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獎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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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獎懲管理

  第八章 獎懲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為建立良好的獎罰機制,對工作突出、有特別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對損害公司利益及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給予處罰,使獎罰分明,以達到正確引導員工工作方式及行為的目的,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本管理規定是制訂集團其它管理規定中獎懲細則的基礎,如其它獎懲細則與本規定有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獎懲包括行政獎勵、年度創新獎勵及行政處罰、經濟處罰等內容。

  第二節 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記小功、記大功。

  獎勵額度為嘉獎一次給予200元的獎勵,記小功一次給予600元的獎勵,記大功一次給予1800元的獎勵。獲三次通報表揚者予以一次嘉獎,嘉獎三次予以記一小功,記三次小功予以記一大功,記二次大功給予特別加薪(工資上浮30%)。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通報表揚的獎勵:

  1、在本部門或本項目公司月度績效考核連續三次或年度累計五次獲第一名者;

  2、嚴格控制費用,節省開支10%以上的部門/項目公司;

  3、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知名度,行政人事管理中心(總部)/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認定應予表揚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嘉獎的獎勵:

  1、在地區公司組織或參與的各類競賽中名列前三名者;

  2、努力樹立公司良好形象,在市級以上新聞報刊、電視、電臺宣傳本集團的人和事的報道經采用者;

  3、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業績者;

  4、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者;

  5、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取得一定效果者;

  6、工作盡責盡職,忠于職守,起表率作用者;

  7、地區公司部門或下屬公司會同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認定應予嘉獎者,或集團總部各部門會同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認定應予嘉獎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記小功的獎勵:

  1、在本部門或本項目公司當年年度考核分數為第一名者;

  2、為保護集團、公司財產和顧客生命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

  3、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后年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1萬元以上者;

  4、在社會活動中,積極維護或提高公司形象,為公司贏得聲譽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較大事故發生者;

  6、地區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會同行政副總經理,或集團總部副總裁/總裁助理會同常務副總裁認定應予以記小功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記大功的獎勵:

  1、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后年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10萬元以上者;

  2、見義勇為,搶救國家財產和集團、公司財產,為市級公安機關表彰者;

  3、及時發現并向管理層提出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者;

  4、在社會活動中,為公司贏得重大榮譽的主要人員;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6、地區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會同行政副總經理報總經理認定,或集團總部副總裁會同常務副總裁報總裁認定應予記大功者。

  除上述行為外,凡有其他對公司有較大貢獻的行為,由集團總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核實后報常務副總裁、總裁確定獎勵標準,獎勵額度可不受本辦法限制。

  第三節 年度創新獎勵

  為鼓勵創新以促進集團的不斷完善,集團設立年度創新獎,對取得實際效益的創新方案進行獎勵。

  創新指在公司管理、銷售、工程等方面對于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方法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方案并能在實際工作中予以實施。

  為有效開展年度創新獎的評審工作,特成立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組成為:主任:總裁;成員:副總裁及特聘專家;秘書:集團總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主任。

  創新方案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后,報董事局審定。

  公司設立額度為30萬元/年的創新獎勵基金,作為年度創新獎的專項基金,獎勵等級與額度為:一等獎100000元人民幣;二等獎50000元人民幣;三等獎20000元人民幣。

  每年12月中旬由集團總部各部門和地區公司各部門/下屬公司匯總本單位年度創新項目,填寫《年度創新獎申報與評審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提交3項供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如獲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經董事局審定后,可獲得年度創新獎,獎勵項目數不定(可缺省),獎勵總額不超過年度獎勵基金數額。

  創新項目可以個人名義提出,也可以包括所有參與人的工作小組名義提出。

  第四節 行政處罰

  分類:通報批評、警告、記小過、記大過、停職檢查、解雇。

  處罰額度:警告一次扣100-200元,記小過一次扣200-600元,記大過一次扣600-1200元。通報批評三次者改記警告一次,警告三次改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二次改記大過一次,記二次大過者將給予解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1、工作遲延,無正當理由未按照制度或工作計劃完成工作者;

  2、在責任范圍內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3、各類工作報表、會議紀要、工作報告無故推遲2天報出的單位和責任人;

  4、各類工作報表、會議紀要、工作報告出現差錯尚未造成損失的單位和責任人;

  5、有損公司形象,情節輕微者;

  6、其他在工作中存在差錯但情節較輕微及在其它制度中規定應予以通報批評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對上司及客戶有不禮貌行為,引起投訴者;

  2、在本部門或本項目公司月度考核連續三次排列最后者;

  3、未按照公司規定穿戴制服、工卡者;

  4、當天上班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而無合理解釋者;

  5、無故不參加公司或部門會議者;

  6、違反規定工作程序,造成損失1000元以下者;

  7、其他違反公司制度、有損公司形象、妨礙工作秩序但情節較輕微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小過處分:

  1、辦事不力,推諉拖延,引起投訴或直接影響正常工作進度者;

  2、捏造請假理由或偽造病假單者;

  3、未經許可,私自出借公司財物者;

  4、請假未經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2天者;

  5、工作不負責任,浪費公司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下者;

  6、違反規定工作程序,造成損失1000-5000元者;

  7、私自動用或損壞消防及安全設備者;

  8、其他違反公司制度、有損公司形象、妨礙工作秩序情節較嚴重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造謠惑眾,挑撥是非,影響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者;

  2、違反規定工作程序,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者;

  3、賄賂公司管理人員以達到不可告人之目的者;

  4、工作不負責任,浪費公司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者;

  5、未經許可,在工作時間內受雇其他公司者;

  6、其他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影響公司聲譽,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公司有權對員工作出停職處理,在停職期間,員工不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及薪金: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司指定的身體檢查、診治或防疫注射者;

  2、違反刑律或治安條例接受調查者;

  3、經記大過后仍再犯第四章第六條第(五)中第5點所列行為、聽候公司處理者;

  4、做出不利于公司或同事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接受調查等待是否給予解雇處理者。

  有下列行為者,可無須預先告知而給予解雇,公司保留追討有關經濟損失或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1、違反行政處罰第六點規定二次或一年內記小過三次者;

  2、各類觸犯刑律者;

  3、泄露公司機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者;

  4、在公司有打架行為之雙方(正當防衛者除外);

  5、造謠惑眾,挑撥是非或唆使他人怠工、罷工,情節嚴重者;

  6、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賄賂或為自己牟取私利者;

  7、利用社會不良分子解決公司內部問題者;

  8、擅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其他有損公司利益、聲譽之行為者;

  9、故意損壞公司設備、工具、原材料及重要文件者;

  10、遇非常事變,借故躲避,致使公司財物蒙受損失者;

  11、對公司職員及其家屬實施威脅,暴行或有侮辱之行為者;

  12、未得預先準許而缺勤3天以上,或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無悔改之意者;

  13、玩忽職守情節嚴重,造成損失10000元以上者;

  14、向公司或上司提供虛假證明或資料,有欺騙或嚴重不誠實行為者;

  15、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客戶利益影響公司聲譽者;

  16、蓄意違抗公司或上司的合理安排或調遣,不服從工作分配或惡意頂撞上司者;

  17、竊取公司機密資料或財物者。

  違反人事管理制度,包括違反錄用、調薪等審批權限或違反考核、培訓等管理辦法等,以權謀私或給公司、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查實后,報總裁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地區公司)或董事局確定處罰標準。處罰額度可不受本辦法限制。

  除上述行為外,凡有其它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公司損失或影響公司聲譽極其嚴重的行為者,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查實后,報總裁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地區公司)或董事局確定處罰標準。處罰額度可不受本辦法限制。

  違反人事管理制度,包括違反錄用、調薪等審批權限或違反考核、培訓等管理辦法等,以權謀私或給公司、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查實后,報總裁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地區公司)或董事局確定處罰標準。處罰額度可不受行政處罰的內容限制。

  除在獎懲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行為外,凡有其它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公司損失或影響公司聲譽極其嚴重的行為者,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查實后,報總裁辦公會議確定處罰標準。處罰額度可不受行政處罰的內容限制。

  第五節 經濟處罰

  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以一定經濟處罰,并以示警戒。

  經濟處罰的對象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及第三責任人。

  按照造成損失的數額,相應的經濟處罰額度如下表

  經濟損失(元) 第一責任人 第二責任人 第三責任人

  5000<α≤30000 當月獎金50% 當月獎金50% 當月獎金50%

  30000<α≤50000 當月獎金100% 當月獎金50% 當月獎金50%

  50000<α≤100000 當月獎金100%,年度獎金50% 當月獎金100% 當月獎金50%

  100000<α 當月獎金及年度獎金 當月獎金100%,年度獎金50% 當月獎金100%

  注: α為當事人給公司造成或將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六節 獎懲權限

  無論獎、懲,均須按照獎懲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后才可執行。

  員工的通報表揚、嘉獎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總部)/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批準。地區公司員工記小功由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記大功須由地區公司總經理最后批準。集團總部員工或集團總部任命的地區公司員工的記小功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報常務副總裁批準,記大功須由總裁最后批準。

  地區公司員工的通報批評、警告及記小過由地區公司行政人事部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記大過須由地區公司總經理最后批準。集團總部員工或集團總部任命的地區公司員工的通報批評、警告及記小過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報常務副總裁批準,記大過須由總裁最后批準。

  員工的經濟處罰均應按照記大過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第七節 獎懲程序

  獎懲由同事、主管或行政人事管理中心(總部)/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依據上述辦法提出建議 (經濟處罰須分別落實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及第三責任人)并填寫《獎懲審批表》。

  《獎懲審批表》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總部)/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根據上報資料查實后簽署,按本規定獎懲級次、權限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執行。

  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總部)/行政人事部(地區公司)每月底前將獎懲單交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在當月執行。

  第八節 獎懲管理與監督

  無論獎懲,均應在公司范圍內通報,并存入個人檔案。

  員工對于獎懲處理結果可以提出異議,并可提交上一級管理人員(機構)進行裁決。無論獎懲,總裁為獎懲結果的最終裁決者。

  行政人事管理中心可對各地區公司的獎懲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可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對于未有充足理由即對員工實行獎懲決定的,可責成修改決定并消除影響,并可視情況對作出決定的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小過的處罰。

  特殊情況的獎懲,可由總裁辦公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商討后決定。

  第九節 附則

  對于本管理規定所未規定的事項,由總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依照其他管理制度執行,必要時可進行補充規定。

  監事會人員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如有特殊情況,由監事會另行規定。

  本管理規定由總部行政人事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員工對本管理規定產生異議時,可由行政人事管理中心進一步做出書面說明。

  原則上行政人事管理中心每年對本管理規定進行檢討和修正,確保管理規定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篇2:物業管理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獎懲制度

  物業管理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獎懲制度

  獎勵和懲罰是規范員工行為的有效杠桿,是激勵員工的基本手段。為鼓勵員工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次序,促進公司品牌形象和經濟效益的進一步提高,特制定以下獎罰制度:

  一、獎勵

  符合下例情況之一公司將酌情給予獎勵:

  1、對改革公司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為業主提供優質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業主表揚,創造優異成績者。

  3、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4、為保護國家、公司財產,以及業主生命財產者。

  5、積極提合理化建議,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6、厲行節約,降低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7、拾金不昧數額較大者。

  二、處罰

  (一)警告:

  警告分為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陬^警告適用于輕度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書面警告適用于較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分為《過失通知單》、《警告通知書》兩種?!毒嫱ㄖ獣窞樽詈缶?,凡收到《警告通知書后》,再有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者,將視情況給予除名處理,不再另行通知本人并不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二)降級、降職、撤職

  對犯有嚴重錯誤的員工給予降低工薪等級的處分,對犯有嚴重錯誤的員工給予降職、撤職處分。降薪、降職、撤職處分以人力資源部發文為準。

  對半年、年終考核不合格者,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視情況給予降級、降職、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處理。

  (三)輕微過失

  凡屬下列過失之一者,將受到批評、口頭警告及罰款等處分:

  1、儀容不整者。

  2、上班不穿工作服或制服,未配戴工作牌者。

  3、遲到、早退者。

  4、當值時間短暫脫崗、睡崗、吃東西、閑逛、半私事者。

  5、隨地吐談、亂丟煙頭、紙屑或其它垃圾等者。

  6、工作散漫、粗心大意者。

  7、擅自留宿公司以外人員于員工宿舍者。

  8、違反公司其他規定情節輕微者。

  (四)嚴重過失:

  凡有下列過失之一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書面警告、降級、降職、撤職或除名等處理。

  1、擅離工作崗位兩次以上,一個月遲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

  2、無故礦工者。

  3、向業主索取小費、物品或其他報酬者。

  4、因不禮貌引起與人爭辯者。

  5、吵鬧、粗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司安全者。

  6、酗酒、賭博、打架者。

  7、涂改并使用假單據、假證明者。

  8、拾遺不報者。

  9、不服從上級領導命令者。

  10、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影響公司聲譽者。

  11、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

  (五)解除勞動合同

  凡有下列過失之一者,將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以任何形式給予補償。

  1、貪污、盜竊、索賄、受賄者。

  2、侮辱、漫罵、恐嚇、威脅他人、與客人打架者。

  3、偷竊公司或他人財務情節嚴重者。

  4、蓄意破壞、損壞公物或業主之物品者。

  5、道德敗壞,亂搞男女關系者。

  6、組織及扇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者。

  7、傳播淫穢書刊或音像制品者。

  8、吸毒、使用麻醉劑者。

  9、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者。

  10、利用職權營私舞弊、假公濟私情節較嚴重者。

  11、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者。

  12、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者。

  13、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次(含3次)以上者。

  14、由于工作失職使公司財產受到嚴重損失者。

  15、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者。

  16、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者。

  三、獎罰權限

  1、公司領導班子成員薪金標準由上級公司制度,其他管理層員工的加薪、提職、降薪、降職、撤職及除名(辭退)由所在單位提議或由人力資源部、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提名,按有關管理權限審批后,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

  2、作業層員工的加薪、提職、降薪、降職、撤職由所在單位提名,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實施。

  3、其他獎罰由所在單位根據財務制度提議,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備案。

  4、以上獎罰結合員工考核和薪金調整制度嚴格執行。

  五、自動離職: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可視其為自動離職。公司可在不通知員工本人的情況下不保留其勞動關系,并不進行任何形式的補償。

  1、員工請(休)假期滿,不按時報到銷假,超過假期5天以上。

  2、員工在未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并且未得到公司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外兼職或與其他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在未通知公司的情況下,無故缺勤3天以上。

  4、員工一年內累積事假達到三十天以上者。

  六、以上條款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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