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航空分公司客運處司機崗位任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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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航空分公司客運處司機崗位任職條件

  1崗位任職條件

  1.1 教育程度:大專以上學歷。

  1.2 工作經歷:具有4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1.3 技術職務:初級以上技術職稱。

  1.4 技能培訓:民航運輸服務培訓、車輛駕駛。

  1.5 專業知識:民航客運知識、交通專業知識。

  1.6 設備使用:車輛駕駛。

  1.7 工作能力:服務、禮儀、客運銷售能力強。

  1.8 身體狀況:健康。

  1.9 法律法規:《民航法》及有關交通、客運法規。

篇2:物業公司機電管理部工作目標

  物業公司機電管理部工作目標

  1、各項工作差錯數≦3次/月

  說明:

  a、指標闡釋:工作差錯指是否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中按時指按本部門工作流程及作業指導書中規定的時間完成工作或工作交辦者(公司領導)的要求時間完成工作;按質指按相應的工作標準或工作交辦者(公司領導) 的要求完成工作;按量指按交辦的數量完成工作。

  b、數據來源:考評小組通過各種途徑收集到并經核實的數據;

  c、未達標處理:每增加一次扣除部門負責人100元,扣除部門績效200元。

  2、內外部有效投訴次數≦1次/月

  說明:

  a、指標闡釋:有效投訴是指因部門工作人員失職而導致的公司內外部投訴。

  b、數據來源:考評小組通過各種途徑收集到并經核實的數據;

  c、未達標處理:每增加一次扣除部門負責人100元,扣除部門績效200元,同時記差錯一次。

  3、部門成本控制www.zonexcapitaltr.com(部門實際可控費用金額-部門計劃可控費用金額)/部門計劃可控費用金額*100%

  說明:

  a、指標闡釋:部門計劃可控費用金額,由各部門成本計劃員編制出當月費用計劃清單報至成本控制中心,成本控制中心匯總、歸類后,編制出各部門月計劃指標,經公司領導審批后下發。

  b、數據來源:財務部成本控制中心核算結果。

  c、處理辦法:獎罰金額=(各部門實際可控費用金額-各部門計劃可控費用金額)×20%(正數時為懲罰金額,負數時為獎勵金額),其直接加、減至本部門當月的績效工資,如懲罰金額超過當月績效工資,則當月績效工資扣完為止。

  4、電梯困人≦2次/月

  說明:

  a、指標闡釋:指電梯停止運行后,乘梯人關在電梯內,電梯不能自動打開門(人為及外界因素造成困人除外);

  b、數據來源:考評小組通過各種途徑收集到并經核實的數據;

  c、未達標處理:每增加一次扣除部門負責人200元;扣除部門績效400元。

  5、因停車場設施設備故障導致砸車次數≦1次/月

  說明:

  a、指標闡釋:除車場管理人員誤操作而引起砸車事件外,因停車場設施設備故障導致砸車,則責任歸機電部;

  b、數據來源:考評小組通過各種途徑收集到并經核實的數據;

  c、未達標處理:每增加一次扣除部門負責人100元,扣除部門績效200元。

  特別說明:上述每項指標累計處罰金額超過績效工資時,則當月績效工資扣完為止。

篇3:電梯擠死童工(電梯司機)家長雇主共同擔責

  15歲的電梯司機王某,在對電梯進行清掃時不幸被電梯擠死,過錯究竟在誰?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北京世紀恒景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恒景公司)與北京世紀馳騁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馳騁公司)在20**年5月簽訂電梯服務委托合同,約定恒景公司委托馳騁公司對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2號樓實施電梯服務。

  原告王先生與梁女士之子王某(15歲)被馳騁公司雇傭,擔任電梯司機(未經過電梯司機上崗培訓及相關專業培訓、無電梯司機操作證及電梯安裝維修操作證),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馳騁公司未核實王某的身份證及年齡即進行了招聘,王先生、梁女士在事發前知道王某在此處工作,馳騁公司讓王某擔任2號樓1單元的電梯司機。

  6月21日下午5時許,王某在2號樓的1層離開轎廂后,沿著樓梯到2層廳門處,借用鋼鋸條打開廳門,在未切斷電源,未放置警示牌的情況下即私自進入電梯轎廂頂部。在該小區施工的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油漆工楊某要到2號樓1單元的10層取小推車,走到電梯轎廂內,在不知轎廂頂上有人的情況下正常開電梯上行,王某被電梯擠壓致死。王某的父母要求馳騁公司、恒景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5萬余元。

  馳騁公司辯稱,王某死亡在電梯轎廂的頂部,這個地點不是電梯工的工作地點,王某本人違反工作紀律,因此應當減輕各被告的賠償責任。而且王某未滿16周歲,其父母即原告沒有對其子盡到監護義務,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系馳騁公司的雇員,馳騁公司在招工時未核實王某的身份并且在未對其電梯司機上崗培訓及相關專業培訓即錄用未成年人王某為該樓擔任電梯司機,故雇主馳騁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夫婦作為王某的監護人,在事發前已知王其明在從事電梯司機的工作,未加以制止,未盡到監護責任,對死亡后果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北京世紀馳騁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喪葬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434141元。對于原告要求恒景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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