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盈集團稅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的稅務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下屬各獨立核算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稅務管理基本原則:
1、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公司內部規章 制度。,保證公司合理、合法地納稅,實現涉稅零風險。
2、保證稅金核算準確、完整,正確反映公司的納稅情況。
3、充分尊重稅法,在經營過程中進行納稅籌劃,合法減輕稅收負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稅務管理組織
第四條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稅務管理工作負責,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對下屬公司稅務工作直接進行日常監督與管理,集團稅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日常監督委托內部審計部門完成。
第五條 各公司財務部應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崗位及人員;若有重大涉稅業務、涉稅風險或稅務檢查,稅務管理人員應立即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匯報。
第三章 日常稅務管理
第六條 辦理稅務證件
1、各公司獲得營業執照后,應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按當地稅務機關要求開設納稅賬戶,并至少應在開業前一個月內辦理并通過納稅人資格認證。
2、各分支機構如果符合匯總納稅的要求,至少應在開業前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完整遞交所有資料并獲得匯總納稅的批文。
3、各公司至少應在開業后一個月內完成購買稅控機、安裝稅控軟件、辦理納稅員證件等各項工作。
4、各公司應及時、依法辦理各種稅務證件年審、變更、注銷業務。
5、公司及分支機構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辦稅人員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外出經營且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七條 稅務備案
1、辦稅人員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財務部門應就公司及分支機構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定價原則、計算方法、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公司及分支機構與關聯企業應按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進行交易,不得隨意變更,若變更,應經公司審批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以避免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3、向稅務機關備案信息必須提前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審核。
第八條 發票管理
1、購買(或印制)發票
(1)各部門需要開具的所有發票均由財務部門稅務人員負責統一購買或申請印制。
(2)辦稅人員應當領取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購簿》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領簿》,到指定的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發票。購買專用發票的,還應當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或財務印章 等章 戳。若對跨省、市、自治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申請領購發票應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3)辦稅人員應按季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領用存情況季報表》。
(4)各公司稅務人員應及時填寫《購買(或印制)發票申請表》,由財務負責人批準后及時安排購買(或印制)公司經營所需的各種發票,不應出現發票短缺情況。
(5)購買的任何發票均需及時入庫,并填寫《發票出入庫登記表》。
2、領用及開具發票
(1)各公司均由財務部門稅務人員領用及開具經營所需的各種發票,其他任何部門不得領用、填開任何發票。
(2)禁止將本公司的發票借給其他任何單位填開或使用;禁止向未與本公司實際發生業務的任何單位代開票;禁止向任何單位開具與本公司發生的實際業務內容不一致的發票。
(3)應按發票類別及版本分別登記各種發票出入庫數據,并定期盤點,確保賬實相符。
(4)開具任何發票時均不應涂改;因錯填發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對已開具的發票作廢,應將包含發票聯在內的所有聯次發票全部收回整齊粘貼在存根聯后,并在各聯加蓋“作廢”印章 。開具任何發票均應完整填寫客戶名稱,不應簡化填寫或留空不填。開具任何發票均應依法、完整填寫所有開票內容及開票人全稱,不應漏填或錯填;
(5)普通銷售發票、服務業發票應在實際業務發生后一個月內開具,若超過一個月仍需開票,應由本公司財務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開具。
(6)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實際業務發生后三個月內開具,若超過三個月仍需開票,應由本公司財務負責人及集團財務中心稅務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開具。
(7)依法向任何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審批表》,并由本公司財務負責人(集團由稅務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開票。
(8)稅務人員應在收到有效的開票資料后在五個工作日內開出相關發票;若開票資料不符合規定,則不應開票,但應及時說明原因并要求補充或更正相關開票資料。
(9)稅務人員將開具的各種發票交給客戶時,應由客戶書面簽收,并保存發票簽收表;若快遞發票給客戶,應在快遞單中寫明發票名稱及號碼。
3、取得發票管理
(1)各公司采購各種商品(含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等),以及報銷和支付各種費用均應依法取得有效發票。
(2)支付工程款應取得建筑安裝業發票、向廣告公司支付的廣告費應取得廣告業發票。向運輸企業支付運輸費應取得《公路、內河運輸業統一發票》。
(3)采購庫存商品、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4)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合法、有效,不得收取過期發票或無效發票。取得的所有增值稅涉稅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輸發票等)必須在發票有效期內交給稅務人員掃描認證。移交或接收增值稅涉稅發票時應如實填寫《增值稅涉稅發票交接及到期預警明細表》,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稅務人員當月收到的所有增值稅涉稅發票應在當月掃描、認證完畢,不應遺漏或丟失。
(5)小額采購無法取得規定的發票,應按公司有關制度有批準后方能付款或報銷。
4、發票的保存
(1)公司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注意防止丟失被盜、防潮、防蛀、防火。
(2)公司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注銷手續。
(3)使用發票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
(4)開具發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九條 納稅申報
1、各公司計提所有稅款都應填寫稅金計算表,該計算表應打印并由財務負責人簽字后作為稅金計提憑證的附件。
2、各公司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申報所有納稅報表并及時繳納稅款。
3、各公司繳付的任何稅金(含營業稅、車船稅、房產稅、印花稅等)無論金額大小,都應首先計入“應交稅費”科目貸方,實際繳稅時再計入“應交稅費”科目借方(不能直接計入借記費用科目的,貸記貨幣資金科目)。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口徑填寫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據此計提企業所得稅,經集團財務中心批準后方可進行年度所得稅帳務處理。
5、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案申報必須上報集團財務中心批準。
6、若年度內出現重大財產損失且在后期難以保留或提供證據,應據實判斷是否需要聘請中介機構提供鑒定報告,并依法取得財產損失鑒定報告,及時報送稅務機關,獲得稅前扣除的批文。
7公司注冊地若存在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各公司應及時申報相關資料,積極爭取獲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
8、虧損或未發生應繳稅項均應及時進行“零”申報。
第十條 稅務報表、報告
1、各公司應按集團財務中心要求定期向總部報送內部稅務管理報表和稅收分析報告。
2、凡是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均應聘請具備有效資質的事務所出具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彌補虧損審核鑒證報告。
3、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應聘請具備有效資質的事務所出具清算審核鑒證報告。
第十一條 稅務臺賬
1、各公司必須建立稅務臺賬,由財務部稅務人員管理,財務經理按月檢查。
2、稅務臺賬按稅種分別設置,按筆記錄以下信息:稅目、稅率、計稅依據、計稅所屬期、繳稅期限、應繳金額、已繳金額、累計余額、取得繳稅憑證情況、匯算清繳情況、稅收返還情況、接受稅務檢查、獎懲情況、正在執行適用的稅收文件名稱及文號、上級稅務主管單位科室、人員聯系方式、備注的其他信息。
3、稅務臺賬每年啟用新賬冊,必須承繼上一年度累計信息。
4、地方政府各項收費臺賬比照稅務臺賬設置。
第十二條 稅務檔案管理
詳見《東莞市民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有關稅務檔案管理規定。
第四章 稅務爭議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及分支機構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財務部應上報集團財務總經理、董事長審批;
第十四條 財務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財務部門應協同內審部門、法律顧問、稅務顧問、分支機構有關人員進行討論、分析,經集體研究,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稅收專業人員和財務總經理應先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進行協調。
第十五條 不能協調解決的,財務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采取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項目組應按《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1、公司勝訴的,項目組應及時要求稅務機關按規定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并及時反饋稅務機關的執行情況。稅務機關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或訴訟決定的,項目組應提請復議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關責令其限期履行。
2、公司敗訴的,項目組應及時報告財務總經理、董事長。若財務總經理、董事長認為有起訴或上訴的需要,項目組應按規定時限人民法院起訴或上訴;若財務總經理、董事長認為無起訴或上訴的需要,項目組應立即通知公司或分支機構履行行政復議或訴訟決定。
第五章 稅務咨詢與籌劃
第十六條 稅務咨詢
公司及分支機構可在稅收法律規定、稅收政策運用、辦稅實務、涉稅會計處理、稅務動態方面采取書面、電話、晤談方式咨詢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 稅務顧問
公司及分支機構可以請中介機構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擔任稅務顧問。包括在稅收政策疑難問題的解答、運用稅收政策的策略與方法、如何享有稅收權益等進行稅政指導,在納稅框架的設計、適用稅種、稅目、稅率的認定、辦稅程序指南以及為避免納稅風險提示關注的涉稅事項等進行辦稅指導,在財務、會計、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經濟動態等方面提供信息。
第十八條 公司如需聘請中介機構,公司及分支機構應在考慮成本效益,由公司財務部草擬合同,報法律顧問審核,財務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由董事長或書面授權的人員與中介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稅收籌劃
1、稅收籌劃原則
客觀上守法、手段上合法、具體措施具有預防性、后期無風險。
2、稅收估算與分析
稅收籌劃前企業財務部必須做稅收估算與分析,步驟如下:
(1)分析稅收政策了解同行業平均稅負;
(2)測算企業實際稅負;
(3)掌握稅務機構納稅預警值;
(4)比較企業實際稅費與預警值的差異;
(5)分析稅負偏高與偏低原因;
(6)研究稅負對經營的影響;
(7)提出降低稅費途徑對策建議;
(8)利用稅負進行稅收籌劃。
3、稅收籌劃人員
公司及分支機構可以自己或聘請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對各稅種進行稅收籌劃。稅收籌劃必須建立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籌劃人員必須通曉會計、財務管理、稅法和其他財經法紀。公司財務或審計部門應至少配備一名精通國家稅法的注冊會計師或注冊稅務師及時處理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稅務事項。
4、進行重大經營、投資、籌資活動,公司及分支機構必須做到事前籌劃。將稅收影響因素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可能影響公司的決策,各部門應配合稅收籌劃工作的完成。
5、稅收籌劃方案報財務總經理、董事會長審批后執行,報監事會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規定與國家頒布的財經法規或公司章 程相抵觸時,以國家財經法規、公司章 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草案)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修訂亦同,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財務管理中心。
篇2:X公司印制財政稅務發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印制財政、稅務發票管理制度
“發票”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也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根據國家的相關管理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公司發票印制安全保密工作的管理,有效地防范印制環節中發生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應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責任心強、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同時,應強化印制發票觀念,增強印制發票意識,正確認識印制發票工作的重要性。
二、嚴格遵守印制發票的管理規定,對承接印制發票任務時,須有委托方主管部門批準證明。同時,應有財政、稅務機關審批準印手續,方可印制。
三、印刷發票的專用品:發票紙、防偽油墨、票據監制章應指定專人保管,登記入庫。票據監制章應存放保險柜中,使用時憑工程單辦理領用手續,以明確責任,防止票據監制章的遺失盜用。
四、印制的原稿、成品、半成品、印制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須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實行“誰生產、誰負責”原則,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五、在印制發票過程中,須嚴格加強管理和安全工作,印制完工后應及時入庫,對殘、次、廢品的發票票據,應采取搜集裝袋入庫,并經報審批機關,方可銷毀處理
六、發票票據的運輸應指定專人運送完成,辦理送貨手續及收貨、驗收、簽名手續。防止票據在運輸途中的遺失非法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