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石化集團公司專項安全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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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化集團公司專項安全監督管理

  一、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及消防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

  第三條 建設項目實施項目安全、衛生、地震評價制度。

  第二章 程序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項目系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集團公司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和直屬企業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分級管理。

  1、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參加全過程“三同時”監督管理(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也可由安全環保局委托有關部門參加具體的監督工作),安全環保局負責在《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表》和中簽署建設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2、集團公司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委托直屬企業安全部門參加全過程“三同時”監督管理,直屬企業應分階段及時向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匯報。直屬企業安全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表》簽署審查意見,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備案。

  3、直屬企業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屬企業負責組織“三同時”審查,安全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表》中簽署審查意見,并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條 對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等高風險的建設項目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等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委托具有國家頒發的A級資質和在石油石化行業有較好業績的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衛生和地震的預評價。安全、衛生和地震的預評價報告應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組織專家或委托具有國家政府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并將審定后的報告和審定意見報國家相關部門備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的可研階段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將編制的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報送有關行政部門或機構審定??拐鹪O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建設項目應一次性完成該場地所在區域(含預留發展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嚴禁重復評價。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在進行初步設計時,應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衛生及消防專篇,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衛生、地震預評價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應由專門審查機構組織國家安全、衛生及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建設單位的安全、衛生、消防和防震管理部門對初步設計審查。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初步設計進行,不應對初步設計進行任何變動、刪減。確需進行修改設計的,應按變更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監督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確保按安全、衛生和地震預評價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的“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建設過程中,如修改設計,應按設計變更程序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具備下列條件后,建設單位可申請進行安全、衛生、消防專業驗收:

  1、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

  2、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已符合設計要求;

  3、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設立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崗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配備了必要的安全生產監控儀器、設備,對員工進行了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5、制定了應急預案;

  6、對所存在的問題已進行了整改;

  7、編制完成了建設項目安全、衛生驗收評價報告;

  8、能提供試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全面記錄。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衛生驗收評價應在建設項目完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建設單位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要石油石化行業有較好業績的安全、衛生評價機構承擔。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衛生和消防專業驗收由國家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集團公司向國家安全、衛生和消防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驗收申請;集團公司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對安全、衛生和消防進行驗收;直屬企業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屬企業自行組織安全、衛生和消防驗收。

  第十五條 安全、衛生和消防專業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督促對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進行建設項目單項驗收。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職責: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安全、衛生、消防和防震管理部門的監督;

  2、及時申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安全、衛生、地震安全性預評價報告的評審和備案、主動向有關部門報送初步設計、施工圖、安全和衛生驗收評價報告等資料;

  3、在編制工程預算計劃時,應將建設項目的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所需資金及進行建設項目安全和衛生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一并納入投資計劃;

  4、向承擔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安全和衛生評價等工作的機構提出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具體要求,并為其提供必需的資料和工作條件;

  5、在試生產運行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進行調試和改進,全面記錄試生產過程中的運行狀況,組織進行安全、衛生及消防培訓教育,制訂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

  6、對建設項目驗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見,應認真組織落實,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驗收單位。

  第十七條 直屬企業計劃部門職責:

  1、在進行建設項目審批立項時,應將建設項目的安全、衛生、消防和地震災害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論證,確保資金投入;

  2、未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衛生及消防審查手續的建設項目,不應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或審查不予通過;

  3、對未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衛生及消防單項驗收的建設項目,不應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1、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及承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安全和衛生評價等工作的機構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的情況;

  2、根據國家、地方和集團公司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審查核準或登記備案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安全論證內容、審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3、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衛生及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向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和安全環保局舉報。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責任:

  1、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衛生、消防和抗震設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安全、衛生預評價審批(查)意見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衛生及消防專篇,完善初步設計中安全、衛生、消防和抗震設防的設計內容;

  2、在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落實初步設計中的有關安全、衛生及消防方面的設計內容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消防部門對初步設計審查結論意見的要求;

  3、不應隨意變動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如有重大變動應征得原審查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篇2: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2014)

  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20**)

 ?。?0**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1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是指可能影響或者危及國家安全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工業和信息化、外經貿、郵政、交通運輸、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做好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公安等部門,建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互相通報有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做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批準:

 ?。ㄒ唬┲匾獓覚C關、重點科研單位、軍事設施和軍工單位等周邊安全控制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ǘ﹪H機場、火車站、出入境口岸、海關、人防指揮所、電信樞紐和郵政樞紐等建設項目;

 ?。ㄈ┓?、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建設項目。

  安全控制區域范圍由市國家安全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在進行國家安全評估的基礎上,會同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劃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安全控制區域范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單位有關申請時,對屬于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報市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經審查批準后,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向市國家安全機關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書等有效證件;

 ?。ǘ┙ㄔO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選址及周邊地理環境的說明;

 ?。ㄈ┕こ?/a>規劃設計方案;

 ?。ㄋ模┥婕皣野踩马椀钠渌牧?。

  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其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x址和用途;

 ?。ǘ┩ㄐ?、監控、音響、報警、查驗等弱電系統和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規劃設計;

 ?。ㄈ┺k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的設計方案;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市國家安全機關的審查決定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

 ?。ㄒ唬┓蠂野踩蟮?,予以批準;

 ?。ǘ┎环蠂野踩?,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夠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并在申請人制定相關安全防范方案后,予以批準;

 ?。ㄈ┎环蠂野踩?,又無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在審查決定中提出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作為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國家安全機關對該建設項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通過轉讓、贈與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使用的,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時應當書面告知轉讓人、贈與人在登記后三十日內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已經建成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經營者應當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按照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制,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市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擅自建設或者未按照審查決定建設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市城鄉規劃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未經市國家安全機關檢查合格,建設項目投入使用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通過轉讓、贈與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使用未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已經建成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的經營者未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建或者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使用人應當自接到市國家安全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對需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予以落實。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2009)

  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20**)

  第229號

  《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及其相關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中引進的國外技術和設備應當符合我國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施工;未經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管理和外經貿等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根據項目投資額度和危險程度,由建設單位自行審查驗收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和驗收。

  第六條 建設單位是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建設項目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規范,對承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評價、設計、施工任務的單位提出落實“三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當同時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第八條 安全預評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之后初步設計之前進行。安全預評價由建設單位委托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的建設項目予以批復。

  第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行業技術規范組織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并依據《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有安全專篇,并在相關篇章中體現安全設施設計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ㄔO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

 ?。ǘ┙ㄔO項目初步設計說明書及安全專篇;

 ?。ㄈ┙ㄔO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ㄋ模┌踩a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組織相關人員或者委托相關機構對安全設施初步設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的,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核書》。

  第十二條 投資額度在2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建設單位在對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以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專篇,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建設單位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或者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提出申請。

  建設單位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作出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等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說明后,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應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在施工期間,發現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需對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申報審查。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試運行的時間不應少于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行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現場檢驗、檢測,收集有關數據,形成自查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ㄔO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ǘ┙ㄔO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ㄈ┙ㄔO項目試運行自查報告;

 ?。ㄋ模┙ㄔO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整改確認材料;

 ?。ㄎ澹┌踩a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組織相關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書》。

  第十八條 對于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安全設施竣工后,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或者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填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備案表》,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ㄔO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備案表;

 ?。ǘ┱蛘咄顿Y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ㄈ┙ㄔO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報告;

 ?。ㄋ模┌踩a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ㄒ唬┌踩O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

 ?。ǘ┙ㄔO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隱患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徹底的;

 ?。ㄈ┌踩O施竣工后未經檢測、檢驗的;

 ?。ㄋ模┨峁┨摷傥募?、資料的;

 ?。ㄎ澹┎环蠂液褪∫幎ǖ钠渌麠l件的。

  第二十條 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真整改。整改完畢后,由建設單位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ㄔO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審查同意就開工建設的;

 ?。ǘ┙ㄔO項目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ㄈ┙ㄔO項目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材料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履行“三同時”報批手續,經依法處罰后仍繼續施工或者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請同級政府依法終止建設或者關閉。

  第二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沼嘘P規定對建設單位申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和驗收的;

 ?。ǘ┙ㄔO項目安全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就進行總體驗收的;

 ?。ㄈΣ环戏ǘò踩a條件的建設項目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ㄋ模┯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哆|寧省工業企業基本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審查驗收辦法》(遼政辦發〔198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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