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廠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廠的車輛管理工作,根據管理局和**有關制度并結合本廠的實際情況,特對本廠的車輛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規定:
(一)車隊根據交通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考核工作;
(二)車隊要建立健全駕駛員臺帳、車輛臺帳;
(三)車隊領導和安全員每天要對車輛回廠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要掌握車輛的去向、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等;
(四)車隊每周召開一次全體司機會議,對司機進行安全講話,組織全體司機學習交通法規、機械常識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經常利用交通事故案例對司機進行教育,并做好會議記錄。并要每天對司機進行安全講話,并根據當日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五)車隊要定期(每月一次)對車庫、車場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及時填寫檢查記錄卡。車庫內禁止存放易燃品和雜物;
(六)車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上報。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二條 新購置的機動車輛落戶、檢驗、過戶,必須經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后,方可由公司資產價格預算部給予辦理。
第三條 鑒于市、局的有關規定,一概不給個人購買的機動車輛辦理牌照。有機動車輛的員工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如因違反交通法規出現的各種交通事故,由車主本人自負一切責任。
第四條 機動車要實行定人定車管理,出車時必須執行“七不派”、“八不開”的規定。
第五條 車輛出長途,由車隊對車輛車況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申請廠有關領導批準,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簽發長途令,方可出行。出長途車輛的駕駛員要提前辦理長途手續,過后一律不給補辦手續,不履行手續的車輛長途中所發生的費用自理,長途中發生事故后果自負。
第六條 每周對車隊管理進行一次檢查,車隊每周要對出勤的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檢查,同時要對車輛進行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安全檢查,并制定車輛巡回檢查點,做好車輛的定期保養、維護和檢驗工作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要及時安排修保,嚴禁帶病車輛出行。通勤車輛要害部位不允許有任何安全隱患。
主要檢查下列項目:
(一)節假日行車時有無路單、證件是否齊全;
(二)禁止在家屬住宅禁行區域停放車輛;
(三)是否執行“三交一封”制度并有記錄;
(四)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是否良好、剎車、轉向、燈光、喇叭、雨刮器等直接影響安全行車的部件是否在失靈狀態下仍帶病行車;
(五)消防器材是否按規定數量配備,是否定期(每月檢查一次)進行檢查。(大型車輛每車配備滅火器兩臺,小型車輛每車配備一臺,車庫內至少配兩臺干粉滅火器);
(六)在車輛行駛中駕駛員是否有其它違章行為。
第七條 節假日期間,車隊領導和安全員必須組織檢查非值班車輛的“三交一封”工作包括:車輛收車后,駕駛員將車輛停入指定地點、車輛的行車證、駕駛員的準駕證、車鑰匙(含車庫鑰匙)上交,存放在指定的存放柜內,并做好出入廠登記。違者按交通事故處罰規定處理。
第八條 機動車輛不許外借。違反規定者收繳車輛,另行分配使用,并對責任人進行罰款處理。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自負,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
第九條 車隊由于特殊情況需臨時串用司機,必須由車隊領導批準,派持有局準駕證司機駕駛。
第十條 嚴格車輛管理,凡被查出在執行夜間回廠制度中有違章者,除對司機罰款外,還要對違章領導按規定進行處罰。凡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任何人不得隨意將其殘體擅自處理。
第十一條 交通事故車由廠生產辦和車隊領導負責現場處理,保險公司負責對車輛的損壞程度進行鑒定,有修復價值的由保險公司負責修復;無修復價值的,要按資產報廢程序執行。肇事人員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更換機動車輛牌照,必須向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申請,批準后方可更換。
第十三條 在濃霧,路面有冰、雪、霜的情況下,車隊要嚴格控制出行車輛,必須出行的車輛要由主管安全領導在路單上簽字。
第十四條 所有運行車輛必須進行車輛保險。
第三章 駕駛員管理
第十五條 新報考的駕駛員,要由本廠提出申請,報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經審核后報主管領導審定,經審定后統一由安全環保部辦理培訓事宜。
第十六條 由于各種原因開個體車的持有駕駛證的人員,本廠將不負責駕駛證的年審及換證等業務。
第十七條 非職業駕駛員,如配給固定車輛,需考核合格后經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發給證照后,方可準予駕駛。
第十八條 實習駕駛員在實習期間,禁止單獨駕駛車輛,違者取消學習與實習資格,繳銷駕駛證。
第十九條 駕駛員要按時參加各種會議及學習,按時參加年審,對無故不按時年審的駕駛證一概視為自行作廢。
第二十條 駕駛員一年內發生三次碰撞無傷亡事故的要吊扣其駕駛證一年;對情節嚴重的要繳銷執照調離司機隊伍。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一個月內違章二次以上吊扣駕駛證三個月。并按交通事故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嚴禁酒后駕車和跑私車,一經查出,按交通事故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要做好車輛的維護和保養工作,嚴禁駕駛帶病車輛,有問題及時匯報并進行處理。
第四章 交通事故處罰規定
第二十四條 廠屬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按性質進行劃分。直接經濟損失在200元以內的,駕駛員自行負責,超出部分按20%承擔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廠屬機動車駕駛員出現交通亡人事故(按1人計算),駕駛員占50%以上(含50%)責任,按規定賠償事故損失費,必須一年內交清。如果駕駛員責任在50%以下,責任者按規定承擔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一年內交清。并給予責任者行政開除留用察看、降級、記大過、記過處分。
第二十六條 廠屬機動車駕駛員發生交通重大傷人事故,責任在50%以上(含50%),駕駛員按規定承擔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交通重大傷人事故責任在50%以下,駕駛員按規定承擔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重大節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執行節日通行證制度,無節日通行證上路行駛車輛,除沒收違規車輛外,取消當事人駕駛分公司車輛資格,并處罰款500元。
第二十八條 在重大節日期間出現因違規、違章被上級通報的車輛,對駕駛員加重一倍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 非工作時間,領導派車,未經上級部門批準,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按直接經濟損失50%賠款。
第三十條 對丟失機動車輛的直接責任者按丟失車輛總價的5%-10%罰款。
第三十一條 凡是廠內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由車隊自行承擔,如有私自開車造成事故者,后果由責任者自負。
第三十二條 外單位駕駛員調入,需在辦理證照過戶手續后,再經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理論與實際的考試,合格后方可辦理調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實習駕駛員在實習期間,禁止單獨駕駛車輛,違者罰款200元,出現事故后果自負。
第三十四條 對于員工無駕駛證而私自駕駛本廠車輛的,一經發現,罰駕車人200元,罰借車人500元并吊扣駕駛證一年。
第三十五條 凡不經領導批準而擅自借用、串用車輛的駕駛員,一經查出,對雙方各罰款200元。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自負,經濟損失有本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一般性不安全隱患,在指定的時間內不按時整改的每項超過一天罰款20元,對車隊主管領導和安全員罰款50-100元。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下列情形的個人,并由下列原因而造成事故的要由個人負責:
(一)凡是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報告、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無論經濟損失大小,責任主次,扣除車隊領導班子當月獎金,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有關人員罰款300-500元;
(二)對各類事故現場,未經允許擅自破壞,干擾事故調查,隱瞞事實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有關人員罰款500-1000元;
(三)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人員罰款500-1000元;
(四)已發現的隱患,未采取措施,在事故發生后仍未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對主管領導罰款500-1000元;
(五)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的責任者、肇事者及拖延事故處理和結案的有關人員罰款100-500元;
(六)對批評、制止違章行為和如實反映情況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人員罰款100-500元;
(七)凡出**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事先辦理長途審批手續后,方可出**;否則,給予帶車人罰款500元,對該車司機給予吊扣駕駛證三個月的處理,并處罰款200元。發生事故,由事故責任者自行承擔經濟損失和其他一切后果;
(八)駕駛員酒后駕駛車輛或將車借給無證人員駕駛,對本車駕駛員罰款500元。車隊一年內連續發生三次以上酒后駕車現象,要追查車隊領導責任并罰主管領導200元;
(九) “三交一封”制度一項不執行對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節日期間擅自動用封存車輛的,發現一次罰動車人500元;
(十)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私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或私自將車借出使用一次罰款500元。
第三十八條要嚴格車輛管理,凡被查出在執行夜間回分公司制度中有違章者,除對司機罰款外,還要對違章領導罰款100元。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一個月內違章二次以上者追加罰款100元。違章后不按時接受處理的,每傳喚一次罰款50元。
第四十條 車庫內要經常打掃干凈不準有雜物,凡是在車庫、庫房內吸煙罰款100元,發現煙頭每支煙頭罰款50元。
第四十一條 廠屬車輛丟失行駛證、號牌、滅火器材、警告標志的,對當事人處以4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回廠入庫、私自外停所丟失的車輛視情節按管理局機動車設備管理規定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相符時,按上級文件執行,本規定解釋權,為慶生化工廠生產辦。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減集團、實業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E一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上級指示精神,切實可行加強我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學校要將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納入到學校日常工作中,長抓不懈;要將交通安全活動的具體內容納入到精神文明和綜合治理工作之中,抓緊抓實;要把創建活動開展情況作為年度各年級、班精神文明和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內容,一并進行考核。
二、安全領導小組要將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教育納入學校普法工作的重要內容,采取有效措施,有計劃的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師生的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受教育率達到100%。
三、學校在校園內刷寫醒目的交通安全標語、口號、警句和印發資料及致家長信,并使用櫥窗、宣傳欄,營造濃厚的校園交通安全教育氛圍。
四、經常使用團隊活動、晨會、黑板報、廣播臺等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五、要將交通安全內容納入教學計劃,并編制交通安全教育教材,開展經常性的交通法制教育,讓交通知識進入千家萬戶。
六、各班要充分利用法制課和"安全教育月"的時間,每學期上交通安全專題課例,并備有必要的學習、宣傳教育資料,宣傳教育內容通俗易懂、寓教于樂;還要積極主動聯系公安、交管等職能部門,每學期深入學校開展一次大型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七、門衛、值周老師要負責清理校門口妨礙學生通行的違章占道行為;要將校內自行車擺放有序;要在學生上學、放學交通高峰期站在校門口督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
八、非本單位機動車嚴禁進入校門或???,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方可進校。
篇3:(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 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 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并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b)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 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00元的獎勵;
b) 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 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00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 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 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 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 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 取消駕駛資格和解除勞動合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