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高速公路項目融資代理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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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項目融資代理服務合同

  甲方:

  乙方:為促進甲方建設**運煤高速公路項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融資,并提供期間內的相關融資顧問服務。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合作達成以下一致條款:

  一、名詞解釋

  1、本合同中乙方代理甲方融資顧問的含義是指:乙方為或代理甲方或其下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就建設內蒙古準格爾至興和運煤高速公路項目安排融資商,即資金出借人、投資合作建設方、該項目開發公司股權受讓方、直接出讓該項目資產的受讓方等。在上述各情況下,由于乙方的顧問行為,致使相應資金進入甲方的帳戶,乙方的代理行為即為完成,甲方就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約定的融資顧問費。

  2、本合同中融資商是指資金出借人、投資合作建設方、該項目開發公司股權受讓方、直接出讓該項目資產的受讓方等。

  二、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公司建設的項目籌劃、組織、協調、操作、辦理、安排融資,以滿足甲方建設內蒙古準格爾至興和運煤高速公路項目的資金需求;

  2、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融資額度為人民幣118億元(大寫:壹佰壹拾捌億元),實際融資金額根據甲方與出資方簽訂的貸款協議為準。

  三、甲方所確認的初步貸款條款

  1、合作期限為壹拾伍年;

  2、融資擔保品:新建項目及項目經營收費權(或銀行紅利單);

  3、資金使用方式:固定回報;三年建設期不回報,第四年開始回報,年回報率13%,合計回報12年,到期不還本。

  4、融資條件最后以甲方與出資方簽訂的貸款協議為準

  四、甲方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項目融資所需的全套項目文件資料,甲方對上述項目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擔全部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2、代理期滿時,若乙方未安排融資商或乙方安排的融資商和甲方不能達成合作意向,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是,乙方安排的融資商和甲方就上述項目或相關項目合作成功;或者,在合同解除后兩年內,只要系乙方向甲方安排過的融資商和甲方就本項目或相關項目合作成功,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乙方支付融資顧問費,本合同的解除,并不影響乙方主張此權利。

  3、甲方在沒有乙方直接參與的情況下,私自與乙方安排的融資商合作,甲方也應按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乙方支付融資顧問費。

  4、甲方在融資過程中應及時與乙方就融資事宜進行溝通,否則由此產生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擔。

  5、甲方必須承擔乙方陪同甲方與出資人洽談融資業務所合理支付的工雜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費等。

  五、乙方責任

  1、乙方應為上述項目融資安排融資商,在簽定本合同之日起3個月為委托代理期。在委托代理顧問期間,甲方自行尋找的融資商,不屬于本合同范圍,但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2、與實現融資相關的所有材料、文件和審批手續,均由甲方遞交乙方,由乙方負責收集、整理、匯編、包裝、初審、分析、報批,需要由甲方補充提供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提供。

  3、融資前期乙方代理顧問行為(包括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編、包裝、審查、分析、申報、協調、差旅費等)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應參與上述項目融資的全程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溝通、簽署項目意見書、項目考察、項目談判、簽訂融資合同等。乙方的上述行為是輔助性的。項目融資的成功全賴于甲方項目團隊的素質及與融資商的誠信協商和項目本身。

  5、乙方對知悉甲方的一切商業機密有保密的責任。

  6、乙方在整個融資代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六、融資顧問費的支付

  甲方在資金到達甲方帳戶當日,即應通過銀行劃帳(或按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融資顧問費,融資顧問費金額為實際融資額的2%。若資金是分期到帳的,則融資顧問費也相應分期支付。

  七、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若違反本合同,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并依照國家法律和合同規定追究違約方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實施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同意在北京市法院提請訴訟。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簽或蓋章有效。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恫豢沙废娜谫Y顧問費支付承諾書》等作為本合同配套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隨著本合同的生效,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簽署的所有合同相應終止。

  十一、簽章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授權代表(簽):授權代表(簽):

篇2: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融資及資本金管理崗位職責

  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融資及資本金管理崗位(財務經理暫代,根據工作量可設獨立崗位)

  崗位描述

  負責集團公司資信維護工作,具體實施籌資方案。負責集團公司的資金及融資管理工作。

  主要崗位職責

  (1)負責具體實施融資及資信維護工作,收集、分析國內外金融市場主要籌資工具及各金融市場的情況,對集團公司融資方案的制定提出建議;

  (2)負責根據集團公司融資計劃,具體實施人民幣資金和外幣資金籌集,保證日常還本付息正常進行,維持公司的債信;

  (3)負責維持與投資者、評級機構和境外監管部門的聯系,做好評級接待工作;

  (4)就重大金融政策變化對集團公司的影響提出建議;

  (5)負責擬定集團公司有關融資、資金管理和現金管理的政策、制度等相關文件;

  (6)負責監督集團公司各成員企業及單位之間的資金劃轉和結算;

  (7)負責擬定資金運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以提高集團公司資金周轉率;

  (8)負責研究和擬定資金清算業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監督其認真落實執行,加強內部風險控制;

  (9)負責根據有關法規,對集團下屬企業進行授信管理及債務監控;

  (10)負責了解國內外金融市場主要籌資工具及各金融市場的情況,通過比較不同方式、不同市場籌資的特點,根據公司資金需求,擬定集團公司融資方案;

  (11)負責指導集團下屬企業關于外幣融資的方式、國家政策、公司政策,以及國家外匯其他政策的有關問題;

  (12)負責組織資金資本檔案、融資業務檔案的歸檔及文書處理。

  主要管理權限

  (1)對集團公司籌資方案有建議權;

  (2)在融資職責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工作配合。

  (3)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對集團公司及全資子公司資金資本的管理工作有主要建議權;

  (4)在融資、資金管理工作范圍內,有權要求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篇3:民盈集團融資管理制度

  民盈集團融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融資行為,加強融資管理和財務監控,降低融資成本,有效防范財務風險,維護集團公司整體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下屬各獨立核算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中所稱融資,包括權益性融資和債務性融資。權益性融資是指融資結束后增加了企業權益資本的融資,如追加資本金、增資擴股;債務性融資是指融資結束后增加了企業負債的融資,如向銀行借款、股東企業借款(需通過金融機構委托貸款方式)等。

  第四條 融資活動應符合集團公司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其原則為:

  1、總體上以滿足各公司資金需要為宜,但要遵從集團公司的統籌安排;既要保證公司及時有足夠的資金滿足公司各項投資需要,又不能讓過多債務資金在公司賬面閑置。

  2、充分利用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優惠政策,積極爭取低成本融資如:資助、無息或貼息貸款、優惠利率。

  3、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兼顧。

  4、權衡資本結構(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比重)對企業穩定性、再融資或資本運作可能帶來的影響。

  5、合理配置長短期負債的比例,不僅要降低長期負債資金成本過高,而且又要避免短期債務多而面臨短期還貸壓力過大。

  6、嚴格控制公司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要慎重考慮公司的償債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償債而陷入困境。

  第五條 融資活動內部控制目標在于:

  1、保證融資活動在發生前必須得到適當的審核和審批;

  2、保證融資業務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3、保證融資活動在執行過程中得到全面監督;

  4、保證利息正確計提和支付;

  5、保證股東權益被合理地確認。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六條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是公司實施融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1、完善公司融資管理制度;

  2、公司融資活動的策劃、論證與監管;

  3、審核各子公司重要融資活動,并提出專業意見;

  4、公司對外、對內擔保的審查論證;

  5、對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融資活動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七條 公司內審部門對融資活動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

  第八條 各子公司經營層負責子公司董事會授權范圍以內融資項目的審批。

  第九條 子公司董事會負責子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范圍以內融資項目的審批。

  第十條 集團公司總裁負責公司融資項目在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審批和子公司融資項目授權范圍內的審核。

  第三章 融資決策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融資管理實行審核制、審批制和備案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二條 權益性籌資:

  1、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得隨意變更。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變動,不論是貨幣資金投入還是往來劃轉,均應報集團公司財務部管理中心審核,根據公司的相關制度,分級審批后方可執行。參股子公司注冊資金的增減變動按參股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報集團公司備案。

  2、參股子公司在注冊或增資擴股時,應督促所有股東遵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董事會要求,及時、足額交付資本金,對未按時或足額交付資本金的,按參股子公司有關規定作股權調整等處理,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3、各子公司股東投入的資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減少注冊資本;

  4、合作項目吸收的資金比照注冊資本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債務性籌資

  各單位向銀行借款應遵從銀行與國家的有關規定,并以維護公司信譽為首要原則,及時辦理銀行借款到期歸還、續借申報工作,避免罰息、拖欠利息和延誤借款歸還事件的發生。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對外借款(包括長短期借款、票據貼現等)均應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審核,并經集團公司財務負責人和總裁審核后,報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批準方可執行。

  第十五條 公司向股東企業借款均應報集團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四章 融資過程管理

  第十六條 融資環節 的主要業務包括:

  1、分析確定公司在短期和長期內所需要的資金數量;

  2、編制各種融資計劃確定融資規模和財務成本控制目標;

  3、按公司制度上報審批確定融資方式及融資機構;

  4、簽訂各種借款合同;

  5、定期計算和支付利息;

  6、進行相關會計核算;

  7、到期還款。

  第十七條 融資業務的職務分離1、融資計劃的編制人與審批人分離;

  2、負責利息或股利的計算及會計核算的人員與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員分離。

  第十八條 公司編制融資計劃中應詳細說明融資的理由,融資的數量,融資前后公司財務狀況的變化,融資對公司未來收益的影響,各種融資方式利益比較以及對某種融資方式的建議等。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每年編制和匯總公司融資計劃,經內部審核程序報依據《公司法》、《公司章 程》、《董事會議事規則》、《關于授予董事長常務委員會、董事長、總經理經營管理權限的授權書》及其他公司規章 制度所對應的審批程序審批。

  第二十條 各公司在融資合作銀行的選取上必須經內部審核程序報依據《公司法》、《公司章 程》、《董事會議事規則》、《關于授予董事長常務委員會、董事長、總經理經營管理權限的授權書》及其他公司規章 制度所對應的審批程序審批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及各子公司融資力爭銀行的最優利率。同時應合理安排短、長期貸款比例,爭取貸款成本最低。

  第二十二條 各子公司向當地銀行申請了貸款額度后,不得擅自向當地銀行提款,在當地銀行的每一筆借款,仍需按審批程序提前進行申報,即經公司財務總經理、總裁批準后方可操作。提款后,需及時向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到期還款:各級公司須嚴格履行《借款合同》有關規定,按時還本付息。

  第二十四條 提前還款:公司如有資金計劃提前還款,必須及時報集團公司審批統一計劃使用信貸資金金,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條 延遲還款:原則上集團所有企業不得延遲還款,特殊請況必須上報集團董事會批準。

  第五章 集團內部企業資金拆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全資子公司向集團借款申請必須經過本公司財務負責人及本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才能向集團公司上報。經集團公司財務總經理、總裁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據公司內部借款報批流程,對批準借款根據不同金額,從受理借款申請日起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審批、借款手續,并將款項轉入全資子公司指定賬戶。

  第二十八條 利率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各子公司向集團申請了借款后,應按計劃提款,按規定使用。

  第三十條 到期還款:各級公司須嚴格履行《借款合同》有關規定,按時還本付息。

  第三十一條 提前還款:公司如有資金計劃提前還款,必須及時報集團公司審批,統一計劃使用信貸資金,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延遲還款:原則上不得延遲還款,特殊請況必須上報集團財務總經理、總裁批準

  第七章 融資結果評價

  第三十五條 由集團內審部門負責融資結果的評價。

  1、融資業務進行前是否經過合法授權;

  2、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3、評價融資帶來的實際收益(和融資前計劃收益的,融資前實際收益比較),并估計對公司未來的影響。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 程相抵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 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草案)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修訂亦同。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財務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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