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疫集團公司員工聘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集團業務發展需要,規范員工招聘工作,為各部門輸送合格人才,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總監級人員、部門正副經理、部門主管及普通員工的招聘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三條 招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其他部門配合。必要時集團高層領導和相關部門參加。
第四條 部門負責人提出用人需求,人力資源部審核、匯總,編制招聘計劃,報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 招聘渠道。
·內部員工推薦;
·網絡、電視廣告等媒體招聘;
·招聘會招聘。
第六條 招聘流程分為篩選簡歷、筆試、面試和體檢。
第七條 篩選簡歷。
根據招聘崗位要求,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篩選、審查應聘者簡歷(審查內容包括:年齡、學歷、工作經歷、專業技能、語言等),確定筆試名單。
第八條 筆試。
·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設計筆試題目;
·候選人參加筆試,通過者進入面試環節。
第九條 面試。
·普通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組成面試小組進行面試;
·部門主管及正副經理由人力資源部和分管部門的主管領導進行初次面試;由集團總經理進行最終面試;
·面試記錄人由人力資源部指定;
·面試結果及時通知本人。
第十條 通過面試者須在約定日期報到,特殊情況經集團總經理批準后可延期報到。逾期未報且未作說明者,視作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通過面試者應在集團指定醫院參加指定項目的體檢,體檢合格方可報到。
第十二條 新員工試用期為三個月。
第十三條 新員工試用期滿后,經部門經理、人力資源部審核合格,分管部門的主管領導批準后即轉為正式員工。
第十四條 在以下情況下可提前結束試用期。
·試用期表現優秀者,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申請提前轉為正式員工;
·試用期違反集團相關規定者,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申請提前結束試用期,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 試用期上班不足三天要求離職者,不計工資。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寫轉正申請表,報人力資源部審批。
第十八條 正式錄用員工的工作關系須轉入集團。
第三章 輪崗
第十九條 輪崗周期:駐外人員需定期參加輪崗;內部輪崗每兩年一次。
第二十條 用人部門提出輪崗需求,人力資源部匯總、審核,編制輪崗方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一條 輪崗人員須參加崗位培訓,實習期不得少于 3天。
第二十二條 輪崗人員基本工資不變,福利、薪酬津貼及效益薪酬隨崗位變動,職務晉升和職稱評聘等方面與其他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 拒不接受崗位輪換者,根據集團《獎懲制度》處理。
第四章 競聘
第二十四條 依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開展競聘工作。
第二十五條 每年四月份舉行競聘。
第二十六條 競聘條件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由集團班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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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員工可下行競聘,但不可越級競聘;同年度不得參加兩個崗位的競聘。
第二十八條 主管崗位工作滿兩年,方可競聘部門副職崗位;部門副職崗位工作滿三年,方可競聘部門正職崗位。特殊情況由集團班子研究確定。
第二十九條 競聘崗位需要專業資質、資格證的,競聘者應持有該崗位相應的資質、資格證。
第三十條 財務部管理崗位應具相關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
第三十一條 技術部主管、副職崗位應具相關專業學士以上學位;正職崗位應具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職稱。
第三十二條 運輸管理部經理、副經理崗位競聘者,應具本公司司機或機動車修理崗位五年經歷,年齡三十周歲以上。
第三十三條 返聘人員不參與崗位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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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競聘按以下程序進行:
·公布競聘崗位及相關具體要求;
·競聘報名并填寫申請表;
·資格審查及公布;
·崗位競聘會;
·擬定聘任名單并公示;
·聘任公布。
第三十五條 崗位競聘會程序:
·筆試。人力資源部設計筆試題目,并組織競聘者筆試,通過者進入面試環節;
·面試。崗位競聘小組會同人力資源部;
·民主測評。競
聘演說:競聘者陳述競聘崗位工作設想和目標方案;聘任期滿參加下一年度同崗位競聘者,競聘演講內容應以上年度崗位述職為www.zonexcapitaltr.com主。每人時間不超過十分鐘。競聘答辯:競聘者演講結束后接受崗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和參加競聘會人員的質詢,每人時間不超過 20分鐘。
·無記名投票選舉,崗位競聘者應回避其競聘崗位的投票選舉。其中,崗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的投票權重為50%、全體員工投票權重為50%;崗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崗位競聘者條件、綜合素質和民主評議、投票選舉情況,研究決定聘任人選。其中,述職競聘者考評通過率為60%以上視為合格,競聘者可以連任。未能達到60%為不合格,該競聘者降一級使用,其空缺的崗位重新進行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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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崗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由集團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人力資源部經理,紀檢人員組成。
第三十七條 競聘會參加人員包括各部門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和該競聘崗位部門員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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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崗位聘任時間為一年,以聘書規定時間為準。
第三十九條 聘任試用期三個月,滿三個月由本部門全體員工評分,評分不合格者解除聘任職務。
第四十條 競聘后崗位發生變動的員工,須做好崗位交接工作,交接不完全或影響崗位工作正常開展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條 弄虛作假、“拉票”、詆毀、損害其他競聘者及其他違規行為者取消競聘、聘任資格,并視情節予以降職、降級行政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者予以解聘處分。
第四十二條 因經營管理需要引進的特殊人才,首任崗位職務可直接聘任。
第五章 返聘
第四十三條 根據《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各崗位工作性質和實際情況,各崗位擇優返聘或離職年齡規定如下。
·部門管理崗位人員:指集團各部門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員,48周歲;
·技術崗位人員:指技術部、作業部門技術人員,50周歲;
·行政崗位人員:指各部門主管以下管理崗位人員和財務部外派收費員、市場與業務管理中心外派業務人員,45周歲;
·一線作業崗位人員:指從事現場作業工人,38周歲;
·二線作業崗位人員:各作業點人員,40周歲;
·后勤崗位人員:司機、倉庫、后勤工作人員,45周歲。
·達到所在崗位工作年齡的人員,集團根據其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崗位需求等綜合條件及員工意愿,決定其返聘或離職。
第四十四條 擬返聘離退休人員的部門,遵照以下返聘流程執行。
·部門提出返聘書面申請,報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集團領導批準;
·經批準返聘人員,需與人力資源部簽訂聘用協議,明確聘期中的任務和要求;
·返聘實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動終止。返聘期一屆為一年(亦可數月),一人的返聘期不得超過五屆。聘期中,原則上聘用部門與返聘人員雙方不得隨意中斷聘期,若確需終止,須提前一周提出,并經雙方協商后確定;
·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人事關系均在人力資源部,同時須接受聘用部門的管理,凡在職人員的各項活動均需參加。
第四十五條 返聘人員待遇按照集團返聘人員工資待遇標準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規定作為合同附件添加到勞動合同書內。
第六章 離職
第四十七條 高層管理人員離職,須提前 60日遞交離職申請書;中層管理人員須提前 45日遞交;試用期員工離職須提前 3日遞交離職申請書;其他員工須提前 30日遞交。離職申請書實行逐級上報,經總經理批準后方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十八條 員工離職程序參見“離職流程”。
第四十九條 因非自身原因離職者,須根據員工實際工作年限、崗位職務、工作表現和業績及集團實際情況給予適當離職補助。
第五十條 員工無論何種原因提出離職申請,均應在批準之日起,繼續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 30日,同時做好工作交接事宜。
第五十一條 離職人員自離職手續辦完當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章 解聘
第五十二條 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聘。
·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安全質量管理制度;
·工作責任心不強,消極怠工,貽誤工作,情節嚴重;
·連續曠工達 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達 6日;
·員工年終崗位考核不稱職,經考察試用兩個月仍不合格者;
·拒絕參加集團組織的各類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且補考仍不合格者;
·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或違反集團各項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
·工作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擅自使用集團各類印章、證書、證件,挪用公款公物;
·泄露集團商業、技術、管理機密或擅自為其他企業、單位工作者,在集團外從事檢疫處理業務;
·擅自填寫、改變、增刪、下載、存儲集團各類報表、業務和技術資料以及其他擅自超越本崗位電腦使用權限者。
第五十三條 工作之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聘。
·拉幫結派、搬弄是非、造謠生事、嚴重影響集團管理和工作秩序;
·酗酒賭博、擅
離職守或工作時間干私活情節嚴重;
·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嚴重違抗領導指令者;
·竊取、隱匿企業財物、重要文件資料者;
·服務態度惡劣,嚴重影響企業形象者;
·對集團、領導有嚴重欺騙行為者;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挾嫌報復者;
·打架斗毆者。
第五十四條 解聘程序參見“解聘流程”。
·部門出解聘報告,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并辦理離職手續;
·被解聘員工須將本人工作、辦公用品、文件資料向指定人員完整移交,不能一次交接完畢的,須在規定的交接期限滿后方可離職;
·工作移交完畢的,財務部支付該員工工資余額。
第五十五條 員工因自身過失被解聘者,無任何補償,并取消當年福利。
第八章停職
第五十六條 請病假 3個月仍未痊愈者,予以停職。
第五十七條 工作滿 1年者可停職 3個月;工作滿 1年以上 5年以下者可停職 6 個月;工作 5年以上者可停職 1年。
第五十八條 員工停職期滿,視集團業務需要由集團決定是否復職。
第五十九條 停職時間不計入工作年限。
第六十條 員工停職期間,原則上停發工資。
篇2:公司中層干部聘用管理辦法
> 公司中層干部聘用管理辦法一、為規范公司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加強干部隊伍建設,不斷增強中層干部的緊迫感、危機感和自我約束的自覺性,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的競爭機制和監督機制,現本著“德才兼備,任人唯賢,識才善用,擇優聘用”的原則,制訂本管理辦法。
二、公司設立干部聘用考評小組,由領導班子成員、工會、職工代表、辦公室、財務部等有關人員組成;該小組負責對競聘人員的初審及評議,并提出聘用方案報公司領導班子審定。
三、公司各部門(或實體)嚴格定編定崗,實行雙向選擇,競聘上崗。每屆聘期為二年(試行股份制的實體公司,按其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決議執行),聘期屆滿須重新競聘上崗。
四、競聘中層干部崗位的員工,必須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有較強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能草擬各類文稿,熟悉所聘崗位各項工作職能及相關政策,能完成所聘崗位的目標任務并協調好上下級及內外各部門之間的關系;為人公道,作風正派,能以身作則,服從大局,具有全局觀念。競聘部門(或實體)工作崗位的員工,應熟悉所聘崗位的各項工作職能,能獨立完成職責范圍內的各項工作任務,服從領導,顧全大局,具有較強的協調和配合意識。
五、競聘的步驟與辦法:
1、參加競聘中層干部崗位的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向辦公室提交競聘申請,申請可分為第一、第二、第三等三個志愿申報;
2、現已擔任股份制公司經理的員工,若想重新參與競聘,則須經過其所在公司董事會同意后,方可參與競聘;
3、辦公室根據本人申請列出各個待聘崗位的侯選人名單,并將競聘中層干部侯選人名單交考評小組;
4、部門(或實體)負責人的聘用,由考評小組在審議競聘人員的競聘報告和答辯的基礎上,進行投票,提出聘用方案,報公司領導班子審定;部門或(實體)的員工,可由其負責人在公司范圍內挑選聘用;
5、中層干部由公司法人與所聘人員簽定崗位聘用合同;部門(或實體)員工由其負責人與所聘人員簽定崗位聘用合同。
六、中層干部的管理:
1、中層以上干部每年年底須遞交工作總結及次年的工作計劃,屆滿的那一年須寫一任期內的述職報告,公司將作為其本人的工作業績存入其個人人事檔案;
2、中層以上干部若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無法履行崗位職責聘用合同,經考評小組考核確任后,將終止其聘用合同,就地免職或重新競爭上崗;
3、對任期內取得較大工作成績,為公司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中層干部,總經理或董事會將予以獎勵;對任期內出現較大失誤,使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總經理或董事會將給予一定懲罰,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篇3:投資股份員工崗位聘用辦法
湖北博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崗位聘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獎罰分明、合理流動的用工用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定編及崗位設定
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員規模和人力資源需求規劃,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組織職務,明確職務間的相互關系,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第五條 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 權限、責任大小以及任職條件。
第四章 崗位聘用原則
第六條 堅持任人唯賢、優化組合結構。
第七條 公司調配方案與個人業務專長和意愿相結合。
第八條 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聘用制,并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 理聘用手續。
第九條 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過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章 管理人員任免
第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和財務總監組成;公司中級管理人員由各部門部長、經理、主任和部門副部長、副經理、副主任組成。
第十一條 公司管理人員任免通過聘用制實現,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2、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3、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十三條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第十四條 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項,均須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 晉升和降職
第十五條 公司建立正常職務升遷機制,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備選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后實施。
第十六條 對成績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晉升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升。
第十七條 對業績不良者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可以降職使用,特殊情況可連降幾級。
第十八條 職位升遷由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經總經理審核批準,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晉升或降職請求,人力資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高級經理會議審批。
第二十條 員工職位升遷后,其工資福利待遇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準后可保持不變。
第七章 崗位調換
第二十一條 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可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調動申請書,經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征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意見后,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調動,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所有崗位變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鑒定,并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八章 試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新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 試用員工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提出提前結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見,并填寫試用考核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二十七條 員工由試用轉入正式聘用,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或由人力資源部發出通知。
第二十八條 根據員工崗位、職務等原因,可協商決定員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別為1年、2年、3年。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如員工提出,可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員工和公司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員工在試用、正式期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 解 聘
第三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業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崗位任務;
3、因違反國家和公司法律規章制度;
4、因公司部門工作變化,部門提出撤崗;
5、公司因經營業務和經營范圍調整、變化;
6、受聘人因脫產進修、長期外借,難以履行崗位責任;
7、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十五天;
8、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勞動合同趨于屆滿;
10、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合適崗位工作要求且不觸犯國家有關法規的事宜。
第三十一條 解聘可由員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須于離職前1個月提出。
第三十二條 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 員工解聘后,公司將不再負擔員工的任何非公司職責范圍內的費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