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項目開發總策劃程序
1.目的和范圍:根據公司開發戰略,整合市場、項目用地調研成果進行分析,同時結合成本及時間的控制因素,確定項目開發策略及整體開發計劃,協助公司高層制定決策,保障公司投資效益及品牌提升。
2.職責
2.1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
2.1.1負責公司項目開發總策劃工作,負責組織各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及論證工作,負責編制《項目開發總體策劃案》。
2.2公司其他各部門
2.2.1根據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的安排,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論證工作。
3.工作流程
3.1項目可行性研究及《項目開發總策劃案》的編制
3.1.1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組織各部門開展可行性研究
3.1.1.1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組織經營銷售部、設計研發部針對投資項目開展市場及用地調研,進行項目定位、開發策略分析,匯總后形成初步調研成果及策劃思路,并開展概念性規劃設計,將成果提供至各相關部門。
3.1.1.2經營銷售部對投資項目進行消費市場、銷售價格及銷售計劃分析,提供分析資料及成果至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設計研發部。
3.1.1.3設計研發部對投資項目進行產品構成、規劃指標分析,提供分析資料及成果至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審計核算部、財務計統部。
3.1.1.4審計核算部對投資項目進行建安成本控制目標分析,提供分析資料及成果至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財務計統部。
3.1.1.5財務計統部對投資項目進行綜合成本測算及投資收益評估,提供分析資料及成果至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
3.1.2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在上述工作成果的基礎上,結合公司開發戰略,進行整合分析,形成《項目開發總策劃案》初稿,提供各相關部門開展深化研究及論證工作。
3.1.3財務計統部、經營銷售部、設計研發部、審計核算部對《項目開發總策劃案》初稿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匯總至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
3.1.4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會同各部門進行綜合分析及論證,匯總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形成完整的《項目開發總策劃案》,呈送總經理,經審定后提供至各相關部門。
3.2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參與配合各相關部門市場定位、產品定位、投資分析、成本控制、規劃建筑方案調整等具體工作,以保障項目總體開發策略的貫徹和實施。
3.3總經理室項目策劃中心根據項目分期或年度的具體實施情況反饋,復核并相應調整《項目開發總策劃案》,如有重大調整,及時呈送總經理,經審定后提供給各相關部門。
4.相關文件
4.1項目總策劃流程圖
5.相關表單、紀錄
5.1項目開發總策劃案
編制:
日期:審核:
日期:批準:
日期:
篇2: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11修正)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二、刪去《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規劃,使用開發區土地進行建設必須遵守辦法。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蕪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區的建設和土地,實行統一規劃、征用、開發和經營管理。
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開發區內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地段的詳細規劃和平面布置由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開發區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調整方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涉及開發區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破壞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資和資源。
第七條 在開發區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以下證書:
?。ㄒ唬┻x址意見書;
?。ǘ┙ㄔO用地批準書;
?。ㄈ┙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ㄋ模┩恋厥褂米C;
?。ㄎ澹┙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按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設計任務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讓,領取土地使用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自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按批準的總體設計破土動工。確有特殊原因,需延遲動工的,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遲動工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需要臨時利用土地或搭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須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清場。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具體布局應按照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關于建筑道路、綠化等各種用地比例的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一切建筑,應符合國家建筑規范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有權對開發區內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和工程施工質量等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須有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按年交納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標準由開發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從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繳三年,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免繳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實無法繳納的,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當年土地使用金。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對土地使用金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于三年,其變動幅度每次不超過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內,如遇土地使用金調整,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
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退回;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未經批準拖延施工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注銷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使用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規劃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總體規劃,決定折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已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單位(戶)應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逾期交付土地使用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的5‰滯納金。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所使用的“兩書三證”,由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分批領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授權蕪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修正)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修正)
?。?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ǘ┯?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
?。ǘ┢髽I章程;
?。ㄈ炠Y證明;
?。ㄋ模┢髽I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ㄎ澹I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屋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ㄒ唬┓康禺a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ǘ┏鞘幸巹澰O計條件;
?。ㄈ┗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ㄋ模┗A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ㄎ澹╉椖坎疬w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ㄒ唬┏鞘幸巹澰O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ǘ┏鞘幸巹澮笈涮椎幕A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ㄈ﹩雾椆こ痰墓こ藤|量驗收情況;
?。ㄋ模┎疬w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ㄎ澹┪飿I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呀桓度客恋厥褂脵喑鲎尳?,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ǘ┏钟薪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ㄈ┌刺峁┑念A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ㄋ模┮艳k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緱l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ǘI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ㄈ┕こ淌┕ず贤?;
?。ㄋ模╊A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ㄎ澹┥唐贩款A售方案。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