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X人民醫院合同制用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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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人民醫院合同制用工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院合同制用工人員的管理,保護醫院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對本院合同制職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續聘等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員均須按照本辦法執行,在編在冊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章招聘辦法

  第三條: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員應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核定,沒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員。

  第四條:科室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崗位時,應書面向人力資源管理部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所需崗位上崗資格、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應根據科室編配情況進行核定,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人員招聘。

  第五條:科室如出現空崗,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管理部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管理部核實后進行招聘。

  第六條:招聘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縣人民醫院各崗位上崗資格》進行篩選,通過面試、筆試、考核、體檢等,擇優錄用。

  第二章聘后管理

  第七條:經擇優錄用的人員,醫院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書,試崗三個月,經考核后正式錄用。

  第八條:合同制用工,首次簽訂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期滿,如醫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雙方或一方不愿續簽合同的,合同自然終止。

  第九條:合同制用工的進出由人力資源管理部統一管理,到院時間以到人力資源管理部報到時間為準。離開醫院應辦理交接手續,不辦理交接手續者,不予移交保險等。

  第十條:合同制職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每年進行年終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如考核為不合格者,醫院將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特種崗位需具備上崗資格。新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應參加國家相應資質的考試,具備相應資格。

  第十二條:合同制人員在院工作期間應服從醫院安排,認同醫院精神、價值觀,積極參加醫院的各項活動,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條:薪酬的核定按進院時所具備的條件為依據,進院后所取得的學歷不作為薪酬核定的依據,但在考核評優時可作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條件。

  第十四條:薪酬待遇見《醫院合同制人員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關于保險的交納及保險的種類

  合同制用工的人員醫院代辦參加保險,保險的險種、交納保險的基數及比例按規定執行,醫院交納部分由醫院承擔,個人交納部分由醫院在其工資中代扣代交。

  第五章合同制人員的考核

  第十六條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門的考核要求),即優秀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七條考核規定

  1、合同制人員工作滿一年后,醫院將對其工作及表現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升、晉級的依據??己嗣磕?次,未滿1年者不評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評價意見,主要根據平時工作、學習表現、業務能力、培訓等方面進行,醫院對其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評。

  3、相關職能部門制訂相應崗位的考核細則,量化考核標準,至少每半年考評一次。

  4、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人員不參加考核。

  5、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確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條優秀標準:

  1、熱愛專業,有職業使命感和奉獻精神。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好,愛傷觀念強。

  3、立足崗位,勤奮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團結協作,得到群眾好評。

  4、虛心好學、刻苦鉆研、專業理論知識扎實、基本技能熟練、得到服務對象好評。

  5、個人平衡計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項業務考試、考核成績優秀。

  7、民意測評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備以下條件者優先:

  1、在醫院組織的各項活動中獲獎。

  2、評為優秀醫生、優秀護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

  4、在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中為主要項目實施人。

  5、在開展的科研工作中為主要項目實施人。

  6、工作出色,為醫院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九條下列情況有二項或二項以上者,評為不合格:

  1、年內有違反勞動紀律,發生二次遲到、早退及脫崗、串崗者。

  2、不團結協作,同事間爭吵、打斗造成不良影響者。

  3、酒后當班。

  4、上班期間玩電腦游戲、賭博、睡覺者(崗位職責不允許睡覺的崗位)。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者。

  6、有服務態度投拆者。

  7、醫院組織的各種集體考試、考核成績后三名者。

  8、職業道德教育及考試,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參加者。

  9、醫院組織的學術活動及業務學習參加率低于平均數者。

  10、推諉病人索要病人錢物者。

  11、因醫療缺陷引發醫療糾紛者。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


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礦工一次者。

  2、事假超過1個月者。

  3、違反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常規,以及標準、流程等造成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者。

  4、違反醫院行風規定,工作敷衍、缺乏責任性,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公共財產者。

  6、違反勞動紀律,年內三次或三次以上遲到、早退或脫崗、串崗者。

  7、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者。

  8、不服從管理,不服從醫院工作安排者。

  9、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違紀者。

  第二十一條考核程序:

  個人填寫考核登記表,對一年來工作進行總結??剖铱己诵〗M在"部門主管領導評語及等次意見"欄填寫考核評語,相應主管職能部門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考核依據,提交醫院考核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六章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條: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在合同期內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者,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3、受聘者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對醫院工作造成影響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勝任醫院安排的其它崗位工作者;

  6、因醫院崗位變化不再需要或國家政策調整需裁減人員時;

  7、經營方式發生變化,需要裁減人員時。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受聘方可以提出解除協議或合同:

 ?。ㄒ唬魅胛檎?;

 ?。ǘ┙浥鷾食鰢ň诱?。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醫院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除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向受聘方提供經濟補償;受聘方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醫院提供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經醫院出資培訓的,如在受聘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醫院相關規定執行,承擔規定的經濟補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二O**年一月份起執行。以前有關的管理規定自行作廢。

  第二十九條:如有與本辦法沖突的本院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為主,綜合辦負責解釋。

  **縣人民醫院

  二O**年一月

篇2:總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范本

  總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為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

  第二章 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偣痉ǘù砣艘部晌兴伺c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托書。

  第四條為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第三章 簽訂勞動合同的范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EE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偣镜墓潭ㄆ谙迍趧雍贤?,定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干、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為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 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后按要求填寫回執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后,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后解除勞動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

  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并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八章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脫產培訓或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簽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脫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后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脫產或業余學習者自證書簽發之日起算。

  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余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

  第九章 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3:**股份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辦法

  **股份有限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暫行辦法

 ?。?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本公司《章程》,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與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書》、《崗位聘任協議書》,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簽訂專項協議書?!秿徫黄溉螀f議書》和各專項協議書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所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與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

 ?。ㄒ唬﹦趧雍贤谙?;

 ?。ǘ┕ぷ鲀热?;

 ?。ㄈ﹦趧颖Wo和勞動條件;

 ?。ㄋ模﹦趧訄蟪?;

 ?。ㄎ澹┍kU福利待遇;

 ?。﹦趧蛹o律;

 ?。ㄆ撸﹦趧雍贤淖兏?、解除、終止、續訂;

 ?。ò耍┙洕a償與賠償;

 ?。ň牛┊斒氯思s定的其他內容;

 ?。ㄊ﹦趧訝幾h處理;

 ?。ㄊ唬┢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簽訂

 ?。ㄒ唬┥霞壢蚊?、聘任或公司選舉產生報上級審批的公司法人代表、黨組織負責人,與上級機關簽訂勞動合同。

 ?。ǘ┕酒渌麊T工與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勞動合同。

 ?。ㄈ┓埠炗喠藙趧雍贤膯T工,應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書》或專項協議書。

 ?。ㄋ模┫铝星樾蔚膯T工分別簽訂專項協議書:

  l、經批準全脫產學習、培訓人員簽訂《培訓協議書》;

  2、享受醫療期待遇病休人員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3、哺乳期的女工簽訂《計劃生育息工協議書》;

  第六條《勞動合同書》經公司和員工雙方簽訂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都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公司根據崗位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條勞動合同中注明終止日期的,為有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中不注明終止日期,但約定其它終止條件的,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對于完成單項工作或臨時工作的員工,可簽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新畢業的研究生、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按國家規定執行試用期(見習期),其他新員工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試用期和見習期計算在合同期限內。

  第十條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

  第十一條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應變更相應內容。

  勞動合同期內,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作相應變更。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或合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前三十天,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員工,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員工應在一周內書面答復。如果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在合同到期前續訂。續訂勞動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十四條因工傷、職業病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原則上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員工處于孕、產、哺乳期,勞動合同期滿時,合同期限可順延到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結束時。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須給員工經濟補償: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招收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勞動紀律或公司的其它規章制度的;

 ?。ㄈ┻B續曠工三天,或年曠工累計7天以上(含)的;

 ?。ㄋ模﹪乐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ㄎ澹┍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員工經濟補償:

 ?。ㄒ唬﹩T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ǘ┮蚩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ㄈ┕緸l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人


民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公司標準,確需裁減人員時。

  第十八條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詣趧予b定委員會確認,員工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ǘ┗疾』蚍且蚬へ搨?,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ㄈ┯媱澤呐畣T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ㄋ模﹩T工在義務服兵役期間;

 ?。ㄎ澹娃D、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并與公司協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員工可以隨時提出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趦?;

 ?。ǘ┕静荒馨凑談趧雍贤s定支付勞動報酬;

 ?。ㄈ┕具`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員工合法權益;

 ?。ㄋ模┙泧覄趧硬块T確認,公司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

  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暫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崗位上工作或調離上述崗位尚不滿解密期的;

 ?。?)公司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重點科研開發及經營、生產項目尚未完成的;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或其他問題正在受審查的。

  第二十一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ㄒ唬┕窘獬齽趧雍贤?,需基層單位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說明材料,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報主管人力資源的公司領導審批,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ǘ﹩T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員工本人書面申請,經部門簽署意見后,由人力資源部批準,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六章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公司本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由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的工資制度和"向重要崗位傾斜,向骨干員工傾斜"的工資政策。

  第二十三條員工在試用期按試用期工資標準發放薪酬,試用期滿后經考核確定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條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國家及公司規定享有婚假、喪假、探親假、帶薪年度休假等相關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員工供養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國家及公司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七章勞動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員工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享有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員工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以及實行了計劃生育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按國家和《勞動法》有關規定計算醫療期。

  第二十九條病假工資、醫療待遇和醫療期疾病救濟費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員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喪葬費、撫恤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醫療期內,員工不得另謀職業,不得自己或幫助親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公司終止其醫療期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員工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的待遇,按勞動部《公司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六條、第七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員工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六條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離退休、退職或退養規定

 ?。ㄒ唬﹩T工離退休、退職年齡以及離退休、退職后待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ǘ└鶕鴦赵骸秶泄靖挥鄦T工安置規定》,員工距離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崗位休養,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退養待遇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八章違約責任、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員工損失:

 ?。ㄒ唬┕就涎佑喠趧雍贤?,即招用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的;

 ?。ǘ┯捎诠镜脑蛴喠o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ㄈ┕具`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ㄋ模┕具`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五條上條所稱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斐蓡T工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員工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員工,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金;

 ?。ǘ┰斐蓡T工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按國家規定補足員工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ㄈ┰斐蓡T工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員工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ㄋ模┰斐膳畣T工或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ㄎ澹﹦趧雍贤s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十六條公司由于本辦法第十七條之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全額支付員工當月崗位工資,并根據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員工一個月崗位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因疾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崗位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可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公司一次性發給。

  第三十七條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ㄒ唬┕菊惺?、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ǘ┕緸槠渲Ц兜呐嘤栙M用。雙方簽訂了培訓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未簽訂協議的按原費用逐年遞減的原則償付;

 ?。ㄈ┮蜻`反勞動合同而給公司造成的研發、生產、經營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可計算的間接經濟損失;

 ?。ㄋ模﹦趧雍贤s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十八條上條第三款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绻苯咏洕鷵p失不易計算,賠償金額為


員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未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的三倍或四倍;對由公司出資培訓,期限超過一個月或培訓費超過一萬元的員工,按培訓協議約定進行賠償。

 ?。ǘ┤绻苯咏洕鷵p失可以計算,以本款計算值作為賠償金。

 ?。ㄈ贤谙蕹^五年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在計算賠償損失時,合同期限可視為五年(即六十個月)。

  第三十九條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公司賠償費用。

  第四十條外單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員工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責任的份額不低于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權向其索賠下列損失:

 ?。ㄒ唬Ρ竟狙邪l、生產、經營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ǘ┮颢@取商業秘密給本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勞動爭議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有關規定和公司《勞動爭議調解規則》辦理。

  第四十二條由工會代表、員工代表、行政部門代表共同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公司工會。

  第四十三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在發生爭議三十日內,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上級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仲裁申請。

  第四十四條因除名、辭退、開除等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自公司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直接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勞動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設立勞動合同管理崗,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種合同臺帳,辦理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解除及終止等具體手續,并負責檢查崗位聘任協議執行情況,協助處理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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