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
朱某明訴陽山縣某手袋廠等用人單位責任糾紛案
--員工過失拋物致人傷殘,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陳某強是陽山縣某手袋廠(以下簡稱手袋廠)的實際經營者,其租用陽山縣和平旅館的一樓和四樓作為手袋廠的工作場地。20**年1月9日,黃某燕在手袋廠四樓上班,期間將一捆半成品的手袋從四樓樓梯間直接拋下一樓樓梯口,砸到和平旅館旅客朱某明的頸部,朱某明當場昏倒在地。朱某明受傷后,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朱某明四肢癱瘓,構成一級傷殘。朱某明訴至法院,要求手袋廠、陳某強及黃海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陽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燕因疏忽大意在四樓拋下半成品手袋導致朱某明受傷,二者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黃某燕作為手袋廠員工,受經營者陳某強的雇請在廠里從事手袋生產加工工作,將生產加工的半成品手袋從四樓運送至一樓是其工作內容,其通過拋運方式將半成品手袋從四樓運送至一樓,屬于執行工作任務。手袋廠作為用人單位、陳某強作為手袋廠實際經營者,應對朱某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0**年5月14日,判決手袋廠、陳某強連帶賠償71.5萬元給朱某明。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黃某燕作為手袋廠的工作人員,其在拋運手袋過程中因疏忽大意導致他人受傷,用人單位及其實際經營者,應對他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作為嚴厲打擊高空拋物的典型案件,有力警醒、教育各單位和員工將高空拋物納入“安全生產”范疇,絕不能為了“走捷徑”“圖方便”而不顧生產安全,對高空拋物行為不得心存半點僥幸。
篇2:物管案例探討:高空拋物屢禁難止 制度約束仍需加碼
物管案例探討:高空拋物屢禁難止,制度約束仍需加碼
8月17日晚9時許,在深圳市寶安西鄉街道人人樂桃源居店附近工作的胡喜樂,散步經過人人樂商場。商場門口正在搞商業促銷表演,他便駐足觀看。哪曾想到,這一停步竟然遭受了飛來橫禍,一塊磚頭從天而降,砸穿了商場門口臨時搭建的帳篷,重重地砸在胡喜樂的額頭上。被砸懵了的胡喜樂一模額頭,殷紅的鮮血已經噴涌而出。磚頭砸中其額頭后碎成幾塊,碎石塊又擊中了其他兩名圍觀的市民。見此變故的市民頓時慌亂成一團,紛紛向空曠地帶奔跑而去。
3名被砸中的市民,一名傷勢無礙,在現場接受簡單處理后很快離開現場。另外兩名傷員被第一時間被送往西鄉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經檢查,胡喜樂頭部傷口約3厘米長,半厘米左右深,醫生為他縫了3針,并要留院治療。另一名送院男子在醫院照了CT后,發現并無大礙已經出院。
“這簡直是赤裸裸的謀殺?!痹诂F場目擊了整個事件的朱先生回憶起當時的場景仍心有余悸:“我只聽到很大的一聲響聲,就是那種帳篷爆裂的聲音,然后是一聲鈍響,人群一陣慌亂,等安靜下來才發現有人見紅了。想想真可怕,如果沒有帳篷的緩沖,比拳頭還大的磚頭直接砸下來,那該是多大的沖擊力,估計受害者受到的傷害更加不堪設想?!?/P>
而令人發指的是,此次高空拋物傷人事件只是近期以來深圳多起高空傷人事件的其中一件。
7月17日,住在觀瀾的黎女士推著剛滿4個月大的孩子在家附近散步時,被樓上掉落的菜板砸中,當場暈倒。過路人隨即將她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7月31日下午,一名男子在龍華上塘瓜地新村附近玩耍時,被從天而降的啤酒瓶砸成頭骨骨折。
8月16日晚7時,在龍華新區民治辦事處水尾三區,一棟居民樓上突然掉下一塊砧板,當場砸死一名中年男子。
……
高空拋物猛如虎,為何高空拋物事件屢禁難止?還深圳一片安全的藍天,已經成為深圳市民共同面對的社會難題。
監管盲區
現有技術手段難以管制
一場忽如其來的高空拋物慘案,引發桃源居周邊居民眾說紛紜。
有人將事件的誘因歸咎于事發商場的擾民行為。一位桃源居的居民告訴記者,事發商場經常使用大功率音響舉辦各種推銷活動,由于商場位居幾棟居民樓上風口的位置,因此引發的噪聲十分刺耳。曾有居民就此問題與商場多次交涉未果。事發當晚,商場的促銷活動噪聲如舊,而且事發時段已超過普通廣場舞的法定時間段。因此,不排除有人為故意報復的因素。這位居民進一步補充道:“當然,以高空拋物的極端方式加以報復是極其錯誤的,這是一種犯罪,完全漠視了人的生命安全,我們絕對譴責這種不道德的行徑。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商場也必須反思是什么原因激發了這種矛盾?!?/P>
記者了解到,事發當晚,在商場樓頂,夜幕降臨燈光較暗,現場附近并沒有攝像頭,暫時無法確定是否有人故意傷人。目前,寶安區流塘派出所已經對事件立案調查,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記者在與警方的聯系中暫時未獲得更多信息。
而記者在與人人樂商場的聯系過程中,商場多名工作人員保持了緘默的態度。一名工作人員回應道,事件已經移交警方處理,商場管理部門正在盡最大努力配合警方調查。
一名參與過多起高空拋物事件處理的警方人士透露,要在高空拋物事件中清晰指認相關責任人是非常困難的事情?,F在城市的各種監控設備安置位置普遍較低,主要目的是為了監控地面目標,能夠監控高空動態的攝像頭少之又少,加上高空照明不足等不利因素。要以監控手段完成對高空安全的管理,目前還未具備相關技術條件。目前也沒有更多的刑偵手段能夠較好地查清與還原高空拋物事件。如果事發樓宇樓層較矮尚好,可以減少排查目標;若是樓層較高的樓宇,某一面墻就有幾十上百戶,排查偵破的過程有如大海撈針。
這名人士進一步舉例補充,在國外有些警隊會組建專門部門應對高空拋物的傷害事件,包括深圳的近鄰香港就曾經成功偵破過系列案件。不過,其偵破手段主要是在重點區域派專門警力蹲點監視監控,同樣需要耗費不菲的人力與時間成本。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獲悉,香港房屋署于20**年成立了偵查高空擲物特別任務隊,聘請3名警察在不同案發地點巡邏。特別任務隊成立后,在18個月的時間里,利用攝像機、望遠鏡及夜視望遠鏡,在空置單元內不分晝夜監視、搜集證據,共偵破12宗高空拋物案。而早于1998年開始,香港房屋署就開始試點在重點樓層不同位置裝設了俗稱“天眼”的高空擲物監察系統。所謂的天眼系統,就是在部分發生高空拋物的地區或是黑點,安裝多角度的隱閉監控器監察是否有人犯案,由于這類裝置有一定警示性,帶來的效果是近年高空拋物的犯案率有所減少。
不過,在許多深圳本土物管企業看來,類似“天眼”的監控裝置尚未具備大規模推廣的意義。寶安中心區某小區的物管人員告訴記者:“可以說每一個小區都有高空拋物,我們小區也發生過高空拋物事件,從高空掉下來的東西可以說五花八門。小到煙頭、廢紙和小件垃圾,大到鞋子、平底鍋乃至金屬利器。所幸的是還沒有造成人身傷害事件,但是有幾次差之毫厘,也有過高空拋物把業主的陽臺頂棚砸爛的事情?!?/P>
這名物管工作人員補充道:“我們小區的物管公司、業委會就相關情況進行過多次探討,究竟要不要在小區安裝一套高空監控設備。經過實地調研,大家都覺得時機還不成熟,因為小區樓宇多,戶型復雜,要面面俱到監控,沒有幾十臺攝像頭監控不過來,這僅僅考慮的是監控視野,還沒有考慮攝
文章 像頭像素、服務器與數據庫管理等問題。如果貿然推進這套設備,必定加重業主的分攤負擔,而且有用拳頭打蚊子的感覺。所以最后大家討論的結果還是以教育為主,通過多種宣傳方式教育感化業主遠離高空拋物?!?/P>制度空間
轉嫁風險降低社會矛盾
高空拋物令人聞之色變,其帶來的傷害性后果則更是一場漫長拖沓的“羅生門”。
20**年5月,深圳向南小學一名學生在經過一幢名叫“好來居”的高層居民樓時,被樓上掉下的一塊玻璃砸中導致死亡。因在后續偵破中無法認定責任人,法院判決涉事樓層的70多戶住戶每戶承擔4000元經濟補償,此事當時引起業界與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高空拋物傷害事件中,如果能夠證據確鑿認定相關責任人,并能認定其具有主觀惡性,固然可以按照刑法等相關法律加以法辦。不過,因為高空拋物的隱蔽性與偶然性,許多時候高空拋物成了找不到責任人的“無頭公案”。
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毛鵬在接受采訪時指出,對于高空拋物的傷害性事件,目前法律上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加以處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不過,毛鵬同時指出,在諸多現實環境下,相關法律條款有時候只能成為“安慰性條款”。發生高空拋物傷害性事件后,如不能認定相關責任人,雖然理論上依據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全部作為被告一并起訴,但實際操作方面存在諸多難度:
其一是起訴難。按照法院要求,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受害人要起訴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必須提供每位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如何搜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身份資料,本身就是非常復雜的程序;而且不同被告可能登記的身份地址各不相同,也給法院在送達傳票及開庭資料方面造成障礙。
其二是開庭難。訴訟時由于涉及的被告眾多,法院開庭要盡量滿足各方的時間,而且每位被告都有權單獨提出類似管轄權異議、重新鑒定、舉證期限等要求,客觀上都會對案件審理造成推延和阻礙,因此一般類似案件審判時間都會非常漫長。
其三是執行難。目前法院一般不會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判決各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按份承擔責任,將來執行時就需要法院針對每名被執行人都啟動執行程序,實際操作也是難度極大。
毛鵬擔任過多家物業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對于解決高空拋物問題,其個人思路是:“高空拋物短時間內可能難以完全避免,但降低高空拋物事件中受害人的痛苦程度,避免受害人的損失持續擴大,卻不是沒有辦法可以解決。例如政府強制性推行針對大樓的高空拋物、高空墜物方面的責任保險,通過商業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一旦出現高空拋物或高空墜物,受害人可以第一時間向物業管理公司或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可以基于受害人的書面授權行使保險代為追償權,向侵權人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提出索賠。相比較而言,這樣受害人個人的利益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彌補,防止社會矛盾激化,同時又能夠保障相關責任人能夠得到追究,不會放縱侵權人?!?/P>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隨著高空拋物事件屢禁難止,已有多方人士呼吁考慮將高空拋物事故納入強制險范疇,如商業性寫字樓購買高空拋物損害險。亦有學者提出,通過儲備物業商業風險基金來支付類似侵權損失費。
一家“村改居”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對此提出了看法:“對于購買高空責任險,我們作為物業方是支持的,通過做工作,我相信大部分業主也是支持的。我們的小區樓層高,樓道窄,流動人口多,高空拋物事件時有發生,有時產生了傷害性后果,責任人找不著,或者干脆一走了之。我們物業管理公司成了最大的壓力承受面。通過購買相關險種,我們可以在第一時間在權限范疇內給予受害者應有的賠償,這樣對于工作的推進、社區秩序的維護是很有好處的?!?/P>文章
篇3:物業區域內發生高空墜物拋物案例
物業區域內發生高空墜物、拋物案例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重重卻屢見不鮮、屢禁不止,成為安全的隱患和監管的難點。
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行為,還涉及法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對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P>
目前,我國一些城市通過安裝攝像頭抓拍高空拋物者。技防只是整治高空拋物的舉措之一,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公民文明意識、安全意識的教育,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高空拋物行為。
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后果,該追究誰的責任?
高空拋物和墜物的最大區別在于,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筑附著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說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高空拋物/墜物時怎么辦?
1、當客戶服務部人員接到高空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應采取以下行動:
1、1立即進行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違例者。
1、2如有需要可向違例者發出警告,并報告警察。
如果未能找出違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主,并指出該行為的嚴重性。
1、3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并拍照存案。
1、4記錄一切詳情于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2、如高空墜物引起有人受傷,管理人員應做到:
2、1通知救護車及公安機關。
2、2協助照顧傷者。
2、3設法尋找違例者或證人。
2、4封鎖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場。
2、5記錄一切有關資料于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2、6報告物業經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書面報告。
2、7協助賠償事宜的調解。
20**年11月10日案例:女嬰被拋物砸殘 80人被判補償
中新網武漢11月10日電 (申曉東 龔子英 徐金波)備受關注的武漢不明高空拋擲物致女嬰傷殘責任糾紛案,10日在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共80名被告需集體補償受害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年11月20日(星期四)15時許,出生46天的女嬰何欣怡在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房樓下南側曬太陽,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何欣怡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由于沒有找到肇事者,今年7月22日,小欣怡的家人向武漢市漢陽區法院提交起訴狀,要求涉案居民樓的居民賠償46萬余元,獲得該院當場登記立案。
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協和法醫司法鑒定室鑒定,何欣怡殘疾程度目前評定為七級殘疾;后續治療費依據臨床實際發生為準;治療終結暫定為傷后二年;護理時間暫定為傷后二年;營養期暫定為傷后二年;患兒在生長發育中若出現與顱腦外傷相關的新的病情變化和新的鑒定資料,必要時需行補充鑒定。
事發后,何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區及社會各界捐款36.82萬元。法院依法認定何欣怡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余元,并認為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當然免除或減輕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由于該起傷害未找到實際侵權人,原告將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權人作為被告并要求其承擔補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業主與實際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對房屋享有占有、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應當在使用期間對建筑物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對何欣怡的損失承擔相應份額的補償責任。
訴訟期間,何欣怡自愿撤回了對劉某、付某等8名被告(其中1人為4號房業主)的起訴,表示放棄相應的補償份額。法院依法予以照準,并在原告何欣怡因此次傷害損失的39.5萬余元中扣除上述8人應承擔的份額。法院根據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情況和現場照片,結合生活經驗法則及常理認定,因有3號房的阻隔,4號房所處的方位不可能將水泥塊拋擲到事發地點,除非4號房使用人從頂層平臺拋擲水泥塊,但公安機關已排除了從頂層直接拋物的可能。因此,4號房業主對何欣怡的損害不應承擔補償責任。
對在涉事樓棟有多套住房的被告應承擔責任的份額,法院認為,涉案小區11棟2單元2樓及以上1、2、3號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風險的能力,原告亦主張被告按戶承擔責任,該主張符合法律設定的初衷,故被告應按持有房屋的數額承擔補償責任。
對部分被告在庭審中主張事發時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場的抗辯,法院認為,被告提交的不在場證明(包括但不限于證人證言)、工作單位證明、裝修合同、水電費明細等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故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均不予認可。
關于部分被告提交租房協議以證明其
并非房屋實際使用人不應承擔責任的問題,及部分自稱是租戶的人員到庭問題。法院認為,被告僅提交租房協議尚不能真實反映房屋實際使用狀況,不能確定具體房屋使用人及其身份信息,且被告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均不予認可。自稱是租戶的人員到庭的,因既未提交身份證件,也未提交租房協議,無法核實其作為房屋使用人的真實狀態,對業主要求免責的主張不予認可,被告如在20**年11月20日傷害發生前確將房屋出租,可持相關證據向房屋實際使用人予以追償。
最終,法院判決等陳某、李某、張某等73名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樓棟2套住房的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2名持有涉案樓棟3套住房的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12239.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