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火車站站房工程既有線車站施工消防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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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車站站房工程既有線車站施工消防設計

  3.1根據現場和業主提供水源接駁點的水表位置后,用DN100的鍍鋅鋼管接向現場形成環狀管網。

  3.2車站施工現場設臨時消防:

  3.2.1由于施工現場的用水必須滿足臨時消防用水,經綜合考慮,現場用水按消防用水量確定15L/S,并滿足兩處消火栓同時使用水量,DN100的鍍鋅鋼管在現場做環狀布置,沿管線每隔50m設置一個直徑DN65消火栓,安裝高度為1.1m,配備箱體、水龍帶L25m及水槍DN65×19,沿管線在各主體施工區接入DN80消防水管,詳細情況見各階段施工平面布置圖。

  3.2.2在主體施工區E、F、G、H、I各設立一根DN80的消防用水管與主體結構同步施工到屋面,每層設置一個直徑為DN65的消火栓,配備水龍帶及水槍。

  3.2.3由于主站房的建筑高度為30.823m,市政給水的壓力不夠,在主站房首層設置兩臺臨時水泵加壓供水,以滿足主站房的消防及施工用水。

  3.2.4在木工加工場、配電室等處配備足夠的干粉滅火器。

篇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試行辦法(2008年)

  京建法〔20**〕138號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的訂立、備案、履行以及對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施工合同包括施工總承包合同、專業承包合同。 本辦法所稱專業承包是指具備專業工程施工資質的承包人直接從建設單位承包專業工程。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 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施工合同的綜合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建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依法訂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施工合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強化服務、依法監督。

  第五條 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應當引導發包人和承包人規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業內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標準,收集施工合同訂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評價和查詢系統,探索信用風險防范機制,引導發包人和承包人減少制訂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條款。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工程項目發包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具備訂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訂立施工合同。 發包人應當是發包工程項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發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承包人應當是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應當與招標人相一致www.zonexcapitaltr.com,承包人應當與中標人相一致。

  第七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施工合同。 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依法訂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八條 施工合同應當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

  第九條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者預算書等。 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下列內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

  (一)承包范圍、質量標準、合同價款;

  (二)工期調整的要求;

  (三)合同價款支付、調整要求;

  (四)材料、設備的供應與標準;

  (五)工程洽商、變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七)竣工驗收與結算;

  (八)其他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十一條 本市推行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 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 非政府投資項目,承包人帶資建設的,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帶資數額、期限、利息計算方式等內容,并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后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

  第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二)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調整的計算辦法;

  (三)人工、材料、設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四)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五)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險費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獎懲辦法;

  (八)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九)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招標發包時或者直接發包工程簽訂合同時已經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其他工程,應當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

  本文提要:

  第十五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參照國家和本市頒發的工期定額,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確保工程質量的合理工期。沒有相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合理工期。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商定保證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確約定工期和相應的措施費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壓縮或者延長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因發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責任、費用計算。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和本市質量標準的要求。對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質量標準及相應的費用。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規范、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總費用,并約定該費用的預付和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合同的備案

  第十八條 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備案。

  第十九條 發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訂立之日起七日內按規定到市或者區縣建委辦理施工合同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合同備案采用網上數據申報與書面施工合同備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網上數據申報應當通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合同主體名稱、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和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條 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網上數據申報表三份(雙方簽字、蓋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證文件原件; (四)施工總承包合同備案時,需提交擬發包的專業工程清單。 第二十二條 市或者區縣建委在收到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對: (一)網上數據申報表與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關數據是否一致; (二)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與招標人是否一致,承包人與中標人是否一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發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直接發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施工合同條款是否包括本辦法第十條的內容;工程價款約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定價方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工期約定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是否實行工程擔保;發包人、承包人是否蓋章、簽字以及簽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區縣建委按上述內容核實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蓋施工合同備案專用章。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補齊和補正內容。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重大基礎處理等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簽訂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及變更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解除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簽訂解除協議。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發包人不得將該工程另行發包給其他承包人(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進行招標投標程序。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解除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解除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理更換的,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被更換人員,經發包人同意后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發包人應當自簽訂書面變更協議之日起七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市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同時,持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蓋章的核銷單,到市或者區縣建委辦理備案施工合同的核銷手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業務培訓,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對發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備案之日起每隔三個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工程價款支付、專業和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情況、合同變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數據。 發包人、監理單位對承包人填報的施工合同履行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區縣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發包人應當建立施工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管理制度;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按時辦理竣工結算并及時支付工程價款;督促承包人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監督、檢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況,協商處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承包人應當建立施工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管理制度;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按時結算并支付分包工程價款及勞務費;組織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規定完成分包工程;監督、檢查發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商處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的,發包人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追究承包人責任。 發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對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對工程變更事項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確認手續。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的人員,應當為發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員。 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及時確認相應的工程變更價款。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二條 發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者結算價款的,應當與承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

  第三十三條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發包人、承

  本文提要:

  包人應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施工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五章 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施工合同備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市和區縣建委通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施工合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委按照“誰許可、誰備案、誰監管”的原則,分別負責由其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的施工合同備案及施工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監督檢查制度和動態監督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檢查、巡查和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聯合檢查的方式進行。 市和區縣建委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當加強施工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 (一)履行施工合同主體,有無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等情況; (二)是否再行訂立背離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補充協議; (四)施工合同變更、項目經理變更、解除書面協議備案情況; (五)工程價款的變更、確認及支付情況; (六)進度(工期)的整體控制情況; (七)材料、設備的供應及采購情況; (八)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訂立情況; (九)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職責履行及職務變更; (十)現場安全措施及措施的實施情況;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數據報送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縣建委應當制定施工合同的歸檔、調閱、保管、銷毀等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在資質升級、增項中的業績認定,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為依據。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縣建委在監督檢查和表彰評優時,應當以備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況為依據。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縣建委可以責令改正,依據施工合同動態監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發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訂立書面施工合同的; (二)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備案的; (三)發包人未按本辦法進行施工合同變更、解除以及項目經理變更備案、施工合同核銷手續的; (四)發包人、承包人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確施工合同管理機構和設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 (五)承包人未按規定報送施工合同履行數據或者報送虛假施工合同履行數據的; (六)對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履行書面確認手續的; (七)工程變更或者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未及時確認變更的工程價款,或者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未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發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者結算價款,未與承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的; (九)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標或者承攬新的工程。 (一)轉包、違法分包、肢解發包; (二)因拖欠工程價款或者民工工資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限制招標或者承攬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企業資質動態監管。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施工合同備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市和區縣建委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備案,或者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的,由市和區縣建委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開發公司工程施工招標管理

  房地產開發公司工程施工招標管理

  1、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公司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二)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

  已經核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3、公司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4、公司工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公司招標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公司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公司招標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

  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5、公司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6、公司招標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公司招標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

  公司招標應當保持書面招標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公司招標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公司招標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公司招標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7、公司招標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8、公司招標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進行資格后審,但另有規定除外。

  9、經資格預審后,要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10、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12、公司招標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13、公司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14、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公司招標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15、公司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16、公司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公司招標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公司招標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

  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公司可適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17、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18、公司招標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

  十日。

  19、公司招標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公司招標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20、公司招標小組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公司招標小組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21、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數字表示的數額與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按前款規定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23、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24、公司招標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公司招標小組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中標通知書由公司招標發出。

  25、中標通知書對公司招標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公司招標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6、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司招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行

  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7、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小組成員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28、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公司公司招標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公司招標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9、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0、中標人不履行與公司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公司招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公司招標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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