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法規知識點:格式條款和締約過失責任
格式條款
◆概念: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篇2:理論法規知識點:格式條款和締約過失責任
理論與法規知識點:格式條款和締約過失責任
格式條款
◆概念: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篇3:某商貿公司工作過失責任追究辦法
某商貿公司工作過失責任追究辦法
1、本辦法所稱工作過失,是指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貽誤管理與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2、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與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不予受理、許可不告知理由的;
3)超越權限實施許可的;
4)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5)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6)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7)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
8)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造成工作失誤的;
9)其他違反內部管理制度貽誤工作或損害公司利益的。
3、工作過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4、承辦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5、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意見實施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6、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工作失誤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間接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7、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間接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8、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9、集體研究、認定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集體共同承擔責任,持正確意見者不承擔責任。
10、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11、對工作過失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另按公司員工獎懲制度處罰。
12、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可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集體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