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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集團會計人員工作交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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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集團會計人員工作交接辦法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資產安全,保證公司會計信息完整,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財會人員以下情形必須辦理會計工作交接:

  a) 因工作調動、辭職、被公司辭退、開除而需要離開會計崗位的;

  b) 在公司內部因工作變動而需離開會計崗位的;

  c) 單位內部會計崗位輪換的;

  d) 公司所屬部門、分支機構撤銷、合并、分立時。

  第三條 公司會計人員包括各財務核算單位財務負責人、主辦會計、一般會計、出納、統計人員等所有與會計信息處理、會計資料保管有關的人員。

  第四條 工作交接當事人按其所在交接工作中所承擔的義務不同可分為移交人(交出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監交人(監督證明人)。

  第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內容包括移交人從事范圍內的所有會計工作所涉事項,包括:財務會計制度、財務管理文件、會計核算方法、會計信息檔案、重大會計事項、現金資產、有價證券、會計票據、未決事宜及會計專用工具等。

  第二節 移交準備

  第六條 移交人辦理交接前必須及時做好如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應當制證,并登記入賬;

  (二)填制交接日為止的會計科目匯總表、并加蓋經辦人印章;

  (三)整理移交的各項會計資料,包括憑證、賬簿、報表、文件及其他會計資料。賬證、賬表、賬賬相符,資料完整無缺。如有不符或短缺,移交人必須查明原因,并寫出書面說明,等待接交人意見。

  (四)對重大會計事項和重要會計事件作出書面說明。包括年度內財務會計制度變更、涉及訴訟事項、抵押或凍結資產狀況、需要說明的特殊會計事項一貫核算方法、上任遺留的檔案、票據實物短缺情況等。

  (五)對未了會計事宜作出書面說明。如等待對方簽章的文件、近日內急需辦理的公文等。

  第三節 移交方法

  第七條 移交的主要方法:編制移交清單;對重大、重要和未了事項作書面說明。

  第八條 移交人編制下列自已從事工作范圍內的有關移交明細清單 ,載明移交信息、資料、實物的編號、時間、數量、金額等內容。

  (一)《會計憑證交接清單》:已裝訂歸檔的按檔案連續號造冊,未裝訂的按憑證號登記。

  (二)《會計賬簿交接清單》:已裝訂歸檔的按檔案連續號造冊,未裝訂的按會計科目順序排列清點頁次登記。

  (三)《會計報表交接清單》:已裝訂歸檔的按檔案連續號造冊,未歸檔的按月裝訂后登記。

  (四)《銀行存款帳戶一覽表》:包括銀行存款賬戶及儲蓄性存折等。銀行存款賬戶必須與銀行對賬單一致,所有賬戶合計數應與總賬相應科目金額一致,所有賬戶均應編制期末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進行清理,并加以說明。

  (五)《庫存現金、現券盤點》:根據賬簿記錄進行登記,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有關會計科目記錄一致(賬實相符)。不一致時,移交人必須限期查清,直至個人承擔責任。

  (六)《未使用支票交接清單》:空白支票按所屬銀行、支票種類、號碼逐一進行清點,登記,支票領用簿由經管人蓋章。

  (七)《會計專用印章交接清單》:所有印章及銀行支票密碼,在移交清單上蓋、注預留。其中:銀行預留印鑒必須交由兩人接管,印鑒與支票不得由同一人接管。

  (八)《財務管理文件和合同(協議)交接清單》:包括公司下發文件,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上報總部資料,各種報表原件、草稿、底稿,銀行開戶申請、預留印簽卡,獨立核算單位的銀行貸款證,企業驗資報告,歷年稅務檢查結論資料,股權變更資料,各種合同、協議及各種授權委托資料。

  (九)《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實物卡片交接清單》:各種財產物資卡片余額必須與總賬、明細賬相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如有不符,應在移交清冊上另附說明。

  (十)《會計電算化的資料交接清單》:包括會計軟件資料、臨時備份與雙備份(當年的備份截止時間應為交接前一日的最新數據),會計電算化進網密碼授權范圍等。有關數據均應在電腦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十一)《稅務資料交接清單》:包括國稅、地稅納稅登記證、納稅申報表,如有應納未繳事項,應加注說明。

  (十二)《會計專用工具及備查簿記交接清單》:包括納稅申報卡、計算器、文件柜資料柜、檔案室(柜)鑰匙及會計檔案登記簿、會計檔案查閱登記簿、檔案銷毀清冊等。

  (十三)《其它資料交接清單》:上述清單未能載明而又必須移交的資料清單。

  第九條 對上述《書面說明》、《明細清單》編碼造冊,裝訂《會計工作交接匯總清單》,并加封頁,載明交接雙方單位名稱、交接雙方當事人名稱、監交人名稱及交接時間等要素。

  第四節 辦理交接

  第十條 辦理交接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三方必須在同地同時進行。

  第十一條 移交人向接交人移交《書面說明》資料。

  第十二條 移交人按《明細清單》所載內容向接交人逐一移交相關材料。接交人、監交人核實無誤后,三方在各《明細清單》上簽字。

  第十三條 如有差漏,應在《明細清單》上注明并三方認可。特殊、重大問題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并等待批示后,重新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移交清冊一式四份,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第五節 交接工作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接交人有要求得到進一步解釋的權利。

  第十六條 移交人在規定交接時間內有催促辦理交接的權力。

  第十七條 移交人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監交人對交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有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接交人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并有繼續辦理未了事項的義務。

  第二十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移交人不得離職。單位合并、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事務有違規、違紀行為,責任歸移交人。

  第六節 監交人資格

  第二十二條 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計劃財務部派人會同監交。

  第七節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財務核算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C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1、為明確經濟責任,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應該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2、會計人員離職前,應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該做完如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包括收款、付款和轉賬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并結出各賬戶的余額;各明細分類賬戶余額應與有關總分類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額表”平賬,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名章。

  (3)、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交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由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監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冊一項一項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項核對點收,交接時必須做到: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余額進行點交,必須與賬簿余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查清楚,方能辦理交接。

  (2)、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移交人應找齊;如找不齊應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余額要與銀行核對相符,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各種債權債務賬戶余額應與往來單位或個人核對清楚。

  (5)、財產物資賬www.zonexcapitaltr.com戶余額應與物資賬核對相符。

  (6)、移交人經管的公章、業務專用章和其他實物,應交接清楚。

  6、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7、交接工作結束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存檔一份備查。

  8、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9、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10、單位撤消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受單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11、合并單位的會計移交手續,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篇3:P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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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人員在發生以下變動情況時,應當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

  1 在本企業內部調離會計工作崗位或離職。

  2 因病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需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及其物品等在規定時間內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2)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財務印章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3)沒有填制完的記賬憑證應當填制完畢,沒有登記的賬簿應當登記完畢,并在各賬戶最后一筆余額上加蓋移交人員名章。

  (4)對未完事項寫出書面材料,整理簽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員未履行完畢會計工作交接手續前,不得離開原會計工作崗位。

  4 移交時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完善。

  5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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