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1)
1總則
1.1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規范建筑工程工人安全操作規程,消除和控制勞動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預防傷亡事故,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于局各施工生產單位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設備安裝的一切作業人員。
1.3本規程制定依據為《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理》、《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80)建工勞字第24號】、《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等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本規程由局安全工程部(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2安全生產法規常識
2.1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2.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3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2.4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施工現場一般規定
3.1作業面安全防護設施不到位或指揮者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施工。如作業人員強行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指揮者和作業者負有相應事故責任。
3.2生產班組在接受生產任務時,應同時組織班組全體人員聽取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講解,凡沒有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或未向全體作業人員講解,班組有權拒絕接受任務,并提出意見。
3.3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首先參加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3.4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作業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嚴禁酒后作業。
3.5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嚴禁無證作業。
3.6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無妨礙本工種的疾病和具有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3.7建筑施工工人必須熟知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制度,不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8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
3.9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措施。進人施工現場要戴安全帽,系好下額帶;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著裝要整齊;在沒有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2m以上(含2m)]懸崖和陡坡施工時,必須系好安全帶。高出作業不得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擲物料,嚴禁赤腳穿拖鞋、高跟鞋進入施工現場。
3.10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動。需要拆動的,要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同意。
3.11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志。
3.12上班作業前應認真察看工程洞口、臨邊安全防護和腳手架護身欄、擋腳板、立網是否齊全、牢固;腳手板是否按要求間距放正、綁牢,有無探頭板和空隙。
3.13坑槽施工,應經常檢查邊壁土質穩固情況,發現有裂縫、疏松或支撐走動,要隨時采取加固措施。根據土質、溝深、水位、機械設備重量等情況,確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機械距坑邊距離。往坑槽運材料,應用信號聯系。上下溝、槽、坑必須走坡道或梯子。
3.14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定接零接地,并設置單一開關;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3.15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轉中修理。
3.16電氣、儀表、管道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擦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范圍內。
3.17行走電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3.18 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暴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3.19乘人的外用電梯、吊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除指派的專業人員外,禁止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外用電梯。禁止乘坐非乘人的垂直運輸設備上下。
3.20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前嚴禁上架子作業。
3.21六級以上強風和大雨、大雪、大霧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和起重吊裝作業。
3.22暴雨臺風前后,要檢查工地臨時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臨時線路,發現傾斜、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等現象,應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的,立即排除。
3.23高層建筑、煙囪、水塔的腳手架及塔吊、打樁機等機械,應設臨時避雷裝置,對機電設備的電氣開關,要有防雨、防潮設施。
3.24現場道路應加強維護。斜道和腳手板應有防滑措施。
3.25夏季作業應調整作息時間。從事高溫工作的場所,應加強通風和降溫措施。
3.26班組(隊)長,每日上班前,必須召集所轄班組(隊)全體人員,針對當天任務,結合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和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安全狀況及本班組(隊)人員技術素質、安全知識、自我保護意識以及思想狀態,有針對性地進行班前活動,提出具體注意事項,跟蹤落實,并做好活動記錄。
3.27班組(隊)長和班組(隊)專(兼)職安全員必須每日上班前對作業環境、設施、設備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立即解決;重大隱患,報告領導解決,嚴禁冒險作業。作業過程中應巡視檢查,隨時糾正違章行為,解決新的不安全隱患;下班前進行確認檢查,機電是否拉閘、斷電、門上鎖,用火是否熄滅,施工垃圾自產自清,日產日清,活完料凈場地清,確認無誤,方可離開現場。
3.28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領導,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4架子工
4.1一般規定
4.1.1建筑登高作業(架子工),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4.1.2架子工必須經過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暈高或視力不夠以及不適合于登高作業的,不得從事登高架設作業。
4.1.3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必須著裝靈便(緊身緊袖),在高處(2m以上)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并與已搭好的立、橫桿掛牢,穿防滑鞋。作業時精神要集中,團結協作、互相呼應、統一指揮、不得“走過檔”和跳躍架子,嚴禁打鬧玩笑、酒后上班。
4.1.4單位工程負責人應按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腳手架的要求,向架設和使用人員進行技交底。班組(隊)接受任務后,必須組織全體人員,認真領會腳手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研討搭設方法,明確分工,并派一名技術好、有經驗的人員負責搭設技術指導和監護。
4.1.5應按要求對鋼管、扣件、腳手板等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產品不得使用。經檢驗合格的構配件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平穩、堆放場地不得有積水。
4.1.6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強風和高溫、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高處露天作業。風、雨、雪過后要進行檢查,發現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時修復,合格后方可使用。
4.1.7腳手架要結合工程進度搭設,搭設未完的腳手架,在離開作業崗位時,不得留有未固定構件和不安全隱患,確保架子穩定。
4.1.8在帶電設備附近搭、拆腳手架時,宜停電作業。在外電架空線路附近作業時,腳手架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不得小于下表的數值。
外電線路電壓 1kV以下 1~10kV 35~110 kV 154~220 kV 330~500 kV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 4 6 8 10 12
注:上下腳手架斜道嚴禁搭設在有外電線的一側。
4.1.9各種非標準的腳手架,跨度過大、負載超重等特殊架子或其他新型腳手架,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批準的意見進行作業。
4.1.10腳手架搭設到高于在建建筑物頂部時,里排立桿要低于沿口40~50mm,外排立桿高出沿口1~1.5m,搭設兩道護身欄,并掛密目安全網。
4.1.11腳手架搭設、拆除,維修和升降必須由架子工負責,非架子工不準從事腳手架操作。
4.2鋼管腳手架材料
4.2.1腳手架鋼管的尺寸如下表。每根鋼管的最大重量不應大于25kg,宜采用直徑¢48×3.5鋼管。
截面尺寸 最大長度
外徑¢,d 壁厚t 橫向水平桿 其它桿
48
51 3.5
3.0 2200 6500
4.2.2新鋼管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鋼管表面應平直光滑,不應有裂縫、結疤、分層、錯位、硬彎、毛刺、壓痕和深的劃痕。舊鋼管的銹蝕深度應符合規范規定。銹蝕檢查應每年一次。檢查時,應在銹蝕嚴重的鋼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銹蝕嚴重的部位橫向截斷取樣檢查,當銹蝕深度超過規定值時不得使用。鋼管上嚴禁打孔??奂戒摴苣_手架應采用可鍛鑄鐵制作的扣件。新扣件應有生產許可證、法定檢測單位的檢測報告和產品質量合格證。當對扣件質量有懷疑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的規定抽樣檢測。舊扣件使用前應進行質量檢查,有裂縫、變形的嚴禁使用,出現滑絲的螺栓必須更換。新、舊扣件均應進行防銹處理。腳手架采用的扣件,當螺栓擰緊扭力矩達65N.m時,不得發生破壞。
4.2.3腳手板可采用鋼、木、竹材料制作,每塊質量不宜大于30kg。
沖壓鋼腳手板不得有裂紋、開焊與硬彎。新腳手板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新、舊腳手板均應涂防銹劑。板長度為1.5~3.6m,厚2~3mm,肋高5cm,寬23~25cm,其表面銹蝕斑點直徑不大于5mm,并沿橫截面方向不得多于3處。腳手板一端應壓連接卡口,以便鋪設時扣住另一塊的端部,板面應沖有防滑園孔。
木腳手板應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GBJ5)中II級材質的規定。腳手板厚度不應小于50mm,寬度不宜小于200mm,兩端應各設直徑為4mm的鍍鋅鋼絲箍兩道。
竹腳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板厚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cm,螺栓必須擰緊。竹編腳手板,其兩邊的竹杠直徑不得小于4.5cm,長度一般為2.3~3m,寬度以40cm為宜。
4.3扣件鋼管腳手架
4.3.1腳手架搭設前應清除障礙物,平整場地、夯實基土、作好排水。要求腳手架基礎表面堅實平整、不積水、墊板不晃動、底座不滑動、不沉降(允許沉降量小于10mm)。腳手架底座面標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A經驗收合格后,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放線定位。
4.3.2墊板宜采用長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cm的木板,也可采用槽鋼,底座應準確放在定位位置上。
4.3.3 腳手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墻件以上兩步。每搭完一步腳手架后,應校正步距、縱距、橫距及立桿的垂直度。立桿應縱、橫成方,垂直偏差不得大于架高1/200。
4.3.4立桿搭設嚴禁將外徑48mm與51mm的鋼管混合使用;相鄰立桿的對接扣件不得在同一步架內,錯開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至主節點的距離不宜大于步距的1/3。立桿下腳應設縱、橫掃地桿。
4.3.5開始搭設立桿時,應每隔6跨設置一根拋撐,直至連墻件安裝穩定后,方可根據情況拆除;當立桿搭至有連墻件的構造點時,在搭設完該處的立桿、縱向水平桿、橫向水平桿后,應立即設置連墻件。
4.3.6縱向水平桿宜設置在立桿內側,其長度不宜小于3跨。在封閉型腳手架的同一步中,縱向水平桿應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與內外角部立桿固定。
4.3.7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桿的靠墻一端至墻裝飾面的距離不宜大于100mm。單排腳手架的橫向水平桿不應設置在如下部位:設計上不允許留腳手眼的部位;過梁上與過梁兩端成600角的三角形范圍內及過梁凈跨度1/2的高度范圍內;寬度小于1m的窗間墻;梁及梁墊下及其兩側各500mm的范圍內;磚砌體的門窗洞口兩側200mm的轉角處450mm的范圍內;其它砌體的門窗洞口兩側300mm和轉角處600mm的范圍內;獨立或附墻磚柱。
4.3.8連墻件的設置按施工組織設計規定施工,當腳手架施工操作層高出連墻件二步時,應采取臨時穩定措施,直到上一層連墻件搭設完后方可根據情況拆除。
4.3.9作業層、斜道的欄桿和擋腳板均應搭設在外立桿的內側,上欄桿上皮高度應為1.2m。擋腳板高度不應小于180mm。中欄桿應居中設置。
4.3.10剪刀撐的設置規定如下:每道剪刀撐寬度不應小于4跨,且不應小于6m,斜桿與地面的傾角宜在450~600之間。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均必須在外側立面的兩端各設置一道剪刀撐,并應由底至頂連續設置;中間各道剪刀撐之間的凈距不應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設置剪刀撐。剪刀撐接頭采用搭接,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m,應采用不少于2個旋轉扣件固定,端部扣件蓋板的邊緣至桿件端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m。
4.3.11高層施工腳手架(24m以上)在搭設過程中,必須以15~18m為一段,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撐、挑、吊等分階段將荷載卸到建筑物的技術措施。
4.3.12 對于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宜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頂撐配合使用的附墻連接方式。嚴禁使用僅有拉筋的柔性連墻件。對高度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必須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采用拉筋必須配有頂撐,頂撐應可靠地頂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結構部位。拉筋應采用兩根以上直徑4mm的鋼絲擰成一股,使用時不應少于2股;亦可采用直徑不小于6mm的鋼筋。
4.3.13鋪、翻腳手板:腳手板鋪設于架子的作業層上。腳手板必須滿鋪、鋪嚴、鋪穩,離開墻面120~150mm。不得有探頭板和飛跳板。鋪腳手板可對頭或搭接鋪設,對頭鋪腳手板,搭接處必須是雙橫向水平桿,且兩根間隙200~250mm,有門窗口的地方應設吊桿和支柱,吊桿間距超過1.5m時,必須增加支柱。
搭接鋪腳手板時,兩塊板端頭的搭接長度應不小于200mm,如有不平之處要用木塊墊在縱、橫水平桿相交處,不得用碎磚塊塞墊。
翻腳手板應二人操作,配合要協調,要按每檔由里逐塊向外翻,到最外一塊時,站到鄰近的腳手板把外邊一塊翻上去。翻、鋪腳手板時必須系好安全帶。腳手板翻板后,下層必須留一層腳手板或兜一層水平安全網,作為防護層。
4.4工具式腳手架
4.4.1 吊籃式腳手架
4.4.1.1 吊籃式腳手架分為手動和電動兩種。吊籃腳手架是在建筑物屋面通過特設的支撐點,利用挑梁或挑架的吊索具懸吊吊籃,進行外裝飾工程操作的一種腳手架,其主要組成分為吊籃、支撐挑梁(挑架)、吊索具(包括鋼絲繩或鏈桿或鏈條)及升降裝置,保險繩和安全鎖組成。搭設使用吊籃式腳手架的安全操作規定:
4.4.1.2 吊籃搭設構造必須遵照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規定,組裝或拆除時,應3人配合操作,嚴格按搭設程序作業,任何人不允許改變方案。
4.4.1.3 吊籃的負載不得超過1176N/m2(120kg/m2),吊籃上的作業人員和材料要對稱分布,不得集中在一頭,保持吊籃負載平衡。
4.4.1.4 升降吊籃的手板葫蘆應用3t以上的專用配套的鋼絲繩。使用倒鏈應用2t以上的,承重的鋼絲繩直徑不小于12.5mm,吊籃兩端應設保險繩,其直徑與承重鋼絲繩同。繩卡不得少于3個,嚴禁使用有接頭鋼絲繩。
4.4.1.5 承重鋼絲繩與挑梁聯接必須牢靠,并應有預防鋼絲繩受剪的保護措施。
4.4.1.6 吊籃的位置和挑梁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物實際情況而定。挑梁挑出的長度與吊籃的吊點必須保持垂直,安裝挑梁時,應使挑梁探出建筑物一端稍高于另一端。挑梁在建筑物內外的兩端應用杉槁或鋼管連接牢固,成為整體,陽臺部位的挑梁在挑出部分的頂端要加斜撐抱樁,斜撐下要加墊板,并且將受力的陽臺板和以下的兩層陽臺板設立柱加固。
4.4.1.7 吊籃可根據工程的需要組裝單層或雙層吊籃,雙層吊籃要設爬梯,留出活動蓋板,以便人員上下。
4.4.1.8 吊籃長度一般不得超過8m,寬度以0.8~1m為宜。單層吊籃高度以2m,雙層吊籃高度以3.8m為宜。用鋼管為立桿的吊籃,立桿間距不得超過2.5m,單層吊籃至少設三道橫桿,雙層吊籃至少設五道橫桿。
4.4.1.9 以鋼管組裝的吊籃大、小面均需設戧,以焊接預制框架組裝的吊籃,長度超過3m的大面要設戧。
4.4.1.10 吊籃的腳手板必須鋪平、鋪嚴,并與橫向水平桿固定牢,橫向水平桿的間距可根據腳手板厚度而定,一般以0.5~1m為宜。吊籃作業層外排和兩端小面均應設兩道護身欄,并掛密目安全網封嚴,索死下角,里側應設護身欄。
4.4.1.11 以手板葫蘆為吊具的吊籃,鋼絲繩穿好后,必須將保險板把卸掉,系牢保險繩或安全鎖,并將吊籃與建筑物拉牢。
4.4.1.12吊籃里側距建筑物100mm為宜,兩吊籃之間間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將兩個或幾個吊籃連在一起同時升降,兩個吊籃接頭處應與窗口、陽臺作業面錯開。
4.4.1.13 升降吊籃時,必須同時搖動所有手把葫蘆或拉動倒鏈,各吊點必須同時升降,保持吊籃平衡。吊籃升降時不要碰撞建筑物,特別是陽臺、窗戶等部位,應有專人負責推動吊籃,防止吊籃掛碰建筑物。
4.4.1.14 吊籃使用期間,應經常檢查吊籃防護、保險、挑梁、手板葫蘆、倒鏈和吊索等,發現隱患,立即解決。
4.4.1.15 吊籃組裝、升降、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架子工進行。
4.5門式腳手架
4.5.1腳手架搭設前必須對門架、配件、加固件應按規范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4.5.2腳手架搭設場地應進行清理、平整夯實并做好排水。
4.5.3地基基礎施工應按門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進行?;A上應先彈出門架立桿位置線,墊板、底座安放位置應準確。
4.5.4不配套的門架與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腳手架。門架安裝應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不得相對進行。搭完一步后,應檢查、調整其水平度與垂直度。
4.5.5交叉支撐、水平架和腳手板應緊隨門架的安裝及時設置。連接門架與配件的鎖臂、搭鉤必須鎖住、鎖牢。水平架和腳手板應在同一步內連續設置,腳手板必須鋪滿、鋪嚴,不準有空隙。
4.5.6底層鋼梯的底部應加設鋼管并用扣件扣緊在門架的立桿上,鋼梯的兩側均應設置扶手,每段梯可跨越兩步或三步門架再行轉折。
4.5.7護身欄桿、立掛密目安全網應設置在腳手架作業層外側,門架立桿的內側。
4.5.8加固桿、剪刀撐必須與腳手架同步搭設。水平加固桿應設于門架立桿內側,剪刀撐應設于門架立桿外側,并扣接牢固。
4.5.9連墻件的搭設必須隨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嚴禁滯后設置或搭設完畢后補做。當腳手架作業層高出相鄰連墻件已兩步的,應采取確保穩定的臨時拉接措施。直到連墻搭設完畢后,方可拆除。
4.5.10加固件、連墻件等與門架采用扣件連接,扣件規格必須與所連鋼管外徑相匹配,扣件螺栓擰緊扭力矩宜為50~60N·m,并不得小于40N·m。
4.5.11腳手架搭設完畢或分段搭設完畢必須進行驗收檢查,合格簽字后,交付使用。
4.5.12腳手架拆除必須按拆除方案和拆除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規定進行。拆除前應清除架子上材料、工具和雜物,拆除時應設置警戒區和掛警戒標志,并派專人負責監護。
4.5.13拆除的順序,應從一端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逐層地進行,同一層的構配件和加固件應按先上后下,先外后里的順序進行,最后拆除連墻件。連墻件,通長水平桿和剪刀撐等必須在腳手架拆除到相關門架時,方可拆除。
4.5.14拆除的工人必須站在臨時設置的腳手板上進行拆卸作業。拆除工作中,嚴禁使用榔頭等硬物擊打、撬挖。拆卸連接部件時,應先將鎖座上的鎖板與卡鉤上的鎖片旋轉至開啟位置,然后拆除,不得硬拉、敲擊。
4.5.15拆下的門架、鋼管與配件,應成捆用機械吊運或由井架傳送至地面,防止碰撞,嚴禁拋擲。
4.6附著升降腳手架
4.6.1安裝、使用和拆卸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工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未經培訓任何人(含架子工)嚴禁從事此操作。
4.6.2附著升降腳手架安裝前必須認真組織學習“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研究安裝方法,明確崗位責任??刂浦行谋仨氃O專人負責操作,嚴禁未經同意人員操作。
4.6.3 組裝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水平梁及豎向主框架,在兩相鄰附著支撐結構處的高差應不大于20mm;豎向主框架和防傾導向裝置的垂直偏差應不大于5‰和60mm;預留穿墻螺栓孔和預埋件應垂直于工程結構外表面,其中心誤差小于15mm。
4.6.4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必須經技術負責人組織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簽字,方準投入使用。
4.6.5 升降操作必須嚴格遵守升降作業程序;嚴格控制并確保架子的荷載;所有妨礙架體升降的障礙物必須拆除;嚴禁任何人(含操作人員)停留在架體上,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
4.6.6 升降腳手架過程中,架體下方嚴禁有人進入,設置安全警戒區,并派人負責監護。
4.6.7 嚴格按設計規定控制各提升點的同步性,相鄰提升點間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體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升降過程中必須實行統一指揮,規范指令。升降指令只允許由總指揮一人下達。但當有異常情況出現時,任何人均可立即發出停止指令。
4.6.8 架體升降到位后,必須及時按使用狀況進行附著固定。在架體沒有完成固定前,作業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或下班。在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前,必須逐項進行點檢,合格后,方準交付使用。
4.6.9嚴禁利用架體吊運物料和拉接吊裝纜繩(索);不準在架體上推車,不準任意拆卸結構件或松動連接件、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4.6.10 架體螺栓連接件,升降動力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裝置、電控設備等應定期(至少半月)檢查維修保養1次和不定期的抽檢,發現異常,立即解決,嚴禁帶病使用。
4.6.11 六級以上強風停止升降或作業,復工時必須逐項檢查后,方準復工。
4.6.12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規定要求執行,拆卸時必須按順序先搭后拆、先上后下,先拆附件、后拆架體,必須有預防人員、物體墜落等措施,嚴禁向下拋扔物料。
篇2: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相關證件辦理的審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負責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3.3保安部班/組長、隊員負責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具體實施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
3.4保安內勤協助主管經理、保安部主管辦理有關證件及各類資料的存檔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主管經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的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檢查、辦證、管理時必要文明服務,文明值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暫住人員《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的辦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應對小區轄區呢的出租屋業主和暫住人員在入住小區7天內通知其到保安部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許可證申請表》及業主與租屋方簽訂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責任書》或暫住人員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及辦理小區內暫住人員的《暫住證》及小區業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d)保安內勤將主管經理審批辦證的有關申請資料及辦證用工本費用統一送交當地派出所辦理;
e)保安內勤從業主或暫住人員的辦證申請當天起,15天內辦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3天內辦好《暫住證》;內勤將已辦的證件進行登記存檔,將證件的年身期限及過期補辦的信息資料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
f)《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有效期分為一年、半年兩種;《暫住證》的有效期分為3個月的、半年、一年三種。
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年審及《暫住證》的過期補辦工作: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根據保安內勤反饋的信息資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期年審或《暫住證》到期的7天前通知業主年審《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或暫住人員補辦《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或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辦理、整理后呈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出租屋租賃期的治安管理情況進行審查;按《公安部暫住證審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d)保安內勤按本標準作業規程4.2.1d、e標準辦理及存檔。
4.2.3管理:
a)保安部各班長對小區內分管片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登記存檔;
b)保安部班組長、隊員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房屋出租登記表》后反饋給保安內勤。保安部在對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時,必須經保安部主管批準,并要求兩人以上同時檢查,嚴禁單獨一人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c)保安班組長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的搬遷情況要及時掌握:
--通過保安內勤辦理證件登記情況的反饋;
--通過各封閉小區崗亭保安員登記情況的反饋。
d)協助公安機關對轄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進行清查,對漏辦的對象督促其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
e)出租屋的衛生、用電安全、租住人員變動、治安責任等實施管理,對租住人或暫住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3小區內施工人員申請《施工證》的辦理
4.3.1申請辦理程序: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通知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在其入駐小區施工的當天到保安部辦理《施工證》;
b)保安內勤檢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填寫的《臨時施工證申請表》與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經核實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審批當天保安內勤辦好《施工證》,并作登記存檔。
4.3.2管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對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地點、住宿地點、住宿情況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作登記存檔;
b)對施工單位宿舍的衛生、用電安全、滅火器配備實施管理,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
發生。4.4對小區內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4.4.1保安部按《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對小區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依法管理:
a)將清查小區“三無”人員的工作納入保安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b)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對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管理,將小區轄區內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三無”人員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4.2保安部治安應急分隊采取不定時或有針對性方式對小區的主要公共場所、交通道路(如停車場、食街、商業街等)進行清查:
a)對小區轄區內閑游、逗留的乞討人員及派單人員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小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徹底清查并將其驅逐出轄區外;
b)對于在住宅小區內擾亂治安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三無”人員,將其帶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作記錄存檔。
4.5記錄存檔
4.5.1保安內勤對小區業主、暫住人員、施工人員所辦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施工證》的辦證資料及證件有效期等進行歸檔,對于“三無”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填寫“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登記存檔。
4.5.2保安內勤根據《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的存檔資料,及時將證件的有效期限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督促有關人員補辦或年審有關證件。
4.5.3保安內勤對《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及“三無”人員處理的有關資料保管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5.1《出租房屋許可申請表》
5.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
5.3《臨時施工證申請表》
5.4《暫住人口登記表》
5.5《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邏標準作業規程》
6.2《突發事件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篇3:物業轄區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作業規程
物業轄區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作業規程
1目的
規范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3職責
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辦理相關的證件及相關資料的存檔工作。
3.2保安班長、隊員負責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具體實施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4作業規程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管理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文明服務,文明執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隊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施工人員的管理
4.2.1凡需進行裝修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及裝修公司在裝修前須到相應的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
4.2.2保安隊(安保部)根據管理處的工作聯系單內容,為裝修公司的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案。
4.2.3施工人員在進場裝修期間,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
4.2.4裝修現場管理
保安人員對裝修現場進行檢查、管理時,應關注:
a)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的情況;
b)施工人員執行管理處相關規定的情況;
c)裝修現場滅火器配備情況;
d)安全設施設備有無損壞或移位情況;
e)其他情況。
4.2.5施工人員的車輛停放和運貨車輛的進出,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并服從保安員的指揮和管理。
4.3閑雜人員的管理。
4.3.1將清查閑雜人員的工作作為保安隊(安保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4.3.2保安隊(安保部)的巡邏人員、車管人員應采取定時或不定時的方式對轄區進行檢查;清理并驅逐在轄區內閑逛、乞討、拾荒、發放資料及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轄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并記錄。
4.3.3對于在轄區內擾亂治安(生活、工作)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閑雜人員,應將其驅逐出轄區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進行記錄。
5記錄
5.1《出入證》
5.2《值班情況記錄表》
6相關支持文件
6.1《巡邏崗管理作業規程》
6.2《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