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營銷部員工工資計發辦法
【工資構成】
工資總額=基本工資+效益工資+輔助工資+獎金提成
【工資項目的說明】
1、基本工資:此工資為保底工資,不受效益影響,同日常出勤掛鉤。根據崗位與工作職能不同制定以下基本工資標準
經理級:1000元/月
主管級:500元/月,
員工級:350元/月
試用期員工:500元/月(試用期員工無效益工資,三個月內累計銷售10萬元以上即可轉正,轉正后享受營銷員待遇。)
2、效益工資:根據酒店下達的月銷售及回款任務計發效益工資。為確保酒店正常經營,對效益工資的考核辦法做如下規定:
?。?)各級銷售人員效益工資標準:
經理級:200元/月
主管級:400元/月
員工級:營銷代表:400元/月
一級營銷員:350元/月
營銷員:300元/月
?。?)個人銷售或回款任務其中任何一項低于70%,將不再不發放效益工資;
?。?)個人銷售及回款任務完成均超過70%,按照銷售任務及回款任務實際完成比例發放效益工資(銷售和回款任務各占效益工資總額的50%);
?。?)超額完成銷售任務及回款任務,超額部分按照酒店有關獎勵細則計發獎金提成。
3、輔助工資:
?。?)店齡工資:20元/月,按照員工手冊規定發放;
?。?)車補:100元/月(以公交卡形式發放);
?。?)通訊補助:按酒店規定以現金形式發放。
4、獎金提成:
按照部門整體銷售或回款任務的實際超額完成比例發放獎金提成,個人提成分配方案由部門商定,報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超額完成當月銷售任務10%以內按1%予以提成,超額完成11%—20%按1.5%予以提成,超額完成21%以上按2%予以提成;
?。?)超額完成當月回款任務的按0.5%予以提成;
?。?)營銷部經理的獎金按照部門獎金總額的15%予以發放,另外獎金總額的5%做為部門活動經費;
?。?)凡采取特殊方法爭取的營銷收入款項(領導介紹或親自安排)可以計入營銷部的整體銷售任務,但不再計入提成基數,不再計提獎金。
?。?)凡通過特殊方法回收的應收賬款(酒店領導出面協調、抵賬業務、財務催款及通過非營銷部渠道回款等)可以計入營銷部的www.zonexcapitaltr.com整體回款任務,但不再計入提成基數,不再計提獎金。
?。?)如部門未完成整體銷售或回款任務,但完成個人銷售或回款任務,則個人獎金提成按照部門整體銷售或回款任務的實際完成情況按比例予以發放;
?。?)在結算應收賬款時,如收回賬齡超過一年的實屬呆、壞、死賬的且折讓比例在10%以內的,按實際收回款項的2%—5%加計發個人獎金,此部分回款不再計如部門任務。
營銷所有獎罰均在當月發放工資時兌現。
5、呆、壞、死賬處理意見:
?。?)對于呆壞賬的時間界定,以超出1年為限;
?。?)營銷人員(協議負責人)對所簽單客戶負有賬款追回責任。由于營銷人員簽協議前,未能全面地了解客戶信譽及還款能力,造成的呆壞賬,營銷人員要負有相應的經濟責任,協議責任人須承擔呆壞賬款總額11%的經濟處罰。
6、未盡事宜由營銷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協商確定,最后由總經理批準執行。
篇2:高級中學教職工病事假期間原工資計發辦法
高級中學教職工病事假期間原工資計發辦法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及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原工資"之界定見第十二條)
(二)、教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病假在三至六個月內的,發給原工資百分之九十;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三)、教職工年限滿十年及十年以上,病假在六個月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書報費發給50%。
(四)、確定半日休養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員,基本工資原則上可以照發。
(五)、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休產假、病假,其見習期應相應延長。病假待遇按一、二條規定辦理。
(六)、病假者按規定復工后,因工作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如病未愈而故意要求醫療機構開具復工證明提前復工,上班幾天后又請假,則應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七)、事假全年累計不超過二十天,或連續事假不超過十天,原工資照發。
(八)、連續事假超過十天,或全年累計事假超過二十天,超過天數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按天計算)。
(九)、全年累計事假超過三十天,超過天數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十)、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六十天,超過天數扣發本人基本工資。
(十一)、曠工者扣發本人基本工資(按天計算),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0天,可解除其聘用合同。
(十二)、原工資(基本工資)是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地區津貼、地方生活津貼、醫保貼之和。
(十三)、長病假超過六個月以上不計算工齡和教齡年限。
(十四)、本規定若與國家、市府有關部門法規有違,以后者為準。
(十五)、本規定解釋權屬本單位校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