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園區設施說明及使用規定
一、辦公家具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園區整潔美觀,各辦公室標配辦公桌椅及家具若干, 企業原則上不允許自帶辦公家具。園區為入駐企業提供優質廉價的家具租賃服務。
企業如確需搬進辦公家具,需向園區辦提出書面申請,由園區辦審核同意后方可進入。
企業如需新增或減少辦公座椅需向園區辦提出書面申請,由園區辦審核同意后方可調整。
二、通訊系統及使用管理規定
1、電話安裝
園區配備完善的電話布線系統,每間房標配電話端口1—2個。企業電話報裝、維修、拆除、移機請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請辦理。
2、寬帶安裝
園區配備中國電信50兆光纖接入,并擁有完善的寬帶網絡布線系統,每房間標配網絡端口2-4個。企業寬帶安裝、維修請與園區辦聯系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給排水系統及用水管理規定
1、用戶不得對設計安裝的給排水系統管網和設施進行改動。
2、公共管網或通過企業室內的管網及維修通道需維修時,企業應積極配合維修工作。
3、給排水系統及管網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園區辦維修,切勿擅自處理。
4、下水管道及地漏嚴禁傾倒剩飯剩菜及其他廢棄物質,以免造成堵塞及環境污染。
5、企業應教育員工節約用水、愛護給排水設備、設施。
6、企業應按規定按時繳納水費,按期不繳納園區辦有權自行從房租押金扣減。
四、供電系統及用電管理規定
1、企業不得擅自拆改原設計電路。
2、企業安裝大功率電器設備須向園區辦提出申請,安裝空調應填寫《空調安裝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接受園區辦監督指導,以免損壞電路。
3、供配電系統出現故障應及時通知園區辦檢查維修,切勿擅自處理。企業不得擅自觸及公共供配電設施或私自停電作業,以免造成電器設施損壞或人身傷害。
4、企業室內線路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園區辦檢修。
5、企業應按規定繳納電費,按期不繳納園區辦有權自行從房租押金扣減。
6、企業應教育員工遵守一般用電規則,確保用電安全;凡違反上述規定,責任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責任及費用。
篇2:本溪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2006)
本溪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號
《本溪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本溪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冮 瑞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提高殘疾人等特殊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遼寧省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通行的安全和便利,在建設工程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和設置的無障礙標志。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
?。ㄒ唬┢碌?、緣石坡道、盲道;
?。ǘo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
?。ㄈ┚拘盘?、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ㄋ模┑臀谎b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ㄎ澹o障礙廁所、廁位;
?。o障礙標志;
?。ㄆ撸┢渌阌跉埣踩?、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房產、綜合執法、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旅游、商業、金融、郵政、文化、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協調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殘聯、老齡委等部門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的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诵胁降?、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ǘ╀佋O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地下檢查井、拉線、樹木等障礙物,并與周邊的公共交通??空?、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等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ㄈ┤诵械?、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設置緣石坡道或坡道。
?。ㄋ模┕卉囌驹O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顏色、形式和內容應方便視力殘疾人使用。
?。ㄎ澹楣娞峁┓盏膮^域或者場所設置服務臺、電話臺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臺。
?。┕步ㄖ牟AчT、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置警示性或提示性標志。
?。ㄆ撸┯袩o障礙設施的,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范和標準的無障礙標志。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設計規范》的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設計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總說明書中應包括無障礙設施的設計內容。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將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審查范圍。對不按照《設計規范》和本細則的規定將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納入設計、建設的,所申報的方案和施工圖紙,不予審查通過。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提交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含有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或者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設計規范》的標準和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年度改造計劃,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承擔。國家機關的對外辦公場所、醫院、郵局、銀行、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共交通??空?、公共廁所、公園和規模較大的商業、服務業單位的營業、服務場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應當優先進行改造。
第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前款所稱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維護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愛護無障礙設施。禁止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盡量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須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同意,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九條 建設、房產、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監督檢查,受理殘疾人聯合會、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管理方面的投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二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設項目時,未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為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設計單位不執行無障礙設施設計規范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關規范和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分別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鞘械缆穬蓚确秶鷥?,損壞、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由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費的1至3倍處以罰款;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嵭形飿I管理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區范圍內,損壞、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費的1至3倍處以罰款;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ㄈ┕室鈸p毀、移動、涂改無障礙設施交通標志和信號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無障礙設施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ξ磁涮捉ㄔO無障礙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設項目行為不予處理的;
?。ǘσ呀ǔ傻闹匾步ㄔO項目未按規劃組織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的;
?。ㄈ┎宦男袩o障礙設施養護職責的;
?。ㄋ模埣踩寺摵蠒?、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反映的無障礙設施建設、養護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不予調查處理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14修正)
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20**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號令發布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增強住宅區及住宅的安全防范功能,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防范設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區內和住宅建筑主體上設置的報警、監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及綜合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所構成的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管理。
第四條 本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內容。
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計標準及其他有關規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的設計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安全防范設施工程設計的修改,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及住宅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組織驗收。安全防范設施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住宅區及住宅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區及住宅沒有安裝安全防范設施的,公安機關應當與產權人協商制定方案,逐步安裝。
第九條 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維護,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產權人負責。
住宅區及住宅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安全防范設施不間斷運行,并有效記錄監控信息;
(二)妥善保存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日;
(三)不得擅自改變安全防范設施的用途和位置;
(四)建立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對被損壞或者出現故障的安全防范設施,及時維修、排除故障。
管理人對通過安全防范設施發現的涉嫌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報警。
第十條 管理人應當依法管理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監控系統所記錄的信息資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安全防范設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動安全防范設施;對破壞安全防范設施或者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