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稅收制度還存在合理避稅的空間, 一旦財務人員能諳熟酒店開業籌備期財經法規、長于納稅籌劃,那么就可以為業主合理減低稅負。
開業籌備期除了企業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有策劃空間外,對地方政府為促進就業,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而出臺的優惠政策,也應特別予以關注。
此文主要探討酒店開辦費的納稅策劃:
一、 酒店開辦費納稅籌劃的依據
開辦費是指酒店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籌辦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用、培訓費用、差旅費、注冊登記費、開業典禮費、市場開拓費以及低值易耗品攤銷等。(注意:謹慎處理業務招待費)
新會計準則對開辦費的處理要求:
明確規定開辦費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新所得稅法對開辦費的處理要求:
完全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但在20**年對此事項又進行了補充,(國稅函〔20**〕98號)規定,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按企業所得稅法稱,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政策的出臺也就意味著酒店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自主選擇稅務處理方法,即直接費用化與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為酒店開辦費的稅收策劃提供了空間。
二、 酒店籌建www.zonexcapitaltr.com期的界定
關于籌建期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國稅函[20**]1239號”的相關規定: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那么酒店籌建期的結束之日到底如何確認?筆者認為:不同行業的籌建期有不同的特點,而稅法關注是取得第一筆收入,酒店行業選擇以第一筆收入為開業之日更符合其慣例和特征。
陳增輝
篇2:酒店開辦費的納稅籌劃探討
目前我國的稅收制度還存在合理避稅的空間, 一旦財務人員能諳熟酒店開業籌備期財經法規、長于納稅籌劃,那么就可以為業主合理減低稅負。
開業籌備期除了企業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有策劃空間外,對地方政府為促進就業,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而出臺的優惠政策,也應特別予以關注。
此文主要探討酒店開辦費的納稅策劃:
一、 酒店開辦費納稅籌劃的依據
開辦費是指酒店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籌辦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用、培訓費用、差旅費、注冊登記費、開業典禮費、市場開拓費以及低值易耗品攤銷等。(注意:謹慎處理業務招待費)
新會計準則對開辦費的處理要求:
明確規定開辦費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新所得稅法對開辦費的處理要求:
完全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但在20**年對此事項又進行了補充,(國稅函〔20**〕98號)規定,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按企業所得稅法稱,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政策的出臺也就意味著酒店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自主選擇稅務處理方法,即直接費用化與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為酒店開辦費的稅收策劃提供了空間。
二、 酒店籌建www.zonexcapitaltr.com期的界定
關于籌建期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國稅函[20**]1239號”的相關規定: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那么酒店籌建期的結束之日到底如何確認?筆者認為:不同行業的籌建期有不同的特點,而稅法關注是取得第一筆收入,酒店行業選擇以第一筆收入為開業之日更符合其慣例和特征。
陳增輝
篇3:中醫院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制度
更多精品源自 試題 醫院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等。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支出計價,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捐贈方提供的資料或同類無形資產估價計價;商譽除合作外,不得作價入賬。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沒有規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攤銷。
轉讓無形資產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計入其他收入。醫院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攤余價值),應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條 開辦費是指醫院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開辦費從醫院開業的下一個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