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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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依據

  建筑業安全生產法規目錄

  1.安全生產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預計20**年頒布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5)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國發【56】第40號);

  (6)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7)國務院《關于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自20**年4月28日起施行)

  2.安全技術主要的國家標準

  (1)《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94):

  (2)《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GB 8196-87);

  (3)《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 1155-96);

  (4)《建筑卷揚機安全規程》(GB 13329-91);

  (5)《柴油打樁機安全操作規程》(GB 13749-92);

  (6)《振動沉拔樁機安全操作規程》(GB 13750-92);

  (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55);

  (8)《起重機吊運指揮信號》(GB 5082-85);

  (9)《起重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 5972-86);

  (10)《安全帽》(GB 28ll-89);

  (11)《安全帽及試驗方法》(GB 28ll-2812-89);

  (12)《安全帶》(GB 6095-6096-85);

  (13)《安全網》(GB 5725-97);

  (14)《密目式安全立網》(GB 16909-97);

  (15)《鋼管腳手架扣件》(GB 15831-95);

  (16)《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 3787-83);

  (17)《安全電壓》(GB 3805-84);

  (18)《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GB 955-92);

  (19)《安全標志》(GB 2894-96);

  (20)《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 16719-96);

  (21)《高處作業分級》(GB 3608-83);

  (22)《工廠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 4387-84);

  (2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 644 1-86);

  (2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86);

  (25)《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 6442-86)。

  3.安全技術主要的行業標準

  (1)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

  (2)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88);

  (3)建設部《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91);

  (4)建設部《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 88-92);

  (5)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86);

  (6)建設部《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ZBJ 80012-89);

  (7)建設部《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28-2000):

  (8)建設部《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 20**):

  (9)建設部《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99);

  (10)建設部《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11)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12)建設部第13號令《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3)建設部第15號令《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4.建筑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

  (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88);

  (2)《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91);

  (3)《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6);

  (4)《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

  (5)《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l30-200 1);

  (6)《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l28-2000)。

  5.《建筑法》對規范建筑安全管理確定的制度

  (1)承包方資質管理制度;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3)招標投標制度;

  (4)禁止肢解發包和轉包工程制度;

  (5)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6)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7)、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8)群防群治制度;

  (9)教育培訓制度;

  (10)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11)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2)竣工驗收制度和保修制度;

  (13)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制度。

  6.《建筑法》對規范建設單位安全管理明確的規定。

  (1)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傩枰R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诳赡軗p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坌枰R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苄枰M行爆破作業的;

 ?、莘?、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況。

  (3)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進行施工。

  (4)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7.《建筑法》對規范設計勘察單位安全管理明確的規定

  (1)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2)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

  (3)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4)設計單位應當拒絕建設單位任何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

  8.《建筑法》對規范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明確的規定

  (1)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2)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式管理。

  (3)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5)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6)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7)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9)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對安全負責。

  (10)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

  (11)應當拒絕建設單位任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

  (12)施工中發生事故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9.《勞動法》涉及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條款

  《勞動法》共13章107條,其中涉及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有3章2l條,它們是: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第52條~第57條);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第58條-第65條);第九章社會保險與福利(第70條一第76條)。以下介紹主要條款:

  (1)第52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第53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p>

  (3)第54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p>

  (4)第55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物種作業資格?!?/p>

  (5)第56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p>

  (6)第57條:“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p>

  (7)第58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職業健康安全?!?/p>

 ?、倥毠な侵杆袕氖麦w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職工;

 ?、谖闯赡晔侵改隄M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8)第70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p>

  10.《消防法》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規定

  (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2)企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3)任何單位、個人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人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進入生產、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人生產、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6)禁止使用未經法定檢驗機關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7)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未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關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其安裝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9)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安全消防機關。

  (10)根據需要,建立由職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

篇2: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1、為進一步加強工程項目安全管理,促進安全生產,保障工程項目優質、安全、快速、低耗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土建、安裝、凍結各類工程。

  2、工程項目必須具有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其它項目許可文件。

  3、工程項目必須有由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字有效的工程合同文件。

  4、施工場地必須做到四通(水、電、路、通訊)一平(場地平整)。

  5、各類施工用機械設備及其配套電氣設備、變電設備經檢測、檢修保證完好,設備的各種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動作靈敏可靠,設備安裝到位后要進行試運轉,經安全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運行。設備的檢測、檢修、試運轉等必須做好完整的記錄。在用設備應按有關要求掛好標識牌。

  6、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報有關部門審批后實施。

  7、 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有關主管人員組織學習貫徹,并建立記錄,所有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簽字確認。

  8、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必須懸掛項目概況、組織機構等牌板,在車間和辦公場所,懸掛相應的崗位責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9、必須配備足夠的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器材和辦公用品,各類儀器、儀表必須完好并按期檢驗。

  10、必須配備足夠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

  11、工程項目承接后,施工單位在組建項目機構的同時,要編制人員培訓計劃,參與項目建設的所有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新招工人上崗前必須經過"三級教育"。

  12、施工組織設計報公司審批的工程項目開工前,由開工單位向安監局提出開工申請,經安監局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后由安監局(或安監處)下達開工許可通知書。

篇3: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協議(合同)范本

  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協議(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為了確保本工程項目施工(安裝)安全,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杜絕施工(安裝)過程中發生各類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對本工程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1、甲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1.1權利:

  1.1.1有權審查乙方相應的施工(安裝)資格證書。

  1.1.2有權對乙方的分包商資格進行審查。

  1.1.3有權對乙方施工(安裝)現場的現有設備、設施、建(構)筑物安全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1.1.4對在現場安全工作不稱職的乙方項目經理、安全管理負責人,有權提出撤換意見。

  1.1.5甲方對乙方施工(安裝)現場的“三違”現象,有權處理。

  1.2義務:

  1.2.1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與施工(安裝)現場相關的地面設備、設施、建(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網)資料。

  1.2.2施工(安裝)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交叉作業有可能危及對方安全或影響施工(安裝)進度時,甲方有義務統一協調管理,督促雙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1.3 責任:

  甲方負責向乙方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要求乙方制訂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預案。

  2、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2.1權利: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施工(安裝)現場相關的技術資料。

  2.2義務:

  2.2.1乙方對甲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必須保密,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能向外透露,施工(安裝)完畢后,應及時退還甲方。

  2.2.2乙方有義務配合、服從甲方對施工(安裝)現場的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無條件進行整改。

  2.3 責任:

  2.3.1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施工(安裝)現場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3.2在編制施工方案和網絡進度時,安全措施和事故預案必須同時制定。

  2.3.3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對參加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建立相應臺帳。

  2.3.4乙方與甲方簽訂合同生效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將開工時間、工程量、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安全責任人報告甲方安全管理部門,并向甲方安全管理部門繳納合同總額的1~2%風險抵押金(_______元)。

  2.3.5接受甲方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程結束經驗收合格后,甲方按有關規定返還乙方安全風險抵押金。若乙方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一人事故,甲方扣罰該項目風險抵押金總額的20%;若乙方施工現場發生死亡一人及以上事故,甲方扣罰該項目全部風險抵押金;若乙方施工現場發生其他重大事故,甲方扣罰該項目風險抵押金總額的50%-100%;若乙方施工現場發生其他特大事故,甲方扣罰該項目全部風險抵押金。

  2.3.6對本單位的施工(安裝)區域現場設備設施及作業人員的安全負責,對施工(安裝)區域的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狀況負責,并負責事故處理和統計上報。

  2.3.7非乙方施工(安裝)人員在乙方施工(安裝)區域內發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并按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事故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3.8乙方對施工(安裝)區域現場現有或毗鄰建(構)筑物、設備、設施、地下管線(網)或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承擔損壞賠償責任。

  2.3.9乙方不得將工程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安裝)單位或個人。

  2.3.10乙方經甲方同意將工程分包后,須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專項合同,對分包單位的施工(安裝)安全負責。

  2.3.11乙方與相鄰的單位同時施工(安裝)或交叉作業,有可能相互危及對方施工(安裝)時,應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責任劃分,配專人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3.12乙方施工(安裝)區域的施工(安裝)設備、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危險有害氣體或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警示標志符合國家標準。

  2.3.13施工(安裝)現場暫時停工的,乙方須做好現場安全防護工作。

  2.3.14乙方必須服從本工程項目監理和甲方對安全施工的監督管理。

  2.3.15乙方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監理和甲方。若發生重、特大事故,乙方應按程序報告當地政府。

  2.3.16乙方施工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政府經濟、刑事處罰的,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擔解決。

  以上內容是甲、乙雙方在施工(安裝)過程依據工程合同約定的安全職責,未盡事宜,雙方再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3、此協議(合同)為主協議(合同)的附件,有效 期與主合同一致。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人/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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