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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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管理

  中國房產超市網/20**0503

  據悉,27日,北海市物價局發布《北海市物價局關于明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策的通知》:從20**年4月1日起,北海市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管理(定價范圍包含停車服務收費標準);20**年4月1日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可暫按協議約定的相關收費標準執行。20**年4月1日起,在新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策出臺之前,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管理。

  原文如下:

  北價格〔20**〕3號

  北海市物價局關于明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的通知》(桂價綜〔20**〕25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策明確如下:

  一、從20**年4月1日起,市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管理(定價范圍包含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二、我局將根據自治區物價局出臺的指導意見重新制定北海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策。20**年4月1日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可暫按協議約定的相關收費標準執行。20**年4月1日起,在新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策出臺之前,納入政府定價范圍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暫按北海市物價局、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北海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北價格字〔20**〕113號)及《關于進一步規范北海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北價格〔20**〕11號)規定執行。

  三、從20**年4月1日起,《北海市物價局關于明確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北價格〔20**〕13號)停止執行。

篇2:師范大學分校區地下車庫收費管理辦法

  師范大學分校區地下車庫收費管理辦法

  一、為了規范地下車庫管理,保障學校和車主合法利益,根據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已經購買地下車庫停車位的車主,其停車服務費按照學校招標確定的標準繳納,由負責地下車庫物業服務的企業全額收取和管理使用。

  三、未購買地下車庫停車位,需要在地下車庫停車的,分別按以下辦法收取停車費:

  1.停車12小時及其以下(不過夜)的,按每車每次3元收費,其所收費用由負責地下車庫物業服務的企業收取和管理使用。

  2.停車超過12小時在5天之內,且過夜的,按每車每天6元收費;停車在5天至10天之內,且過夜的,按每車每天12元收費。其所收費用由負責地下車庫物業服務的企業收取和管理使用。當月停車超過10天(無論是否過夜)的,按短期租用對待。

  3.短期租用的,按每車每月300元收費,費用由負責地下車庫物業服務的企業收取后,其中220元作為資源占用費交學校,80元由負責地下車庫物業服務的企業管理使用。短期租用車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學校資產管理和后勤管理部門備案。

  4.辦理短期租用停車位時,當月不超過15天(含15天)按半月收費,超過15天按全月收費。

  四、短期租用停車位,每次最長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如需要續租時,按最新價格辦理。

  五、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后勤管理部門按其違規金額的3—5倍處罰;情節嚴重的,中止合同。

  六、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后勤管理部門每年定期對短期租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七、本辦法從20**年4月1日起執行。

  資產管理處

  后勤管理處

篇3: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16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2559號

  國土資源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規范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現就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h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時,根據不同情形,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一)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行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體登記。原有住房及其建設用地分別辦理各類登記時收取的登記費,統一整合調整為不動產登記收費,即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收取一次登記費。規劃用途為住宅的房屋(以下簡稱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辦理下列不動產登記事項,提供具體服務內容,據實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

  1、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合法建設的住宅,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購買住宅,以及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等情形,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3、住宅及其建設用地用途、面積、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以及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等,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4、當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設用地設定抵押,辦理抵押權登記(包括抵押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

  5、當事人按照約定在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上設定地役權,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包括地役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

  為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減輕登記申請人負擔,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登記收費標準為零。

  (二)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辦理下列非住宅類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海域使用權;

  2、無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或者使用權;

  4、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地役權;

  6、抵押權。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查封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和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二、證書工本費標準。不動產登記機構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

  三、收費優惠減免。對下列情形,執行優惠收費標準。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登記費,同時不收取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1、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

  2、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

  3、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動產申請變更登記的;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減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含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1、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申請單獨發放權屬證書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登記費);

  2、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3、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6、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7、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每本證書10元: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登記的;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

  四、不動產登記計費單位。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申請人以一個不動產單元提出一項不動產權利的登記申請,并完成一個登記類型登記的為一件。申請人以同一

   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一件收費;非同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多件收費。   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沒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五、登記費繳納。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申請人繳納。按規定需由當事各方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用)的,不動產登記費由共有(用)人共同繳納,具體分攤份額由共有(用)人自行協商。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把新建商品房辦理首次登記的登記費,以及因提供測繪資料所產生的測繪費等其他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向購房人提供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不得把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

  六、做好政策銜接。已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按上述規定收費標準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原分部門制定的有關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收費標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工本費標準,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關土地、房屋登記資料查詢、復制、證明的收費標準一律廢止。

  尚未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地區,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林權證工本費收費標準仍按原有相關規定執行,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后,即按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七、規范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除不動產權利首次登記,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以及不動產登記申請人要求重新測量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已有不動產測繪成果資料的,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供并收費。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嚴格按本通知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其他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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