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保安員的基本知識和訓練:保安的基本知識
保安的基本知識
§1、法律的基本概念
1.1法律
法律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是指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的法律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行為的規范。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依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才稱之為法律,如民法、刑法、經濟法以及各種訴訟法。
法律具有區別于其他社會法規的特征:
1、 法律是行為規范,即是指明文規定的一種標準、準則。
2、 法律是一種特殊的行為規范,是由國家的權利機關制定或認可的,用以約束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規范,既具有立法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并頒布實施的行為規范。
3、 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既法律的執行、適用和遵守,都由國家政權強制力做后盾。我國的法律有兩大內容:一是基本法律;二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刑法》、《民法》等。后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賣淫嫖娼的決定”等。
1.2法制
法制是指立法、執法、守法和監督法律實施四個環節,這四個環節構成一個協調統一的整體。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二是指以民主為基礎的當選原則。它要求一切國家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必須以正式公布的法律為根據,行使自己的職權;權利受法律和制度的限制;公民的自由權利受法律上的保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核心是“有法必依”。社會主義法律是以廣大群眾集體意志和根本意志的體現,必須成為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活動的依據。一切違法行為,其中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均應及時糾正,并使違法者毫無例外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3法律規范
我國法律規范具有下列特征:
(一)它是國家指定和認可的,其運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
(二)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作著出法律規范;
(三)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下達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
(四)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別的特定的人或事,而是大量同類的事或人。
一個國家的法律就是該國全部法律規范的總和。
1.4法律規范的形式
(一)憲法
憲法是享有立法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文件。憲法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因此,憲法亦稱“母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二)法律
在法的體系中除憲法外,法律居于主導地位。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才有制定法律的權力。法律通常規定社會政治、經濟及其他社會生活中基本的社會關系和行為準則。一般地說,其效力僅低于憲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一種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行政法規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但不能與之相抵觸。此外,國務院各部委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稱命令、批示和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指由省、直轄市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只在該地管轄范圍內有效。
(五)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民族自治區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方能生效。
此外,我國法律規范的形式還包括我國與外國簽訂的某些條約。如我國同外國締結的和平友好條約、貿易條約等。
1.5公民及其權利和義務
(一)、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為民事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民事主體之一。公民與人民不同。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是同“敵人”相對稱的。公民中即包括人民也包括敵人。公民與自然人、法人不同。自然人在法律上與法人相對稱,是指生物學上人的成員,有血有肉有生命,能夠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民事主體。而法人不屬于自然人,僅僅是團體(組織)的人格化,法律賦予它民事主體的資格。自然人不含有國籍的意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稱中國公民。公民的民事權利不受影響,他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二)我國公民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
1、法律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
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應當享有的最主要的權利,它是一般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基礎和原則,它包括的權利是一般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基礎和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平等權。即我國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平等的權利。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權。
(4)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1、公民勞動權利和義務;2、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3、退休人員生活受保障;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享有接受物質幫助權;
(7)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文化活動的自由。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有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的合法權益國家保護。
2、國家公民的基本義務
我國公民的法定義務即基本義務,是指公民應當履行的最主要的義務,它成為一般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1)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護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定、榮譽和利益;
(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照法律納稅;
(6)其他有關義務。如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瞻養父母的義務。
§2、 刑事法律
2.1刑法
刑法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并以國家名義規定何種行為是犯罪以及對犯罪處以何種刑法的法律規定的總稱。刑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有過四種不同類型的刑法,既奴隸制刑法、封建制刑法、資本主義刑法和社會主義刑法。我國現行刑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刑法,具有如下特點:
(一)人民性。既體現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及其利益。以保衛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目的,是同一切*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作斗爭的工具。
(二)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性。懲治投機倒把、貪污、盜竊、走私、套匯、擾亂金融等破壞國家經濟制度的反正行為,保護社會主義的物質基礎。
(三)公民民主權利的不可侵犯性。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和自由權利。
(四)革命人道主義。對犯人實行懲罰管制與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使罪犯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
2.2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的活動程序的法律。其作用是從程序上保證刑事實體法的實施。其內容主要有: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制度、案件受理;有權追訴犯罪的國家機關及它們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相互關系;訴訟參與人的范圍及其權利義務,收集、審查證據的規則;強制措施的種類和適用;以及立案、偵察、起訴、審判、執行等具體程序和步驟。刑事訴訟法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專指單獨一部成文的刑事訴訟法典。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是指規定刑事訴訟也包括其他一切有關刑事訴訟程序的法規。
2.3犯罪
(一)犯罪
犯罪是危害社會、觸及刑律,應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刑法》第13條作了明確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法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罪與非罪的界定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違法行為既包括違反刑法的行為,也包括違反民法、經濟法、行政法或其他法律的行為。犯罪行為是違法行為為嚴重到觸犯刑法的地步,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條件的,才認為是犯罪。
3、犯罪是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
(三)故意犯罪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懊髦笔侵感袨槿祟A見到、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會發生”,包括某種結果的必然發生和可能發生。明知是屬于行為人認識方面的因素;希望或放任,是屬于行為人意志方面的因素。這兩方面的因素同時具備,就是故意犯罪。
根據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和所持的心理狀態不同,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 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并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這兩種不同的主觀心理狀態,不僅反映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而且實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不同。一般來說,前者大于后者,這是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問題。
(四)過失犯罪
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能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舒服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正是在這兩種心理狀態下,使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過失犯罪。
根據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心理狀態不同,過失可以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在這種心理狀態下,使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行為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發生的后果事先沒有認識;三是行為人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以致發生了結果。所謂疏忽大意,是行為人粗心大意,馬馬虎虎,不認真負責。
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因過于自信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正是在這種心理狀態下,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過失犯罪。過于自信的過失有兩個特征:一是行為人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因為過于自信或者就、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后果。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這兩種心理狀態,既有相似之處,又有本質的區別,它們之間相似之處:一是在認識方面,兩者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在意志方面,兩者都不希望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過于自信的過失,不僅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而且希望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雖然不是希望結果的發生,但也不是希望它不發生,而是采取放任態度,既不設法避免,而是縱容結果的發生。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簡稱共犯,是相對單個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可以在有組織、有計劃的實施犯罪,可以采取更復雜、更狡猾的犯罪手段,可以完成單個人難以完成的重大犯罪,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在犯罪主體上,共同犯罪人必須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如果其中有一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另一個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則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觀方面,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實施某一犯罪的時候,盡管他們所處的地位、分工和參與共同犯罪活動的程度、時間不同,但他們的犯罪活動是彼此相聯、互相配合,圍繞著一個犯罪目標進行的。他們各自的犯罪活動,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都同發生的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這是共同犯罪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三是在主觀方面,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謂“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都知道不是自己一個人在犯罪,而是在和其他參與者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而且他們明知共同犯罪行為會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共同故意,是各個共同犯罪人應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共同犯罪,只是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構成共同犯罪,否則,就不構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這是因為他們在主觀上不具有共同的故意,而是共同過失造成一個危害結果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分別按其過失所犯之罪論處。
(六)主犯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主犯包括兩種人: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既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除了上述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之外,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的,決定性作用的人,在一個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七)犯罪集團
所謂犯罪集團,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條二款的規定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一般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一是必須由三人以上組成,這是構成犯罪集團的最低人數標準;二是有一定的組織性和穩定性,即犯罪集團的成員是為了在較長時期內進行犯罪活動而組織起來,主要成員比較固定,內部具有一定的分工,而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集團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比較緊密;三是有明確的犯罪目的性,一般都是有預謀地實施犯罪,并有比較嚴密的行動計劃;四是對社會的危害性和危害性都很嚴重。所以,犯罪集團歷來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八)犯罪團伙
犯罪團伙與犯罪集團不是同一概念,犯罪團伙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實踐中,它泛指三人以上糾合在一起進行共同犯罪活動。對犯罪團伙要區別對待:凡符合犯罪集團特征的,按犯罪集團處理;否則,按一般共同犯罪處理。
2.4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法規定,對實施犯罪的人的一種否定的道德、政治評價。刑事責任只能由實施犯罪的人承擔,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承擔。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是由國家司法機關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決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醉酒的人犯罪、正當防衛行為和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和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對意外事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正當防衛行為和緊急避險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都不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的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又稱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行為人只有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才能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責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責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看管。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5防衛制度
(一)、正當防衛
1、概念: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采取的制止的行為。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正當防衛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是對國家、社會和人民有利益的、合法的 行為;二是實施這種行為的機動是由于行為人面臨著不法侵害而引起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三是實施這種行為的時機、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2、意義:正當防衛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其意義:一是能夠及時有效地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二是有利于威懾和制止違法犯罪及預防犯罪;三是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所以正當防衛不僅是犯罪行為,而且是正義的、合法行為。
3、條件: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 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2) 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的行為,而且還必須是實際存在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
(3) 是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正當防衛,而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造成損害;
(4) 是要求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才是正當防衛,才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對于一些暴力犯罪實施的正當防衛除外。
4、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能用緩和的手段,就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時,就不應采用激勵的、較重的防衛手段,致使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就屬于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防衛過當之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因為防衛人在主觀上要比一般犯罪的主觀惡性程度小,在客觀上存在有合法防衛的前提,而社會危害性也比一般犯罪要小,所以,對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失的,就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中罪刑相適應原則。
5、無過當的情節: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所謂“暴力”,是指受害人受到武力或者強暴力量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例如,某甲受的某乙持刀行兇的暴力不法侵害,某甲將某乙殺死,就是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這種行為從形式上來看,是造成了某乙的死亡,似乎與殺人的犯罪行為沒有什么區別。但是從實質上看,某甲不僅不是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而恰恰是為了防止步伐侵害的實現,是保衛自己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正當防衛行為,既不是防衛過當,也不負刑事責任,而且應當受到支持和鼓勵。在這種情況下,正當防衛不僅是他法律上的權利,而且是他法律的義務,某甲的人身受到暴力不法侵害時,對不法侵害者某乙造成死亡,是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正義行為,當然也就談不上防衛過當的問題。所以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都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對于鼓勵人民群眾同暴力犯罪行為作斗爭是極其有利的。
(二)、緊急避險
1、概念: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2、條件:緊急避險是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但是,在行使緊急避險的權利時,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其一必須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危險;
(2)其二必須是為了免遭即將要發生的危險,而不是主觀想象、推測和尚未發生和已經過去的危險;
(3)其三必須是在沒有其他辦法排除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
(4)其四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利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利益。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才是緊急避險,才不負刑事責任。
3、避險不適當:“超過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利益,等于或者大于所保護的利益,而不是所小于保護的利益。例如,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而犧牲別人的生命,或者為了保護個人財產而損害國家同等價值或者更大價值的財產,這就超過了必要限度,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不適用避險的因素:是指“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是指對這兩種人不允許他們為避免自己遭受損害而避險。例如,某工廠失火,消防隊員趕到現場以后,火勢非常兇猛,而消防人員不能借口危險而坐視不救火,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嚴重損失。因為這種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應積極同某種危險作斗爭,以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這是他們應盡的義務。如果他們逃避自己應盡的職責而造成危險結果的,就應負刑事責任。
(五)、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备鶕@一法條的精神,無罪過的意外事件,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謂不可抗拒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于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如:狂風、暴雨、山崩、地震等或來自動物的侵害),而無法避免或阻止結果的發生。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謂不能預見是指超出行為人的預見范圍,因而使行為人無法預見的情況。如:行為人的年齡未達到法定年齡,因而缺乏認識能力而不能預見;行為人缺乏必要的知識、經驗而不能預見等。
2.6刑法制度
(一)、刑法
刑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用以懲罰犯罪的一種制裁方法。我國刑罰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它是保護人民,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
我國刑法作為一種懲罰犯罪的制裁方法,同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處分、民事制裁、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等相比,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刑罰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對沒有構成犯罪的人,不能適用刑罰;二是刑罰是一種最嚴厲的制裁方法,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剝奪生命;三是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照刑法規定適用刑罰,其他任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團體和個人都不能適用刑法。
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通過對犯罪分子的懲罰、改造罪犯,預防犯罪。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所謂特殊預防,是指通過對罪犯分子適用刑罰,把他們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手守法新人,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所謂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儆戒社會上的不法分子,防止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緊密結合,相輔相成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時,既要考慮特殊預防的需要,又要考慮一般預防的需要,決不能只強調一方面無視另一方面。否則,就難以全面達到刑罰的目的。
(二)我國刑罰的體系
刑罰體系,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種刑罰的總和。我國刑罰體系是在長期同犯罪作斗爭中產生并逐步發展和完善的,我國刑法對各種刑事犯罪處罰輕重的幅度作了科學的規定,使它比例適當,結果嚴謹,相互銜接,互相配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科學的刑罰體系。這種體系的建立,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已經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三)刑罰的種類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主刑又簡稱單獨刑,是指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一個主刑可以附加一個附加刑,也可以同時附加幾個附加刑。在獨立適用附加刑時,只能適用于較輕的犯罪,而不能適用較重的犯罪。主刑的種類主要有: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又稱補充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它既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又可以獨立使用,一個主刑可以附加一個附加刑,也可以附加幾個附加刑。附加刑的種類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2.7犯罪種類
(一) 破壞交通工具罪
所謂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斜、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 劫持船只、汽車罪
所謂劫持船只、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
(三)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該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本身并不危害公共安全,但它一經流入社會,被違法分子所利用,就會造成對公共安全的嚴重威脅。世界上有的國家放任槍支的管制,導致槍支泛濫,造成嚴重后果,其教訓是慘痛的,我國政府一貫嚴格禁止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
(四)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所謂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是指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持槍證,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的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持有槍支,通常是指隨身攜帶槍支,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隱蔽的。所謂私藏槍支、彈藥,是指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不依法將應當上繳的槍支、彈藥交出,而予以藏匿的行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即使是隱蔽的,也不應認為是私藏,而是持有。
(五)、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貨幣、文物、珍惜動物、珍稀植物及國家禁止出入境的制品,金銀、貨物或者其他物品進出國(邊)境,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破壞國家對貿易管制,情節嚴重的行為。
(六)偽造貨幣罪
所謂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的規定,依照國家貨幣的式樣,制造假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七)、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被剝奪,便永遠不能恢復。因此,故意殺人罪是一種最嚴重的犯罪。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是故意殺人罪的本質特征,是它區別于其他罪的主要根據之一。
(八)、強奸婦女罪
強奸婦女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侵犯這種權利,既損害婦女的健康、名譽和人格尊嚴,又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是一種嚴重的犯罪。侵犯的對象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至于婦女的作風是否正派,是否有病、老年、癡呆等,都不會影響強奸婦女罪的成立。
(九)、奸淫幼女罪
所謂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滿14周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
(十)、非法拘禁罪
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指公民根據自己的意志依法支配自己身體行動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不受侵犯”?!敖狗欠ň薪蛘咭云渌椒▌儕Z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非法拘禁罪的本質特征之一,是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對被害人進行摧殘、迫害、致人傷殘,死亡,其侵犯的主要客體已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轉化為公民的健康、生命權利,犯罪的性質也由非法拘禁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十一)、綁架罪
所謂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使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十二)、拐賣婦女、兒童罪
所謂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十三)、強迫職工勞動罪
所謂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強迫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
(十四)、非法搜查罪
所謂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十五)、侮辱罪
所謂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六)、劫搶罪
劫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槍走公私財物的行為。
(十七)、盜竊罪
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十八)、詐騙罪
所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的所有人或經管人信以為真,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十九)、搶奪罪
所謂搶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十)、招搖撞騙罪
所謂招搖撞騙罪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
(二十一)、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服裝、專用標志、警戒罪
所謂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服裝、專用標志、警戒罪是指故意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牌號等專用標志和警戒,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十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所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輛、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十三)、聚眾斗毆罪
所謂聚眾斗毆罪是指出于私仇宿怨,爭霸一方或者其他動機而聚集多人進行毆斗的行為。
(二十四)、尋釁滋事罪
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哄鬧事、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十五)、賭博罪
所謂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二十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非法制造、販賣、持有、提供毒品,或走私毒品及以各種方式使他人吸毒,包庇毒品犯罪等行為。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它不僅損害吸毒者的 乃至生命,也會誘發其他犯罪,妨害風化,破壞社會安定,是社會的一大禍害。毒品犯罪一般為獲取高額利潤而實施,所以也成為國際性犯罪,成為各國刑事立法的打擊重點。曾經深受毒品之害的我國,對毒品更是管制甚嚴。規定對各種毒品犯罪要予以嚴懲。
(二十七)、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故意以各種方式控制多人賣淫,迫使、引誘他人賣淫,或者為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牽線搭橋等的活動。
由于復雜原因,一般國家不以賣淫為罪,只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規定。我國刑法也如此,不以賣淫行為本身定罪,只懲處組織、強迫、引誘、容留賣淫等行為。賣淫為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并強制教育。
(三十八)、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描繪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的淫穢性物品或者淫穢表演的行為。
§3、民事法律
3.1民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各種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具體含義是:
(一)所謂主體,就是參與建立、變更和消滅民事法關系的當事人,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相互間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也不是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
(二)所謂財產關系是經濟關系和生產關系在法律上的用語,包括財產所有、財產流轉兩個方面的內容,指的是人們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活動中,對物質財富的占有、使用、處分所形成的關系。
(三)所謂人身關系,主要是指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范圍,包括公民的姓名、名譽、法人的名稱、信譽及著作權等。
(四)民法是指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民法,而不僅僅指專門規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法令。除了《民法通則》以外,近幾年來我國相繼頒發了《經濟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商標法》、《專利法》等,這幾個法律都是調整民事關系或者與調整民事關系有關的法律。
3.2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之一。它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制度和程序,也規定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
民事訴訟法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以下作用:
(一)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的權利,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
(三)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3.3關于主體的概念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的人,包括我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我國公民就是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是在我國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并不限于我國公民。按照《民法通則》第8條第2款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該法關于公民的規定也適用于我國領域內的外國國籍的人和無國籍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資格的取得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指任何法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根據法律的規定,需要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區團體等),必須在履行了登記手續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總之,法人與自然人是相對而言的。在民法上,法人與自然人可以合稱為“人”,人是民事權利的主體。但法人不同于生理上有生命的自然人,自然人可以發生婚姻、親權、繼承權之類的民事法律關系,法人則不發生此類法律關系。
(三)、代理人和第三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由被代理人承擔所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后果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見,在代理這一民事法律的關系中,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其中,代替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第三人(也稱相對人)。
3.4關于客體的有關概念
(一) 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關系,一方面它反映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享有的占有、支配的權利,另一方面它反映其他人都有尊重并不得侵犯所有權人的財產的義務,否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民法中的財產權除物權、債權以外還包括知識產權、繼承權中的財產權,在其它單行法規中的財產權,還有礦業權、漁業權、水權等等。
(二)、債、債權、債務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一致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是一種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以特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就是債務人;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就是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說就是債務。
(三)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公民、法人)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對立面是非民事法律行為,稱為民事行為,不發生民事法律效力,并應受到相應的制裁。如在商品交換中,短斤缺兩,以次充好;在繼承關系中侵占他人遺產等。因此,在廣泛、復雜的民事活動中,區別哪些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哪些是不合法的民事行為,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四)合同
合同亦稱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為了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而達成意思表現一致的協議。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是多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行為。合同的訂立,須有兩個或者兩廣以上的主體參加,才能確立多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實現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2、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在訂立合同時,只有雙方意思表現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4、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在地位平等基礎是產生的,這是合同與以服從命令為特征的行政關系的根本區別。
5、合同是合法行為。
依法訂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
3.5關于訴訟的有關概念
(一) 起訴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中,其他組織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等。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作為原告時,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必須是因為自己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才有資格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即指原告在起訴中指出的侵犯其民事權益的人或與之發生爭議的人,要明確具體,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起訴就無人承認,法律關系就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或確認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必須具體。如原告要求保護什么實體權益?被告履行什么義務?以事實和理由來說明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被告發生爭議,以便人民法院審理。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指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可以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應由其他國家機關處理解決,不應起訴到人民法院。管轄是確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利和內部分工,起訴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
(三)申訴
申訴是指被處罰人或侵害人,對公安機關的處罰裁決不服,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上級公安機關重新復查處理的一種行為。對申訴的處理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有權提出申訴的人,一是被處罰人;二是被侵害人。
2、有權申訴的時間,是在接到治安處罰裁決通知后5日以內。超過5 日的,即失去了提出申訴的權利。
3、接受申訴的機關,必須是上級公安機關。具體指:一是對派出所或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處罰不服的,由縣(城市區)公安機關受理;二是對縣(城市區)公安機關受理的需作出五十元以上罰款或拘留處罰不服的,由市(地)公安機關受理;三是對市(地)公安機關受理的治安案件處罰不服的,受理申訴的機關是省公安廳。
(四)、民事判決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所作出的解決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判定。人民法院判定一經作出,即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除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撤消判決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撤消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當事人雙方應自覺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保證判決的執行,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強制執行。
(五)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為解決訴訟程序上的問題所作的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必須執行。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民事決定
民事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地處理民事案件和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判定,以排除不利因素,保證案件的正確審理。
§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消防法
4.1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是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理》的有關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它是公安機關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斗爭的主要手段。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有警告、罰款、拘留三種。
構成治安管理處罰,要具備以下條件:
1、處罰機關必須是公安機關;
2、處罰的對象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即受處罰的人必須具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3、處罰的法律依據必須是《治安管理處罰條理》,而不能是別的法律、法規;
4、處罰的性質是行政法律制裁。它既不同于刑事法律制裁,又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門或政治團體給予的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4.2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特征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應受到處罰的行為。概括地說,就是擾亂社會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但還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它具有與犯罪行為既相類似又相區別的三個基本特征:
1、具有輕微的社會危害性。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是具有輕微社會危害的行為。如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行為,都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對社會和公民利益造成危害,都具有社會危害性。但這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必須是對治安管理具有輕微危害性的違法行為,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具有治安違法性。違反治安管理必須是還沒有構成犯罪,不夠刑事處罰,而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理》的行為。其對社會的危害性,既不同于一般錯誤,也不同于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行為。
3、應受治安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必須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既不是違反《刑法》所應受到的刑事處罰,也不是其他行政違法行為,而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應受到的治安管理處罰。
(二)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種類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指無視國家法律、法令的規定,故意實施擾亂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場所的秩序以及其他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這主要包括七個方面:
(1)擾亂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管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結伙斗毆、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造謠生事,煽動鬧事的;
(6)慌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在查處擾亂公共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應注意掌握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區分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與輕微程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造成后果的犯罪輕微,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擾亂公共秩序發犯罪行為都是后果嚴重,已經觸犯刑罰的行為。
2、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
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了妨礙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主要包括八個方面:
(1)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違反爆炸、劇毒、易然、放射性等危險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4)經營旅店、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管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5)組織群眾*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6)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7)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8)在鐵路、公路、水運航道、提壩上、挖鑿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
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是指非法侵占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少量財物,或者非法損害公私財物,情節輕微,尚不能刑事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四個方面:
(1)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2)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4)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妨害社會管理程序的行為是指故意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管理活動和正常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研究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的行為:
(1)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包括:違反管理規定承制公章的;在地下、水下、領海及其他場所發現文物隱蔽不報,不上交國家的;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違反禁令,吸食*、注射*等毒品的。
(2)擾亂社會秩序。包括: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倒賣車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卷積極其他票證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騙取財物的;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
(3)損毀公共設施。包括: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共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的;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4.3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范圍和方法
(一) 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范圍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無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都必須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懲處。另外,對于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船舶或航空器內的行為,也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是指:
(1)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2)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頒布實施后,如有的法律對某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做了特別規定的,那么只能適用對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了特別規定那部分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予處罰。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方法
1、 警告
警告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處罰性譴責和警戒,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一種處罰。這種處罰方法的特點是:
(1)充分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精神。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提出告誡,指出危害,責令其改正,以后不得再犯。它不同于其他行政警告,是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給予的一種處罰,而非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或規章制度,給予違反內部紀律的人員的處分。
(2)可以調動社會及家庭幫教違法人。警告處罰比一般批評教育要嚴肅,因而往往能給被處罰人以更深刻的觸動。同時,警告處罰應當填寫裁決書,向被警告人宣布,并通知被警告人的所在機關或者所在派出所及其家庭,引起注意,從而調動社會及家庭的力量及時幫助違法人,起到很好的防微杜漸的敬戒作用。
(3)使用方便,無須什么設施和物質條件。
2、罰款
罰款是公安機關限令違反治安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行政處罰。這是一種經濟性處罰,具有強制性質。罰款的目的在于;通過罰款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經濟是受到損失,從而受到教育、敬戒,促使其改悔自省。罰款不同于《刑法》的“罰金”,罰款對象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罰金對象則是犯罪分子;罰款由公安機關裁決,罰金由法院判決;罰款是一種治安行政處罰,一般單獨適用,而罰金是犯罪分子的一種刑罰,一般作附加刑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3、治安拘留
所謂治安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示敬戒的一種處罰方法,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嚴重的一種。治安拘留具有以下特征:
(1)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拘禁于拘留所。
(2)拘留的裁決權歸縣、市公安機關的公安局和城市公安機關的公安分局,或者鐵路、交通、森林、民航等部門的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
(3)拘留的期限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4.4消防管理與消防法規
(一)消防工作方針:
《消防法》第二條規定,我國的消防工作方針是“預防為主,消防結合?!?/p>
“預防為主”是指在同火災作斗爭中,必須把預防火災的工作放在首位,從制度上,組織上,思想上和物質保障上采取各種積極措施,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以防止火災的發生和發展,從根本上避免和減輕火災的危害。
“消防結合:是指在積極做好預防火災的同時在人力、物力、技術上積極做好滅火的充分準備,一旦發生火災,能迅速撲滅火災,把火災危害減少到最低限度。
(二)消防工作的原則:
《消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消防工作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這是消防工作經驗的總結和升華,也是消防工作具有較強的法制性、政策性和專業技術性,又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群眾性的本質來決定的,沒有一支專業化的隊伍,沒有專門機關的管理,消防工作就會放任自流,火災也就難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沒有廣大群眾的參與,消防工作就會失去了基礎;就失去了全社會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
根據這個消防工作原則,一般的企業消防工作的原則為:“統一領導,分區管理,層層負責,專群結合”的原則,在具體的責任劃分上一般定為“誰主管,誰使用,誰負責”的消防原則。
(三)消防工作任務:
國家的消防工作總任務就是《消防法》第一條明確提出的“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生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在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中消防的主要任務就是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規,認識和分析生產和經營活動中消防安全的特點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規程,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廣大職工群眾,牢固樹立消防工作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消防工作。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和解決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完善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裝備、設備、設施器材的建設配置及管理,提高防御和消滅火災的能力。
采取行政、技術、經濟等手段,調動職工群眾的消防工作積極性確保本單位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安全。
(四)消防管理的基本方案:
1、行政管理方法:是依靠行政機構和領導者的職權,通過強制性的行政命令直接對管理對象發生影響,按照行政系統來管理的方法。
它所具有的特性,是建立在民主集中的原則基礎上,以鮮明的權威和服從為前提,采用命令、指示、規定、指令性計劃、規章制度等方式對該系統進行控制,具有強制性、穩定性、時效性,具體性、保密性、垂直性。
其作用:(1)使被管理系統集中統一。
(2)便于管理職能的發揮。
(3)是實施其它管理方法的重要手段。
(4)能處理特殊問題。
(5)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2、法律管理方法:是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強制性手段來規范消防行為,制裁違反消防安全行為的一種方法。
各企業單位,結合自身的實際生產和經營規模,性質、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來約束一切不安全的行為,如:防火公約,防火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設備、設施器材管理規定等。
3、宣傳教育方法:就是利用各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方法,宣傳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知識和技術,典型經驗和教訓等。提高受教育者的消防安全意識,增強消防技能,具備自防自救的能力。
其基本內容:(1)宣傳消防工作路線、方針、政策。
(2)宣傳消防法規。
(3)宣傳消防基本常識及科學知識。
(4)宣傳消防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5)宣傳消防案例。
4、經濟管理方法:是指依靠經濟組織,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運用經濟手段進行消防管理的方法。
在消防管理工作中采用經濟手段,要把職工個人利益同他本人消防工作成績及車間(部門)班組及至企業的消防工作好壞聯系起來。
(五)企業的一般消防工作程序及要求:
消防組織建設,(階段性) 成立安全委員會(任命第一責任人)
防火領導小組(任命主管領導責任人)
設立防火專門機構(任命安全主任、消防監員)
組建基層(班組或業主、客戶)消防安全網絡體系
組成(專、兼)職的義務消防隊
制定消防規章制度(階段性):
(1) 防火管理公約;
(2)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3) 施工裝修管理規定;
(4) 各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5)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6) 消防設備管理制度,維修保養規程及操作規程。
(7) 重點部位的防火管理規定;
(8) 獎懲辦法;
制定火災處理辦法,屬性的滅火、疏散方案。
確定崗位職責:
(1) 防火責任人職責;
(2) 安全主任崗位職責;
(3) 各車間(部門)消防職責;
(4) 基層防火責任人職責;
(5) 義務消防隊職責;
(6) 各班組崗位職責;
(7) 重點部位責任人職責;
日常消防循環性工作
責任部門
周期 安委會成員防火領導小組 消防監督員 安全主任 設備管理班 設備運行班 義務消防隊員
日檢設施、器材 √
周檢設施、設備直觀檢查 √ √ √ √
月檢設備、器材保養試驗 √ √ √ √ √
季檢安全檢查 √ √ √ √ √
節假日安全檢查 √ √ √ √ √
(六)火警的處理
火災事故,往往由于生活用火不慎、燃放鞭炮、漏電、壞人放火等原因引起的,一旦發現火警或群眾報告火警,必須緊急進行處理:
1、當發生火警時,應立即拔報警電話“119”,并報告有關部位的領導。報警要沉著、冷靜,把發生火警的時間、地點、路名、街道名、門牌號碼以及火勢等詳細情況報告清楚,避免講錯、或講不清,給救火帶領來不便而造成損失。
2、切斷火警現場電源,找到附近的水源(消火栓),以便消防人員到達現場時可立即投入滅火。
3、搶救現場物資。特別要把貴重物資、器材、資料、易燃易爆物品等,與救火群眾一起,盡快地轉移到安全地帶。
4、協助消防人員維護好現場秩序,防止壞人趁火打劫,對職工、群眾反映的火災責任人,或重點可疑對象,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火災預防及消防重點
1、火災預防,即消除隱患,防患于未然,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的一切舉措的總稱?;馂念A防的具體措施如下:
(1)開展放火宣傳教育。要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宣傳國家關于消防工作的方針、任務和原則。講火災的危害性,要求人人提高警惕,重視火源管理,妥善存放,管理好易燃易爆的物品。
(2)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檢查為火災預防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預防為主、消防結合”方針的具體體現。消防檢查的內容:消防法規、制度、公約、的訂立和貫徹執行;消防組織,人員配備;消防設備的使用、保養;火險的隱患消除和整改;各種危險物品在生產、使用、儲存中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和有無消防措施等。消防檢查中發現火險隱患要及時解決。
(3)建立健全并深入貫徹防火制度。防火制度主要有四種:第一,逐級防火責任制。即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要設立一名行政領導作為防火責任人。防火責任人的職責是領導和指導本系統、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二,防火崗位責任制。即確定每個職工所應負的防火責任。第三,消防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是根據各單位的特點和存在的火險隱患所制定的,全體人員必須遵守。第四,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即在職工生產、業務、科研活動中必須遵循的防火安全操作程序和方法。(4)整修更新設備。及時整修不符合防火要求的用火設備和電梯設備,對整修后仍然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用火用電設備要及時予以更新,對有必要避雷擊的部位安裝避雷裝置。(5)加強重點部位消防,預防重大火災,保證重點單位的防火安全。重點是指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影響大、傷亡大的單位。
2、 消防重點
消防重點是指火災危險性大和發生火災后的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單位和部位。做好重點單位消防工作,是一項關系到國際民生、關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大事,努力做好重點單位的消防工作,是減少火災損失的關鍵。具體消防重點一般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重要的廠礦企業、基建工地、交通和通訊樞紐;
(2)物資財富集中的部位,如庫房、百貨店等;
(3)生產、貯存化工、石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4)黨、政首腦機關和重要的科研、事業單位;
(5)文物建筑、圖書館等單位;
(6)易燃建筑密集區和經常*大量人員的場所;
(7)發生火災影響全局的部位、如發電站、配電室、檔案室等。
篇2:保安員大廈、商場、小區管理知識
保安員大廈、商場、小區管理知識
1、商場公共區的管理
1)掌握活動于商場范圍的客人動態,維護商場區域的秩序,注意發現可疑情況,并及時報告。
2)重點保護珠寶柜、名表行、古董柜等。
3)提高警惕防止以購物為由進行扒竊,盜竊或詐騙財物的人員。
4)保安員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營業柜內。
5)對租賃商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廠家或個人在進出貨物時原則上在晚上10點以后進行,否則保安員有權給予阻攔。
2、對停車處及"的士"的管理
1)大廈停車場交通、治安、收費均由保安部負責,任何車輛的司機都必須服從車場工作人員的管理。
2)大廈停車場是收費公共停車場,只提供停車方便,不負責保管,只占位停車的車輛(排隊候客的出租車除外)均應照章交費,亂停亂放的車輛酌情給予處理。
3)保安部派崗,只有經考核、結業并持有"調度證"的人員才有權對大堂前的客人用車進行調度。
4)出租車輛應按指定位置排隊候客,不得亂停亂放或搶活拉客。
5)調度員不得與出租車司機攀拉關系、收受賄賂、提供方便,一經發現從嚴處理。
6)凡違反大廈管理規定的出租車司機,保安部將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罰,甚至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
7)保安員應維護好車場的秩序,看好停放的車輛,以防止造成損失。
8)遇有重大活動時,停車場中的任何車輛都應該避讓活動的車輛,確?;顒拥陌踩?。
9)嚴禁出租車司機使用大廈內部的電話或設施。
10)制定停車場管理辦法、收費標準及范圍。
3、對商場突發事件的管理
1)保安部對火災等事件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員工必須無條件的聽從總經理或有關領導的指揮調動。
2)員工一旦發現可疑情況及各類違法犯罪分子的活動,有責任立即報告保安部。
3)大廈如發生偷竊、搶劫、兇殺或其他突發性事件,在報告保安部和公安機關的同時,及時保護好現場,除緊急搶救傷員外,不得進入現場。
4)當公安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處理案件時,保安員和員工應積極配合。
篇3:保安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六)
保安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六)
1.“一知”、“三能”、“三會”:一知消防工作的方針,“預防為主,消防結合”;三能是:“能檢查發現隱患,能宣傳防火知識,能撲救初起火災”;三會是:“會使用消防器材,會維修保養器材及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自救,會報警”。
2.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是: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干部和周圍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放過。
3.火險隱患:是指生產,生活過程中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4.電路火災最基本的原困是:短路、超負荷、接觸電阻過大、電火花和電弧。
5.日光燈起火:主要是鎮清器,如果散熱條件不好或與燈管配套不合理,其內部溫度逐漸增高,線圈絕緣溫度遭到破壞,造成區間短路,產生高溫或因接觸不良產生火花,造成周圍可燃物燃燒起火。
6.電視機起火:電視機放木箱(柜)內或用布罩圍著收看,其熱量散發不出去,時間過長,溫度點逐漸升高而起火。
7.煙頭的中心溫度一般在700-800度左右,蚊香的燃燒溫度也達700度,均屬于紋帳、木材及棉、麻等許多物品的燃點。
8.燃燒的必要條件是:可燃物,助燃物和著火源。
A.可燃物按物理狀態分為:氣體、液體、和固體三種。
B.助燃劑即能與可燃物發生氧化反應的物質,在分子結構中含有氧元素,鹵素,無機酸根及過氧化物等。
C.著火源:明火、高溫物體、化學熱能、電熱能、機械熱能、生物能、光能、核能等。
9、著火源溫度:火柴焰:500-600;機械火星:1200;酒精燈焰:1180;煤油燈焰700-900;蠟燭焰:640-940;焊割火星:2000-3000;汽車排氣管火星:600-800。
10、著火:可燃物質與空氣共存條件下,當達到某一溫度時與著火源接觸,即引起燃燒,并在火源離開后仍能繼續燃燒,這種持續燃燒叫著火。
11、燃氣:可燃物質開始持續燃燒所需的最低溫度,叫燃點或著火點。
12、義務消防隊的任務(職責)
A、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及本單位的消防法規制度,參加業務訓練演習;
B、開展防火宣傳,制止和勸助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
C、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D、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E、熟悉本崗位的設備(物質)性能和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掌握本崗位的滅火方法,維護保養滅火器材和設備、設施;
F、及時報警并積極參加火災撲救。
13、汽車發生火災的原因:
A、燃油系統故障(如發動機啟動的同時,用容器直接向汽化器中灌注汽油時,會使空氣與汽油的混合比失調,當混合比稀時,汽化器會放炮噴火,引燃灑落在汽化器內和容器內的汽油,甚至由于慌亂中撞倒容器引起火災);
B、用明火加溫發動機;
C、車上裝有危險品、易燃品、或乘客攜帶危險品,由于發生泄漏或透明火發生爆炸或燃燒;
D、電氣系統出現故障引起火災事故
E、酒后開車或車輛故障發生沖撞引起火災;
F、高溫天氣引燃車間易爆物品。
14、滅火器
A、化學泡沫滅火器:這類滅火劑充裝是硫酸鋁和碳酸氫鈉水溶液,使用時,兩種水溶液混合引起化學反應而產生泡沫,并在具壓力下噴射滅火。
一般為6.9kg的手提式,或推式40、65、90。主要是油類火災撲救,6kg/40秒──6米;9kg/60秒;40kg/120秒。
B、二氧化碳:充裝的是液化的二氧化碳氣體,滅火時瓶中的二氧化碳與大氣接觸迅速化為二氧化碳氣體,從而減少空氣中的含氧量,將火窒息而撲滅。
該滅火器主要用于精密儀器、儀表、寫字樓、檔案館、初起電氣火災。3kg/8秒;5-7kg/9-12秒,──距離1.5-2m。
C、干粉滅火器
常用的有二種即:BC,碳酸氫鈉干粉;ABC磷酸銨鹽干粉。該滅火器主要用于初起電氣火災、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及固體火災等。2kg/8秒;4kg/9秒,35kg/20秒。
15、火的燃燒階段:初起,發展,猛烈,熄滅。
16、滅火方法
A、冷卻法:就是將滅火劑直接噴灑到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溫度隆至燃點以下。最好的冷卻法(劑)是水。
B、隔離法:是將燃燒物與可燃物隔離或疏散。主要是固體,液體及氣體。
C、窒息法:是采取適當措施,阻止空氣進入燃燒區,或用惰性氣體稀釋空氣中的含氧量,使燃燒物質缺乏或缺絕氧氣而息滅。如濕棉被,濕麻袋,石棉被,砂土,泡沫,水蒸氣,二氧化碳,鎬蓋滅火法等。
D、抑制法:將化學滅火劑噴入燃燒區,參與燃燒反應,中止鏈反應而使燃燒停止。如1211,1301等鹵代燒系列。注意的是,一是要有足夠的量進入燃燒區域,同時還必須有足夠的冷卻降溫措施。
17、撲救初起火災的要求:A、及時報警,組織撲救;B、集中滅火力量,控制火勢蔓延;C、消滅飛火(下風一定要防范);D、疏散物資,建立空間地帶,E、注意安全(滅火人員);F、積極搶救被困人員。
18、原則:A、先控制后消滅;B、救人重于救火;C、先重點后一般。
19、火場義務消防隊的任務:
A、協助公安消防隊完成滅火、救人、疏散物資任務;
B、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義務消防隊指揮應及時向公安消防隊火
場指揮員報告火場情況,以便迅速、準確投入滅火戰斗。 20、火場義務消防員的作用:根據實際需要將義務消防隊分成若干小組配合公安消防隊:
A、滅火組:義務消防核心力量,擔任協同公安作戰滅火,破拆撲打飛火等任務;
B、搶救組:協同公安搶救人員,疏散重要物資;
C、供水組:供水任務包括消防車供水,維護水帶等;
D、后勤組:負責護理救治傷員,供應戰斗物資、器材和飲食等;
E、警戒組:擔負安全警戒任務,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防止物資丟失。
21、疏散自救方法:
A、熟悉環境,臨危不亂:每個人應對自己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物結構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時應做到了然于胸,而當身處陌生環境也應養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的習慣,便于關鍵時刻逃離火場。
B、保持鎮靜,明辨方向:突遇火災時應保持鎮定,不要盲目地跟從人流和相互擁護,盡量往空曠或明亮的地方跑和樓層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則應背向煙火方向,通過陽臺,氣窗等往室外逃生。
C、不入險地,不貪財物:不要因害羞或顧及貴重物品,浪費寶貴時間,緊記生命最重要。
D、簡易防護,掩鼻匍匐:往過有煙霧的路線,可采用濕毛巾或濕毯子匍匐撤離。
E、善用通道,莫入電梯:發生火情盡量使用樓梯,或利用陽臺、窗臺、屋頂等攀到安全地點,或利用下水管滑下樓脫險。
F、避難場所,固守待援:如在房內側手摸房門,感到燙手,千萬不能開門,應關緊迎火的門窗,打開背火的窗門,用濕毛巾,濕布條塞住門縫,不停用水淋濕防止煙火滲入,固守房間,等待救援。
G、傳遞信號,尋求援助:被煙火圍困時盡量在陽臺、窗口(白天在窗口可用鮮艷的衣物晃動,晚上可用手電等物閃動或敲擊物品發生聲音求救)。
H、火已及身,切勿驚跑:如果身上著火切勿驚跑和用手拍打,驚跑和拍打只會形成風勢,加速氧氣補充,促旺火勢。正確做法是,立即脫掉衣服或就地打滾,壓住火苗,能及時跳入水中或讓人向身上澆水更有效。
I、緩降逃生,滑繩自救:高層,每層起火后可迅速利用身邊的繩索、床單、窗簾等制成簡易繩并用水打濕后,從窗戶或陽臺沿繩滑至下面樓層逃生。即使跳樓應在消防員準備好逃生氣墊或四層以下才考慮采取這一方式。還應注意選擇水池、軟雨蓬、草地等,如有可能應先丟下大量棉被,沙發墊或打開大雨傘跳下。
22、燃氣鋼瓶爆炸前火情判斷
A、鋼瓶在火焰的直接作用下,持續燃燒三分鐘,就有爆炸危險;
B、鋼瓶瓶體膨脹鼓肚變形,是爆炸前的征兆;
C、火焰顏色白亮刺眼,聲音變細,發出“嘶嘶”聲,如此持續5-10秒左右,聲音和火焰突然消失,隨即爆炸。
23、使用干粉或1211滅火器撲救帶電火災應保持一定距離。
24、防火門的耐火極限:甲級1.20小時,乙級0.9小時。
25、汽車應配:干粉、泡沫及石棉被。
26火警、火災應急處理程序
一、崗亭值班、車管、巡邏保安員、物管及其相關人員發現火警、火災處理
發現火警:聽到警鈴或發現樓層、煙霧:
1)及時通知管理處,部門領導,同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確認;
2)利用周圍的消防器材,配合義務消防員將火源撲滅;
27發現火災:看到樓層著火或有火焰竄出窗外
1)立即打“119”火警電話報警(報警時應講清著火的具體樓層、門牌號碼、有無重大危險源、什么物質著火、報警人姓名及其報警電話號碼),同時通知公司部門領導并安排相關人員去路口接消防車;
2)利用身邊的消防應急器材及時趕到現場協助撲救火災;
3)做好火場安全秩序維護,保護好火災現場;
28發現停放車輛著火
1)及時用干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或石棉毯將著火車輛火源撲滅;
2)向領導匯報,并通知車主前往相關部門處理;
3)發現車輛漏油或油箱著火及時用沙土或干粉、泡?滅火器將火源撲滅,并迅速撤離現場,同時遠距離現場監控。
29中控室值班人員火災、火警處理
1)值班人員在發現火警的情況下(顯示屏顯火災)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保安員或消防檢修員)趕到現場(報警點)確認,如系統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檢修員排除(按程序文件規定時間)
2)如發現明火應立即用樓層的消防設施器材將初起火源撲滅,并及時向部門管理處領導匯報情況;
30火災事故處理
1)當火災得到確認并迅速蔓延時,值班人員應立即打“119”電話報警,同時通知公司、管理處領導,并安排專人去路口迎接消防車;
2)與此同時通知值班電工切斷著火層、電源、氣源將電梯迫降至首層,開啟消防泵和應急發電機,啟動排煙系統,確保消防給水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