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4)
15普通工
15.1一般規定
15.1.1普通工在從事挖土、裝卸、搬運和輔助作業時,工作前必須熟悉作業的內容、作業環境,對所使用的鐵銑、鐵鎬、車子等工具要認真進行檢查,不牢固不得使用。
15.1.2 從磚垛上取磚應由上而下階梯式拿取,嚴禁一碼拿到底或在下面掏拿。傳磚時應整磚和半磚分開傳遞,嚴禁拋擲傳遞。
15.1.3 在腳手架、操作平臺等高處用水管澆水或移動水管作業時,不得倒退猛拽。嚴禁在腳手架、操作平臺上坐、躺和背靠防護欄桿休息。
15.1.4 淋灰、篩灰作業時必須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膠靴、手套、口罩),不得赤腳、露體,作業時應站在上風操作。遇四級以上強風,停止篩灰。
15.2挖土
15.2.1 挖土前根據安全技術交底了解地下管線、人防及其他構筑物情況和具體位置。地下構筑物外露時,必須進行加固保護。作業過程中應避開管線和構筑物。在現場電力、通信電纜2m范圍內和現場燃氣、熱力、給排水等管道1m范圍內挖土時,必須在主管單位人員監護下采取人工開挖。
15.2.2 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m,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安全技術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撐,遇邊坡不穩、有坍塌危險征兆時,必須立即撤離現場。并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險措施后,方可繼續挖土。
15.2.3 槽、坑、溝必須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安全梯。嚴禁攀登固壁支撐上下,或直接從溝、坑邊壁上挖洞攀登爬上或跳下。間歇時,不得在槽、坑坡腳下休息。
15.2.4 挖土過程中遇有古墓、地下管道、電纜或其他不能辨認的異物和液體、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負責人,待查明處理后,再繼續挖土。
15.2.5 槽、坑、溝邊1m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機具。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5m。槽、坑、溝與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5m。開挖深度超過2m時,必須在周邊設兩道牢固護身欄桿,并立掛密目安全網。
15.2.6 人工開挖土方,兩人橫向間距不得小于2m,縱向間距不得小于3m。嚴禁掏洞挖土,搜底挖槽。
15.2.7 鋼釬破凍土、堅硬土時,扶釬人應站在打錘人側面用長把夾具扶釬,打錘范圍內不得有其他人停留。錘頂應平整,錘頭應安裝牢固。釬子應直且不得有飛刺。打錘人不得戴手套。
15.2.8 從槽、坑、溝中吊運送土至地面時,繩索、滑輪、鉤子、籮筐等垂直運輸設備、工具應完好牢固。起吊、垂直運送時,下方不得站人。
15.2.9 配合機械挖土清理槽底作業時,嚴禁進入鏟斗回轉半徑范圍。必須待挖掘機停止作業后,方準進入鏟斗回轉半徑范圍內清土。
15.3挖孔樁作業
15.3.1 人工挖擴樁孔的人員必須經過技術與安全操作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下孔作業前,應排除孔內有害氣體。并向孔內輸新鮮空氣或氧氣。
15.3.2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樁孔及施工工具,如鉆孔和挖擴樁孔施工所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漏電保護裝置,孔下照明必須使用36V安全電壓燈具,提土工具、裝土容器應符合輕、柔、軟,并有防墜落措施。
15.3.3 挖擴樁孔施工現場應配有急救用品(氧氣等)。遇有異常情況,如孔、地下水、黑土層、有害氣體等,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危險區,不得擅自處理,嚴禁冒險作業。
15.3.4 孔口應設防護設施,凡下孔作業人員均需戴安全帽、系安全繩,必須從專用爬梯上下,嚴禁沿孔壁或乘運土設施上下。
15.3.5 每班作業前要打開孔蓋進行通風。深度超過5m或遇有黑色土、深色土層時,要進行強制通風。每個施工現場應配有害氣體檢測器,發現有毒、有害氣體必須采取防范措施。下班(完工)必須將孔口蓋嚴、蓋牢。
15.3.6 機鉆成孔作業完成后,人工清孔、驗孔要先放安全防護籠,鋼筋籠放人孔時,不得碰撞孔壁。
15.3.7 人工挖孔必須采用混凝土護壁,其首層護壁應根據土質情況作成沿口護圈,護圈混凝土強度達到5MPa以后,方可進行下層土方的開挖。必須邊挖、邊打混凝土護壁(挖一節、打一節),嚴禁一次挖完,然后補打護壁的冒險作業。
15.3.8 人工提土須用墊板時,墊板必須寬出孔口每側不小于1m,寬度不小于30cm,板厚不小于5cm??卓趶酱笥?m時,孔上作業人員應系安全帶。
15.3.9 挖出的土方,應隨出隨運,暫不運走的,應堆放在孔口邊1m以外,高度不超過1m。容器裝土不得過滿,孔口邊不準堆放零散雜物,3m內不得有機動車輛行駛或停放,孔上任何人嚴禁向孔內投扔任何物料。
15.3.10 凡孔內有人作業時,孔上必須有專人監護,并隨時與孔內人員保持聯系,不得擅自撤離崗位??咨先藛T應隨時監護孔壁變化及孔底作業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協助孔內人員撤離,并向領導報告。
15.4裝卸搬運
15.4.1 使用手推車裝運物料,必須平穩,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車;前后車距平地不得少于2m,下坡時不得少于10m。向槽內下料,槽下不得有人,槽邊卸料,車輪應擋掩,嚴禁猛推和撒把倒料。
15.4.2 兩人抬運,上下肩要同時起落,多人抬運重物時,必須由專人統一指揮、同起同落、步調一致、前后互相照應,注意腳下障礙物,并提醒后方人員,所抬重物離地高度一般30cm為宜。
15.4.3 用井架、龍門架、外用電梯垂直運輸,零散材料碼放整齊平穩,碼放高度不得超過車廂,小推車應打好擋掩。運長料不得高出吊盤(籠),必須采取防滑落措施。
15.4.4 跟隨汽車、拖拉機運料的人員,車輛未停穩不得下車。裝卸材料時禁止拋擲,并應按次序碼放整齊。隨車運料人員不得坐在物料前方。車輛倒退時,指揮人員應站在槽幫的側面,并且與車輛保持一定距離,車輛行程范圍內的磚垛、門垛下不得站人。
15.4.5 裝卸搬運危險物品(如炸藥、氧氣瓶、乙炔瓶等)和有毒物品時,必須嚴格按規定安全技術交底措施執行。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不得互相碰撞或擲扔等劇烈震動。作業人員按要求正確穿戴防護用品,嚴禁吸煙。
15.4.6 休息時,不得鉆到車輛下面休息。
15.5人工拆除工程
15.5.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班組(隊)必須組織學習專項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無安全技術措施的不得盲目進行拆除作業。
15.5.2 拆除作業前必須先將電線、上水、煤氣管道、熱力設備等于線與該拆除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15.5.3 拆除構筑物,應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必須有防止另一部分發生坍塌的安全措施。
15.5.4 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危險區域進行圍擋,負責警戒的人員應堅守崗位,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作業區。
15.5.5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必須與整體拆除工程相配合,不得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15.5.6 拆除建筑物不得采用推倒或拉倒的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報請領導同意,擬訂安全技術措施,并遵守下列規定:
15.5.6.1 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1/3。墻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嚴禁砍切墻根掏掘。
15.5.6.2 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在掏掘前,必須用支撐撐牢。在推倒前,必須發出信號,服從指揮,待全體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方準進行。
15.5.7 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溜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溜下。較大或沉重的材料,要用繩或起重機械及時吊下運走,嚴禁向下拋擲。拆除的各種材料及時清理,分別碼放在指定地點。
15.5.8 清理樓層施工垃圾,必須從垃圾溜放槽溜下或采用容器運下,嚴禁從窗口等處拋扔。
15.5.9 清理樓層時,必須注意孔洞,遇有地面上鋪有蓋板,挪動時不得猛掀,可采用拉開或人抬挪開。
15.5.10 現場的各類電氣、機械設備和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如安全網、護身欄等,嚴禁亂動。
16安裝電工
16.1 一般要求
16.1.1 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并應定期檢查,校驗。
16.1.2 現場施工用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照施工設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和架設。
16.1.3 熔化焊錫,錫塊、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濺。
16.1.4 噴燈不得漏氣、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場所點火及使用。工作完畢,滅火放氣。
16.1.5 配制環氧樹脂及瀝青電纜膠時,操作地點應通風良好,并須戴好防護用品。
16.1.6 不得使用錫焊容器盛裝熱電纜膠。高空澆注時,下方不得有人。
16.1.7 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砂滅火。
16.2 設備及內線安裝
16.2.1 安裝高壓油開關、自動空氣開關等有返回彈簧的開關設備時,應將開關置于斷開位置。
16.2.2 搬運配電柜時,應有專人指揮,步調一致。多臺配電箱(盤)并列安裝時,手指不得放在兩盤的接合處,也不得觸摸連接螺孔。
16.2.3 剔槽打眼時,錘頭不得松動,鏟子應無卷邊、裂紋,戴好防護眼鏡。樓板、磚墻打透眼時,板下、墻后不得有人靠近。
16.2.4 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可靠的防雨設使。配電箱必須牢固、完整、嚴密。使用中的配電箱內禁止繁殖雜物。
16.2.5 人力彎管器彎管,應選好場地,防止滑倒和墜落,操作時面部要避開。
16.2.6 管子煨彎砂子必須烘干,裝砂架子搭設牢固,并設欄桿。用機械敲打時,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錯開。管子加熱時,管口前不得有人。
16.2.7 管子穿帶線時,不得對管口呼喚、吹氣,防止帶線彈力勾眼。穿導線時,應互相配合防止擠手。
16.2.8 安裝照明路線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板。天棚內照明應采用36V低壓電源。
16.2.9 使用套管機、電砂輪、臺鉆、手電鉆時,應保證絕緣良好,并有可靠的接零接地。漏電保護裝置靈敏有效。
16.3 外線工程
16.3.1 電桿用小車搬運,應捆綁卡牢。人抬時,動作一致,電桿離地不得過高。
16.3.2 人工立桿,所用叉木應堅固完好,操作時,互相配合,用力均衡。機械立桿,兩側應設溜繩。立桿時坑內不得有人,基坑夯實后,方準拆去叉木或拖拉繩。
16.3.3 登桿前,桿根應夯實牢固。舊木桿桿根單側腐朽深度超過桿根直徑八分之一以上時,應經加固后,方能登桿。
16.3.4 登桿操作腳扣應與桿徑相適應。使用腳踏板,鉤子應向上。安全帶應拴于安全可靠處,扣環扣牢,不準拴于瓷瓶或橫擔上。工具、材料應用繩索傳遞,禁止上下拋扔。
16.3.5 桿上緊線應側向操作,并將夾螺栓擰緊。緊有角度的導線,應在外側作業。調整拉線時,桿上不得有人。
16.3.6 緊線用的鐵絲或鋼絲繩,應能承受全部拉力,與導線的連接,必須牢固。緊線時,導線下方不得有人。單方向緊線時,反方向設置臨時拉線。
16.3.7 架線時在線路的每2~3公里處,應接地一次,送電前必須拆除,如遇雷雨,停止工作。
16.4電纜安裝
16.4.1 架設電纜軸的地面必須平實。支架必須采用有底平面的專用支架,不得用千斤頂等代替。敷設電纜必須按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內容執行,并設專人指揮。
16.4.2 人力拉引電纜時,力量要均勻,速度要平穩,不得猛拉猛跑??摧S人員不得站在電纜軸前方。敷設電纜時,處于拐角的人員,必須站在電纜彎曲半徑的外側。過管處的人員必須做到:送電纜時手不可離管口太近;迎電纜時,眼及身體嚴禁直對管口。
16.4.3 豎直敷設電纜,必須有預防電纜失控下溜的安全措施。電纜放完后,應立即固定、卡牢。
16.4.4 人工滾運電纜時,推軸人員不得站在電纜前方,兩側人員所站位置不得超過纜軸中心。電纜上、下坡時,應采用在電纜軸中心孔穿鐵管,在鐵管上栓繩拉放的方法,平穩、緩慢進行。電纜停頓時,將繩拉緊,及時“打掩”制動。人力滾動電纜路面坡度不宜超過150。
16.4.5 汽車運輸電纜時,電纜應盡量放在車頭前方(跟車人員必須站在電纜后面),并用鋼絲繩固定。
16.4.6 在已送電運行的變電室溝內進行電纜敷設時,電纜所進入的開關柜必須停電。并應采用絕緣隔板等措施。在開關柜旁操作時,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m(10kV以下開關柜)。電纜敷設完如剩余較長,必須捆扎固定或采取措施,嚴禁電纜與帶電體接觸。
16.4.7 挖電纜溝時,應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規定放坡。在交通道路附近或較繁華地區施工電纜溝時,應設置欄桿和標志牌,夜間設紅色標志牌。
16.5 電氣調試
16.5.1 進行耐壓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須接地。被試設備或電纜兩端,如不在同一地點,另一端應有人看守或加鎖。并對儀表、接線等檢查無誤,人員撤離后,方可升壓。
16.5.2 電氣設備或材料作非沖擊性試驗,升壓或降壓,均應緩慢進行。因故暫?;蛟噳航Y束,應先切斷電源,安全放電,并將升壓設備高壓側短路接地。
16.5.3 電力傳動裝置系統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標示牌,防止誤合閘。
16.5.4 用搖表測定絕緣電阻,應防止有人觸及正在測定中的線路或設備。測定容性或感性設備、材料后,必須放電。雷電時禁止測定線路絕緣。
16.5.5 電流互感器禁止開路,電壓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壓方式運行。
16.5.6 電氣材料或設備需放電時,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用絕緣棒安全放電。
16.6施工現場變配電及維修
16.6.1 現場變配電高壓設備,不論帶電與否,單人值班嚴禁跨越遮攔和從事修理工作。
16.6.2 高壓帶電區域內部分停電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部分必須保持按群距離,并應有人監護。
16.6.3 在變配電室內,外高壓部分及線路工作時,應按順序進行。停電、驗電懸掛地線,操作手柄應上鎖或掛標示牌。
16.6.4 驗電時必須戴絕緣手套,按電壓等級使用驗點器。在設備兩側各相或線路各相分別驗電。驗明設備或線路確實無電后,即將檢修設備或線路做短路接地。
16.6.5 裝設接地線,應由兩人進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拆除時順序相反。拆接時均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設備或線路檢修完畢,必須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拆除接地線。
16.6.6 接地線應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軟裸銅線和專用線夾。嚴禁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和短路。
16.6.7 用絕緣棒或傳統機構拉、和高壓開關,應戴絕緣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時,除穿戴絕緣防護用品外,絕緣綁應有防雨罩。應專人監護。嚴禁帶負荷拉、合開關。
16.6.8 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同一設備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電系統不允許一部分設備采用接零,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護。
16.6.9 電氣設備所用的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量相適應。嚴禁用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片)。
17 水暖工(管工)
17.1 用車輛運輸管材、管件,要綁扎牢固,人力搬運,起落要一致,通過溝、井,要搭好馬道,不得負重跨越。用滾杠運輸,要防止壓腳,并不準用手直接調整滾杠。管子滾動前方,不得有人。
17.2 用鋸床、鋸弓、切管器、砂輪切管機切割管子,要墊平卡牢,用力不得過猛,臨近切斷時,用手或支架托住。砂輪切管機砂輪片應完好,操作時,應站側面。
17.3 管子煨彎,砂子必須烘干,裝砂架子搭設牢固,并設欄桿。用機械敲打時,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的上下要錯開。管子加熱時,管口前不得有人。
17.4 用卷揚機煨彎,地錨、別(靠)樁要牢固,不得站在鋼絲繩內側。
17.5 火焰煨彎機的氣壓表、水壓表、減壓閥,應靈敏可靠,水封回火器必須保持安全水位。乙炔壓力控制在0.5~1.5公斤/平方厘米,氧氣壓力控制在4~6公斤/平方厘米之間。工作完畢,應斷電、斷水。
17.6 套絲工件要支平夾牢,工作臺要平穩,兩人以上操作,動作應協調,防止柄把打人。
17.7 管子串動和對口,動作要協調,手不得放在管口和法蘭接合處。
17.8 翻動工件時,防止滑動及傾倒傷人。
17.9手提式砂輪機應有防護罩,操作時,站在砂輪片徑向側面,并戴絕緣手套或站在絕緣板上。
17.10 溝內施工,遇有土方松動、裂縫、滲水等,應及時加設固壁支撐。禁止用固壁支撐代替上、下扶梯和吊裝支架。
17.11 人工往溝槽內下管,所用索具、地樁必須牢固,溝槽內不得有人。
安裝立管,必須竟洞口周圍清理干凈,嚴禁向下拋擲物料。作業完畢必須將洞口蓋板蓋牢。
17.12 用風槍、電錘或鏨子打透眼時,板下、墻后不得有人靠近。
17.13 安裝立、托、吊管時,要上、下配合好。尚未安裝的樓板預留洞口必須蓋嚴蓋牢。使用的人字梯、臨時腳手架、繩索等必須堅固、平穩。腳手架不得超重,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
17.14 用酸、堿液清洗管子,應穿戴防護用品,酸、堿液槽必須加蓋,并設明顯標志。
17.15 采用四氯化碳、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乙醇進行管道脫脂,場地應通風良好,配戴防護用品,并清除易燃物,設置嚴禁煙火和有毒物品標示牌。
17.16 氧氣管道安裝、吹掃、試壓所用的工具、零部件、物料等均不得有油。
17.17 新舊管線相連時,要弄清舊管線內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并清除干凈,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操作。
17.18 管道試壓,應使用經校驗合格的壓力表。操作時,要分級緩慢升壓,停泵穩壓后方可進行檢查。非操作人員不得在盲板、法蘭、焊口、絲口處停留。
17.19 高壓、超高壓管道試壓,應遵守單項安全操作規程。
17.20 管道吹掃口應固定,與氣源之間須裝置聯絡信號。吹掃口、試壓排放口嚴禁對準電線、基坑和有人操作的場地。
17.21 管道吹掃、沖洗時,應緩慢開啟閥門,以免管道內物料沖擊,產生水錘、汽錘。
18 通風工
18.1一般規定
18.1.1操作時用火時應清除周圍易燃物,配足消防器材,應有專人看火和防火措施。
18.1.2下料所裁的鐵皮邊角余料,應隨時清理堆放指定地點,必須做到活完料凈場地清。
18.1.3操作前應檢查所用的工具,特別是錘柄與錘頭的安裝必須牢固可靠?;畎馐值目刂坡菟ㄊъ`和活動鉗口受力后易打滑和歪斜不得使用。
18.1.4操作使用鏨子剔法蘭或剔墻眼應戴防護眼鏡。鏨子毛刺應及時清理掉。
18.1.5在風管內操作鉚法蘭及腰箍沖眼時,管內外操作人員應配合一致,里面的人面部必須避開沖孔。
18.1.6人力搬抬風管和設備時,必須注意路面上的孔、洞、溝、坑和其他障礙物。通道上部有人施工,通過時應先停止作業。兩人以上操作要統一指揮,互相呼應。抬設備或風管時應輕起慢落,嚴禁任意拋扔。往腳手架或操作平臺搬運風管和設備時,不得超過腳手架或操作平臺允許荷載。在樓梯上抬運風管時,應步調一致,前后呼應,應避免跌倒或碰傷。
18.1.7搬抬鐵板必須戴手套,并應用破布或其他物品墊好。
18.1.8安裝使用的腳手架,使用前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非架子工不得任意拆改。使用高凳或高梯作業,底部應有防滑措施并有人扶梯監護。
18.1.9安裝風管時不得用手摸法蘭接口,如螺絲孔不對,應用尖沖撬正。安裝材料不得放在風管頂部或腳手架上,所用工具應放入工具袋內。
18.1.10 樓板洞口安裝風管時,在開啟管子的預留洞口的鋼筋網或安全防護蓋板前應向總承包單位提出申請,應辦理洞口使用交接手續后,方可拆除。操作完畢應將預留洞口安全防護蓋板恢復好,蓋嚴蓋牢。
18.1.11 在斜坡屋面安裝風管、風帽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并用索具將風管固定好,待安裝完畢后方可拆除索具。
18.1.12 吊頂內安裝風管,必須在龍骨上鋪設腳手板,兩端必須固定,嚴禁在龍骨、頂板上行走。
18.1.13 安裝玻璃棉、消音及保溫材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口罩、風帽、風鏡、薄膜手套,穿絲綢料工作服。作業完畢時可洗熱水澡沖凈。
18.2常用機械及工具
18.2.1咬口機
18.2.1.1 操作時手不得放在咬口機軋道上,送料時要將板材擺直放正、扶穩,手指距滾輪不得小于5cm。
18.2.1.2 操作人員應與出料鐵板保持安全距離,預防鐵板邊蹭傷。
18.2.2扳邊機
18.2.2.1上下模間的間隙必須調整均勻,下模和工作臺上不準放置任何工具和雜物,工作表面不得有焊疤等缺陷。
18.2.2.2操作時不得將手靠近上下模。操作人員應相互配合,翻板及折方時,前面不得站人。
18.2.3液壓鉚釘鉗
18.2.3.1 接通電源后,應運轉2~3min,無異常聲音時再按動鉗頭按鈕。操作時,必須將鉚釘頭與鉗頭活塞桿中心對準,按動電鈕完成板材沖孔,然后偏移鉚釘中心,再按動電鈕即完成鉚接作業。
18.2.3.2 操作時嚴禁將手置于活塞桿與鉚釘之間。應注意手同開關的距離,嚴禁準備工作時觸動開關。
18.2.3.3 系統上的壓力調整螺釘與流量調整螺釘,嚴禁隨意擰動。
18.2.4電動剪
18.2.4.1 根據被剪材料的厚度選用相應規格的剪刀,預防因超負荷工作而崩刃。
18.2.4.2 使用電動剪刀時,手要扶穩電動剪,用力適當,嚴禁用手摸刀片和用手觸摸剛剛剪過的工作邊緣。
18.2.5卷圓機
18.2.5.1操作時應把工作放平、放穩再開機,手不得直接推送料,預防手被卷入。
18.2.5.2卷板時,機械未停止轉動不準進入檢測,卷板的圓度卷到末端時必須留一定余量,預防傷人或損壞機械設備。
18.2.6剪板機
18.2.6.1操作前應認真檢查潤滑、限位等部位是否正常,開機后必須先空運轉,確認正常后再進行剪板。
18.2.6.2操作剪板機剪切鋼板,應放置平穩。應與機器操作人員配合一致,手嚴禁伸入壓力下方,待送料人員離開危險部位后方可進行剪切。嚴禁剪切超過規定厚度和壓不住的窄鋼板。上刀架不得放置工具等物品。調整鋼板時,手不得觸動開關,腳不得放在踏板上。
18.2.6.3機器在運轉中嚴禁在剪床上檢、拾邊角廢料。工作完畢應拉閘斷電,鎖好閘箱,并及時清理下腳料,做到活完場凈。
18.2.7撬棍
18.2.7.1 撬棍的支點應靠近重物,支點下應利用堅硬石塊或鐵塊墊實,并應有一定的底面積,防止支點滑脫。
18.2.7.2 將重物落下也是用上述方法。兩邊高差不得太大,防止設備傾倒。
19電焊工
19.1一規規定
19.1.1 金屬焊接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非電焊工嚴禁進行電焊作業。
19.1.2 操作時應穿電焊工作服、絕緣鞋和戴電焊手套、防護面罩等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時系安全帶。
19.1.3 電焊作業現場周圍10m范圍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9.1.4 雨、雪、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天氣不得露天作業。雨、雪后應清除積水、積雪后方可作業。
19.1.5操作前應首先檢查焊機和工具,如焊鉗和焊接電纜的絕緣、焊機外殼保護接地和焊機的各接線點等,確認安全合格方可作業。
19.1.6嚴禁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域內、運行中的壓力管道和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內以及受力構件上焊接和切割。
19.1.7焊接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時,應根據介質進行多次置換及清洗,并打開所有孔口,經檢測確認安全后方可施焊。
19.1.8在密封容器內施焊時,應采取通風措施。間歇作業時焊工應到外面休息。容器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焊工身體應用絕緣材料與焊件隔離。焊接時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熟知焊接操作規程和搶救方法。
19.1.9焊接鋼、鋁、鉛、鋅合金金屬時,必須穿戴防護用品,在通風良好的地方作業。在有害介質場所進行焊接時,應采取防毒措施,必要時進行強制通風。
19.1.10 施焊地點潮濕或焊工身體出汗后而使衣服潮濕時,嚴禁靠在帶電鋼板或工件上,焊工應在干燥的絕緣板或膠墊上作業,配合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
19.1.11 焊接時臨時接地線頭嚴禁浮搭,必須固定、壓緊,用膠布包嚴。
19.1.12操作時遇下列情況必須切斷電源:
19.1.12.1 改變電焊機接頭時。
19.1.12.2 更換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時。
19.1.12.3 轉移工作地點搬動焊機時。
19.1.12.4 焊機發生故障需進行檢修時。
19.1.12.5 更換保險裝置時。
19.1.12.6 工作完畢或臨時離操作現場時。
19.1.13高處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9.1.13.1 必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并系在可靠的構架上。
19.1.13.2 必須在作業點正下方5m外設置護欄,并設專人監護。必須清除作業點下方區域易燃、易爆物品。
19.1.13.3 必須戴盔式面罩。焊接電纜應綁緊在固定處,嚴禁繞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業。
19.1.13.4 焊工必須站在穩固的操作平臺上作業,焊機必須放置平穩、牢固,設有良好的接地保護裝置。
19.1.14操作時嚴禁焊鉗夾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或將焊接電纜掛在脖頸上。
19.1.15焊接時二次線必須雙線到位,嚴禁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作回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焊把線必須加裝電焊機觸電保護器。
19.1.16焊接電纜通過道路時,必須架高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19.1.17焊把線不得放在電弧附近或熾熱的焊縫旁。不得碾軋焊把線。應采取防止焊把線被尖利器物損傷的措施。
19.1.18清除焊渣時應佩戴防護眼鏡或面罩。焊條頭應集中堆放。
19.1.19下班后必須拉閘斷電,必須將地線和把線分開。并確認火已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19.2電焊設備
19.2.1電焊機必須安放在通風良好、干燥、無腐蝕介質、遠離高溫高濕和多粉塵的地方。露天使用的焊機應搭設防雨棚,焊機應用絕緣物墊起,墊起高度不得小于20cm,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19.2.2電焊機使用前,必須檢查絕緣及接線情況,接線部分必須使用絕緣膠布纏嚴,不得腐蝕、受潮及松動。
19.2.3電焊機必須設單獨的電源開關、自動斷電裝置。一次側電源線長度應不大于5m,二次線焊把線長度應不大于30m。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必須安裝可靠防護罩。
19.2.4電焊機的外殼必須設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19.2.5電焊機焊接電纜線必須使用多股細銅線電纜,其截面應根據電焊機使用規定選用。電纜外皮應完好、柔軟,其絕緣電阻不小于IMΩ。
19.2.6電焊機內部應保持清潔。定期吹凈塵土。清掃時必切斷電源。
19.2.7電焊機啟動后,必須空載運行一段時間。調節焊接電流及極性開關應在空載下進行。直流焊機空載電壓不得超過90V,交流焊機空載電壓不得超過80V。
19.2.8使用交流電焊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9.2.8.1多臺焊機接線時三相負載應平衡,初級線上必須有開關及熔斷保護器。
19.2.8.2 電焊機應絕緣良好。焊接變壓器的一次線圈繞組與二次線圈繞組之間、繞組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IMΩ。
19.2.8.3 電焊機的工作負荷應依照設計規定,不得超載運行。作業中應經常檢查電焊機的溫升,超過A級600C、B級800C時必須停止運轉。
19.2.9使用硅整流電焊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9.2.9.1使用硅整流電焊機時,必須開啟風扇,運轉中應無異響,電壓表指示值應正常。
19.2.9.2 應經常清潔硅整流器及各部件,清潔工作必須在停機斷電后進行。
19.2.10使用氟弧焊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9.2.10.1 工作前應檢查管路,氣管、水管不得受壓、泄漏。
19.2.10.2 氬氣減壓閥、管接頭不得沾有油脂。安裝后應試驗,管路應無障礙、不漏氣。
19.2.10.3 水冷型焊機冷卻水應保持清潔,焊接中水流量應正常,嚴禁斷水施焊。
19.2.10.4 高頻氬弧焊機,必須保證高頻防護裝置良好,不得發生短路。
19.2.10.5 更換鎢極時,必須切斷電源。磨削鎢極必須戴手套和口罩。磨削下來的粉塵應及時清除。釷、鈰鎢極必須放置在密閉的鉛盒內保存,不得隨身攜帶。
19.2.10.6 氬氣瓶內氬氣不得用完,應保留98~226kPa。氬氣瓶應直立、固定放置,不得倒放。
19.2.10.7 作業后切斷電源,關閉水源和氣源。焊接人員必須及時脫去工作服,清洗手臉和外露的皮膚。
19.2.11使用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9.2.11.1 作業前預熱15min,開氣時,操作人員必須站在瓶嘴的側面。
19.2.11.2二氧化碳氣體預熱器端的電壓不得高于 36V。
19.2.11.3二氧化碳氣瓶應放在陰涼處,不得靠近熱源。最高溫度不得超過30℃,并應放置牢靠。
19.2.11.4作業前應進行檢查,焊絲的進給機構、電源的連接部分、二氧化碳氣體的供應系統以及冷卻水循環系統均應符合要求。
19.2.12使用埋弧自動、半自動焊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9.2.12.1 作業前應進行檢查,送絲滾輪的溝槽及齒紋應完好,滾輪、導電嘴(塊)必須接觸良好,減速箱油槽中的潤滑油應充量合格。
19.2.12.2 軟管式送絲機構的軟管槽孔應保持清潔,定期吹洗。
19.2.13焊鉗和焊接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
19.2.13.1焊鉗應保證任何斜度都能夾緊焊條,且便于更換焊條。
19.2.13.2焊鉗必須具有良好的絕緣、隔熱能力。手柄絕熱性能應良好。
19.2.13.3焊鉗與電纜的連接應簡便可靠,導體不得外露。
19.2.13.4焊鉗彈簧失效,應立即更換。鉗口處應經常保持清潔。
19.2.13.5 焊接電纜應具有良好的導電能力和絕緣外層。
19.2.13.6 焊接電纜的選擇應根據焊接電流的大小和電纜長度,按規定選用較大的截面積。
19.2.13.7焊接電纜接頭應采用鋼導體,且接觸良好,安裝牢固可靠。
20 氣焊工
20.1點燃焊(割)炬時,應先開乙炔閥點火,然后開氧氣閥調整火焰。關閉時應先關閉乙炔閥,再關氧氣閥。
20.2點火時,焊炬口不得對著人,不得將正在燃燒的焊炬放在工件或地面上。焊炬帶有乙炔氣和氧氣時,不得放在金屬容器內。
20.3作業中發現氣路或氣閥漏氣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20.4作業中若氧氣管著火應立即關閉氧氣閥門,不得折彎膠管斷氣;若乙炔管著火,應先關熄炬火,可用彎折前面一段軟管的辦法止火。
20.5高處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不得放在作業區域正下方,應與作業點正下方保持在10m以上的距離。必須清除作業區域下方的易燃物。
20.6不得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
20.7作業后應卸下減壓器,擰上氣瓶安全帽,將軟管盤起捆好,掛在室內干燥處;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后方可離開。
20.8冬天露天作業時,如減壓閥軟管和流量計凍結,應使用熱水(熱水袋)、蒸氣或暖氣設備化凍,嚴禁用火烘烤。
20.9使用氧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20.9.1 氧氣瓶應與其他易燃氣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別存放。
20.9.2 存儲高壓氣瓶時應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加以固定。
20.9.3 氣瓶庫房應與高溫、明火地點保持10m以上的距離。
20.9.4 氧氣瓶在運輸時應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過車廂槽幫。
20.9.5 嚴禁用自行車、叉車或起重設備吊運高壓鋼瓶。
20.9.6 氧氣瓶應設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運和使用時嚴禁撞擊。
20.9.7 氧氣瓶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帶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觸氧氣瓶閥。
20.9.8 氧氣瓶不得在強烈日光下曝曬,夏季露天工作時,應搭設防曬罩、棚。
20.9.9 氧氣瓶與焊炬、割炬、爐子和其他明火的距離應不小于10m。與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5m。
20.9.10 開啟氧氣瓶閥門時,操作人員不得面對減壓器,應用專用工具。開啟動作要緩慢,壓力表指針應靈敏、正常。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得全部用盡,必須保持不小于 49kPa的壓強。
20.9.11 嚴禁使用無減壓器的氧氣瓶作業。
20.9.12 安裝減壓器時,應首先檢查氧氣瓶閥門,接頭不得有油脂,并略開閥門清除油垢,然后安裝減壓器。作業人員不得正對氧氣瓶閥門出氣口。關閉氧氣閥門時,必須先松開減壓器的活門螺絲。
20.9.13 作業中,如發現氧氣瓶閥門失靈或損壞不能關閉時,應待瓶內的氧氣自動逸盡后,再行拆卸修理。
20.9.14 檢查瓶口是否漏氣時,應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觀察,不得用明火試。冬季閥門被凍結時,可用溫水或蒸汽加熱,嚴禁用火烤。
20.10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20.10.1 現場乙炔瓶儲存量不得超過5瓶,5瓶以上時應放在儲存間。儲存間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5m,并應通風良好,設有降溫設施、消防設施和通道,避免陽光直射。
20.10.2 儲存乙炔瓶時,乙炔瓶應直立,并必須采取防止傾斜的措施。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其他易燃、易燃物同間儲存。
20.10.3 儲存間必須設專人管理,應在醒目的地方設安全標志。
20.10.4 應使用專用小車運送乙炔瓶。裝卸乙炔瓶的動作應輕,不得拋、滑、滾、碰。嚴禁劇烈震動和撞擊。
20.10.5 汽車運輸乙炔瓶時,乙炔瓶應妥善固定。氣瓶宜橫向放置,頭向一方。直立放置時,車廂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20.10.6 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20.10.7 乙炔瓶與熱源的距離不得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40℃。
20.10.8 乙炔瓶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減壓器與瓶閥的連接應可靠,不得漏氣。
20.10.9 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保留不小于98kPa的壓強。
20.10.10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
20.11使用液化石油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20.11.1 液化石油氣瓶必須放置在室內通風良好處,室內嚴禁煙火,并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20.11.2 氣瓶冬季加溫時,可使用40℃以下溫水,嚴禁火烤或用沸水加溫。
20.11.3 氣瓶在運輸、存儲時必須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搬運時不得碰撞。
20.11.4 氣瓶不得倒置,嚴禁倒出殘液。
20.11.5 瓶閥管子不得漏氣,絲堵、角閥絲扣不得銹蝕。
20.11.6 氣瓶不得充滿液體,應留出10%~15%的氣化空間。
20.11.7 膠管和襯墊材料應采用耐油性材料。
20.11.8 使用時應先點火,后開氣,使用后關閉全部閥門
20.12使用減壓器應遵守下列規定:
20.12.1不同氣體的減壓器嚴禁混用。
20.12.2減壓器出口接頭與膠管應扎緊。
20.12.3 減壓器凍結時應采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嚴禁用火烤。
20.12.4 安裝減壓器前,應略開氧氣閥門,吹除污物。
20.12.5 安裝減壓器前應進行檢查,減壓器不得沾有油脂。
20.12.6 打開氧氣閥門時,必須慢慢開啟,不得用力過猛。
20.12.7 減壓器發生自流現象或漏氣時,必須迅速關閉氧氣瓶氣閥,卸下減壓器進行修理。
20.13使用焊矩和割炬應遵守下列規定:
20.13.1 使用焊矩和割矩前必須檢查射吸情況,射吸不正常時,必須修理,正常后方可使用。
20.13.2 焊炬和割炬點火前,應檢查連接處和各氣閥的嚴密性,連接處和氣閥不得漏氣;焊嘴、割嘴不得漏氣、堵塞。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焊炬、割炬氣體通路和氣閥有漏氣現象,應立即停止作業,修好后再使用。
20.13.3 嚴禁在氧氣閥門和乙炔閥門同時開啟時用手或其他物體堵住焊嘴或割嘴。
20.13.4 焊嘴或割嘴不得過分受熱,溫度過高時,應放人水中冷卻。
20.13.5 焊炬、割炬的氣體通路均不得沾有油脂。
20.14橡膠軟管應遵守下列規定:
20.14.1 橡膠軟管必須能承受氣體壓力;各種氣體的軟管不得混用。
20.14.2 膠管的長度不得小于5m,以10~15m為宜,氧氣軟管接頭必須扎緊。
20.14.3 使用中,氧氣軟管和乙炔軟管不得沾有油脂,不得觸及灼熱金屬或尖刃物體。
21起重工
21.1 一般要求
21.1.1 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21.1.2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21.1.3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1.1.4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21.1.5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1.1.6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21.1. 7 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示意
21.1.8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人從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21.1.9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21.1.10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體?,F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21.1.11 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0~600,且不得小于30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
21.1.12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21.1.13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21.1.14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1.1.15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
電壓(kV)
安全距離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21.1.16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1.1.17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21.1.18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格、數量應符合下表的規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21.1.19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21.1.20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下表表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報廢標準按表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安全系數 鋼 絲 繩 規 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歲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
21.1.21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21.1.21.1 表面有裂紋破口;
21.1.21.2 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21.1.21.3 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21.1.21.4 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50%;
21.1.21.5 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1.1.22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50%時,應更換制動帶。
21.1.23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21.1.24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21.1.25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21.2 起重桅桿
21.2.1 組裝桅桿應用芒刺對孔。高空擰緊和拆卸螺絲應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動扳手應系安全帶。
21.2.2 捆轉向滑車或定滑車,捆繞數不宜多,并須排列整齊、受力均勻。捆綁定滑車應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車應用吊環。
21.2.3 纜風應合理布置,松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應用卡環連接;纜風與地錨連接后,應用繩卡軋死。
21.2.4 起重機的安裝和拆卸應劃出警戒區,清除周圍的障礙物,在專人統一指揮下,按照出廠說明書和制定的拆裝技術方案進行。
21.2.5 安裝起重機的地基應平整夯實,底座與地面之間應墊兩層枕木,并應采用木塊楔緊縫隙。
21.2.6 纜風繩的規格、數量及地錨的拉力、埋設深度等,應按照起重機性能經過計算確定,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應在300~450之間,纜繩與桅桿和地錨的連接應牢固。
21.2.7 纜風繩的架設應避開架空電線。在靠近電線的附近,應裝有絕緣材料制作的護線架。
21.2.8 提升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垂直,操作應平穩,當重物吊起剛離開支承面時,應檢查并確認各部無異常時,方可繼續起吊。
21.2.9 在起吊滿載重物前,應有專人檢查各地錨的牢固程度。各纜風繩都應均勻受力,主桿應保持直立狀態。
21.2.10 作業時,起重機的回轉鋼絲繩應處于拉緊狀態?;剞D裝置應有安全制動控制器。
21.2.11 起重機移動時,其底座應墊以足夠承重的枕木排和滾杠,并將起重臂收緊處于移動方向的前方。移動時,主桿不得傾斜,纜風繩的松緊應配合一致。
21.2.12 纜風跨越馬路時,架空高度應不低于7米。
21.2.13 桅桿移動的傾斜幅度,當采用間歇法移動時,不宜超過桅桿高度的1/5;當采用連續法移動時,則應為桅桿高度的1/20~1/15。相鄰纜風要交錯移位。
21.3 履帶式起重機
21.3.1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地面上作業、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業時,坡度不得大于30,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21.3.2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21.3.2.1 各安全防護裝置及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1.3.2.2 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21.3.2.3 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添加充足
21.3.2.4 各連接件無松動
21.3.3發動機啟動前應分開離合器,并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上。同機操作人員互相聯系好后方可啟動。
21.3.4內燃機啟動后,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運轉,順序檢查各工作機構及其制動器,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21.3.5作業時,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出廠規定。當無資料可查時,不得超過780。
21.3.6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擋位;起重機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下降起重臂。
21.3.7在起吊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升降動作應慢速進行,并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動作。
21.3.8起吊重物時應先稍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已掛牢,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繼續起吊。在重物升起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把腳放在制動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鉤冒頂。當起重機停止運轉而重物仍懸在空中時,即使制動踏板被固定,仍應腳踩在制動踏板上。
21.3.9 采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應選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機進行。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配合協調,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在吊裝過程中,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組應保持垂直狀態。
21.3.10 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應栓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
21.3.11 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應過急;當轉彎半徑過小時,應分次轉彎;當路面凹凸不平時,不得轉彎。
21.3.12 起重機上下坡道時應無載行走,上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小,下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適當放大。嚴禁下坡空擋滑行。
21.3.13 作業后,起重臂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0~60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接近頂端的位置,應關停內燃機,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各制動器加保險固定,操縱室和機棚應關門加鎖.
21.3.14 起重機轉移工地,應采用平板拖車運送.特殊情況需自行轉移時,應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動輪應在后面,機身、起重臂、吊鉤等必須處于制動位置,并應加保險固定。每行駛500~1000m時,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檢查和潤滑。
21.3.15 起重機通過橋梁、水壩、排水溝等構筑物時,必須先查明允許載荷后再通過。必要時應對構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過鐵路、地下水管、電纜等設施時,應鋪設木板保護,并不得在上面轉彎。
21.3.16 用火車或平板拖車運輸起重機時,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0;起重機裝上車后,應將回轉、行走、變幅等機構制動,并采用三角木楔緊履帶兩端,再牢固綁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墊實,不得使吊鉤懸空擺動。
21.4 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
21.4.1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禁止吊物行駛。工作完畢起腿、回轉臂桿不得同時進行。
21.4.2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
21.4.3汽車式全液壓起重機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21.4.3.1 作業前應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
21.4.3.2有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接近滿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撓度?;剞D不得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
21.4.3.3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松開。
21.4.4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21.4.4.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1.4.4.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21.4.4.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21.4.4.4各連接件無松動;
21.4.4.5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21.4.5起重機啟動前,應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手制動器應鎖死,并應按規定啟動內燃機。啟動后,應怠速運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運轉正常后接合液壓泵,待壓力達到規定值,油溫超過300C時,方可開始作業。
21.4.6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21.4.7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調整。
21.4.8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21.4.9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21.4.10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21.4.11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21.4.12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21.4.13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21.4.14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21.4.15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F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21.4.16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21.4.17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21.4.18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21.4.19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21.4.20作業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21.4.21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0C范圍內,水溫未達到800C時,不得高速行駛。
21.4.22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21.4.23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21.5塔式起重機
21.5.1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21.5.1.1 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1.5.1.2 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1.5.1.3 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21.5.1.4 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21.5.1.5 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21.5.1.6 供電電纜無破損。
21.5.2作業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
21.5.3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冬季駕駛室內取暖,應有防火、防觸電措施。
21.5.4多機作業,應注意保持各機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21.5.5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停車。沒有限位開關的吊鉤,其上止點距離臂桿頂端必須大于1米。
21.5.6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21.5.7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21.5.8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21.5.9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21.5.10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21.5.11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21.5.12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21.5.13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21.5.14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21.5.15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21.5.16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21.5.17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21.5.18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21.5.19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21.5.20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嚴禁超員,其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當起重機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
21.5.21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21.5.22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21.5.23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21.5.24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21.5.25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21.5.25.1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21.5.25.2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回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
21.5.25.3在頂升中,必須有專人指揮、看管電源,操縱液壓系統和堅固螺栓。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纜,放松長度應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
21.5.25.4 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旋轉。
21.5.26履帶塔式起重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21.5.26.1 地面必須平坦、堅實,操作前左右履帶板應全部伸出。
21.5.26.2 豎立塔身應緩慢,履帶前面要加鐵楔墊實。當塔身豎到90度時,防后傾裝置應松動,塔身不得與防后傾裝置相碰。
21.5.26.3 嚴禁有負荷時行走,空車行走時塔身應稍向前傾,行駛中不得轉彎及旋轉上體。
21.5.26.4 作業結束后,應將塔身放下,并將旋轉機構鎖住。
22 水平及垂直運輸機械司機
22.1 一般要求
22.1.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有關規定,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合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
22.1.2發動前應將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并拉緊手剎車。
22.1.3發動后應檢查各種儀表、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是否靈敏可靠,并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后,方可鳴號起步。
22.1.4汽車涉水和通過漫水橋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并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嚴禁熄火。
22.1.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坡掛前進檔,并應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緊輪胎。
22.1.6車輛通過泥濘路面時,應保持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
22.1.7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條,下坡時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檔控制速度,禁止急剎車。
22.1.8車輛陷人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22.2 載重汽車
22.2.1 氣制動的汽車,嚴禁氣壓低于2.5公斤/平方厘米時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氣壓低于4公斤/平方厘米時,不得滑行發動。
22.2.2 裝載物品應捆綁穩固牢靠。輪式機具和圓筒形物件裝運時應采取防止滾動的措施。不得人貨混裝,因工作需要搭人時,人不得在貨物之間或貨物與前車廂板間隙內,嚴禁攀爬或坐臥在貨物上面。
22.2.3 裝載構件和其他貨物時,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箱20厘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米,長度前后共不得超過車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觸地,并應擺放平穩,捆扎牢固,如裝運異形特殊物件,應備專用擱架。
22.2.4 運輸超寬、超高和超長的設備和構件,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事先研究妥善的運輸方法,訂出安全措施。
22.2.5 拖掛車時,應檢查與掛車相連的制動氣管、電氣線路、牽引裝置、燈光信號等掛車的車輪制動器和制動燈、轉向燈應配備齊全,并應與牽引車的制動器和燈光信號同時起作用。確認后方可運行。起步應緩慢并減速行駛,宜避免緊急制動。
22.2.6 運載易燃、有毒、強腐蝕等危險品時,其裝載、包裝、遮蓋必須符合有關的安全規定,并應備有性能良好、有效期內的滅火器。途中停放應避開火源、火種、居民區、建筑群等,炎熱季節應選擇陰涼處停放。裝卸時嚴禁火種。除必要的行車人員外,不得搭乘其它人員。嚴禁混裝備用燃油。
22.2.7 裝運易爆物資或器材時,車廂底面應墊有減輕貨物振動的軟墊層。裝載重量不得超過額定載重量的70%。裝運炸藥時,層數不得超過兩層。
22.2.8 裝運氧氣瓶時,車廂板的油污應清除干凈,嚴禁混裝油料或盛油容器。
22.3 自卸汽車
22.3.1 發動后,應檢試傾卸液壓機構。
22.3.2 非頂升作業時,應將頂升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頂升前,應拔出車廂固定銷。作業后,應插入車廂固定銷。
22.3.3 配合挖裝機械裝料時,自卸汽車就位后應拉緊手制動器,在鏟斗需越過駕駛室時,駕駛室內嚴禁有人。
22.3.4 卸料前,車廂上方應無電線或障礙物,四周應無人員來往。卸料時,應將車停穩,不得邊卸邊行駛。舉升車廂時,應控制內燃機中速運轉,當車廂升到頂點時,應降低內燃機轉速,減少車廂振動。
22.3.5 向坑洼地區卸料時,應和坑邊保持安全距離,防止塌方翻車。嚴禁在斜坡側向傾卸。
22.3.6 卸料后,應及時使車廂復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傾斜情況下行駛。嚴禁在車廂內載人。
22.3.7 車廂舉升后需進行檢修、潤滑等作業時,應將車廂支撐牢靠后,方可進入車廂下面工作。
22.3.8 裝運混凝土或粘性物料后,應將車廂內外清洗干凈,防止凝結在車廂上。
22.4 機動翻斗車
22.4.1 行駛前,應檢查鎖緊裝置并將料斗鎖牢,不得在行駛時掉斗。
22.4.2 行駛時應從一檔起步。不得用離合器處于半結合狀態來控制車速。
22.4.3 上坡時,當路面不良或坡度較大時,應提前換入低檔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轉彎時應先減速,急轉彎時應先換入低擋。
22.4.4 翻斗車制動時,應逐漸踩下制動踏板,并應避免緊急制動。
22.4.5 通過泥濘地段或雨后濕地時,應低速緩行,應避免換檔,制動、急劇加速,且不得靠近路邊或溝旁行駛,并應防側滑。
22.4.6 翻斗車排成縱隊行駛時,前后車之間應保持8m的間距,在下雨或冰雪的路面上,應加大間距。
22.4.7 在坑溝邊緣卸料時,應設置安全擋塊,車輛接近坑邊時,應減速行駛,不得劇烈沖撞擋塊。
22.4.8 停車時,應選擇適合地點,不得在坡道上停車。冬季應采取防止車輪與地面凍結的措施。
22.4.9 嚴禁料斗內載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況下行駛或進行平地作業。
22.4.10 內燃機運轉或料斗內載荷時,嚴禁在車底下進行任何作業。
22.4.11 操作人員離機時,應將內燃機熄火,并掛擋、拉緊手制動器。
22.4.12 作業后,應對車輛進行情洗,清除砂土及混凝土等粘結在料斗和車架上臟物。
22.5施工電梯
22.5.1 一般規定
22.5.1.1 電梯司機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格酒后作業。
22.5.1.2 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電梯的性能、構造、保養、維修知識,按規定及時填寫機械履歷書和規定的報表。
22.5.1.3 施工電梯周圍5m以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燃物品及其他雜物,不得在此范圍內挖溝、坑、槽。電梯地面進料口應搭設防護棚。
22.5.1.4 梯籠維修時,若拆下零部件后,梯籠的重量低于配重時,必須將梯籠鎖在導軌架上。
22.5.1.5 嚴禁利用施工電梯的井架、橫豎支撐牽拉纜繩、標語和其他與電梯無關的物品。
22.5.1.6 同一現場施工的塔式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應距施工電梯5m以上,并應有可靠的防撞措施。
22.5.1.7 施工電梯安裝完畢后必須經有機員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2.5.2 安全操作
22.5.2.1 施工電梯每班首次運行時,必須空載及滿載運行,梯籠升離地面1m左右停車,檢查制動器靈敏性,然后繼續上行樓層平臺,檢查安全防護門、上限位、前、后門限位,確認正常方可投人運行。
22.5.2.2 梯籠乘人、載物時必須使載荷均勻分布,嚴禁超載作業。
22.5.2.3 電梯運行至最上層和最下層時仍應操縱按鈕,嚴禁以行程限位開關自動.碰撞的方法停機。
22.5.2.4 施工電梯啟動前必須先鳴笛示警,夜間操作應有足夠照明。
22.5.2.5 雙籠電梯當一只梯籠在進行籠外保養或檢修時,另一只梯籠不得運行。
22.5.2.6 電梯運行中,司機不準做有妨礙電梯運行的動作,不得離開操作崗位,應隨時觀察電梯各部音響、溫度、氣味和外來障礙物等現象,發現反常應及時停機檢查處理,故障未排除嚴禁運行。
22.5.2.7 施工電梯停止運行后應遵守以下規定:
a)電梯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b)作業后,將梯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閘箱和梯門。
c)班后按規定進行清掃、保養,并作好當班記錄。
22.5.2.8、凡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停止運行:
a)天氣惡劣:大雨、大風(六級以上)大霧、導軌結冰等。
b)燈光不明、信號不清。
c)機械發生故障未排除。
d)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過報廢標準。
22.5.3 安裝與拆除
22.5.3.1 安裝前,應按要求做好基礎、電源、光源、工具和電梯進場道路及堆放場地的準備工作。
22.5.3.2 清點和檢查施工電梯的內外梯籠、配重、鋼絲繩、井架、橫豎支撐、過橋、圍欄等應齊全完好,不附合應更換或修理。
22.5.3.3 檢查電梯井架與建筑物連接處的預埋件的強度,必須符合規定。
22.5.3.4 在梯籠下面作業時,必須用枕木支撐牢固。
22.5.3.5 安裝、拆卸必須專人統一指揮,作業區上方及地面 10m范圍內設禁區并設專人監護。
22.5.3.6 電梯在重新安裝以前(轉移施工現場)必須認真檢修和調試限速器。若使用期滿1年,應重新檢修、調試。
22.5.3.7 在梯籠頂部進行安裝、拆卸和檢修作業時,必須使用可移動電扭。
22.5.3.8 在安裝拆卸時,嚴禁超過架設載荷量(即無配重時的載荷量)的規定。
22.5.3.9 用起重機安裝、拆卸井架時,組裝井架不得超過四節。
22.5.3.10 安裝吊桿有懸掛物時不得開動梯籠。
22.5.3.11 拆卸井架時,必須先吊好井架,再松下螺栓梯籠上部,導向輪必須降到應拆下井架之下。
22.5.3.12 橫豎支撐的安裝與拆卸,必須隨井架高度同步進行。
22.5.3.13 安裝時,底籠與建筑物的距離;附著支撐的間隔,前后支撐的間隔;井架懸挑高度;齒輪、齒條的間隙均應符合說明書的規定。
22.5.3.14 雨天、霧天及五級風以上的天氣,不得進行安裝與拆卸。
22.5.3.15 安裝拆卸和維修的人員在井架上作業時,必須穿防滑鞋,系安全帶,不得以投擲方法傳遞工具和器件,緊固或松開螺栓時,嚴禁雙手操作,應一手扳扳手,一手握住井架桿件。
23 中小機械操作工
23.1 混凝土、砂漿攪拌機
23.1.1 攪拌機必須安置在堅實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腳筒架穩,不準以輪胎代替支撐。
23.1.2開動攪拌機前應檢查,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等應良好,滾筒內不得有異物。
23.1.3 進料時,嚴禁將頭或手伸入料斗與機架之間。運轉中,嚴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攪拌筒內扒料、出料。
23.1.4 攪拌機作業中,當料斗升起時,嚴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過;當需要在料斗下檢修或清理料坑時,應將料斗提升后用鐵鏈或插入銷鎖住。
23.1.5 攪拌機在場內移動或遠距離運輸時,應將進料斗提升到上止點,用保險鐵鏈或插銷鎖住。
23.1.6 現場檢修時,應固定好料斗,切斷電源。進入滾筒時,外面應有人監護。
23.2 卷揚機
23.2.1 卷揚機應安裝在平整堅實、視野良好的地點,機身和地錨必須牢固。卷揚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垂直對正;卷揚機距離滑輪一般應不小于15米。
23.2.2 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棘輪、傳動滑輪等,確認安全可靠,方準操作。
23.2.3 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作業中最少需保留三圈。
23.2.4 吊運重物需在空中停留時,除使用制動器外,并應用棘輪保險卡牢。
23.2.5 工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待弄清情況后方可繼續作業。
23.2.6 鋼絲繩應與卷筒及吊籠連接牢固,不得與機架或地面摩擦,通過道路時,應設過路保護裝置。
23.2.7 在卷揚機制動操作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或阻卡現象。
23.2.8 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當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拉腳踩鋼絲繩。
23.2.9 作業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的卷揚鋼絲繩。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卷揚機,物件或吊籠下面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休息時應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
23.2.10 作業中如發現異響、制動不靈、制動帶或軸承等溫度劇烈上升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23.2.11 作業中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面。
23.2.12 作業完畢,應將提升吊籠或物件降至地面,并應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23.3 打夯機
23.3.1 蛙式打夯機
23.3.1.1 蛙式夯實機應適用于夯實灰土和素土的地基、地坪及場地平整,不得夯實堅硬或軟硬不一的地面、凍土及混有磚石碎塊的雜土。
23.3.1.2 蛙式打夯機手把上應裝按鈕開關,并包絕緣材料。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打夯機電源電纜必須完好無損。作業時,嚴禁夯擊電源線。
23.3.1.3 在坡地或松軟土層打夯,嚴禁背著牽引。
23.3.1.4 夯實機作業時,應一人扶夯,一人傳遞電纜線,且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遞線人員應跟隨夯機后或兩側調順電纜線,電纜線不得扭結或纏繞,且不得張拉過緊,應保持有的余量。
23.3.1.5 作業時,應防止電纜線被夯擊。移動時,應將電纜線移至夯機后方,不得隔機搶扔電纜線,當轉向倒線困難時,應停機調整。
23.3.1.6 作業時,手握扶手應保持機身平衡,不得用力向后壓,并應隨時調整行進方向。轉彎時不得用力過猛,不得急轉彎。
23.3.1.7 夯實填高土方時,應在邊緣以內100~150mm夯實2~3遍后,再夯實邊緣。
23.3.1.8 在較大基坑作業時,不得在斜坡上夯行,應避免造成夯頭后折。
23.3.1.9 夯實房心土時,夯板應避開房心內地下構筑物、鋼筋混凝土基樁、機座及地下管道等。
23.3.1.10 在建筑物內部作業時,夯板或偏心塊不得打在墻壁上。
23.3.1.11 多機作業時,其平列間距不得小于5m,前后間距不得小于10m。
23.3.1.12 夯機前進方向和夯機四周1m范圍內,不得站立非操作人員。
23.3.1.13 夯機連續作業時間不應過長,當電動機超過額定溫升時,應停機降溫。
23.3.1.14 夯機發生故障時,應先切斷電源,然后排除故障。
23.3.1.15 作業后,應切斷電源,卷好電纜線,清除夯機上的泥土,并妥善保管。
23.3.2 振動沖擊夯
23.3.2.1 振動沖擊夯應適用于粘性土、砂及礫石等散狀物料的壓實,不得在水泥路面和其它堅硬地面作業。
23.3.2.2 電動沖擊夯在接通電源啟動后,應檢查電動機旋轉方向,有錯誤時應倒換相線。
23.3.2.3 正常作業時,不得使勁往下壓手把,影響夯機跳起高度。在較松的填料上作業或上坡時,可將手把稍向下壓,并應能增加夯機前進速度。
23.3.2.4 內燃沖擊夯不宜在高速下連續作業。在內燃機高速運轉時不得突然停車。
23.3.2.5 電動沖擊夯應裝有漏電保護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作業時,電纜線不應拉得過緊,應經常檢查線頭安裝,不得松動及引起漏電。嚴禁冒雨作業。
23.3.2.6 作業中,當沖擊夯有異常的響聲,應立即停機檢查。
23.3.2.7 作業后,應清除夯板上的泥沙和附著物,保持夯機清潔,并妥善保管。
23.4 手電鉆
23.4.1 手電鉆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應戴絕緣手套。
23.4.2 操作時,應先啟動后接觸工件。鉆薄工件要墊平墊實,鉆斜孔要防止滑鉆。
23.4.3 操作時應用杠桿加壓,不準用身體直接壓在上面。
23.5倒鏈
23.5.1 倒鏈的鏈輪盤、倒卡、鏈條,如有變形和扭曲,嚴禁使用。
23.5.2 操作時,不準站在倒鏈正下方。
23.5.3 重物需要在空間停留時間較長時;要將小鏈拴在大鏈上。
22.6千斤頂
22.6.1 操作時,千斤頂應放在平整堅實的地方,并用墊木墊實。
22.6.2 絲桿、螺母如有裂紋,禁止使用。
22.6.3 使用油壓千斤頂,禁止站在保險塞對面,并不準超載。
22.6.4 千斤頂提升最大工作行程,不應超過絲桿或齒條 全長的75%。
篇2: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相關證件辦理的審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負責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3.3保安部班/組長、隊員負責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具體實施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
3.4保安內勤協助主管經理、保安部主管辦理有關證件及各類資料的存檔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主管經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的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檢查、辦證、管理時必要文明服務,文明值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暫住人員《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的辦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應對小區轄區呢的出租屋業主和暫住人員在入住小區7天內通知其到保安部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許可證申請表》及業主與租屋方簽訂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責任書》或暫住人員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及辦理小區內暫住人員的《暫住證》及小區業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d)保安內勤將主管經理審批辦證的有關申請資料及辦證用工本費用統一送交當地派出所辦理;
e)保安內勤從業主或暫住人員的辦證申請當天起,15天內辦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3天內辦好《暫住證》;內勤將已辦的證件進行登記存檔,將證件的年身期限及過期補辦的信息資料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
f)《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有效期分為一年、半年兩種;《暫住證》的有效期分為3個月的、半年、一年三種。
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年審及《暫住證》的過期補辦工作: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根據保安內勤反饋的信息資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期年審或《暫住證》到期的7天前通知業主年審《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或暫住人員補辦《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或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辦理、整理后呈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出租屋租賃期的治安管理情況進行審查;按《公安部暫住證審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d)保安內勤按本標準作業規程4.2.1d、e標準辦理及存檔。
4.2.3管理:
a)保安部各班長對小區內分管片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登記存檔;
b)保安部班組長、隊員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房屋出租登記表》后反饋給保安內勤。保安部在對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時,必須經保安部主管批準,并要求兩人以上同時檢查,嚴禁單獨一人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c)保安班組長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的搬遷情況要及時掌握:
--通過保安內勤辦理證件登記情況的反饋;
--通過各封閉小區崗亭保安員登記情況的反饋。
d)協助公安機關對轄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進行清查,對漏辦的對象督促其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
e)出租屋的衛生、用電安全、租住人員變動、治安責任等實施管理,對租住人或暫住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3小區內施工人員申請《施工證》的辦理
4.3.1申請辦理程序: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通知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在其入駐小區施工的當天到保安部辦理《施工證》;
b)保安內勤檢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填寫的《臨時施工證申請表》與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經核實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審批當天保安內勤辦好《施工證》,并作登記存檔。
4.3.2管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對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地點、住宿地點、住宿情況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作登記存檔;
b)對施工單位宿舍的衛生、用電安全、滅火器配備實施管理,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
發生。4.4對小區內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4.4.1保安部按《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對小區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依法管理:
a)將清查小區“三無”人員的工作納入保安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b)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對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管理,將小區轄區內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三無”人員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4.2保安部治安應急分隊采取不定時或有針對性方式對小區的主要公共場所、交通道路(如停車場、食街、商業街等)進行清查:
a)對小區轄區內閑游、逗留的乞討人員及派單人員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小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徹底清查并將其驅逐出轄區外;
b)對于在住宅小區內擾亂治安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三無”人員,將其帶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作記錄存檔。
4.5記錄存檔
4.5.1保安內勤對小區業主、暫住人員、施工人員所辦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施工證》的辦證資料及證件有效期等進行歸檔,對于“三無”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填寫“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登記存檔。
4.5.2保安內勤根據《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的存檔資料,及時將證件的有效期限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督促有關人員補辦或年審有關證件。
4.5.3保安內勤對《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及“三無”人員處理的有關資料保管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5.1《出租房屋許可申請表》
5.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
5.3《臨時施工證申請表》
5.4《暫住人口登記表》
5.5《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邏標準作業規程》
6.2《突發事件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篇3:物業轄區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作業規程
物業轄區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作業規程
1目的
規范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3職責
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辦理相關的證件及相關資料的存檔工作。
3.2保安班長、隊員負責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具體實施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4作業規程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管理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文明服務,文明執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隊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施工人員的管理
4.2.1凡需進行裝修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及裝修公司在裝修前須到相應的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
4.2.2保安隊(安保部)根據管理處的工作聯系單內容,為裝修公司的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案。
4.2.3施工人員在進場裝修期間,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
4.2.4裝修現場管理
保安人員對裝修現場進行檢查、管理時,應關注:
a)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的情況;
b)施工人員執行管理處相關規定的情況;
c)裝修現場滅火器配備情況;
d)安全設施設備有無損壞或移位情況;
e)其他情況。
4.2.5施工人員的車輛停放和運貨車輛的進出,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并服從保安員的指揮和管理。
4.3閑雜人員的管理。
4.3.1將清查閑雜人員的工作作為保安隊(安保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4.3.2保安隊(安保部)的巡邏人員、車管人員應采取定時或不定時的方式對轄區進行檢查;清理并驅逐在轄區內閑逛、乞討、拾荒、發放資料及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轄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并記錄。
4.3.3對于在轄區內擾亂治安(生活、工作)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閑雜人員,應將其驅逐出轄區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進行記錄。
5記錄
5.1《出入證》
5.2《值班情況記錄表》
6相關支持文件
6.1《巡邏崗管理作業規程》
6.2《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