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煤建設公司勞動保護用品審批制度
為了合理發放勞動保護用品,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有利于生產的順利進行,本著節約使用的精神制度本制度。
1、勞動保護品需用量是根據工程建設、勞動力安排計劃及結合公司進一步整頓企業現場施工條件和作業環境,由勞動人事部門設專人管理,計劃審批。
2、主管計劃審批人員要按照做好年度、季度的采購計劃,在上年度、季度到來前分別交給財務部門,供應部門及勞動人事部門審批。
3、計劃審批人員要主動與采購人員、保管員以及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做好發放使用工作。
4、計劃審批人員要經常聽取職工合理化建議,以便改進工作。
5、計劃審批人員要建立勞動保護用品臺帳和個人勞??ㄆ?,并做到兩者相符。
6、計劃審批人員審批標準要以國家規定為標準,有計劃的做好審批工作。
7、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由人事部門統一審批,各處相關部門管理,領取勞動保護用品須填寫領實單,相關人員簽字,領料人員簽章后方可審批。
8、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實行以舊換新制度。
9、凡從事工種作業的人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領取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篇2:工程項目部勞動保護用品管理措施
工程項目部的勞動保護用品管理措施
1、采購部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并對供貨方施加影響。
2、使用單位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登記、更換。
3、使用單位負責教育員工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
4、安全員會負責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
A.根據原勞動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以及原國家經貿委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公司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及特殊勞動防護用品。
B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于工作需要配戴和分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圍裙、袖套、水鞋、手套等。
c.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預防或減輕嚴重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塵口罩、護目鏡、電焊面罩、耳塞、鋼絲手套、耐酸手套、安全帶等。
d.各部門統計、評估本部門所有需要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工序,并填寫《勞動防護用品清單》,當工序或流程發生變更時,需要重新評估,予以確認。
e.各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說明書結合公司使用工序,評定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更換頻率,并向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宣導。
6、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a.采購部根據當地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建議,選擇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方,驗證生產廠商的生產許可證及供方的經營許可證。
b.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三證齊全方可購入。
7、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及保管
a.采購部對供方所提供的物品進行驗收,同時需驗證物品的產品合格證,特種防護用品還需要供方出示由相關部門開具的安全鑒定證。
b.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符合我國勞動防護用品的檢驗標準。尚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可按我國認可的標準進行檢驗。
c.檢驗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d.各使用部門對所有合格入庫的勞動防護用品,遵循產品說明書或廠商建議,妥善保管,注意防潮、變質,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防止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到勞動者手中。
8、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與使用
a.各使用部門依據使用情況領取防護用品。其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由相關工作人員負責進行記錄。
b.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為員工配備發放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各部門必須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是不懂得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性能者,不準上崗操作。
c.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d.使用者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前應先檢查,確認安全后才穿戴。進入作業場所后,不能隨便脫卸,若發現勞動防護用品穿戴移位,應立即糾正。
e.在使用過程中,各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根據不同材料、不同結構盡量避免接觸具有溶解、燃燒性質的物質和尖銳鋒利的器件,以免部分勞動防護用品受損,影響使用壽命而失去防護性能。
f.須定期檢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按規定進行檢驗。
h.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后的處理
i.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后,應根據要求脫卸,經整理清潔后保存。凡是在有毒作業場所穿戴過的勞動防護用品,在離開作業現場后,應消毒后存放,切勿帶到生活區,以免毒物污染環境。
j.防噪聲用的耳塞、耳罩,應在離開噪聲現場后摘除,讓聽覺慢慢恢復。一般勞動用品在使用后,要根據用料性質,分別采取洗滌、擦抹或晾干等方法洗擦干凈保存。
9、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和更換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作更換、報廢,由使用單位的主管負責集中收集破損、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隨便亂丟,按《廢棄物管理規定》集中進行報廢處理。報廢后由使用部門更換新的勞動防護用品。
篇3:建筑工程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 .職工勞保用品發放管理辦法
( l )發放原則
l )凡屬在施工生產過程中,起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者應予配發;否則,不發;
2 )根據勞動條件,本著最低的需要和節約使用的精神,對于不同的工種、不同的條件,發放不同的勞保用品;
3 )凡從事多工種生產作業的職工,按其擔負的主要工種的標準發給;
4 )標準規定的雖有,但不需要者不發。
( 2 )發放和管理
l )勞保用品的采購可由各公司負責統一采購供應;
2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勞保用品的計劃、保管、發放、獎懲等制度,各級領導要認真貫徹國家勞保政策、法律規定的標準,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 )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做勞保用品計劃,制訂修改本單位勞保實施細則,并會同勞資、工會、財務等部門檢查勞動保護政策、法律、規定與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時研究采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 )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鑒定核實后方可換發。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5 )支援外地的施工人員可按當地規定標準供給或借給(有押金),用后收回;
6 )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在半年以上者,個人用品應根據實際有的停發,有的則相應延長使用期,調出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應按管理人員標準發給;
7 )參加各類政治、業務、技術、文化、學習的職工,可按其時間長短,分別實行停發、減發或延長使用期的辦法;
8 )參加生產勞動或短期下班組勞動的干部,可發給必需的勞保用品,長期參加班、組勞動的干部,應按其所在班、組工種的標準發給;
9 )代培、代訓、送外或實習人員的勞保用品,由原單位負責發放或借給,用后收回;
10 )職工在總公司范圍內調動,個人使用的物品可帶到新單位繼續使用,并由調出單位辦理調撥手續。調出總公司,勞保用品一律收回。職工變更工種時,應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11 )勞保用品屬施工生產所需,非生產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須嚴格執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擴大發放范圍,提高標準,違者要追究責任。同時教育職工自覺愛護、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丟失、損壞或挪作他用;
12 )對防護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網(帶)、防毒口罩、漏電保安器、絕緣用品等,須建立健全檢驗制度,使用前要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2 .關于發放勞保用品的幾點說明
( l )施工現場露天作業的職工,每人可發給夏季安全帽一頂,使用年限二年;冬季棉安全帽一頂,使用年限三年;
( 2 )雨季施工現場露天作業的職工,可發給雨衣和雨鞋,使用期限分別為五年和三年。冬季施工現場露天作業按規定分別發給棉大衣、棉上衣,使用年限為四年。野外勘探測試人員可發給皮大衣,使用八年,棉膠鞋使用二年;
( 3 )所用勞保用品一律發實物,不發現金;
( 4 )合同工、臨時工、代培工的勞保用品發放使用待遇同本單位職工;
( 5 )防護眼鏡只發給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人員使用,其使用期限為三年。需驗目配置防護鏡的工種人員,其報銷標準最高不得超過200 元;
( 6 )勞保用品的發放原則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雖有標準規定,但不需要者不再發給。在特殊情況下,確實不適用的,可根據情況和實際需要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