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0年第7號
《公路建設四項制度實施辦法》,已于2000年7月1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黃鎮東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路建設四項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管理,貫徹實施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四項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公路建設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供貨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實施四項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實施四項制度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法人
第四條凡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由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負總責。
第五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分為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性公路項目的國內外經濟組織為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非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為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
第六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依法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建設項目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運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產管理全過程負責。
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應明確或組建項目法人,根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對建設項目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全過程負責。
項目法人如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建設管理,必須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成立項目建設協調機構(指揮部),負責協調征地拆遷、建設環境等方面的工作,履行政府監督管理職能。
第八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正式成立或明確項目法人,在初步設計批準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新組建的項目法人應依法辦理公司注冊或事業法人登記手續。
第九條項目法人機構設置和技術、管理人員素質,必須滿足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人條件。
第十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職責:
(一)籌措建設資金;
(二)編制項目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
(三)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四)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報告;
(五)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審查施工組織設計、重要施工工藝和標準試驗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項,保證工程處于受控狀態;
(六)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按時報送項目建設的有關信息資料;
(七)執行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所有檔案;
(八)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做好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九)組織項目后評價,提出項目后評價報告;
(十)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做好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負責收費管理,按期償還貸款。
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根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履行以上相應職責。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搶險救災或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販、民工建勤、民辦公助的項目不適宜招標外,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建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在上述規模標準以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嚴禁地方和行業保護。嚴禁將必須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路建設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作為招標人,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項目法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招標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向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五)組織潛在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
(六)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并公開開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八)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
(九)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文件應按照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相關招標文件范本并結合項目特點編制。
招標文件應按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八條分標段招標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段,合理確定工期。施工標段的確定應有利于施工單位的合理投入和機械化施工。高速公路標段路基工程一般應不小于10公里,路面工程一般應不少于15公里。其他等級公路標段工作量一般應不少于5000萬元。邊遠地區和特殊地段可視實際情況調整。監理標段的劃分應不低于施工標段標準。
施工工期應依據初步設計批復的建設期限,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公開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應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發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的項目,應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合理確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至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14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條公開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應進行資格預審,邀請招標的應進行資格后審。
招標人應按交通部制定的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的資信、業績、施工能力等進行審查,作出公正、客觀的評價,并將資格預審評審結果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二十二條參加公路建設項目投標的單位,必須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
兩個以上法人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分包單位的資質條件應與其承擔的工程標準和規模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投標、哄抬標價和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搶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要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報價和投標書的其他主要內容。超過投標截止時間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招標。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存檔備查,并可邀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設立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標,出具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l—2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應從事公路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和豐富的評標經驗。
國道主干線項目和國家、交通部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交通部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或根據交通部授權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原則:
設計、監理招標的評標應采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投標人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技術方案、投標價分別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中標候選人。
施工招標的評標可采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投標人的人員素質、設備投入、技術方案、業績信譽、投標價等方面分別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中標候選人;也可以按照通過商務和技術評審,最低評標價中標的原則,推薦中標候選人,但不得推薦投標價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人。
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的評標應以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最低評標價中標的原則推薦中標候選人。大型設備招標的評標也可采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投標人的信譽、設備質量、售后服務、投標價等方面分別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依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二十九條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
第三十條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公路建設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章工程監理
第三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工程監理是由具有公路工程監理資格的監理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受項目法人委托對施工承包合同的執行、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與管理。
從事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必須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條件。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必須根據監理服務合同,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健全工程監理質量保證體系,配備足夠的、合格的人員和設備,確保對工程進行有效監控。
第三十四條承擔工程監理任務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技術條件:
項目總監、總監代表、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應具有高級工程師或高級經濟師職稱,并具有交通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師或經濟師職稱和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監理工程師證書。
測量、試驗及現場旁站等監理員應具有初級技術職稱并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監理業務培訓。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員數量應根據工程規模、投資、工期、復雜程度等因素確定,并簽訂合同。監理人員在工程施工期間不得隨意更換,保證監理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十六條監理現場必須配備相應的檢測、通訊、交道工具等設備,設有經交通主管部門檢驗合格的獨立試驗室。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必須全面履行監理服務合同和施工合同規定的各項監理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不得營私舞弊、濫用職權,不得損害項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利益。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簽訂合同。
公路建設項目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服務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等。
第三十九條公路建設項目合同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法定程序和有關要求,由簽約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
公路建設項目合同應采用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合同范本,并可邀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四十條公路建設項目合同,必須符合國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批準的設計文件,科學、合理地確定勘察設計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貨安裝期限。
第四十一條勘察設計合同內容應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設計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支付等條款。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提供勘察資料和設計文件,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設計質量負責,完成設計變更、派駐設計代表等后續服務工作。
項目法人應提供勘察設計必須的有關資料和相關條件,按合同規定支付費用。
第四十二條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合同價、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等。
施工單位對施工的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負責。施工單位的管理、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必須按合同約定及時到位,均衡組織生產,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嚴禁將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項目法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施工圖、施工用地,按時撥付工程款,協調施工外部環境。不得違反合同,強行分包,不得指定采購材料和設備,不得隨意壓縮工期。
第四十三條監理服務合同內容應包括監理現場組織機構、監理工程師資格、主要檢測設備的配備要求、質量責任、費用支付等條款。
監理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派駐現場監理機構和人員,配齊設備,依照公路工程監理辦法和監理規范要求開展監理工作。
項目法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交施工合同,提供或協助安排監理駐地、交通工具、試驗檢測儀器等,按期支付監理費用,為監理單位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四十四條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內容主要包括供貨品種、交貨期限、設備安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方法、費用支付等條款。
供貨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點交付貨物,安裝設備,并負責設備調試和質量保修期內的維修服務。
受貨人因貨物或設備安裝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可以拒收,并按合同規定提出索賠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條合同雙方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違約。
合同一方有權按規定程序,對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提出索賠,違約方應按合同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合同內容變更應依據合同約定辦理。對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變更,合同雙方可進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修改合同,但不得對合同內容作實質性的更改,也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更不能擅自終止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條合同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和解或請第三方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對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進度嚴重滯后的,應按照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末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的,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條項目法人末履行法人職責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對項目法人和法人代表通報批評或對項目法人進行整頓。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實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或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實行邀請招標的,或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拒不改正的,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
投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的,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提出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暫停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代理資格1—2年,直至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第五十三條投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委員會施加影響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一2年的投標資格。
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泄露有關評標情況或不公正評標、未按規定推薦中標候選人的,取消評標委員會專家資格,建議其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實行工程監理制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項目執行,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監理單位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營私舞弊、濫用職權,損害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的利益,影響工程質量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監理單位(人員)監理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交通部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確保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省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經局(集團)研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屬高速公路新建、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治安責任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誰主管誰負責,層層落實責任;高管局(集團)負責全局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籌建處具體負責本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施工單位具體負責本標段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條 籌建處、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都必須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綜合治理機構,設立專職治安保衛員,負責本路段治安保衛綜合治理工作,切實做好宣傳、教育和協調。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高管局(集團)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治安保衛工作的有關規定,負責局屬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二)負責局屬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
(三)協調解決施工現場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重大問題;
(四)檢查指導籌建處治安保衛工作。
第六條 籌建處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治安保衛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二)制定本項目治安保衛工作總體方案,報高管局(集團)和項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三)與施工單位簽訂治安保衛責任書,指導、檢查、監督施工單位落實防火、防盜搶、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協調解決施工現場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有關問題;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治安糾紛;
(六)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建立相應的治安保衛組織形式;
(七)建立與當地公安機關的治安保衛工作聯系制度,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對違法犯罪事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高管局(集團)報告;
(八)根據施工現場和工區周邊治安情況,協調施工單位與公安機關設立臨時治安警務室;
(九)其他治安保衛工作職責。
第七條 施工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本單位在工程施工期間的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報籌建處審查,并報施工現場所在地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根據承擔的施工任務制定適合施工特點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和基層治保會;
(三)認真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隱患;
(四)調解、處理施工單位內部治安糾紛,協助籌建處解決外部治安糾紛;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和籌建處報告發生在管理范圍內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護發案現場;
(六)對施工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活動、治安災害事故和治安糾紛;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對外用民工進行造冊登記,辦理各類證件、暫住證等;
(八)配合和協助籌建處和公安機關做好其他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八條 日常治安保衛工作管理內容包括:
(一)各單位的各種材料、測量儀器、現金、庫房、生產機具、設備、工具要配備專人管理和值班看護,責任落實到人,同時制定出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單位的機械、機動車輛進行嚴格管理,加強機駕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加強庫房材料的管理;
(三)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和銀行的規定,每天對現金的存放不得超過核定限額,除遇特殊的情況,不能存入銀行,需要過夜時,必須放入保險柜中,并通知保衛人員專人看管,向銀行支取大額現金,攜帶巨款不準逛商店或辦私事,財務室門、窗、鎖要牢固;
(四)單位的居住區及宿舍必須遵守管理規定,服從保衛值班人員的管理及檢查登記,不得引帶身份不明人員入內和擅自留宿外來人員,一旦發現及時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處理;
(五)單位的住宅宿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賭搏、打架、斗毆,聚眾酗酒鬧事。
第九條 施工現場管理內容包括:
(一)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配備專職守衛人員;
(二)施工現場禁止下列行為:
1、攀(鉆)越、損毀施工防護圍欄;
2、故意損毀、挪動測量勘標或者施工標志;
3、無施工現場控制區通行標志強行進入或者通過;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響施工進行;
5、強行為施工單位提供工程物資、運輸條件和強行承包施工任務;
6、強行或擅自連接施工現場輸水、輸電管、線路;
7、擾亂施工現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治安保衛要害部位管理內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倉庫;
2、供電、供水、供氣樞紐場所;
3、存放重要勘察、設計圖紙、
資料的部位;
4、放置貴重、關鍵設備的場地;
5、對工程有重大影響的工序、環節;
6、其他應當列為治安保衛的要害部位。
7、國防軍工、核電站工程要害部位;
8、試運行期間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爆炸、防治安災害事故等治安保衛工作措施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報當地公安機關審查備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衛責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員上崗標準;
3、配備能夠有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專職保衛人員和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十一條 生產崗位治安保衛管理內容包括:
(一)不準酒后上崗工作,不準在崗聚眾猜拳、喝酒、打架斗毆、尋畔滋事;不準違章操作,不準擅自動用機械設備;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發現事故苗頭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二)值班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工作要有高度責任心,嚴格按章值班;
(三)各單位領導及工作人員要牢記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做到“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條 機密文件資料管理內容包括:
(一)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不得違反規定。
(二)各類機密文件、施工圖紙資料,要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做到登記建卡,嚴禁借用、復制,嚴格執行銷毀手續。如發現文件、圖紙資料丟失,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反映情況。
第十三條 施工人員治安保衛管理內容包括:
(一)實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
(二)用人單位對臨時務工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務工證明、施工現場所在地戶口或暫住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查,證件齊全的方可雇用;
(三)從事使用、保管危險物品等特殊工種的人員,施工單位應當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考核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章 獎 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正常施工;對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高管局(集團)報告。
第十五條 對治安保衛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治安保衛工作管理不善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暫行規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治安保衛工作所需經費由籌建處和施工單位在單位管理費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牡丹江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2006年)
牡政辦發〔20**〕21號
二OO六年七月十五日
牡丹江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我市"十一五"農村公路建設規劃,規范全市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確保農村公路項目的順利實施,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列入國家及省投資計劃的縣道(含商品糧基地)、鄉道和村道工程項目。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各縣(市)、區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的責任主體,交通主管部門是農村公路建設的管理主體,參與農村公路建設的各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由市長任組長,主管交通工作副市長和主管農業工作副市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市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和解決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農村公路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農村公路辦),辦公室設在市公路管理處,負責全市農村公路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指導農村公路的各項工作,制定農村公路的技術政策,(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監督工程實施,檢查建設目標完成情況,總結交流經驗,收集整理和反饋建設信息。
第五條各縣(市)、區政府成立由縣(市)、區長任組長的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負責本地區農村公路建設的前期工作、優惠政策制定與落實、相關部門業務協調、配套資金落實以及工程管理、項目實施。
第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執行法人負
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質量終身責任制以及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七條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修好農村路,服務新農村的原則,把農村公路建設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按照《黑龍江省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按照誰受益誰出勞的原則進行,每個勞動力每年不得超過8個標準工日。
第八條在全市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村級范圍內籌資籌勞"一事一議"的項目、程序、使用情況由市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農村公路項目建設享受以下政策:
(一)各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準以任何理由非法阻攔工程施工,不準向施工單位索要物料或者調用施工機械、設備,不準擅自設卡攔截、刁難施工單位車輛,施工單位的車輛如有肇事行為,公安交警部門要快查快處,不準扣押車輛。
(二)涉及到電力、電訊等基礎設施的拆遷,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限期完成拆遷任務;建筑物的拆遷,由鄉鎮政府負責,費用自籌解決;占用的林地和耕地,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
(三)免收臨時用工管理費;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費、水資源費、河道砂場管理費、占堤費、堤坡開挖費;免收施工車輛通行費,減收運管費、養路費;免收價格調節基金、新菜田開發基金、不可預見費、征地管理費、建設施工規劃費、公路建設附屬設施的規劃費和綜合配套費;城市建設配套費先全額上繳,返還其中道橋建設費用。
(四)施工單位營業稅按照國家關于支持農村公路建設的減免稅規定執行。
第十條各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我市"十一五"通村公路規劃,建立縣(市)、區通村公路項目庫,做好項目、路基和設計儲備。發改委和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把好項目審查關。
第十一條列入農村公路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從通村公路項目庫中提取。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使群眾長久受益的通村道路為重點,優先安排路基狀況好、工期短、見效快、效益好、配套資金得到落實的項目。
第十二條列入農村公路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由各縣(市)、區農村公路辦編制可研報告,上報市農村公路辦。經初審后,統一打捆編制全市通村公路項目可研報告,由市發改委上報省發改委。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年度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調整計劃、變更項目、擠占挪用資金或者減少建設規模、降低建設標準等,要保證按質、按量、按時完成項目
建設,切實維護計劃的嚴肅性。如確需調整計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建設招投標工作由市農村公路辦負責指導,各縣(市)、區農村公路辦組織實施,市重點工程跟蹤效能監察辦公室監督全過程。參與投標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具備3年以上公路施工業績方可參與投標。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項目應當按照《黑龍江省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實施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經列入農村公路建設年度計劃;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施工圖設計已經審批;
(三)每公里直接費10~15萬元配套資金全部到位;
(四)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經確定;
(五)已經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六)已經制定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項目建設應當按照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明確責任,確保公路工程建設質量。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監督、業主(建設單位)負責、工程監理、企業自檢"的四級質量保證體系,并實行月檢查評比制度,做到有獎有罰。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建設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建設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債資金和車購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顚S?專項用于工程直接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詢、審查、管理等費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資金撥付渠道。
(一)國債資金每公里10萬元直接撥付到各縣(市)、區農村公路建設專用帳戶。
(二)省配套資金每公里7萬元先撥付到市農村公路辦專用帳戶,市農村公路辦再依據各縣(市)、區工程項目計量完成情況撥付。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除國家安排的資金外,各縣(市)、區政府必須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并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三條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
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縣道、新建等級公路的鄉道
及含有大中橋的項目完工后,按照交通部規定由省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
其他農村公路項目完工后由市農村公路辦按照《黑龍江省中小型公路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內業檔案資料由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保管,并嚴格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證資料真實、齊全、準確、規范。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如與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