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廣西擬出臺物業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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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擬出臺物業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南寧晚報/20**1010

  你覺得自家小區物業收費方式合理嗎?你對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有什么意見?近日,自治區物價局、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擬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將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墩髑笠庖姼濉分刑岢?,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得擅自調整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要明碼標價。10月16日前,市民有哪些意見建議,可向相關部門提出。

  ■特別提醒

  16日前可通過3種渠道提建議

  1.上網: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登錄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自治區物價局門戶網站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發傳真:

  將意見傳真至自治區物價局0771-5829617,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0771-2264311。

  3.發電子郵件:

  將郵件發送至自治區物價局郵箱:469566943@qq.com,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郵箱:g*jstfcc@126.com。

  關注1 收費標準

  不同性質的小區怎么收物業服務費?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住宅物業服務費、裝修垃圾清運費、出入證(卡)制作工本費、二次供水加壓費和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庫)物業服務費、車位(庫)租賃費。

  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例如,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賃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管理服務收費以及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住宅及成立業主大會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小區、房改房小區、老舊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關注2 車位服務

  購買或租用車位要交車位服務費嗎?

  市民鄧女士租住在鳳嶺一小區,前幾天,她收到一張交費通知單,收費項目包括車位服務費、物業服務費、維修基金等。其中,每月要交納的車位服務費為20元。這筆車位服務費該不該交,該由誰交?

  《征求意見稿》中提出,業主在自己擁有使用權的車位(庫)內停車應交納車位物業服務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車位(庫)出租單位收取車位租賃費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車位(庫)物業服務費,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應由出租人或單位承擔;業主或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停車位(庫)內停車應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后不得再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其中,車輛停放服務費是指為物業服務區域內所有車位(庫)提供秩序維護、公共清潔、公共照明、公共設備維護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不包含車輛保管費用。

  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指對小區所有的產權停車位提供秩序維護、公共清潔、公共照明、公共設備維護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不包含車輛保管費用。

  車位(庫)租賃費是指產權單位將室內車位(庫)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費用。

  關注3 交費時間

  市民買房后要從何時開始交物業費?

  《征求意見稿》明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住宅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

  住宅物業服務費按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物業服務等級相對應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宅物業服務費、車位(庫)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預收費不得超過12個月(業主自愿多交除外)。

  關注4 明碼標價

  物業公司能否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此前,南寧市有小區物業因擅自提高物業費而與小區業主發生矛盾?!墩髑笠庖姼濉分刑岢?,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得擅自調整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確需調整的,要履行程序,向全體業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況。同時,擬調價方案應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取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1/2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以上的業主同意, 并將征求意見結果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間業主對調價方案的表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查驗表決意見。

  此外,物業服務收費還應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物業服務等級、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收方式等有關情況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進行標示。發生變化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更改和標示。

篇2:師范大學分校區地下車庫收費管理辦法

  師范大學分校區地下車庫收費管理辦法

  一、為了規范地下車庫管理,保障學校和車主合法利益,根據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已經購買地下車庫停車位的車主,其停車服務費按照學校招標確定的標準繳納,由負責地下車庫物業服務的企業全額收取和管理使用。

  三、未購買地下車庫停車位,需要在地下車庫停車的,分別按以下辦法收取停車費:

  1.停車12小時及其以下(不過夜)的,按每車每次3元收費,其所收費用由負責地下車庫物業服務的企業收取和管理使用。

  2.停車超過12小時在5天之內,且過夜的,按每車每天6元收費;停車在5天至10天之內,且過夜的,按每車每天12元收費。其所收費用由負責地下車庫物業服務的企業收取和管理使用。當月停車超過10天(無論是否過夜)的,按短期租用對待。

  3.短期租用的,按每車每月300元收費,費用由負責地下車庫物業服務的企業收取后,其中220元作為資源占用費交學校,80元由負責地下車庫物業服務的企業管理使用。短期租用車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學校資產管理和后勤管理部門備案。

  4.辦理短期租用停車位時,當月不超過15天(含15天)按半月收費,超過15天按全月收費。

  四、短期租用停車位,每次最長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如需要續租時,按最新價格辦理。

  五、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后勤管理部門按其違規金額的3—5倍處罰;情節嚴重的,中止合同。

  六、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后勤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對短期租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七、本辦法從20**年4月1日起執行。

  資產管理處

  后勤管理處

篇3: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2019)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20**)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

  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改價格[20**]670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設廳(委):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制定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自20**年5月1日開始施行。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下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廢止。

  二○○七年三月三日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監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

  第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發包人有權自主選擇監理人,監理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條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投資額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它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七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節省投資,縮短工期,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和監理人可根據合同約定,按照節省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協商確定獎勵監理人。

  第八條監理人應當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準。

  第九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內容、質量要求和相應的收費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規程規范和技術質量標準,滿足合同約定的內容、質量等要求。

  第十一條 由于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的,發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另行支付相應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費。

  第十二條由于監理人原因造成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的,發包人不另行支付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由于監理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用、取得實效的,發包人可另行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規定及所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與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同時廢止。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各地制定的相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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