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
陳某訴潮州楓溪區某幼兒園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幼兒園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陳某和翁某為潮州市楓溪區某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小班學生。20**年3月,翁某在幼兒園內五樓天臺扔下小塊混泥土,將正在樓下活動的陳某頭部砸傷。后陳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于同年6月出院后,仍繼續進行康復訓練和治療。經鑒定機構鑒定,陳某構成九級傷殘。陳某因本案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造成損失共計38.3萬元。
裁判結果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時,幼兒園五樓天臺上供幼兒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約10cm×5cm的沙磚塊,幼兒園沒有及時發現、排查,使幼兒有機會接觸到磚塊而導致危險發生,且沒有設置一定的防護措施防止高空拋、墜物,以致翁某將沙磚塊扔出天臺時沒有及時被制止,磚塊跌落樓下時也沒能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樓下幼兒受到傷害,對幼兒沒有盡到應有的管理和保護職責,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時疏于教導,對翁某做出高空拋物的危險動作也負有一定的責任。20**年3月15日,判決幼兒園對陳某的損害承擔90%賠償責任,翁某及其監護人承擔10%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發生在幼兒園內,侵權人及受害人均為幼兒,是在特定時間和場所發生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的高空拋物事件。幼兒園的教育對象是自我保護和識別能力非常有限的幼兒,因此對在校幼兒應盡到嚴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涉案幼兒園對提供給幼兒活動的場所和設施沒有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幼兒沒有盡到應有的管理和保護職責,導致幼兒因高空拋物行為受到傷害,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篇2:物業公司行政管理作業指導書:勞動安全保障
物業公司行政管理作業指導書--勞動安全與保障
一、防護用品的發放與使用
公司將根據勞動安全、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根據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防護用品。
1、清潔工:從事特別骯臟清理工作者,或進行消殺作業時需接觸有毒及腐蝕性物質者,必須戴橡膠手套和防護口罩。在從事登高清潔工作時,需使用狀態良好的登高梯。
2、電焊工:在從事電焊作業時,須戴防護面具。
3、氣焊工:在從事氣焊作業時,須戴防護眼鏡。
4、電工:在工作時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5、高空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系安全帶。
6、保安:在臺風天氣或冰雹天氣出外巡邏時,應戴鋼塑鋼盔。
二、勞動保障
1、公司須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員工提供符合法定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條件。
2、公司對長期從事特殊工種的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確診為職業病患者的,應安排治療,定期復查,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及時調職,妥善安置。
3、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證書,對從事特種作業員工的培訓、考核的發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4、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公司的操作管理規程。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員工因工負傷,憑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可休病假,病假期間按公司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6、員工從事各項服務提供活動時,應嚴格遵守各項[勞動保護制度]和[安全工作條例],發生工傷事故時,所需醫療費由公司支付。
起草人:審核人:審批人:
日期:日期:日期:
篇3:安全保障獎老師事跡材料(6)
安全保障獎老師事跡材料(六)
z,男,20**年2月進入砂子塘天華后勤團隊。十年來,他一直承擔司爐的工作。他認真負責,愛崗敬業,是食堂員工中的元老,也是表率;他按時出勤,確保鍋爐運行安全按時供氣,為食堂整體運行順利提供堅實的保障;他業務能力強,主動鉆研技術,小故障能自己動手解決;他節約意識強,能為食堂運作獻計獻策,充分利用好能源資源,杜絕浪費。
記得20**年以前,學校配置的是一臺一噸的煤鍋爐,食堂用汽與學生宿舍生活用熱水都靠鍋爐供給,由于用汽量大,鍋爐超負荷運行,鍋爐也經常出故障,他想了許多辦法克服困難,保障了食堂用汽與宿舍熱水的供應。20**年,學校配置了油鍋里,后來又改成了燃氣鍋爐。他積極鉆研,很快熟練了操作。由于學校人力資源配置的變化,只保留一名司爐員,他從未請過假。他還利用暑假期間參加培訓學習,取得了鍋爐水質化驗技師證,更好提升了專業水平。
他常說:天華后勤團隊親如一家,在這里很幸福,很快樂。確實,有了家的感覺,就有了天華后勤人的主人翁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