否及時交接票款
是否向調度人員報回車時間
大客戶 是否攜帶大客戶A本
是否在B本上填寫相關內容
是否提醒經辦人在A、B本上簽字確認
是否核對A、B本填寫一致
檢查人: 檢查日期:
送票司機工作檢查單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責任人 檢查情況
上班前準備 到崗時間
天線放置、電臺調試
車輛內、外部清潔
是否打掃休息室衛生
車況
安全 是否按規定停放車輛
是否超速
安全日工作是否按規定進行
保養維修 換季保養
異常情況是否及時報告
車輛維修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
各項登記工作是否清晰完整
下班準備 電臺關閉與天線放置情況
車輛是否按要求存放
安全檢查是否進行,有無遺漏
夜間值班 是否堅守工作崗位
其他 是否服從調度安排
是否按規定告知回車時間
工作期間是否私自關閉電臺
下班后是否按要求交鑰匙或報公里數
工作期間是否飲酒
檢查人: 檢查日期:
篇2:客戶查詢接待服務規定
客戶查詢接待服務規定
5.2.1電話查詢
5.2.1.1 客服部人員在接到客戶電話查詢時,要問清客人姓氏、單元號及公司名稱。
5.2.1.2針對客人查詢問題,準確無誤予以回答。若不清楚的問題,請客人留下聯絡方式,并向相關人員咨詢后再回復客人。
5.2.1.3 針對客戶所提出有關技術性很強的專業問題,請客戶留下聯絡方式,并通知專業人員予以答復。
5.2.1.4 對所有客戶的電話查詢,需在《信息接待記錄》上進行登記。
5.2.2來訪查詢
客服人員要熱情接待,遇有問題時及時通知管家或客服經理,管家或客服經理負責來訪、查詢、疑難客戶的接待。
5.3報修處理工作規定
5.3.1客服部人員接到客戶來電,根據來電內容及時填寫《信息接待記錄》。
5.3.2客戶來電需問明報修內容、客戶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預約時間,視維修內容填寫《房屋維修單》或《維修單》。
5.3.3將《房屋維修單》或《維修單》填寫完畢后交予工程部維修人員,簽字。
5.3.4如事關重大應及時向客服部經理匯報。
5.3.5跟蹤維修結果,及時整理《房屋維修單》、《維修單》。
5.3.6 保存已完成的《房屋維修單》。
5.3.7 如《房屋維修單》、《維修單》底聯仍未返回,則視為《房屋維修單》、《維修單》未完成,需查明未完成原因,并記錄在《客服部工作日匯總》上,將情況報客服部經理。
5.4受理客戶投訴工作規定
篇3: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
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80號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已經20**年1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年3月2日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
(20**年1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活動,加強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保護和利用,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
?。ㄒ唬┎粍赢a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
?。ǘ┎粍赢a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登記原因、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
不動產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保存和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為基礎,通過運用互聯網技術、設置自助查詢終端、在相關場所設置登記信息查詢端口等方式,為查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查詢人到非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查詢的,該機構應當告知其到相應的機構查詢。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查詢場地,并安排專門人員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和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等工作。
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應當優先調取數字化成果,確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調取紙質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
第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以及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查詢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樵冎黧w;
?。ǘ┎樵兡康?;
?。ㄈ┎樵儍热?;
?。ㄋ模┎樵兘Y果要求;
?。ㄎ澹┨峤坏纳暾埐牧锨鍐?。
第九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被委托人應當提交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和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中應當注明雙方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委托事項、委托時限、法律義務、委托日期等內容,雙方簽字或者蓋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其查詢、復制范圍由授權委托書確定。
第十條 符合查詢條件,查詢人需要出具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或者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查詢人提供。
查詢結果證明應當注明出具的時間,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并出具不予查詢告知書:
?。ㄒ唬┎樵內颂峤坏纳暾埐牧喜环媳巨k法規定的;
?。ǘ┥暾埐樵兊闹黧w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ㄈ┥暾埐樵兊哪康牟环戏煞ㄒ幰幎ǖ?;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詢人對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不予查詢告知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申請查詢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查詢記錄簿,做好查詢記錄工作,記錄查詢人、查詢目的或者用途、查詢時間以及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種類、出具的查詢結果證明情況等。
第三章 權利人查詢
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查詢本不動產登記結果和本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
第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可以申請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ㄒ唬嗬说男彰蛘呙Q、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特定主體身份信息;
?。ǘ┎粍赢a具體坐落位置信息;
?。ㄈ┎粍赢a權屬證書號;
?。ㄋ模┎粍赢a單元號。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設置自助查詢終端,為不動產權利人提供不動產登記結果查詢服務。
自助查詢終端應當具備驗證相關身份證明以及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功能。
第十七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因繼承和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適用本章關于不動產權利人查詢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死亡證明、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等可以證明繼承或者遺贈行為發生的材料。
第十八條 清算組、破產管理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等依法有權管理和處分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參照本章規定查詢相關不動產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依照本條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依法有權處分該不動產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
利害關系人查詢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有利害關系的不動產登記結果:
?。ㄒ唬┮蛸I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系的;
?。ǘ┮虿粍赢a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仲裁而構成利害關系的;
?。ㄈ┓煞ㄒ幰幎ǖ钠渌樾?。
第二十條 不動產的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結果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利害關系證明材料:
?。ㄒ唬┮蛸I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系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
?。ǘ┮虿粍赢a存在相關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構成利害關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有買賣、租賃、抵押不動產意向,或者擬就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利害關系證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材料,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下列信息:
?。ㄒ唬┎粍赢a的自然狀況;
?。ǘ┎粍赢a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ㄈ┎粍赢a是否存在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情形;
?。ㄋ模┎粍赢a是否存在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受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當事人委托的律師,還可以申請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下列信息:
?。ㄒ唬┥暾堯炞C所提供的被查詢不動產權利主體名稱與登記簿的記載是否一致;
?。ǘ┎粍赢a的共有形式;
?。ㄈ┮筠k理查封登記或者限制處分機關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律師受當事人委托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律師證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律師持人民法院的調查令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律師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調查令。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ㄒ唬┎粍赢a具體坐落位置;
?。ǘ┎粍赢a權屬證書號;
?。ㄈ┎粍赢a單元號。
每份申請書只能申請查詢一個不動產登記單元。
第二十五條 不動產利害關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辦法申請查詢的,應當承諾不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登記資料保護
第二十六條 查詢人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得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指定場所,不得拆散、調換、抽取、撕毀、污損不動產登記資料,也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查詢人有前款行為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有權禁止該查詢人繼續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并可以拒絕為其出具查詢結果證明。
第二十七條 已有電子介質,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紙質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可以銷毀:
?。ㄒ唬┑盅簷嗟怯?、地役權登記已經注銷且自注銷之日起滿五年的;
?。ǘ┎榉獾怯?、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已經注銷且自注銷之日起滿五年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銷毀條件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指定的場所銷毀。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紙質不動產登記資料銷毀清冊,詳細記錄被銷毀的紙質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名稱、數量、時間、地點,負責銷毀以及監督銷毀的人員應當在清冊上簽名。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Ψ喜樵?、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條件的申請不予查詢、復制,對不符合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條件的申請予以查詢、復制的;
?。ǘ┥米圆樵?、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
?。ㄈ┬孤恫粍赢a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的;
?。ㄋ模├貌粍赢a登記資料進行不正當活動的;
?。ㄎ澹┪绰男袑Σ粍赢a登記資料的安全保護義務,導致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毀損、滅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 查詢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捎锰峁┨摷俨牧系绕垓_手段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
?。ǘ┬孤恫粍赢a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的;
?。ㄈ┻z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撕毀不動產登記資料的;
?。ㄋ模┥米詫⒉粍赢a登記資料帶離查詢場所、損壞查詢設備的;
?。ㄎ澹┮驍_亂查詢、復制秩序導致不動產登記機構受損失的;
?。E用查詢結果證明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有關國家機關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以及國家機關之間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前已經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記資料,屬于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查詢。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4日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