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人工挖土技術交底

2506

工程名稱:人工挖土交底部位:
工程編號日期:

交底內容:

本技術交底內容適用于一般工業及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溝等人工挖土工程。

1.主要機具

主要機具有:尖、平頭鐵鍬、手錘、手推車、梯子、鐵鎬、撬棍、鋼尺、坡度尺、小線或20#鉛絲等。

2.作業條件

(1)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
(3)場地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區域內,要挖臨時性排水溝。
(4)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錯挖或超挖。施工場地應根據需要安裝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
(5)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開挖底面的0.5m,然后再開挖。

3.操作工藝

工藝流程:確定開挖順序和坡度→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分層開挖→修整槽邊→清底
(1)坡度的確定
1)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規定時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a)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b)硬塑、可塑的輕亞粘土及亞粘土—1.25m;
(c)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d)堅硬的粘土—2.0m。

2)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溫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307的規定。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表1-307

項次

土的類別

邊坡坡度(高:寬)

坡頂無荷載

坡頂有靜載

坡頂有動載

1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2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

10.75

11.00

11.25

3

硬塑的輕粘土

10.67

10.75

11.00

4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

10.50

10.67

10.75

5

硬塑的亞粘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6

老黃土

10.10

10.25

10.33

7

軟土(經井點降水后)

11.00

(2)根據基礎和土質、現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后再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3)開挖各種淺基礎時,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4)開挖各種槽坑。
1)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松,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2)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接近設計標高后,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標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后修整溝底。
3)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m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為準進行鏟坡。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80cm左右的倒土臺。
4)開挖大面積淺基坑時,沿坑三面開挖,挖出的土方裝入手推車或翻斗車,由未開挖的一面運至棄土地點。

(5)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開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桿,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最后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此修整槽幫,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鏟平。

(6)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拋于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1.5m。在柱基周圍、墻基或圍墻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7)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運出,避免二次搬運。

(8)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期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9)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0.3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如基坑(槽)開挖完畢至地基施工或埋設管道之間,有較長的停歇時間,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地基不得受凍。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構筑物(建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取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4.質量標準

(1)保證項目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溝基底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

(2)允許偏差項目(見表)

基坑、管溝外形尺寸允許偏差

項次

項目

允許偏差(mm

檢驗方法

1

標高

050

用水準儀檢查

2

長度、寬度

0

由設計中心向兩邊量、拉線和尺量檢查

3

邊坡偏陡

不允許

坡度尺檢查

5.成品保護

1)對定位標準、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準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復測,檢查是否正確。
(2)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沉或變形。必要時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3)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地上或地下管道、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壞管線。

6.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2)軟土地區樁基挖土應注意的問題;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樁基位移。
(3)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0.3土層,待作基礎時再挖。
(4)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5)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的所需寬度。
(6)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并要認真驗收。

技術負責人:交底人:接交人:

篇2:建筑土方工程人工挖土釬探施工方法

  建筑土方工程人工挖土與釬探施工方法

  一、施工準備

  1.編制施工方案、打釬平面圖;

  2.根據方案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3.地面要平整,做好排水坡向,挖臨時排水溝;

  4.測設標準軸線樁、定位控制樁及撒出開挖白灰線;

  5.危險地段應有明顯標志;

  6.地下水位高的地基基礎開挖,應預先降水,一般降至槽底標高下500MM。

  二、操作工藝

  1.開挖淺的條基,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然后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600MM為宜,每層應清底和出土,逐步挖掘;

  2.在挖方上側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壁的穩定,拋于槽邊的土應距槽邊800MM以外;

  3.在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底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挖到一定深度時,測工及時抄出距槽底500MM平線,每條槽端部開始,每隔2~3M在槽幫上釘上水平小木橛;

  4.挖至槽底標高后,由兩端軸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然后修槽、清底;

  5.開挖放坡基槽時,應先按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做出坡度線,每隔3M做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

  6.開挖深槽時,應在槽幫中間留出800MM左右的倒土臺;

  7.開挖大面積淺基坑時,沿坑三面開挖,挖出的土裝車后由未挖的一面運出;

  8.雨季開挖、面積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分期完成,注意邊坡穩定,加強對邊坡、支撐、圍堰等措施的檢查;

  9.冬季開挖時,應防止地基土受凍,開挖前先開凍翻松,或覆蓋,開挖后應及時覆蓋保溫防凍。

  三、質量標準

  1.地基土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嚴禁擾動;

  2.外形尺寸偏差:標高:+0,-50;長、寬:-0;邊坡:不允許偏陡。

  四、成品防護

  1.定位樁、軸線引樁、水準點、龍門板不得碰撞;必要時用混凝土筑護;

  2.對今鄰近建筑物、道路、管線等除按方案加固外,應隨時注意檢查、觀測;

  3.發現文物古墓及時妥善保護,報有關部門處理;

  4.距槽邊600MM挖200×300明溝,并有2‰坡度,排除地面雨水?;蛑?50×300土埂擋水。

  五、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1.嚴禁超挖,發生超挖后,不得隨意填平,須經設計處理;

  2.樁群上開挖,應在打完樁每隔一段時間后對稱開挖;

  3.盡量減少對基底的擾動,如不及時施工,應在底標高以上留300MM的土層待以后開挖;

  4.防止漏釬和步數不夠。

篇3:環境整治工程人工挖土方施工工藝

  環境整治工程人工挖土方施工工藝

  1.施工準備

  1.1主要機具:尖、平頭鐵鍬、手錘、手推車、梯子、鐵鎬、撬棍、鋼尺、坡度尺、小線或20號鉛絲等。

  1.2作業條件:

  1.2.1土方開挖前,應摸清地下管線等障礙物,并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1.2.2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

  1.2.3場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區域內,要挖臨時性排水溝。

  1.2.4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錯挖或超挖。施工場地應根據需要安裝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

  1.2.5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開挖底面的50cm,然后再開挖。

  1.2.6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2.操作工藝

  2.1工藝流程: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分層開挖→修整槽邊→清底

  2.2坡度的確定:

  2.2.1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2.2.1.1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2.2.1.2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1.25m;

  2.2.1.3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2.2.1.4堅硬的粘土---2.0m。

  2.2.2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

  2.3根據基礎和土質以及現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后再分段分層平均開挖。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1-1邊坡坡度(高∶寬)邊的輪廓線。

  坡頂無荷載坡質有靜載坡頂有動載

  1中密的砂土1∶1.001∶1.251∶1.50

  2中密的碎石類土1∶0.751∶1.001∶1.25

  3硬塑的輕亞粘土1∶0.671∶0.751∶1.00

  4中密的碎石類土1∶0.501∶0.671∶0.75

  5硬塑的亞粘土、粘土1∶0.331∶0.501∶0.67

  6老黃土1∶0.101∶0.251∶0.33

  2.3.1開挖各種淺基礎,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2.3.2開挖各種槽坑:

  2.3.2.1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都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松,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2.3.2.2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當挖土接近設計標高時,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標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后修整溝底。

  2.3.2.3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rn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度80cm左右的倒土臺。

  2.4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開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桿,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最后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此修整槽幫,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鏟平。

  2.5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拋于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l.5m。在柱基周圍、墻基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2.6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2.7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雨季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3.質量標準

  3.1保證項目:

  3.1.1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溝基底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

  4.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4.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4.2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上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4.3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4.4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

  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4.5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并要認真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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