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地產土地使用權的獲取程序
1.土地使用權的獲取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土地 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應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報批程序:第一,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出讓計劃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 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報 同級人民政府審核。第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后,報人民 政府批準。第三,經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正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 讓合同,在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核發土 地使用權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按土地用 途,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作了明確規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學 、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通過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土地使 用權出讓價格的出讓方式。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市政項目、非營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 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
基本程序:申請受讓者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受讓土地使用權,并提交資信資質等有 關文件;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向申請受讓人提供出讓地塊必要的資料和有關規定;申請受讓人 在規定時間內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和愿付土地出讓金的數額、付款方式等文 件;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前項規定的文件之日起,應在30天內做出答復,并與申請受讓人 進行具體協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說明情況并退回申請;經協商達成協議后,市縣土地 管理部門與申請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期限內,有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的形式投標、競投 某塊土地使用權,由招標小組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一種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適用于一些大型區域發展用地、小區成片開發及技術難度較大的項目用地。
基本程序:市縣土地管理管理部門編制招標文件,發出招標公告或向投標者發出招標通知書; 投標者到指定地點領?。ㄙ徺I)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投標者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向市、縣土 地管理部門交付保證金(不計息,可抵充出讓金),并將標書密封,在規定的時間內投入指定 的標箱或送達指定的地點;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小組,通過開標、評標 、決標,確定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中標者書面通知,其投標保證金在開票后7日內退 還;中標者持中標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拍賣出讓主要適用于競爭性強的房地產業、金融業、商業、旅游業和娛樂用地。
基本程序: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事先公告拍賣土地使用權的宗地面積、坐落、用途、使用年限 、競投報名地點、競投日期等有關內容;競投者持資信資質證明文件,按公告的時間、地點報 名,交付競投保證金,領取牌號參加競投;土地管理部門在公告的時間、地點,由主持人現場 公布拍賣底價,當場應價競爭,確定購買者;購買者應在規定的日期內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 簽訂合同。
掛牌出讓,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 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 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注:通過以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在簽訂出讓合同時,應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支付出讓 金總額10%的定金(不計息,可抵充出讓金)。在簽訂合同60日內,土地使用者應當支付全部土 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出讓金后15日內,土地使用者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 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出讓主體的權利義務和受讓方權利義務。
出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出讓方對受讓發在簽訂出讓合同后,未按期支付全部出讓金的 ,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對受讓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 土地的,有權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義 務:依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應向受方提供有關資料和規定。
受讓方權利義務。權利:對出讓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如出讓方不依照 合同規定提供讓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義務:受讓方應當在簽 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支付出讓金后應當向 政府有關土管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土地使用權;依照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 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 ,應該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 ,并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必須是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才能進行轉讓;必須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簽訂合同;土地使用權轉 讓必須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則:隨之轉移原則,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 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房、地產一致原則,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 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效益不可損原則,無論是土地使用權的轉 讓,還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轉讓,都不得損害土地及其他建筑物的經濟效益。
土地所有權轉讓方式:出售轉讓;交換轉讓;贈與轉讓。
土地使用權出租:
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 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出租人作為受讓人與國家訂立的出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不轉移。
出租的條件: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時國家有償出讓的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只有通過有償 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才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商品進行出租;行政劃撥所得 的土地使用權不是獨立的財產權
利,不得任意出租;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土地進行了投 資開發、利用;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出租的內容: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和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交付承租人使用須履行的 義務,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的權利和繳納租金須履行的義務,構成了土地使 用權出租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含義: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 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抵押的標的物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等。
設定抵押權的基本要求:抵押權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抵押合同設定;設定抵押合同的當事人 未抵押權人及抵押人;被擔保的債權;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抵押權的處分:設定抵押權,其內容僅限于就抵押物的變賣價值優先清償而不是取得抵押的土 地使用權。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 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最普通的 方法就是拍賣。
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因債務的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這里其他原因包括:抵押權人拋棄權利;當事人之間約定消滅抵押權;設定抵押的土地滅失; 抵押物歸抵押權人所有。
土地使用權終止:
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條件:土地使用權終止是指土地使用者停止行駛土地使用權。導致終止的原 因很多,包括: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土地滅失;沒收、拋棄等。
土地使用權終止后的注銷登記:注銷登記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終止的土地使用 證進行注銷的法律行為。注銷土地使用證應注意:注銷登記有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即誰發證誰 注銷;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權即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同時注銷土地使用證。對該土地上 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由國家同時無償取得。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的技術設備等,受讓人應 當按時拆除,沒有特別規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與受讓人協商處理;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一般采用金額補償與土地使用權補償,兩種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同時使用。
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 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的行為。劃撥所得土地除法律行政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系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確屬必須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國家機關用地和 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應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從法律上講,劃撥土地使用權,實質上是一種租賃關系。用地單位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使 用權,僅是有權使用,不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未經國家(土地所有者)同意并補辦一定的 手續,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國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條件: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 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依法簽 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程序:轉讓、出租、抵押人持土地使用權證 和房屋產權證分別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著物的轉讓、出租、抵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回申請說明理由;轉讓、出租 、抵押方領取許可證后擬定轉讓出租、抵押合同方案,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 審查;轉讓、出租、抵押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與轉 讓、出租、抵押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取的收益抵交土地使 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第一,土地使用者因下列情況停止使用土地的: 用地者因自身發展的需要等因素而遷移;用地者因經營管理不善而解散;用地者因不符合法定 成立條件或者違法經營等而被撤銷;用地者因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債務而宣告破產。第二, 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對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 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收回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 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合作建設和補地價
合作建設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合作,采用企業提高土地的使用權、開 發公司提供技術資金的方式聯合開發土地和房屋。
合作的方式:第一種: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建設資金,房屋建成后雙方按一定比 例分配房屋。第二種:以地折股,即原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本,然后與需要土地的 另一方建立合資公司,以合資公司的名義進行土地開發,最終產出的利潤,由雙方按股本比例 分成。
補地價的含義包含兩方面: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體系中的土地使用者,如需改變合同規定的 土地用途,在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后,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 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調整的出讓金高于原出讓金的,超過的部分即稱補地 價;原屬行政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進行轉讓、出租、抵 押,應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補交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補交的 出讓金也稱補地價。
補地價的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詳細說明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的原因;經審核批準后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 規定的時間內向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補交地價的確定:對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的地價,從理論上說是該土地出讓時受讓人應付的 出讓金。出讓的協議價、招標價、拍www.zonexcapitaltr.com賣價及掛牌價相差很大。選擇的方式取決于政府。劃撥土 地使用權,通過補交地價方能轉讓。除特殊情況外,補交地價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當然成為可轉 讓的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一般由政府根據類似地塊的出讓價制定一定的標準,再按實際情況與 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補地價的金額。
3.安永房產土地資源獲取渠道
土地資源有其特殊性,如性質、屬性、權屬、規劃指標、地段、地理位置等都較為復雜,所以 最適合安永發展戰略及階段性目標的地屬于我們需要的地。
收購、置換企業,取得土地開發權;參與二、三線城市政府的舊城改造、土地整理,取得土地 開發權;支持政府公共事業(道路改擴建、環保工程等政府用土地作為補償的項目)
取得土地 開發權;介入處于困境中的開發企業,可根據項目情況采用收購、控股、投資等方式直接獲取 開發收益;國資房產;軍產房產。公關:以社會營銷的思想建立起激勵機制,進行公關。
篇2:天安地產土地使用權獲取程序
安永地產土地使用權的獲取程序
1.土地使用權的獲取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土地 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應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報批程序:第一,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出讓計劃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 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報 同級人民政府審核。第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后,報人民 政府批準。第三,經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正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 讓合同,在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核發土 地使用權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按土地用 途,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作了明確規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學 、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通過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土地使 用權出讓價格的出讓方式。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市政項目、非營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 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
基本程序:申請受讓者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受讓土地使用權,并提交資信資質等有 關文件;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向申請受讓人提供出讓地塊必要的資料和有關規定;申請受讓人 在規定時間內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和愿付土地出讓金的數額、付款方式等文 件;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前項規定的文件之日起,應在30天內做出答復,并與申請受讓人 進行具體協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說明情況并退回申請;經協商達成協議后,市縣土地 管理部門與申請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期限內,有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的形式投標、競投 某塊土地使用權,由招標小組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一種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適用于一些大型區域發展用地、小區成片開發及技術難度較大的項目用地。
基本程序:市縣土地管理管理部門編制招標文件,發出招標公告或向投標者發出招標通知書; 投標者到指定地點領?。ㄙ徺I)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投標者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向市、縣土 地管理部門交付保證金(不計息,可抵充出讓金),并將標書密封,在規定的時間內投入指定 的標箱或送達指定的地點;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小組,通過開標、評標 、決標,確定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中標者書面通知,其投標保證金在開票后7日內退 還;中標者持中標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拍賣出讓主要適用于競爭性強的房地產業、金融業、商業、旅游業和娛樂用地。
基本程序: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事先公告拍賣土地使用權的宗地面積、坐落、用途、使用年限 、競投報名地點、競投日期等有關內容;競投者持資信資質證明文件,按公告的時間、地點報 名,交付競投保證金,領取牌號參加競投;土地管理部門在公告的時間、地點,由主持人現場 公布拍賣底價,當場應價競爭,確定購買者;購買者應在規定的日期內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 簽訂合同。
掛牌出讓,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 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 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注:通過以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在簽訂出讓合同時,應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支付出讓 金總額10%的定金(不計息,可抵充出讓金)。在簽訂合同60日內,土地使用者應當支付全部土 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出讓金后15日內,土地使用者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 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出讓主體的權利義務和受讓方權利義務。
出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出讓方對受讓發在簽訂出讓合同后,未按期支付全部出讓金的 ,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對受讓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 土地的,有權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義 務:依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應向受方提供有關資料和規定。
受讓方權利義務。權利:對出讓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如出讓方不依照 合同規定提供讓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義務:受讓方應當在簽 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支付出讓金后應當向 政府有關土管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土地使用權;依照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 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受讓方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 ,應該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 ,并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必須是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才能進行轉讓;必須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簽訂合同;土地使用權轉 讓必須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則:隨之轉移原則,土地使用
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 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轉移;房、地產一致原則,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 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效益不可損原則,無論是土地使用權的轉 讓,還是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轉讓,都不得損害土地及其他建筑物的經濟效益。
土地所有權轉讓方式:出售轉讓;交換轉讓;贈與轉讓。
土地使用權出租:
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 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出租人作為受讓人與國家訂立的出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不轉移。
出租的條件: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時國家有償出讓的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只有通過有償 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才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商品進行出租;行政劃撥所得 的土地使用權不是獨立的財產權利,不得任意出租;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土地進行了投 資開發、利用;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出租的內容: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和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交付承租人使用須履行的 義務,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的權利和繳納租金須履行的義務,構成了土地使 用權出租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含義: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 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抵押的標的物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等。
設定抵押權的基本要求:抵押權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抵押合同設定;設定抵押合同的當事人 未抵押權人及抵押人;被擔保的債權;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抵押權的處分:設定抵押權,其內容僅限于就抵押物的變賣價值優先清償而不是取得抵押的土 地使用權。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 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最普通的 方法就是拍賣。
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因債務的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這里其他原因包括:抵押權人拋棄權利;當事人之間約定消滅抵押權;設定抵押的土地滅失; 抵押物歸抵押權人所有。
土地使用權終止:
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條件:土地使用權終止是指土地使用者停止行駛土地使用權。導致終止的原 因很多,包括: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土地滅失;沒收、拋棄等。
土地使用權終止后的注銷登記:注銷登記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終止的土地使用 證進行注銷的法律行為。注銷土地使用證應注意:注銷登記有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即誰發證誰 注銷;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權即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同時注銷土地使用證。對該土地上 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由國家同時無償取得。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的技術設備等,受讓人應 當按時拆除,沒有特別規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與受讓人協商處理;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一般采用金額補償與土地使用權補償,兩種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同時使用。
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 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的行為。劃撥所得土地除法律行政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系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確屬必須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國家機關用地和 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應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從法律上講,劃撥土地使用權,實質上是一種租賃關系。用地單位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使 用權,僅是有權使用,不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未經國家(土地所有者)同意并補辦一定的 手續,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國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和程序。條件: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 組織和個人;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依法簽 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程序:轉讓、出租、抵押人持土地使用權證 和房屋產權證分別向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著物的轉讓、出租、抵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回申請說明理由;轉讓、出租 、抵押方領取許可證后擬定轉讓出租、抵押合同方案,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 審查;轉讓、出租、抵押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與轉 讓、出租、抵押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取的收益抵交土地使 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第一,土地使用者因下列情況停止使用土地的: 用地者因自身發展的需要等因素而遷移;用地者因經營管理不善而解散;用地者因不符合法定 成立條件或者違法經營等而被撤銷;用地者因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債務而宣告破產。第二, 可以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對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 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收回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 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合作建設和補地價
合作建設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合作,采用企業提高土地的使用權、開 發公司提供技術資金的方式聯合開發土地和房屋。
合作的方式:第一種: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建設資金,房屋建成后雙方按一定比 例分配房屋。第二種:以地折股,即原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本,然后與需要土地的 另一方建立合資公司,以合資公司的名義進行土地開發,最終產出的利潤,由雙方按股本比例 分成。
補地價的含義包含兩方面: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體系中的土地使用者,如需改變合同規定的 土
地用途,在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后,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 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調整的出讓金高于原出讓金的,超過的部分即稱補地 價;原屬行政劃撥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進行轉讓、出租、抵 押,應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補交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補交的 出讓金也稱補地價。
補地價的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詳細說明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的原因;經審核批準后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 規定的時間內向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補交地價的確定:對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的地價,從理論上說是該土地出讓時受讓人應付的 出讓金。出讓的協議價、招標價、拍www.zonexcapitaltr.com賣價及掛牌價相差很大。選擇的方式取決于政府。劃撥土 地使用權,通過補交地價方能轉讓。除特殊情況外,補交地價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當然成為可轉 讓的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一般由政府根據類似地塊的出讓價制定一定的標準,再按實際情況與 原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確定補地價的金額。
3.安永房產土地資源獲取渠道
土地資源有其特殊性,如性質、屬性、權屬、規劃指標、地段、地理位置等都較為復雜,所以 最適合安永發展戰略及階段性目標的地屬于我們需要的地。
收購、置換企業,取得土地開發權;參與二、三線城市政府的舊城改造、土地整理,取得土地 開發權;支持政府公共事業(道路改擴建、環保工程等政府用土地作為補償的項目)取得土地 開發權;介入處于困境中的開發企業,可根據項目情況采用收購、控股、投資等方式直接獲取 開發收益;國資房產;軍產房產。
公關:以社會營銷的思想建立起激勵機制,進行公關。