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昌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規定》的通知
洪房字〔20**〕53號
各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管部門,市物業管理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南昌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將《南昌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11月26日
南昌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工作,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和有關責任,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南昌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指導工作。
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管理,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區域,是指只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相對獨立的、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人實施統一管理的區域。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相對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新建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遵循以下規定:
(一)同一規劃區域內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物業項目內有規劃市政道路穿越的,應當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但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三)住宅物業項目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物業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開發建設單位共同開發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五)其他可以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情形。
第七條 開發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屋現售備案前,應當向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產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表;(附件1)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相關土地使用批文;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規劃紅線圖;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總平面圖;
(五)地名核準文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產主管部門對于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要求,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并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附件2)。
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的內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并在房屋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第十條新建物業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前,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整原有規劃設計方案,原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要求的,應當重新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一條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項目,其物業管理區域已經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登記。
第十二條原有建筑規模較小的相鄰物業項目,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的原則,經相關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幾個物業項目整合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原有物業項目內已經自然形成多個相對獨立、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配套設施設備、相關場地等維護管理責任的情況下,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三條經業主大會決定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相關業主委員會持業主大會決定的書面證明材料,向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產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h、區(開發區、新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考慮當地社區建設,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業主大會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四條對零散建設的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區域可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合理原則劃分物業管理區域,逐步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
區域劃分前應當向相關業主進行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并綜合考慮以下幾種因素:
(一)處于同一街區的或者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物業管理區域;
(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物業管理區域;
(三)能夠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物業管理區域;
(四)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十五條縣、區(開發區、新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資料在內的物業管理區域檔案,并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報送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同時抄送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篇2:天津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2003年)
津房物〔20**〕321號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劃分物業管理區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管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推動、協調、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
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市區級規劃道路穿越。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原有住宅建筑規模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的原則,按照市、區級道路或者河、湖等自然邊界圍合的區域,可以將幾個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新建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在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時認定。
原有物業項目規模較小的,有關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整合,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推動、協調工作。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會,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的實施意見(2004)
各區建設局:
根據閩政(20**)15號文“福建省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和首次業主大會投票權確定辦法”的通知,結合我市廈委(20**)019號文的要求,針對我市物業管理的特點和社區建設發展綱要的要求,充分發揮區建設局、街道辦事處在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中的主導作用,現將有關劃分辦法通知如下: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遵循共同設施、設備資源共享,便于物業實施統一管理,有利于社區建設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環境的原則。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原則上應以物業建設的宗地紅線圖,立項或規劃批準的范圍確定。
三、對另散建設的未實施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處于同一街區或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宜于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范圍,應考慮與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區屬地域的設立范圍一致;
(五)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3萬平方米為宜;
(六)其它區、街認為需考慮的因素。
四、物業區域的劃分由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據需要與合理原則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指導召開業主大會。
各區建設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使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更有利于百姓安居樂業。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