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社區衛生服務突發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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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衛生服務突發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1. 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明確組織機構、部門職責、工作流程、應急措施。

  2. 定期對全體人員進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教育、技能培訓,并組織應急預案模擬演練。

  3. 做好相關物資儲備,進行動態管理。

  4. 按規定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上報突發公共事件。

  5.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控制、監測和醫療救治工作。

  6. 發生火災、地震等其它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時,統一領導、聽從指揮,做好報警、人員疏散及現場搶險等各項工作。

  7. 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應急預案的修訂和補充。

篇2:Z縣商業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某縣商業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為進一步做好商業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和運行機制,快速、高效、有序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損失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縣《總體應急預案》,結合商業系統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應急預案體系及工作原則

(一)應急預案體系

商業局編制的商業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及系統內各單位應急預案構成商業系統應急預案體系。

(二)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依法規范、職責明確。公共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區別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快速反應,及時妥善處置,盡快平息事態,恢復秩序,維護穩定。參與處置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事,防止濫用職權和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擴大,造成負面影響。局、企兩級建立各司其職的預案處置機制并明確其職責。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范圍等因素,對公共突發事件進行分級管理、分級處置。各企業要依照各自范圍,對本單位的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

4.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條塊緊密結合,充分發揮上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的重要作用,統一指揮、協調和指導處置工作。

5.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提高應急處置水平。要建立和完善互聯、共享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管理系統,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及時準確傳遞,應急處置工作反應靈敏、快速有效。

6.依靠科學、反應及時。加強對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研究,規范防控措施和應急程序,實現應急處置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事件的科技水平。要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處置的裝備、設施和手段,切實加強應急救援的科學指揮和人員的安全防護。建立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能力。保證預警、響應、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險情,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專家的作用,對事件信息進行準確判斷,建立科學決策體系,保證突發事件發生時能采取果斷措施。

7.平戰結合、全民參與。貫徹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要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加強專業隊伍和志愿隊伍的培訓,開展演練活動。做好對廣大職工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員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

二、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體系

1.商業局成立商業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作為全系統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最高決策機構。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分別由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系統內各企業及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

(1)對本系統內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統一協調;

(2)組織編制、修改、評審、發布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決定本系統應急工作重大事項。

2.按照事件發生的類別,分別向縣安委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組及時、準確報告情況,并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突發各類公共事件處置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統一規劃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組織檢查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查和備案工作;

(2)組織檢查應急救援機構的應急準備工作情況,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習;

(3)與上級組長及有關部門建立暢通的協調救助渠道;

(4)分析預測突發事件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保持應急體系正常聯絡;

(5)組織跨企業應急救援;

(6)必要時,按照縣有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調集本系統應急救援力量實施跨企業增援。

3.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科”,局安監科科長任應急科科長。

主要職責:

(1)及時傳達、貫徹落實局黨委和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關于處置公共事件的工作意見、措施和要求;

&

nbsp;(2)定期召開會議,分析有關公共事件方面的新形勢、新問題,研究提出對策;

(3)保持與縣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聯系,及時溝通情況,互通信息;

(4)負責公共事件有關重大情況、處置措施和預警信息、現場采集信息的上報下達和反饋;

(5)組織或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發布和報道工作;

(6)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

4.設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F場指揮部是處置突發事件的現場指揮機構,總指揮由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系統內事故發生相關企業領導等。

主要職責:

(1)迅速設立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營地,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戒區域、安全措施;

(3)及時向縣有關突發事件應急領導組匯報和通報事件有關情況;

(4)根據實際情況指揮救援隊伍施救;

(5)負責對事態的監測與評估。

5.各企業相應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和指揮機構,落實成員組成,明確職責任務,確保聯系暢通。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和指揮機構對本系統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進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形成高效、迅速、協調的應急工作機制。

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保持與縣突發事件領導機構和縣內各專項應急救援領導與指揮機構的聯系,如果需要及時請求支援。

三、公共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

(一)信息監測與報告

局、企業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其辦公室負責突發事件監測、報告工作。主要職責:建立監測網絡,及時獲取預警性信息;對常規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突發事件征兆動態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進行實時監測,并做出預警。任何單位或當事人發現突發事件發生時,要立即向局及當地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領導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報告;群眾有義務通過110、119、120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迅速報告和反映事件的信息。

(二)預警

1.報警。局及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要對報告內容的可靠性進行初步審核。核實后,如果超出本級應急管理權限的,要在先期采取應急行動的同時逐級上報上一級突發事件應急領導組及上級有關部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向局報告,局立即向縣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采用電話報告和傳真相結合的方式,先電話口述,后傳真文字。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救援路線)、初步判定的傷亡情況、導致傷亡的因素、尚存在的危險因素、需要哪一類的救援隊伍、聯絡人、聯絡電話等。

2.接警。各級應急救援領導指揮機構及其辦公室應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接警人員要做好詳細記錄,及時判斷報警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3.處警。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值班人員接警后,應初步擬定救援的專業隊伍、專家組成人員名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人員名單,同時將以上情況分別報告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和領導小組組長。并及時向縣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4.預警預防行動。事件現場處置人員要及時疏散現場無關人員和群眾,設立警戒范圍;必要時使用檢測儀器對有毒有害物質種類和濃度進行檢測,對警情進行評估;有重大警情的,應通知所在地政府,統一對外發布險情;及時組織群眾轉移并妥善安置,要做好現場治安維護工作。

(三)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1.加快信息化建設,確保通訊暢通、信息共享。

2.建立應急資源管理系統。隨時掌握、查詢應急資源的地點、數量、性能等信息和有關人員、隊伍的培訓、演練情況。

3.建立應急信息管理系統。各級應急領導指揮機構要建立信息管理數據庫,對應急預案、重大事件及可能引發重大事件的情報信息進行動態管理。

4.建立應急決策支持系統。各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要及時對事件和可能發生事件的地點、類型和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相關的預案、專業救援隊伍、救援裝備、物資、專家、應急技術要求等信息,制定應急備選方案,為指揮決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5.實現安全保密功能。鑒于應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各級應急領導指揮機構通訊裝備必須滿足安全、保密的要求,保證數據運行、傳輸不間斷、不丟失。

各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和各部門建立正常的聯系、協調機制,保證一旦發生跨區域、跨行業突發公共事件,及時取得聯系,相互溝通和協調,了解和掌握突發事件信息,重大情況迅速上報。

(四)基本響應程序

1.應急行動程序。突發事件發生后,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決定需要救援的,立即下達指令,由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迅速調集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迅速制定應急方案,各有關部門和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迅速展開應急救援工作,并隨時報告工作進度情況。

2.應急準備。各應急機構按照自己的職責和權限,加強應急隊伍的建設,做好人員的培訓,備足應急物資,做好預案的演習和公眾應急知識的培訓工作等,確保隊伍始終保持良好的狀態。

3.擴大應急。事態難以控

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需要協調其他救援力量參與救援時,現場指揮部應立即向縣專項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五)指揮與協調

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發布應急命令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工作的落實,并負責與上級機構、現場指揮機構的協調工作,協調采用到事發現場、電話和傳真聯系相結合的方式。各參與機構和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在應急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迅速有效地展開救援工作,并隨時保持與現場指揮部的聯系暢通。

(六)事件調查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具體負責事件的調查并寫出書面報告,報局及縣政府有關部門結案。

四、應急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穩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訊手段,明確處置突發事件參與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的通訊聯系方式,并建立備用方案和通訊錄,確保處置行動能夠快速、有效展開。

(二)警報保障

建立防災警報體系。各級應急機構應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災情報告制度,明確災情警報的報告途徑方式。

(三)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各救援隊伍和工程搶險隊伍要加強演練和設備維護,建立相應的設備維護、保養、調用等制度。

五、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公眾宣傳教育

局及各企業明確掌握政府對社會公布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程序和有關規定及應急報警電話。要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要在職工群眾中普遍開展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教育。

(二)培訓

對各應急機構的領導、應急處置人員和救援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并建立定期常規性培訓制度,將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作為行政干部及職工培訓的內容,開展普及教育,使其了解和掌握應急救援的工作原則、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常規性培訓一般每年進行1次。

(三)演練和演習

所有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特點,定期組織專業演練,局專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各單位演練工作進行檢查;各企業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合成演習和模擬演練,檢驗和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六、附則

(一)名詞術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和重大生物災害。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區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肺炭疽、O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二)預案管理

結合突發公共事件形勢的變化和應急工作的不斷發展,以及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逐步確立,本預案將不斷完善并定期進行修訂。

(三)監督檢查

由局安監科組織有關部門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實行過程監督檢查與結果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法,監督檢查結果作為衡量各部門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過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組織領導是否得力,工作機制是否完善,應急處置程序是否合理,人員、裝備配置和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到位等;結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應急處置工作是否快速、及時、穩妥,是否把損失和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四)獎懲

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應對得當、措施扎實有效、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應急處置工作重視不夠、組織不力、措施不落實導致重大問題發生,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本預案由本局制定并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篇3:成都市物業管理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成都市物業管理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節 突發公共事件分類

  第五條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可分為四類: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災害、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等。

  (二)事故災害,主要包括各類治安、消防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設備事故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群體性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第六條 按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原則上可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劃分,依照國務院《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分級標準》)確定;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標準是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主要依據。

  第二節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基礎保障條件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成立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物業服務負責人為責任人的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研究、決定和部署建筑區劃內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在預防和處置建筑區劃內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中,物業服務企業的領導小組應當服從和服務于建筑區劃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的領導和指揮。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公司應急管理制度。相關制度建設應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預見性和前瞻性,并重點突出其實際可操作性。應急管理制度建設應有的放矢,可細化到地震災害、氣象災害、消防安全事故等具體公共事件上。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就公司應急體系、制度對所有物業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培訓,以提高員工處理應急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根據情況可開展對建筑區劃內業主、使用人進行應急基礎知識、逃生技能、如何防范突發公共事件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活動。

  定期在建筑區劃內開展公共突發事件的模擬演練,并盡量動員業主、使用人參加,以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建筑區劃內大力開展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流程或逃生技能的宣傳,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建筑區劃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如已影響或可能影響建筑區劃內的業主、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時,應通過"恰當、合理"的方式(便于查看、傳播面廣)及時告知業主、使用人。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如下保障工作:

  (一)人力保障 物業秩序維護、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環境維護等崗位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主要力量,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這些崗位人員的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

  (二)資金保障 物業服務企業應儲備一定數額的預備資金,以備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資金需求;

  (三)物資保障 物業服務企業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應急救災物資。當突發公共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籌備救災物資,確保建筑區劃內的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四)信息保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完善本公司應急信息發布體系及管理制度。突發公共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監控、巡邏等重點崗位應及時將信息上報項目、公司負責人以及政府相關部門或急救機構。突發重大公共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第一時間上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尋求救援和指導,并通過正確渠道獲取政府權威部門和機構發布的關于公共突發事件的預警和預報信息。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區域重大事件報告制度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建筑區劃內發生的公共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五)交通保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通道的暢通無阻;隨時保持樓道、消防通道的完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和逃生通道;保障應急疏散標識、交通疏導指示牌等的正常使用。

  (六)秩序維護保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建筑區劃的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防護,保障業主和使用人生命財產安全。

  (七)應急技術保障 物業服務企業應保持建筑區劃內監控、錄像設施設備的完好,并按規定時間進行維保,出現故障應及時組織維修。配電箱、水泵房、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應按規定組織巡查和維修,確保其正常使用,減少因設施設備故障引起突發災害的可能性。

  第十二條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現場救援過程中應遵循"先人后物"原則。救援過程中應沉著、冷靜,嚴格按照預設應急流程進行。在不存在威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積極發動群眾、引導群眾、依靠群眾開展救援工作。

  第十三條 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和證據,做好相關記錄。要在適宜的機會留取證據,為事件處理、事故原因調查提供有利證據。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組織召開內部評審總結會議,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

處置過程進行分析、總結,并針對突發公共事件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的不足,完善相關處置預案。

  第三節 突發公共事件的基礎防范措施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認真做好以下幾方面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基礎防范措施,有預見性地開展各項工作,通過科學合理、細致周全的物業服務工作使突發公共事件消除在萌芽階段:

  (一)加強建筑區劃內公共秩序的維護;

  (二)加強建筑區劃內的環境衛生維護及消殺滅害工作;

  (三)加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

  (四)加強與公安消防部門、衛生防疫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等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的溝通,并認真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五條 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筑區劃內公共秩序的維護,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治安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及恐怖襲擊事件、群體性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

  (一)嚴格執行憑證出入、來訪人員登記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進入建筑區劃尋釁滋事;

  (二)加強對建筑區劃的巡邏,特別是治安、消防安全防范重點部位,要加強巡邏的人手和頻率;

  (三)加強各種突發事件預案的演練,提高秩序維護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鍛煉一支有戰斗力的秩序維護隊伍;

  (四)定期開展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 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筑區劃內環境衛生的維護及消殺滅害工作,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生物災害、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

  (一)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開展環境衛生維護及消殺滅害工作;

  (二)對陰溝、地下室、屋面、垃圾中轉站等重點部位和衛生死角,加大環境衛生維護力度和消殺滅害頻率;

  (三)消殺滅害作業程序應嚴格控制,對消殺滅害的藥物、有害生物遺體應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 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筑區劃內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護,有效防范和控制設施設備事故、消防事安全故、交通安全事故等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

  (一)對建筑區劃內的設施設備進行系統、科學的維修保養,建立科學的維保計劃。對特種設施設備,應聘請相關具有專業資格的維保機構提供維保服務;

  (二)應當建立設施設備臺賬,對建筑區劃內的所有設施設備登記造冊,并隨時記錄使用、檢查、維修、保養情況;

  (三)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維護人員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上崗證、操作證、崗位培訓合格證等,持證上崗,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

  (四)定期開展設施設備安全檢查,特別是電梯、消防、水電氣供給系統等,應詳細檢查,并做好詳細記錄,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社區精神文明建設,有效防范和控制群體性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

  (一)開展豐富的社區文化活動,豐富業主、使用人的業余生活,融洽社區鄰里關系以及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二)開展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提高業主、使用人的安全憂患意識,普及法律法規知識;

  (三)定期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演練,并動員業主、使用人參與,使其掌握必要的突發公共事件處理和自救、互救常識。

  第十九條 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的溝通和配合,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

  (一)及時了解和學習政府相關部門、機構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等,并結合建筑區劃的實際情況對相關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二)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的聯系和信息互通,及時從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獲取關于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信息,并加強防范;

  (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安全檢查、法制宣傳教育等。

  對涉及到物業服務企業職責范圍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主體,主要是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的主要職責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安全檢查、法制宣傳教育等。

  對涉及到物業服務企業職責范圍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主體,主要是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的主要職責是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公共服務,因此,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靠政府相關部門、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防范和控制工作。

  第四節 突發公共事件的基礎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在政府權威部門發布災害預警信號,或者風險評估表明可能出現針對物業或建筑區劃內人員的威脅之后,或在事故災害、風險發生之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加強建筑區劃各通道控制,并實施以下措施:

  (一)是否實施通道控制一般由物業服務項目經理(或物業服務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二)在啟動通道控制措施后,秩序維護負責人立即部署,加強各通道、出入口崗的崗位力量;

  (三)秩序維護員將警戒隔離帶、警示桶(牌)安裝到相關通道,必要時可啟動人墻警戒隔離;

  (四)實施通道控制后,應使相關通道崗位人員了解啟動緊急通道控制的原因,以便向業主、使用人及相關人員說明情況,并做好安撫工作;

  (五)實施通道控制后,一般情況,各通道、出入口嚴格執行憑證(業主證、出入證、工作證)出入;特殊情況時,可采取"只出不進"(如發生地震、火災等)或"只進不出"(如在發生盜竊、搶劫等事件時)的控制措施,對于不配合的人員,應耐心勸阻,不能使用違法手段對其進行阻止和控制;

  (六)在建筑區劃出入口或相鄰路段設置秩序維護人員,對相關區域進行監控,并對前來救援的相關車輛、人員進入建筑區劃提供協助;

  (七)實施通道控制的同時,應對突發事故(或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現場周圍的重點區域(取

決于事故的特定現場)部署秩序維護人員, 以確保對事件發生區域實施嚴格的隔離。防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

  (八)根據特定情況以及啟動通道控制的原因,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是實施關閉停車場;

  (九)實施通道控制后,應有專人對通道控制、相關事件的情況對業主、使用人或媒體進行解釋和說明工作。

  第二十一條 疏散撤離實施措施:

  (一)決定進行疏散撤離的,控制中心應當通過建筑區劃公共廣播系統通知業主、使用人進行有序疏散撤離。告知其業主、使用人撤離的時間、區域和疏散撤離目的地以及相關注意事項。

  (二)在疏散撤離期間,應在沿撤離路線設置秩序維護崗位,協助撤離者有效、有序地到達目的地;

  (三)疏散撤離目的地應設立臨時服務點,由客戶服務人員、環境維護人員、秩序維護人員組成。為疏散撤離的人員提供必要的服務,并安撫情緒,維護公共秩序。同時收集人員撤離的情況,發布事故相關信息;

  (四)應通過對已疏散撤離的人員的詢問,了解疏散撤離區域內情況及其家人的撤離情況。如有尚未撤離人員,立即組織營救;發現撤離過程中受傷人員,立即予以救治;

  (五)對疏散撤離區域周圍的重點區域部署秩序維護人員,確保對事件發生區域實施嚴格的隔離,制止已撤離人員或無關人員返回疏散撤離區域;

  (六)在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不能立即取消疏散撤離,現場指揮者(項目經理)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對建筑物的受損情況進行徹底的檢查和統計,在相關部門對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并確定安全或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相關災害警報解除信息后,方可允許人員進入。

  第二十二條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發生人身傷害、人員受傷時,相關急救援助處置行動適用以下程序:

  (一)在接到發生人身傷害、人員受傷的信息時,應立即通知就近的秩序維護人員前往現場;

  (二)根據現場情況及受傷人員的傷情和意愿決定是否需要安排救護車。若事故造成的傷害輕微,而受傷人員也同意現場救護的方式,那么可安排合格的急救人員到現場進行救護;如傷情嚴重,情況復雜,在采取緊急救護措施的同時應立即通知醫療機構安排救護車進行救護。

  對身體傷害的急救處理,不能取代由醫生或護士實施的醫療護理。

  第二十三條 微傷和擦傷的急救援助:

  (一)所有傷口都須立即得到處理,保持傷口清潔并防止感染;

  (二)用自來水輕輕地清洗傷口,如果有消毒液,則用消毒液清洗傷口;

  (三)在傷口上覆蓋經過消毒的或粘性敷料,如必要的話,尋求醫療建議。

  第二十四條 重傷的急救援助:

  緊急情況下打120找救護車,將傷者盡快送進醫院,如果是傷者持續出血,在醫護人員趕到前應盡

  第二十五條 出血的急救援助

  (一)盡快止血,讓傷者躺下,抬高受傷部位,檢查傷口;

  (二) 傷口如沒有異物,用一塊消毒敷料覆蓋在傷口上,再直接用手按壓在傷口上止血。

  (三)傷口如有異物,讓異物保持原狀,用一塊消毒敷料覆蓋在傷口上,再用手按壓傷口近心端的動脈部位,但時間不要超過15分鐘;

  (四)如果沒有足夠的消毒敷料,可以使用干凈的手帕或棉毛巾來覆蓋傷口;

  (五)如果懷疑存在內出血,須檢查是否有休克癥狀。

  第二十六條 休克的急救援助:

  (一)所有重傷都可能導致休克。休克的癥狀和反應是:皮膚濕冷,顯得慘白或灰沉;指甲末端和嘴唇呈青紫色;感覺發寒和口渴;呼吸急促、困難;脈搏乏力而急促;意識漸失;

  (二)讓傷者仰臥平躺,抬起雙腿以高于頭部,頭轉向一側,解開其頸部和腰部的緊身衣物,讓傷者保持溫暖和舒適,不要給傷者進食或飲水。

  第二十七條 意識不清的急救援助:

  (一)讓傷者側臥,頭轉向一側并枕在其前臂(復原臥式),如有異物阻塞傷者的呼吸道,則須將異物清除;

  (二) 不要給傷者進食或飲水,或試圖讓其坐起來。

  第二十八條 骨折的急救援助:

  (一) 如果懷疑存在關節受傷或骨頭折損,不要立即轉移傷者,除非有傷情加重的危險,或者等到受傷部位得到固定之后再轉移傷者。

  (二) 打電話找救護車,盡快將傷者送進醫院。

  第二十九條 眼傷的急救援助:

  (一)異物進入眼睛

  用干凈的冷水沖洗眼睛表面,清除像灰塵、炭、沙粒等松散顆粒,如果微粒異物位于眼眶內或已嵌入眼球,不要試圖清除這些異物,眼睛上松散地覆蓋一塊干凈的敷料,將傷者送醫院救治。

  (二)化學物質進入眼睛

  立即用洗眼器輕柔但又要徹底地沖洗受傷的眼睛,至少沖洗10分鐘,如果沒有洗眼器,可以用自來水沖洗臉部的受傷部位。注意不要讓受傷的眼睛受到感染。在洗眼睛時眼皮須翻開,以保證眼睛內的化學物質被水沖走,不要擦眼睛,在眼睛上放置一塊消毒敷料或眼墊,盡快送醫院救治。

  (三)眼睛受到重擊

  盡快將傷者送醫院救治。

  第三十條 燒傷和燙傷的急救援助

  (一)輕度燒傷或燙傷

  用干凈的冷水浸洗發紅的創面15分鐘,以減輕疼痛,在創面上覆蓋一塊消毒敷料,如果沒有消毒敷料,可以用干凈的布料代替。

  將戒指、手表等珠寶首飾從燒傷部位摘掉,不管何種燒傷情況,都不要弄破水泡或清除皮瓣。

  (二)中度燒傷

  不要試圖脫去緊貼燒傷部位的衣物,須在燒傷部位覆蓋一塊干凈的棉布,防止暴露在空氣中和受到感染。

  如果是大面積燒傷,在送醫院之前須將傷者用干凈的布單包裹起來,檢查傷者是否休克。

  (三)化學燒傷

  連續用干凈的冷水浸洗所有燒傷部位15至20分鐘,在浸洗時防止化學物質流入眼睛,小心脫除受傷部位的衣物,必要時可剪開衣物,在燒傷創面覆蓋一塊消毒敷料,盡快將傷者送醫院救治。

  第三十一條 電擊時的急救援助:

  在援救傷者之前須切斷電流。如果無法切斷電流,可以用像干燥的橡膠、木制棍棒等不導電工具將傷者與電源分離開。如果傷者心跳停止,則由受過培訓的人員來實施心肺復蘇工作。

  第三十二條 煤氣或煙霧中毒時的急救援助:

  轉移傷者,避免進一步接觸煤氣或煙霧, 保證空氣流通,盡快讓傷者呼吸到新鮮空氣。

  救助者必須采取一

切防范措施,比如采取安全措施或配戴氧氣呼吸器,以保證自己不受傷害。

  如果傷者心跳停止,則由受過急救培訓的人員來實施人工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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